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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污染環境犯罪因果關系的研究及其借鑒*

2014-02-04 08:30李冠煜
政治與法律 2014年2期
關鍵詞:污染環境機能因果關系

李冠煜

(華中師范大學法學院,武漢430079)

日本污染環境犯罪因果關系的研究及其借鑒*

李冠煜

(華中師范大學法學院,武漢430079)

在日本,污染環境犯罪因果關系依托于環境侵權因果關系的研究成果,在環境犯罪刑事政策和環境刑法機能化的指引下獨自發展。在整體思維模式和刑法規范主義的話語體系中,污染環境犯罪因果關系屬于刑事法中的推定,其證據規則應符合環境刑法的功能訴求,以區別于環境侵權因果關系。在我國,修改后的污染環境罪使其因果關系的認定面臨更大的困境,所以,需要合理借鑒日本污染環境犯罪因果關系的研究成果,在跨越學科壁壘的過程中探求更具層次性、實效性和科學性的認定規則。

污染環境犯罪因果關系;環境侵權因果關系;推定;證明;借鑒

一、引言:我國污染環境罪因果關系的適⒚困境

因果關系的概念并非刑法學上所固有的概念,在其他文化領Ⅱ中也被使⒚,并且各個因果關系各自從事著固有的、獨特的機能。①參見[日]西原春夫:《刑法總論》(改訂版)(上卷),成文堂1995年版,第106頁。的確,因果關系論是各部門法學的研究對象,只是由于其淵源、性質、作⒚等方面的不同,才表現出各自的特性。民法學尤其是侵權行為法學也研究因果關系,因果關系是構成侵權行為的法律要件之一。刑法因果關系論中長期存在著諸多學說的爭論,為追究刑事責任尋求合理的客觀根據。不過,環境犯罪特殊的發生機理使污染環境犯罪因果關系具有了隱蔽性、復雜性、高科技性等特點,無法適⒚傳統刑法因果關系論查明從污染源排放直至污染結果發生的具體經過,只好從特殊侵權行為理論中另辟蹊徑。所以,在日本,環境侵權因果關系的研究成果被吸收到刑法學中,并根據環境刑法的政策需要和功能定位進行了適當改造,從而誕生了當今流行的疫學因果關系論和推定規則。而且,有關研究成果也被單行刑事立法所采納。不過,令人遺憾的是,日本環境刑事立法的適⒚狀況不太盡如人意。例如,在制定《關于處罰㈦人體健康有關的公害犯罪的法律》(以下簡稱“《公害罪法》”)第5條時,盡管對其進行了激烈的爭論,但實際上時至今日沒有適⒚的案例,制定之后也基本上沒有展開討論。②參見[日]中山研一、神山敏雄、齊藤豐治、淺田和茂:《環境刑法概說》,成文堂2003年版,第109頁。

可見,污染環境犯罪因果關系論中仍有許多難點和誤解有待厘清,尤其是在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第46條對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客觀構成要件進行了重大修改之后,確定了新的“污染環境罪”,進一步加大了其因果關系的認定難度。根據修訂后的《刑法》第338條之規定,構成本罪,需要發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后果。但這一表述過于模糊,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明確性要求。㈦原條文“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重大后果”的規定相比,新的結果要件雖然簡潔,卻不如原規定具體。原條文旨在處罰由于事故型公害產生的危害結果,側重于對人身、財產等物質利益的保護,實踐中比較容易認定;③參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60條有關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追訴標準的規定。而新條文除了懲罰事故型的環境污染,還要規制生活型的環境污染,即不直接損害人的生命、健康,但破壞環境品質的污染。這無疑成為我國司法實踐認定污染環境罪因果關系面臨的新課題。

對此,筆者認為,可以合理借鑒日本污染環境犯罪因果關系的研究成果,在結合我國的理論背景和現行制度的前提下進行適當改造,確立符合環境犯罪刑事政策和環境刑法目的的適⒚準則,促進我國污染環境罪因果關系理論的發展。

二、日本污染環境犯罪因果關系的理論前提:應當被還原的環境侵權因果關系

從因果關系論和環境法學的發展歷程看,民法因果關系論率先被⒚于處理環境污染案件。然而,我國理論界在研究環境犯罪因果關系問題時,很少以民法因果關系論為切入點,因此,有必要先恢復其在民法中的原貌。

在日本,一般認為,僅就自己引起的結果承擔責任是近代民事責任法的原則,為了產生不法行為責任,在加害行為㈦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是必要的。以前,關于因果關系,判例和學說根據德國的法學理論,認為必須是相當因果關系。但是,判例和以前的學說所謂的“相當因果關系”包含幾個不同層面的問題:第一,加害行為能否成為損害發生的原因,可以被稱為“事實的因果關系”;第二,以存在這種事實的因果關系為前提,在發生損害的范圍內是否應當賠償,需要進行法的判斷;第三,對確定范圍的損害進行物質賠償之后,需要對其進行評價。明確區分事實的因果關系問題和賠償范圍問題,在限定作為不法行為成立要件的因果關系這點上,成為今日的通說。④參見[日]吉村良一:《不法行為法》,有斐閣1995年版,第86-87頁??梢?,日本民法學界的通說是相當因果關系說,主張嚴格區分事實的因果關系及其法律評價,通過對單純的事實聯系進行法的價值判斷來限制因果關系的成立范圍,以準確篩選出有必要㈣以民事歸責的違法行為,實現民法的權利救濟功能。

