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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農村干部職務犯罪的思考

2014-01-12 08:59李國毅方凡
商品與質量·消費研究 2014年9期
關鍵詞:職務犯罪思考

李國毅 方凡

【摘 要】農村干部官小職微,權力有限,一直以來未被作為職務犯罪高發群體予以重視。然而,近年來,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現象呈逐年上升趨勢,由此引發的農村群眾上訪事件頻頻發生,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成為影響新農村建設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因此,預防和減少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對于維護社會穩定,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具有重要的意義?,F就近年來我院查辦的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案件作如下調查分析。

【關鍵詞】農村干部;職務犯罪;思考

一、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的特點

從我院查辦的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案件中,可以看出農村干部職務犯罪呈現出以下特點:

1、犯罪主體基本固定,多為村支兩委成員。農村干部職務犯罪的主體多為村支部書記、村主任及部分村會計、文書和出納等村兩委成員。

2、犯罪手段相對簡單,有多重犯罪傾向。農村干部職務犯罪的手段大都相同,手法簡單,犯罪類型主要表現為貪污、賄賂和挪用公款。但也存在同時觸犯多個罪名的新動向。

3、犯罪對象集中在土地征用款,涉案金額有上升趨勢。隨著經濟的發展,各鄉鎮加大開放、招商引資力度,建房、修路、建廠等基礎建設用地大幅度增長。由此而產生的土地征用費、補償費等便成為鄉鎮和村干部非法攫取的目標。如:今年我院查處的蘇仙區橋口鎮某村村支書羅某和村民廖某合伙貪污郴永大道建設土地征用款案。辦案中,我們發現農村干部職務犯罪案件涉案金額有逐漸上升的趨勢。

4、犯罪形式多為共同犯罪,窩案串案有增多趨勢。前些年,農村干部職務犯罪以個人單獨犯罪為主要特征,而近幾年來發生了很大變化。從案件偵查中發現,農村干部職務犯罪多為村兩委成員共同作案,集體腐敗,一案連多案,出現了一些窩案、串案現象,成為當前農村干部職務犯罪案件的一個顯著特點。在辦案中,往往小案牽出大案,大案套出小案,查處一案,帶出一窩,查處一個,帶出一串,個案向窩案、串案發展。這種集體腐敗直接侵害了農民利益,不僅嚴重影響了農村經濟的正常發展,而且破壞了干群關系,損害了黨和政府在農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影響了農村的社會穩定和政治安定,成為當前農村群眾集體上訪、信訪的直接誘因。

二、農村干部職務犯罪發案的原因

(一)民主管理沒有發揮應有作用。

現行的村民自治條例,學習宣傳不夠,貫徹不深入,落實不力,群眾的民主權權力行使沒有得到應有的保證,導致權力過分集中,為村干部犯罪提供方便。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要求,村民委員會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而現實情況是農村普遍存在著:一是宗派家族勢力嚴重,導致一些人員是“強行”進入村委,個別人員通過非法手段拉選票,民主選舉被嚴重扭曲;二是村干部管理農村事務方式粗暴,獨斷專行,“一言堂”情形嚴重,民主管理缺位;三是村干部在本村成為一種勢力,出現村民敢怒不敢言、敢怒不敢管,村代表不能管,鄉政府不會管的現象,使監督失去了應有的作用,個別村干部我行我素,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

(二)村級財務管理存有較大漏洞。

一是村級財務制度不健全,沒有建立起并實施整套的財務收支審批和經辦制度;鄉鎮統籌管理一部分,各村自己另設賬目管理一部分,監督管理體系明顯混亂。二是村干部之間分工不明。有的村村支書簽批,村主任也簽批,造成財務管理混亂失控,還有的村會計出納不分設,讓一人兼任,更甚者村會計、村主任和村支書存有一定的親緣關系,錢帳不分,坐收坐支,缺乏制約;三是財務管理不規范,個別從事財務的人員不懂會計業務,不堅持原則,唯村支書和村主任的命令是從,也給村干部職務犯罪留下可乘之機。

(三)監督機制不健全。

一是個別村干部憑借家族和宗派勢力,“稱霸”一方,導致村民對他們不敢監督,他們往往以個人好惡亂開財務口子,如動用專項收入為自己買商業保險;有的村干部為已私利貪污和挪用公款,缺少了有力的監督機制。二是村務公開不到位,“公示墻”、“明白紙”,大部分是成了走過場。三是各級組織沒有發揮監督作用。如有的村支書以權謀私,其他村委成員心知肚明,但礙于情面,顧慮重重,不愿、不敢揭發,或相互串通共同犯罪;村民代表不清楚財務家底,找不到問題所在,又沒有形成強有力的監督力量,不會揭發;鄉鎮政府的監督也常是面上的工作,缺少深入調查,村帳鄉(鎮)管,還沒有完全管起來,存在較大的管理漏洞。

