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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中的勞動合同管理變革趨勢

2013-09-22 06:54程麗
投資與創業 2013年1期
關鍵詞:勞動合同勞務派遣變革

程麗

摘要:本文通過立足于我國目前勞務派遣的現狀以及所存在的問題,結合新近出臺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相關方面的規定以及影響,分析和評價了勞務派遣中的勞動合同管理的變革趨勢。勞務派遣是當前勞動關系中最值得關注的問題,勞務派遣又稱人才租賃,是人力資源外包的一種新型的用工用人模式。目前我國存在著勞務派遣的適用范圍、期限及用人單位內勞務人員所占的比例有待確定、派遣機構是否可與受派員工設定多次試用期以及無固定期合同訂立、可進行勞務派遣的崗位規定不明確等諸多問題。新出臺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的主體及其具體責任與義務都進行了嚴格且明確的規定,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起到了很好的保護作用,對勞務派遣中勞動合同的管理產生了很大影響,主要體現在主體資格更加嚴格、勞動合同形式標準化、勞務派遣中勞動合同內容具體化三個方面。通過本文的分析。對未來勞務派遣中的勞動合同管理的變化進行一個預測與評價。

關鍵詞:勞務派遣;勞動合同;三方權力與義務;變革

一、我國勞務派遣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勞動法》頒布實施后十余年來我國勞動合同制度一直存在著一系列的問題。主要歸結為五個方面,

第一,虛無化,即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但是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形式化,即勞動合同的內容照抄照搬法定最低勞動標準,不解決具體合理的勞動標準條件問題:

第三,單邊化,即用人單位單方面將不合理甚至是不合法的規章制度及勞動標準條件強加給勞動者,不進行民主協商:

第四,短期化,即大量簽訂短期勞動合同,用新不用舊使用勞動者的黃金年齡段,勞動關系高度不穩定,勞動者沒有職業安全感:

第五,空心化,即以勞務派遣等方式間接使用勞動者,不承擔用人單位的責任,損害勞動者的利益。

勞務派遣是當前勞動關系中最值得關注的問題。勞務派遣是近年來出現的另一種新型的靈活用工制度,它涉及派遣機構、勞動者和接收單位(實際用工單位)三方,它是派遣機構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后,依據與實際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將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勞務派遣的確滿足了一些企業和職工根據各自的需要建立靈活的勞動關系的要求。但是由于對勞務派遣沒有任何規范和指引,通過勞務派遣之名行職業介紹之實的大有人在,通過勞務派遣不是滿足靈活用工。實際上是長期穩定用工,行偷梁換柱逃避法律規定應當由其承擔的法定責任之實的大有人在,最典型的是還是這個職工還是這個崗位,但是勞動關系變成了勞務關系。真正變了的只是職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

從目前的情況看,勞務派遣單位只與有長期、穩定客戶的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以任務持續期為存續期的,一旦外派任務結束,通常勞動合同就結束了。對于短期任務,派遣公司往往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大多數勞務派遣單位對解除和終止派遣勞動合同也不支付經濟補償金。這嚴重危害了派遣勞動者的利益,使他們缺乏安全感。新勞動合同法的出臺在一定程度上規范了勞務派遣中的勞動合同管理,但仍存在一些問題。

1.勞務派遣的適用范圍、期限及用人單位內勞務人員所占的比例有待確定

勞務派遣具有一些負面影響,如:勞工團結權受制約,團體維權形成現實阻隔:職業安定受到威脅:社會法上之權利難以保障糾紛難于梳理等,過多使用勞務人員將降低勞動者保護水平,因此有必要對勞動派遣適用范圍、期限做出限制,應限制用人單位內勞務人員與正規勞動者的比例,防止勞務合同對勞動合同的替代。

2.派遣機構是否可與受派員工設定多次試用期以及無固定期合同訂立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實際操作時,受派員工在派遣機構服務超過十年,但可能服務于不同的要派企業,所以要其中某一個要派企業不會承擔員工的無固定期限合同的雇主責任,派遣企業的責任和風險被無限放大。因此簡單從法條來看,不足以說服派遣企業必須依法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3.可進行勞務派遣的崗位規定不明確

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這一條款在實際執行時缺乏操作性。在隨后制定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意見征求稿)》時立法者曾試圖對此做一些具體的規定:臨時性崗位是指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崗位;輔助性崗位是指保安、保潔等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崗位是指因原崗位員工請假,在此期間無法上崗,需要他人臨時性頂替的工作崗位。但在最后頒布實施的條例中也取消了該條款,整個學界和實務界對這一問題的爭議仍很大,有待進一步協定。

二、文獻綜述

在“新形勢下勞務派遣的問題和發展對策分析”一文中,中國海洋學院蘇慧文和劉潔提出了由于相關法律的缺位,我國在勞務派遣中出現的勞務派遣中三方互相推諉責任等一系列問題,并探討了在新法出臺的情況下我國勞務派遣中的勞動合同所受到的影響及其產生的變化;在“《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的影響研究”中,鄧雅靜從勞務派遣在我國的產生背景、發展狀況人手,分析勞務派遣用工方式的優勢、劣勢,歸納出勞務派遣方式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產生的原因,并結合新《勞動合同法》中的相關條款,具體分析了勞務派遣用工方式中各方主體在新法約束下所承擔的責任義務及所享有的權利。最后,該文將政府納入勞務派遣關系中,通過建立“四位一體”勞務派遣市場模型來分析我國應該如何合理引導、規制、運用勞務派遣用工方式,使之成為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有利工具。