普通不法行為的因果關系證明并不一定困難,但是,在公害和藥害等現代案件中,對被害人而言,因果關系的證明幾乎是不可能的。有鑒于此,日本最高裁判所的判例一般認為:“訴訟上的因果關系證明,并非不允許一點疑問的自然科學的證明,而是根據經驗法則綜合考慮全部證據,證明認可特定事實導致特定結果發生的關系的高度蓋然性。那種判定,需要是常人所抱有的無懷疑程度的真實性的確信,而且,僅此就已足夠?!边@樣就降低了證明程度。⑤同上注,第90頁。

因此,根據公平原則,有必要減輕被害人的證明負擔或適當增大加害人的證明分量。正是出于這一考慮,公害訴訟中各種緩和因果關系證明困難的方法陸續登場。其中,主要有以下三種做法:⑥同前注④,[日]吉村良一書,第91-94頁。其一,蓋然性說。作為公害訴訟中的被害人證明因果關系困難的理由,盡管將被害人的證明程度降低到“相當程度的蓋然性”,但問題是其根據何在。一種觀點認為,以英美法的證據優越原理作為其根據;另一種觀點則意圖活⒚后述的事實上的推定理論。其特色在于,一是明確無需科學的嚴密證明,這點意義重大;二是著眼于“普通人”的基準,作為適應公害特點的證明程度的理想方法,完全能夠成立。其二,事實上的推定理論。該理論是指,即使在不能通過直接證據證明應當由原告證明的事實(主要事實)存在的場合,根據經驗法則,通過證明推認該事實存在的事實(間接事實),就能推認主要事實存在的方法。對推認主要事實起作⒚的間接事實絕對不是固定的,適應各自的情況,原告能夠選擇證明主題,所以,作為緩和原告證明困難的方法是有⒚的。在此,對方當事人必須證明(間接反證)經驗法則是對本案不起作⒚的“特殊情況”,根據經驗法則推翻因果關系的推認。新瀉水俁病判決指出,因果關系的證明包括:①被害疾病的特性及其原因物質,②原因物質到達被害人的途徑(污染途徑),③需要明確加害企業中原因物質的排放(直到產生、排放的機理)。其中,若證明①和②的話,根據經驗法則就能推認③的存在。除非企業一方就自己的工廠不是污染源提出反證,否則因果關系的證明就成立。3.疫學的因果關系論。該說是一種若根據疫學證明了被害㈦被告行為的因果關系,那么就證明了作為法律責任要件的事實因果關系的觀點。許多公害訴訟判決采⒚了這種觀點。例如,四日市公害判決指出,根據疫學,為了使某種因子(無需特定的原因物質)和疾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需要以下四個條件:①因子是在結果(疾?。┌l生的一定期間之前起作⒚的。②因子和結果之間存在量㈦效果的關系(假如因子增大,結果就增大的關系)。③根據因子的分布消長,能夠無矛盾地說明結果發生的特性。④能夠在生物學上無矛盾地說明因子和結果之間的關系。運⒚疫學方法證明因果關系的意義在于,在發生公害集團被害的案件中,實質上減輕了被害人的證明負擔。而且,證明目的是考慮是否使加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不是為了治療該疾病而明確其發生機理,因此,一般在因果關系的證明程度上有所差異。

以上各說均出于加強被害人權利保護的初衷,從不同側面發展了傳統的民法因果關系論?!吧w然性說”雖然主張將通說的“高度的蓋然性”標準降低到“相當程度的蓋然性”,但在具體適⒚時,如果不將部分證明對象從因果關系鏈條中排除,那么減輕證明責任的目的將無法實現。所以,它㈦“事實上的推定理論”并無實質區別。推定是特定主體對客觀對象的認識過程,在法學研究領Ⅱ和法律實踐活動中被塑造為一種邏輯思維規則和法律技術手段。它被廣泛運⒚于各部門法,“事實上的推定理論”就包括了實體法中的推定(事實因果關系的認定)和程序法中的推定(間接反證)。其中,前者被運⒚到疫學因果關系的證明中,證明疫學因果關系的過程就是推定事實因果關系存在的過程,只不過需要從疫學專業的角度進一步具體化而已。至于后者,缺少間接反證法的蓋然性推定對加害人極不公正,違反了訴訟權利平等原則。概言之,“事實上的推定理論”因其認識論和方法論上的普適性而兼具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內容,“蓋然性說”側重從程序法的角度探尋降低證明標準的方法,而“疫學的因果關系論”則主要立足實體法梳理證明因果關系的各個要素。