(四)村干部法治意識淡薄。

部分農村干部個人素質較差,法律意識淡漠,經不起金錢的誘惑,認為掌權后,自己就成了“土皇帝”,加之學習新思想新理論不夠,自我黨性要求放松,常受封建腐朽思想侵蝕影響,對物質占有欲望強烈,再加上有的村對上級黨委廉政建設文件和相關法律法規學習不及時,領會不深刻,對自身的作用和責任缺少清醒認識,致使在關鍵時刻,背離了農村黨員干部的先進性,背離了組織原則和國家法律,走上犯罪道路。

三、預防農村干部職務犯罪的對策和建議

農村干部腐敗犯罪首先是直接侵害了村民的切身利益,其次是破壞了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在農村的正確實施,再次是容易激發矛盾并引發集體上訪。為此,應從源頭上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治理農村干部腐敗問題。同時,檢察機關在服務新農村建設,預防農村干部職務犯罪中也應起重要的作用。

1、抓教育,提高農村干部人員素質。針對村干部素質低的現狀,加強教育培訓,是從根本上解決農村干部職務犯罪問題的一個辦法。各級鄉鎮政府要建立專門村教育活動室,制定專門的培訓計劃、方案和教材,利用冬春農閑季節,集中對農村干部進行黨性教育、財經管理、法律知識的培訓,提高村干部的綜合素質,培養造就一批黨性強、素質高的農村基層干部隊伍,預防和減少農村干部職務犯罪案件。

2、抓監督,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一要嚴格把好選人用人關。政府有關部門要在地方黨委的統一領導和部署下,認真執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發揮自身職能作用,對村委會直選工作加強領導監督,教育并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識、法制意識和參與意識,同時要嚴格把關,對村黨支部推薦和通過其他渠道推薦出來的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報上級審核后將結果向全體選民張榜公布。要對選舉工作中出現的利用家族、宗派勢力,或采取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非法拉選票破壞公正選舉正常進行的要嚴肅查處和糾正,保證選舉工作沿著合法軌道發展,選舉出德才兼備、服務群眾的優秀干部。對村支書、村主任、會計、出納四職要實行專人專崗,不宜兼職,以實現黨務、村務、財務三種權力的分權制衡,相互監督。二要加強財務管理監督。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定期對村財務進行檢查、審計,定期把財務狀況向村民進行公開,接受群眾監督。三要深化村務公開、實行民主議政。村務公開要實現熱點問題專項化。對群眾普遍關心的土地補償款、救濟款物的發放、農村建設專項費用等熱點問題實行專項公布。

3、抓宣傳,提高農村干部法律意識。要真正遏制農村干部的職務犯罪,必須加強對農村干部的法制宣傳教育,使他們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知識均有深刻的了解,不斷提高他們的政策理論水平和法律意識,讓他們明白自己手中的權力來自于人民,屬于人民,權力必須服務于人民。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在懲治和預防農村干部職務犯罪中的重要作用,以法律手段推進基層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充分利用預防宣傳,對村干部集中進行培訓,重點講解與農村基層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查辦的職務犯罪案件,利用活生生的典型案例,以案釋法,警鐘長鳴,使他們認識到什么是職務犯罪及其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從而提高自身遵紀守法、廉潔從政的自覺性。深入農村開展普法宣傳教育開展形式多樣的“送法下鄉”和“法律進村”等活動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引導農民群眾牢固樹立法制觀念,增強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和履行義務的自覺性。

4、抓打擊,嚴懲農村干部職務犯罪。維護公平正義、執法為民是檢察機關神圣職責,也是檢察機關在新時期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職責要求。檢察機關要嚴格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刑法》第93條第二款的解釋,認真研究其適用條件和范圍,加大對村干部貪污賄賂犯罪的查處力度。對于嚴重影響農村社會穩定,阻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農村干部職務犯罪,一律嚴懲不貸。對構不成犯罪的,也要與紀檢、監察部門密切配合,及時提供情況,按照國家法紀處理,決不能心慈手軟,姑息養奸。在嚴肅查辦涉農職務犯罪案件的同時,要加強對發案原因、特點、規律以及預防對策等方面的調查研究,通過檢察建議等多種形式,積極向黨委政府建言獻策,及時為各級領導預防職務犯罪提供決策依據。同時以查辦案件推動綜合整治,在農村建立一個以鄉鎮為中心的預防體系,從而促進村務公開、政務公開,建章立制,查漏補缺,使鄉村干部做到“不想犯罪”、“不能犯罪”、“不敢犯罪”。努力做到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穩定一方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群眾最關心、最痛恨的是發生在身邊的腐敗現象。農村干部職務犯罪嚴重侵害了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惡化了黨群、干群關系,無形中降低了黨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和威信,使群眾產生信仰危機,破壞了農村基層穩定,造成人民群眾上訪,妨礙了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從構建和諧社會,建設“平安蘇仙”、“文明蘇仙”的要求出發,扼制農村干部職務犯罪的高發態勢,應引起黨委政府等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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