三、新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的影響

新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在勞務派遣方面有了一個相對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和要求,這對用人單位的用工方式無疑會產生很大的影響,尤其是對于一些用工不規范的企業而言,必然會經歷一個陣痛期。

1.新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的影響

(1)降低了用工單位因勞務派遣單位的不規范經營所要承擔的風險。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這一規定通過提高勞務派遣市場的準入條件,降低了用工單位因勞務派遣單位的不規范經營所要承擔的責任。

(2)有利于明確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從而避免發生爭議時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互相推諉現象的出現,有利于用工單位明確自己的權責,避免為勞務派遣單位的過失承擔責任。

(3)防止了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公司多次簽訂短期協議的現象。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并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4)用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更加明晰。勞動合同法在很大程度上傾向于對勞動者的權益作出保護,這樣使得企業的不合理行為得到遏制,勞動者的創造性和積極性達到提高,有利于勞動關系的長期協調和穩定,有利于社會整體經濟的發展。

2.新勞動合同法對派遣單位的影響

勞動合同法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宗旨,對派遣單位的責任與義務方面作了嚴格的規定,對派遣單位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1)派遣單位的設立條件提高,從而避免了一些不正規的派遣單位的存在。

(2)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準確定位,明確了派遣單位與用人單位各自的責任與義務,從而避免了由于用工引起勞動爭議產生互相推諉責任現象的產生。

(3)派遣單位有責任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避免派遣單位剝削壓榨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3.新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的影響

勞動合同法本身是以保護勞動者,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宗旨。勞動合同法通過對用人單位以及派遣單位的責任與義務等各方面進行一系列嚴格的規定使得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了保障。

勞動合同法的出臺,對用人單位、派遣單位、勞動者三方必然會產生極大的影響。勞動合同法對三方權力與義務的規定必然會使得三方在勞動合同的簽訂和管理中呈現一個嶄新的面貌。

四、勞務派遣中勞動合同管理的變革趨勢

勞動合同法從消除勞務派遣弊端出發,對勞務派遣采取了“非標準勞動關系標準化”的立法思路,對現有模式的勞務派遣進行了嚴格限制,通過實行派遣人員常雇制、勞動報酬一體化、退回機制法定化,使勞務派遣成為比標準勞動關系更為嚴格的用工形式勞動合同法的出臺、社會經濟形式的變化以及勞動者自身觀念水平的提高等都將對企業的用工形式產生著影響,作為目前大量企業采用的勞務派遣,其勞動合同管理也必然會隨之發生一系列變革。

1.主體資格更加嚴格。設立勞務派遣單位的注冊資本為至少五十萬元,這一標準遠遠高于公司法對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金的最低限額要求(人民幣三萬元)。這一規定的立法目的很明顯,要求派遣單位具有一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而且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2.勞務派遣合同形式標準化。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中勞動合同合同的訂立有嚴格的規定,要求在雙方達成協議時,必須將雙方的權力與義務都固定下來,有章可循,并正式納入勞動合同中,這一規定使得勞務派遣中的勞動合同形式更加標準化、正式化。

3.勞務派遣中的勞動合同內容具體化

(1)勞動合同期限實行常雇制。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這一規定使得勞動者與派遣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更加穩定,杜絕了派遣單位規避責任訂立多次短期合同的風險,有利于勞動者與派遣單位之間的可持續的合作與穩定發展。

(2)勞動報酬強調同工同酬。勞動合同法中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力,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這一規定保障了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力,并且體現了勞動報酬的公平性,也進一步避免了用工單位以降低用工成本為目的大量使用派遣工同時又規避責任帶來的負面影響。

(3)引入退回機制。當勞動者出現工作上的過失或者無法滿足用工單位的工作要求時,勞動者可以被退會,再視具體情況確定是否解除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這一機制引入勞動合同,在某種程度上保障了企業的用工權益,降低企業的用工風險。

(4)禁止轉派遣。勞動法中規定用工單位不得對勞務派遣的派遣工再次派往其它單位。這一規定避免了當勞動爭議發生時,責任主體不明確,多方當事人互相推諉責任現象的發生。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5)強調連帶責任,對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各自的責任明確化、具體化。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屬于勞動關系,若出現工傷事故,派遣單位應承擔主要責任,而用工單位也應該承擔連帶責任。對主體責任的明晰化,使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連成一線壓榨勞動者的現象減少,并且會促進派遣單位去維護勞動者的權益,用工單位也會加強派遣工的工作安全防范措施。

(6)限定適用范圍。勞務派遣的范圍只適用于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的崗位。勞動合同中對被派遣工的工作崗位與工作職責會有一個詳細的范圍,控制用工單位的派遣工比例,穩定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的關系。

(7)維護勞動者自身權益,加入工會組織的權力。勞動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中對這一項內容的約定,為勞動者提供了一個維護自身權益的合法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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