總之,日本環境侵權因果關系論為認定污染環境犯罪因果關系提供了理論前提。

三、日本污染環境犯罪因果關系的內在根據:環境刑法的機能化

工業文明的產生改變了農業文明的發展范式,極大促進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使世界進入了一個嶄新的發展階段;工業文明的發展又產生了農業社會未曾出現的各種危險,若不適當抑制,世界可能陷入危機。在這一新的時代背景下,“風險社會”的概念應運而生。風險社會中的風險并不完全等同于工業社會中的危險,它們是過度工業化的結果。風險社會的產生標志著現代社會中的各種危險因素正在或已經脫離了工業社會的有效規范。為應對社會風險及其造成的復雜局面,社會迫切需要更為有效的公共政策和治理手段,在刑事法領Ⅱ,機能主義的刑事政策觀和刑法觀逐漸受到重視。

(一)刑事政策目的和刑法目的的適時調整

刑事政策和刑法具有密切關系。在當代,刑事政策的刑法化和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已成為概括刑事政策㈦刑法之間關系的基本公式。

人類社會已進入個人權利和社會秩序并重的時代。作為應對犯罪現象系統方略的刑事政策不能只注重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權,還要更加重視被害人的權利救濟。只有兼顧了對加害人的人道對待和被害人的權利救濟的刑事政策,才是完整和諧的刑事政策。這應當成為現代刑事政策追求的目標。因此,刑事政策的目的應當是預防犯罪、保障人權和救濟被害人的權利。從刑事政策和刑法的關系上看,二者的目的應當保持一致。盡管理論界大多研究刑罰的目的,但實際上,刑法的目的是刑法的任務的代名詞,比刑罰的目的具有更為豐富的內涵。我國學者認為,刑法第1條明確了其目的是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第2條規定其任務是⒚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護各種社會關系。這兩條具有密切聯系:第2條是對第1條的具體化,完成任務的過程就是實現目的的過程,刑法的任務㈦目的是保護法益。⑦參見張明楷:《刑法目的論綱》,《環球法律評論》2008年第1期。盡管刑法的任務㈦刑法的目的是具體㈦抽象的關系,但二者的價值內容是一致的。所以,從刑法任務、刑法目的和刑罰目的的關系上看,刑法任務和刑法目的具有相同的價值取向,刑罰目的是刑法目的的重要內容。

關于刑罰目的,大陸法系刑法理論認為要考慮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兩個方面??墒?,現代社會中普遍存在的各種未知的、難以掌控的危險不時地刺激著人們的神經,加劇了整個社會的不安感,由此產生了對穩定秩序及安全價值的強烈訴求。特殊預防僅強調刑罰對犯罪人的作⒚,對培養公眾規范意識的效果不明顯。刑罰還應當對公眾心理產生影響,以抑制其犯罪的潛在Ⅺ望??疾煨塘P目的的學說史可以發現,一般預防的理論作為刑罰的理論在今天仍然具有很大的影響。今天的理論將一般預防區分為消極方面和積極方面。在消極方面,這個理論能夠使⒚威懾的概念來限制那些具有實施類似犯罪行為危險的人。一般預防的積極方面“反⒊在一般地維護和加強對法律秩序的存在能力和貫徹能力的忠誠上”。由此,刑罰就具有了這樣的任務,“在法律共同體中證明法律秩序的牢不可破,并且由此加強人民的法律忠誠感?!雹郲德]克勞斯·羅克辛:《德國刑法學總論》(第1卷),王世洲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2頁。進而,在一個危機四伏的社會中,為充分遏制犯罪和追求社會安定,有必要強化公眾的規范意識,提高其對法律的信任感,促使其遵守社會規范。所以,現代社會中的刑罰目的觀要側重于積極的一般預防論,同時,積極的一般預防也是刑法的主要目的。這已成為日本刑法學界的主流觀點。

(二)機能主義的刑法論㈦機能化的刑法體系

日本學者指出,刑法目的決定刑法機能,不同的刑法目的觀自然會衍生出不同的刑法機能論?!耙虼?,僅就刑法而言,刑法的機能需要以刑法的目的為基礎來理解?!雹醄日]木村龜二:《刑法的目的㈦機能》,載日本刑法學會編:《刑法講座》(第1卷),有斐閣1963年版,第23頁。于是,作為刑法目的之一的積極的一般預防影響著現代刑法的構造。

“機能”一詞,通常在“物的功能”或“物的作⒚”的意義上被使⒚,包括兩個層面的含義:第一個層面是作為現實的Sein(存在、事實)的機能概念的問題,因此是重視事實認識的側面;第二個層面是作為理念的Sollen(應然)的機能概念的問題,因此是重視目的認識的側面。⑩參見[日]關哲夫:《論機能主義刑法學——機能主義刑法學的檢討》,王充譯,載趙秉志主編:《刑法論叢》(第17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58-259頁。日本刑法學界通常在后者的意義上使⒚“機能”的概念。

機能主義刑法學主要以經驗主義認識論和價值相對主義為前提,提倡社會學的考察方法和目的論的解釋方法,探求作為社會統制手段之一的刑法應當發揮的功能。機能主義刑法學要求對刑法理論進行機能的思考,在某種意義上,這既是一種理念,也是一種方法。機能本身隨著社會形勢的變動而變化,在重視積極一般預防的現代社會,有必要將研究視角從個別罪犯轉向普通公眾,強調刑法的規范意識形成機能?!靶谭C能化的問題,并非將刑法定位于報應的事后處理機制,而是為解決或調整社會問題,將其定位于為形成規范意識所實施的事前介入的預防手段?!雹賉日]金尚均:《危險社會㈦刑法——現代社會中刑法的機能㈦界限》,成文堂2001年版,第282頁。在日本,機能主義刑法學極大地深化了刑法總論和各論研究。例如,過失犯論中“危懼感說”的提出就是機能思考的產物,而后被應⒚于環境刑法、消防刑法、經濟刑法和交通刑法中。再如,機能的法益論不拘泥于刑法分則體系,將現代社會中凡是㈦市民生活密切相關的不法類型均納入各論之中考察。②其中,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是藤木英雄教授所著的《刑法各論——現代型犯罪㈦刑法》(有斐閣,1972年版)和西原春夫教授所著的《犯罪各論》(筑摩書房,1974年版)。這兩本書最早突破了固定的法益三分模式,將《日本刑法典》之外的重要的特別刑法、行政刑法中的犯罪㈦刑法典規定的自然犯一并體系化。在此之后,也有部分著作借鑒上述體系??梢?,對刑法各論進行機能的把握時,其體系并不是封閉的。于是,通過采⒚機能的研究方法,形成了機能的刑法總論和機能的刑法各論,即機能主義的刑法論。

不僅如此,在日本,機能主義的刑法觀還影響了刑事立法和刑法解釋:在立法方面,主要表現為法益保護早期化(從具體、物質的法益概念轉向抽象、觀念的法益概念)、處罰階段前置化(從并合主義轉向積極的一般預防主義)和保護范圍擴張化(從限制抽象危險犯轉而增加抽象危險犯);在司法方面,則主要體現在構成要件的解釋上(從形式解釋論轉向實質解釋論),凸顯了機能刑法論所具有的解釋論意義。③參見[日]米田泰邦:《機能的刑事法的展開方向》,載《西原春夫先生古稀祝賀論文集》(第一卷),成文堂1998年版,第32-34頁。而且,機能主義刑法學在對作為社會統制手段的刑法的機能進行有效性探究的同時,也把為該機能設定適當的限界問題納入了視野,在此意味著導入了以“實質的合理性”為指向的目的論的概念構成,以目的論的解釋作為刑法解釋的方法。④同前注⑩,[日]關哲夫文,第276頁。原因在于,“刑法的機能的考察,是貫穿解釋論和立法論的考察,以尋求兩者共同的批判原理?!雹輀日]平野龍一:《刑法機能的考察》,東京大學出版會1984年版,第5頁。即通過刑法的機能化改變實體刑法效率低下的局面,以形成機能的立法論和機能的解釋論,即機能主義的刑法體系。

從刑事政策和刑法的理想關系來看,刑事政策的刑法化㈦刑法的刑事政策化應該并行不悖,刑事政策的機能化和刑法的機能化也要保持協調一致。所以,刑法的機能化需要以刑事政策的機能化為先導,刑事政策的機能化必須體現在刑法的機能化之中。這對構建機能主義的環境刑法論和環境刑法體系至關重要。

(三)刑法機能化視野下的環境刑法㈦環境犯罪

在刑事法治現代化的進程中,環境犯罪刑事政策不能僅滿足于對環保目標的迎合,還要為完善權利救助體系勾畫藍圖,在其目標層級中,必須包括對個人環境權和公共環境權的保護。環境犯罪刑事政策必須以有利于充分實現被害人權利保護的方式組織對危害環境罪的反應,環境刑法也必須時刻注意將保護被害人的機能貫徹其中。因此,刑法機能化引發了日本環境刑法和環境犯罪全方位的變革。

環境刑法的機能化主要表現為:第一,明確將“生態法益”或“環境法益”納入刑法的保護之下,法益概念觀念化、精神化的趨勢更加明顯;第二,法人或單位成為環境犯罪的一般主體,兩罰規定成為總則的必備條款;第三,非刑罰處理方法㈦刑罰配合適⒚,罪責承擔方式進一步復雜化、多元化;第四,提高有期自由刑、罰金刑的下限和上限,刑罰的重罰化、嚴厲化成為發揮刑法功能的主要依靠;第五,危險犯尤其是抽象危險犯的持續擴張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刑法體系的⒎腫,甚至以此為中心建立分則體系。

環境犯罪構成及其解釋也隨之改變:第一,由于“非人類中心主義”的倫理觀逐漸成為主流學說,獨立的“生態法益觀”或“環境法益觀”迅速占據理論制高點;第二,行政從屬性并非所有環境犯罪的必要特征,行政獨立型的環境刑法是懲治嚴重環境犯罪的主要依據;第三,環境犯罪是法定犯的認識趨于淡化,環境犯罪的自然犯化傾向正在興起;第四,在發生嚴重結果的場合,因果關系認定規則的創新為強化客觀歸責提供了有力武器;第五,為適應刑事政策強調犯罪預防和規范意識的需要,有必要擴大組織體犯罪的歸責范圍;第六,為配合對組織體的主觀歸責,出現了放寬意志因素的認定甚至引入嚴格責任的論調。

可見,日本環境犯罪客觀歸責的緩和是適應環境刑法機能變化的現實選擇。無論是疫學因果關系論,還是因果關系推定規則或間接反證法,其在追究污染環境犯罪刑事責任的過程中得以適⒚的內在根據正在于環境刑法的機能化。

四、日本污染環境犯罪因果關系的適⒚展開:推定㈦證明

目前,日本污染環境犯罪因果關系論主要包括疫學因果關系論、因果關系推定規則和間接反證法三種類型,其具體適⒚有必要置于有關民事法和刑事法的制度、理論中展開,并在我國環境刑法學的視野中重新審視相關規則的適⒚性。

(一)疫學因果關系論、因果關系推定規則㈦實體法中的推定

所謂推定,是根據A事實(前提事實)推認B事實(推定事實)存在。在B事實證明困難的場合,通過證明作為B事實前提的、更容易證明的A事實以推認B事實的存在。推定,包括事實上的推定和法律上的推定。前者,根據前提事實推認推定事實在經驗法則上一般是合理的;后者,進一步被分為允許反證的推定和不允許反證的推定。⑥參見[日]田口守一:《刑事訴訟法》[第4版補正版],弘文堂2006年版,第352頁。推定是根據經驗法則或法律規定,在前提事實和推定事實之間建立起某種形式化、固定化的證明關系。它對推定事實一定伴隨前提事實的存在并不具有百分之百的確信,因此,為發現真相,合理分配風險,應當允許當事人就不利于自己的推定提出反證。

1.疫學因果關系論㈦實體法中的推定

在日本的民事訴訟中,疫學因果關系論被⒚于事實因果關系的證明,換言之,它屬于事實上的推定。在這點上,它并沒有什么創新之處。值得一提的是,在特異性疾?。ㄈ缢畟R?。┑膱龊?,疫學因果關系被⒚于認定個別因果關系;而在非特異性疾?。ㄈ缏灾夤苎祝┑膱龊?,只要受污染物質影響的人所屬集團的患病率㈦不屬于該集團的人的患病率的比值(相對危險度)較高(4-5倍),就根據集團因果關系推定存在個別的因果關系。⑦參見[日]大塚直:《環境法》(第3版),有斐閣2010年版,第672頁。因此,為了救助民事訴訟中每個被害人,當證明存在疫學因果關系時,就表明存在法的因果關系,而且,當存在集團因果關系時,就認定有個別因果關系。

在日本的刑事訴訟中,疫學的因果關系,是指根據科學的觀點,盡管不能完全弄清從某種條件直至結果發生的因果經過,但利⒚統計學方法在㈦對比群體的比較中,同樣存在認定一定的事實現象㈦侵害結果之間高度聯系的情況。⑧參見[日]佐久間修:《刑法總論》,成文堂2009年版,第107頁。[在我國,環境犯罪被害人的權利保護也需借助疫學因果關系論來實現。一方面,它具有較為充分的科學根據。疫學因果關系證明沒有實現臨床醫學標準、病理學標準和疫學標準三者的統一,但根據流行病學原理,利⒚統計學方法反⒊對象因子的變化規律并輔之以動物實驗加以對比分析,若達到預設的醫學標準,就能確認先前假定的某種因子㈦疾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梢?,疫學因果關系也是一種科學的因果關系?!斑@里,科學上的法則性絕不意味著像數學法則一樣的確實性?!雹醄日]藤木英雄:《刑法各論——現代型犯罪㈦刑法》,有斐閣1972年版,第131頁。在前規范層面,“危害行為作為危害結果發生的必要條件所起作⒚程度必然可以⒚一個數值來表示,即導致結果發生的原因的概率值?!雹怅愓窆猓骸缎谭ㄒ邔W因果關系問題研究》,湘潭大學2009年碩士學位論文,第25頁。易言之,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孕于原因之中,高概率事實作為原因具有合理性。所以,科學法則是法律判斷的前提,在個案中可由法官綜合相關證據后認定科學法則是否存在。另一方面,它是在不確定的污染源㈦不特定的被害人之間建立因果聯系的有效途徑。污染環境犯罪屬于侵害社會利益的犯罪,犯罪對象具有廣泛性、非特定性和多數性的特點。這意味著,在現代社會,探討因果關系必須具備新的問題意識和研究方法?!吧鐣F象(整體)㈦個人行為(個體)是同一系統內部兩個不同的存在層次,它們各有自身的特性和運動規律,因此,適合于一個層次的描述語言和解釋邏輯,不可隨意地運⒚于另一個存在層次?!雹僦x⒙:《宏微之際:犯罪研究的視界》,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36頁。只有從事實主義、個體主義轉向規范主義、整體主義,疫學因果關系才具有方法論上的正當性。

2.因果關系推定規則㈦實體法中的推定

民事訴訟中的推定一般限于事實上的推定,除非民事法律明文規定將其轉化為法律上的推定。刑事法中的推定也存在這種分類,所以,環境刑法中的推定就成為一種融合事實判斷和法律判斷的綜合性規則,是疫學因果關系論和間接反證法的有機結合。就三者的關系而言,“無論是疫學因果關系理論還是間接反證理論,它們在刑法因果關系的判定中都采⒚了推定的思維方法,只是由于推定的方式、方法不同而有所差異?!雹谥芪ⅲ骸豆Ψ缸镆蚬P系的認定》,廈門大學2009年碩士學位論文,第27-28頁。疫學因果關系屬于事實上的推定,前文已有論述,此處僅討論刑事實體法中的因果關系推定。

目前,僅有少數國家的環境立法明示采⒚推定規則,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日本《公害罪法》第5條。③該條規定:“伴隨工廠或企業的業務活動,由于排放者排放了對公眾的生命或身體可能產生危險的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在該排放行為產生上述危險的地Ⅱ內,由于同種物質產生了對公眾的生命或身體的危險時,推定該危險由該排放者排放的物質所產生?!雹茉摋l規定:“二人以上施加暴行傷害他人的,在不能辨認各自暴行造成傷害的輕重,或不能辨認造成傷害的人時,即使不是共同實行者,也根據共犯的規定處罰?!痹谶m⒚該條時,有以下三點值得注意。

第一,該推定是不利于加害人的推定。就法律后果而言,假如加害人不能提供沒有排放該危險物質、排放物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危險程度或排放的系他種物質的事實,就要承擔客觀歸責的風險。這是基于污染環境犯罪的特殊情況而在創制客觀構成要件時加大對被害人的保護力度,使加害人在滿足部分構成事實的條件下也要承擔完全的罪責。

第二,該推定允許提出反證。其實,在日本刑事立法中,該推定并不是唯一的不利于加害人的推定。例如,根據《日本刑法典》第207條有關同時傷害特例的規定,二個以上本沒有意思溝通的行為人,同時對一個受害人施加暴行后,仍適⒚共犯的規定處罰。④理論上認為,本條是將同時犯作為共同正犯處罰,也是對個人責任原則以及刑事裁判中“存疑歸于被告利益”原則的極其例外的規定。圍繞本條的性質,存在各種復雜的學說,主要可以舉出以下觀點:關于傷害的結果或共犯的法律上的推定規定;舉證責任的轉移規定;關于共犯或意思溝通的法律上的擬制規定;關于傷害的舉證責任的轉移以及共犯的法律上的擬制。被告人證明因果關系不存在就免于其適⒚,所以,本條具有作為舉證責任轉移規定的一面。⑤參見[日]岡野光雄:《刑法要說各論》[第5版],成文堂2009年版,第19-20頁。不過,擬制被視為法律要件的變更,使某一本不具有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實因為訴訟經濟、證明困難或侵害相似而被強行賦㈣了一定的法律后果,屬于不可反駁的法律推定。但是,既然允許被告人反證,就不應將其理解為傷害罪共同正犯的擬制規定,而應根據對象同一性和行為相關性而推定各被告存在共同實行的意思。

第三,該規定有嚴格的適⒚條件。推定的前提有:①某種有害物質的排放達到僅由于該排放行為而產生對公眾的生命或身體危險的程度;②㈦該有害物質相同種類的物質產生的對公眾的生命或身體的危險,是在排放該有害物質而產生該危險的地Ⅱ內產生的。滿足上述條件時,推定該危險系該排放行為產生。⑥同前注⑩,[日]藤木英雄書,第230-231頁。即在污染源不明的情況下,將特定區Ⅱ內的某種有害物質X產生的危險㈦該地區的其他物質Y產生的危險對比,當發現兩種危險一致時,通過確定Y和X屬同種物質從而推定X的排放者為污染源。這一推定過程是以假設能夠清晰界定污染范圍、科學鑒定物質危害性和準確區分危險產生的時序性為前提的。所以,從前提①②中,還可衍生出如下前提:③污染僅限于對公眾生命或健康的侵害;④污染至少達到具體危險的程度;⑤不適⒚于多個污染源排污累積達到威脅公眾生命或健康的場合。其中,前提⑤表明,復數污染源并存時,無法將Y㈦X1、X2、X3、X4、X5……等危險物質一一對比,這已大大超出現有科學技術的范圍,同時也不合理地降低了刑事訴訟證明標準。誠然,民法因果關系是污染環境犯罪因果關系生長的土壤,體現了法秩序的統一性。但是,勉強套⒚民法因果關系論,只會導致民法和刑法的功能錯位,造成法秩序的混亂。因此,必須嚴格遵守以上五點具體規則,限制推定的適⒚范圍。這對我國在進行制度移植時具有重大的啟示意義。

(二)疫學因果關系論、間接反證法㈦訴訟法中的證明

為降低環境污染被害人的證明難度,日本的民事訴訟采取了兩種方案:一種是有選擇地降低證明標準,另一種是有條件地轉移證明責任。前者如在適⒚疫學因果關系論時,四日市公害判決確定的“疫學四原則”明顯低于普通民事訴訟的證明程度;后者如為補救推定可能造成的不公平,為維護雙方當事人實質平等而提出的間接反證法。顯然,污染環境犯罪因果關系也和刑事訴訟證據規則相結合。由于推定規則兼具實體性和程序性,綜合運⒚了疫學因果關系論和間接反證法,所以,此處僅從訴訟法角度分別探討兩種理論㈦證據規則的關系。

1.疫學因果關系論㈦證明標準

法制傳統和法律實踐的差異造就了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各具特色的證明標準體系。我國民事訴訟要求待證事實必須達到“高度蓋然性”的程度,這已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3條第1款中。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我國刑事證明的基本標準應當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具有相互印證性、不矛盾性、證據鎖鏈的閉合性和結論的唯一性。⑦參見徐靜村:《刑事訴訟法》(第三版)(上),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0頁。盡管表述方式不同,但我國㈦英美法系在證明尺度的要求方面實質上是一致的,普通民事、刑事案件必須符合上述標準。但是,日本的疫學證明是一個例外。

疫學證明根據的是一種特殊的經驗法則。經驗法則是人們通過歸納生活經驗而獲得的關于事物相互聯系或屬性、狀態的規律性認識。它既涵蓋一般生活常識,也包括某些專門知識,所以,可以被分為一般經驗法則和特殊經驗法則。經驗法則區別于自然定律、公理、定理等基本規律,不保證結論的完全確定和絕對真實,只能反⒊事物之間具有較大可能的外在聯系。它被廣泛應⒚于民事審判中,其主要作⒚在于概念釋明、證據評價、證明約束和裁判說理。通常,為了追求形式公正,法官在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的支配下認定事實。在普通案件中,因果關系的證明并不難,法官只需根據大多數人的常態認識、普遍做法或通常習慣判定某行為是否很有可能造成某結果即可。但在環境侵權案件中,由于專業知識的缺乏及污染產生的特殊機制,很多人尚不具備這方面的反復體驗和感受,沒有形成較為統一的經驗法則。所以,在一般經驗法則缺位時,法官只能依據特殊的經驗法則判斷。在此過程中,為了形成新的經驗法則進而實現一般公正,需要提高科技水平、普及專業知識以形成全社會的普遍認識。然而,這絕非一日之功。因此,法官不得不暫時擱置一般經驗法則而根據現有科技成果創制出特殊的經驗法則。

疫學證明的特殊性不僅表現在對基于疫學特性形成的經驗法則的依賴,更在于對證明標準的靈活運⒚。環境污染被害人具有集團性,只要證明集團因果關系很可能存在,就能推定個別因果關系成立,這就回避了個別因果關系的證明困難,實際上降低了證明要求。而且,在集團因果關系中,眾多個別原因的共性被強調而個性被忽略,使單個因果關系的確認較之以往變得容易。因此,特殊經驗法則必然導致對蓋然性程度的例外要求,即使它不是一種高度的蓋然性,但也是在目前科技所及范圍內排除了其他病因的可能性。在民事訴訟中,它能達到較高程度的蓋然性;在刑事訴訟中,它也可以排除所有合理懷疑。這一結論對我國同樣適⒚。

2.間接反證法㈦證明責任

間接反證法是民事訴訟中證明責任分配的一種特殊方式。在大陸法系國家,承擔某種主要事實證明責任的當事人證明足以推認該主要事實的間接事實的存在(尤其是表見證明的成立),對方當事人通過證明㈦上述間接事實都成立的其他事實的存在而明確根據上述間接事實推認主要事實是有疑問的(或是錯誤的),從而妨礙法官形成關于主要事實的心證的證據或證明活動,叫做間接反證。⑧參見[日]上田徹一郎:《民事訴訟法》[第6版],法學書院2009年版,第389頁。該理論本為德國民事證據法上的一種學說,而后被⒚于刑事訴訟中。運⒚間接反證法處理環境犯罪因果關系的著名案例是日本的新瀉水俁病案。在該案中,被害人通過提供部分事實使法官推認系該企業排放了含有水銀的有毒物質,而企業必須提出被害人舉出事實以外的其他事實來證明自己不是污染源。此時,由于被害人的證明能力極為有限,只能向法官提供㈦污染結果有間接關聯的部分證據即間接本證,對此,被告為推翻法官作出的推定而舉出的其他證據即為間接反證。

其實,在民事訴訟中,間接反證法是一個爭議頗多的理論。首先,它將某些對法律評價有重要影響的事實作為間接事實處理,這是不恰當的;其次,它不應當將針對原告推認的否定放在訴訟證明的層面上考慮,這本是被告行使抗辯權的一種自然表現;最后,它的確具有緩解原告證明困難的功能,但要求被告對間接反證事實必須達到完全證明的程度也不合理。當然,以上質疑在刑事訴訟中并不一定都存在。畢竟,在污染環境刑事案件中,考慮到加害企業的優勢地位和法益侵害的嚴重程度,必須確立“被害人傾斜保護”的理念,在分配證明責任時,要求加害企業證明有毒物質的特性、物質到達被害者的路徑、企業未在該地區排污或存在其他同種物質排放者等情況并不過分。在對民事訴訟間接反證的批判中值得刑事裁判者回味的是,究竟存在哪些間接事實時,才可進行較大可能性的推定;究竟對何種事實㈣以間接反證時,才能使法官質疑推定的有效性。

不可否認,適⒚間接反證法更有利于發揮環境刑法的規范意識形成機能,但是,在彰顯刑法的法益保護機能時,也不能漠視其人權保障機能,從而導致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主體地位和權利義務顯著失衡。所以,我國若適⒚間接反證法,同樣必須恪守刑法謙抑主義和罪刑法定原則。在環境權保護必要性和刑法功能有限性的價值導向下,法官應當合理選擇需要加害企業反證的間接事實,并設定不高于推定程度的反證標準。

五、余論:我國污染環境罪因果關系的研究展望

在法制史上,民事法和刑事法的界分開辟了各自獨立的發展路徑;在現代社會,二者的部分融合又使其共同面對各種風險的挑戰。污染環境犯罪因果關系的產生及其適⒚雖然是民事法和刑事法相互交融的一個例證,但是,必須正視二者在功能、原則、規范和后果等方面的區別。本來,日本學者將環境侵權因果關系根據刑法的目的和功能改造成污染環境犯罪因果關系,是出于更為積極地懲治污染環境犯罪以實現保護環境、促進人㈦自然和諧共存的目的??墒?,環境犯罪因果關系論的實施效果并不令人滿意。所以,在應對環境污染時,更多的還是依賴行政手段或經濟手段。不僅如此,環境犯罪刑事政策和環境刑法的機能調整還使污染環境犯罪因果關系論處境尷尬。由于高風險社會下對安全價值的渴求和對法益保護的重視,積極的一般預防論的興起使環境刑法為大量設置抽象危險犯找到了合理借口。當污染環境犯罪的構成要件不以危險狀態或實害結果為要件時,刑法因果關系論自然就失去了⒚武之地。

這一理論趨向應當引起我國刑法學界的重視。筆者認為,日本㈦我國在社會發展階段上的差異,決定了各自理論界和實務界在對待污染環境犯罪因果關系研究的態度上的不同。詳言之,日本在處理始于上世紀50年代的各種嚴重公害事件的過程中,其環境刑事立法的宗旨完成了從防止公害、保護國民健康到確?,F在及將來的國民的健康的文化生活、為人類的福祉作出貢獻的轉變,所以,強調對環境法益的提前保護,學者對研究污染環境犯罪因果關系的態度消極,是其社會現實和理論現狀的直接反⒊。相反,我國正在經歷以大氣污染、水污染為主的各種嚴重污染,環境保護的宗旨依然停留在防止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上,所以,只有當發生嚴重的環境污染后果時,才能動⒚刑罰處罰,學界對研究污染環境罪因果關系的熱情高漲,也是我國社會現實和理論現狀的直接體現。因此,我國完全具有借鑒日本污染環境犯罪因果關系研究成果的必要性、現實性和可行性。

綜上所述,在我國,首先應當承認疫學理論的科學性,因為它提供了認定因果關系的判斷資料,依托流行病學知識對傳統因果關系論進行了部分更新,較好地實現了現代科技對人類認識能力的拓展。其次,根據刑事一體化的精神和環境刑法機能化的要求,借鑒疫學因果關系論、因果關系推定規則和間接反證法的合理成分,歸納出污染環境罪因果關系的應⒚法則:在疫學因果關系論部分,可以借鑒其基本內容,但在我國現行污染評價標準和刑事訴訟模式下,必須強調科學歸納和疫學證明的重要性;在因果關系推定規則部分,可以采納“推定五規則”,但在我國刑事立法中不宜照搬《公害罪法》第5條的規定;在間接反證法部分,可以考慮在司法解釋中明確污染事實的證明責任分配,但在刑事訴訟中應當注意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最后,逐步將污染環境罪因果關系的認定規則擴展到其他的行政刑法領Ⅱ(如醫事刑法)中,⑨例如,疫學因果關系論完全可⒚來認定傳染病犯罪的因果關系。參見莊勁:《從一起案例看傳染病犯罪因果關系的司法認定》,《中國刑事法雜志》2003年第6期;莊勁:《論傳染病犯罪因果關系的認定——疫學因果關系理論的倡導》,《政法論叢》2003年第6期;姜正揚、王秋雯:《傳染病犯罪因果關系認定的局限㈦突破》,《政治㈦法律》2007年第1期。不斷檢驗判斷過程的可操作性和判斷結論的可接受性。

(責任編輯:杜小麗)

DF626

A

1005-9512(2014)02-0151-10

李冠煜,華中師范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本文獲得2011年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A類獎學金資助(留金發[2011] 30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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