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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緊領導干部的“選任閥”

2014-02-28 07:28袁圣芳
人民公仆 2014年3期
關鍵詞:黨政領導條例干部

■ 特約記者 袁圣芳

旋緊領導干部的“選任閥”

■ 特約記者 袁圣芳

今年1月16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這是在1995年和2002年中央頒布的《干部任用條例》基礎上,適應新形勢、新要求重新修訂頒布的。新修訂的《條例》,既體現了黨中央對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我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經驗,對干部選拔任用制度進行了改進完善,又在實踐中總結經驗,探索規律,形成了推進干部制度建設的新成果。

為了確保各級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新修訂的《干部任用條例》,1月25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了《關于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貫徹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方針,嚴明組織紀律,嚴格選人用人監督,大力營造風清氣正的用人環境。

可以說,新修訂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是新時期做好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和規范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總章程,而《關于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意見》,則是確保各級黨委和組織人事部門嚴格按照規定的用人原則、標準、條件、資格、程序和紀律辦事,做到有規必依、執規必嚴、違規必究,《意見》成為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重要依據。

如果我們把新《條例》比喻為選任各級領導干部的一個“閥門”,《意見》則是開啟這個“閥門”的一把“鑰匙”。兩者若能在實際工作中緊密配合,相互協調,就可以保證真正選出一批德才兼備、一心為人民服務的好干部。本期“深度解讀”欄目,我們圍繞新《條例》和《意見》的相關問題予以解讀分析,以幫助各級領導干部深化對新《條例》和《意見》的認識。

干部選任條例共有三個版本

在黨內頒布正式的法規條例,以制度來規范干部選任進退,是我國干部管理制度的一個創新,也是走向干部選拔任用現代化的一個重要進程。

從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我們黨內已經三次頒布或者修訂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條例。

1995年2月,中央頒發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對干部選拔任用的原則、條件、程序、紀律與監督等都作出了具體規定。這是黨中央出臺的第一個干部選拔任用條例,它也是一份比較全面、系統的關于干部任用的規范性文件。這個《條例》的出臺,標志我國公務員制度的正式建立。

1993年8月,國務院正式簽發《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并于1994年8月實行公務員錄用考試制度。由于公務員考試選拔是一種國際通行的官員遴選制度。盡管我國黨政關系非常緊密,也具有特殊的國情,但對行政部門的官員來說,傳統意義上的“干部”因為公務員制度的確立而轉化為“公務員”的概念了。這個《條例》雖然包涵黨政干部的總概念,但對于政府干部來說,在選任制度上則需要與《公務員條例》接軌,一并規范公務員的任用與晉升問題。

總體上看,1995年《暫行條例》的出臺,使我國黨政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開始走上制度化軌道,促進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公開、民主、規范,對從制度上防止用人上的腐敗犯罪和不正之風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及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1995年的《暫行條例》逐漸出現了一些不再適應形勢發展的規定與條款,特別是2000年中央頒布實施《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在許多方面又有了新的進展,黨政干部選任方面的規定為此也需要順勢調整。于是,2002年7月,在實行了7年多的《暫行條例》基礎上,中央修訂出臺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簡稱2002版《條例》)。

這個2002版《條例》增設了“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一章,是與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配套。同時,它還引入了任職前公示制度、任職試用期制度、部分領導職務聘任制度、引咎辭職制度等??紤]到一些領導干部存在廉政方面的問題,2002版《條例》對領導干部的考察除“德、能、勤、績”外,注意突出了“廉”,規定了對部分考察對象要委托審計部門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應當說,這兩個版本的《干部任用條例》在推進我國黨政干部制度改革發展中均起到了重要作用,為各級黨政部門選拔任用了一批跨世紀的領導干部。期間,中央有關部門還出臺了一系列干部考核方面的配套意見,如2009年7月,中辦印發了《關于建立促進科學發展的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評價機制的意見》;2009年12月,中央出臺《關于進一步從嚴管理干部的意見》,提出要做好任前核查工作,加強對不勝任、不稱職干部的組織調整工作,認真執行問責制度等要求。這些都成為干部選拔任用和監督考核的重要補充內容。

需要看到的是,隨著形勢發展,干部選拔過程中買官賣官、唯票任用、一考定終身等問題逐步出現,特別是近年來在干部選任過程中,“帶病提拔”、“帶病上崗”、“裸官”、“火箭提拔”、“書記一言堂”等現象,深為廣大群眾詬病,而過去的《條例》中都沒有對此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也就是說,過去兩個版本的《干部任用條例》已經逐漸不適應新的形勢了。

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在評價2014年版《干部任用條例》時指出:隨著改革開放進程的不斷深入,干部工作面臨的形勢任務、干部隊伍狀況等都發生了很大變化。一是中央對干部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目標任務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二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積累了豐富經驗,一些干部政策有新變化新調整,干部任用工作需要與這些新政策相銜接;三是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從制度層面加以改進。

這位負責人說,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體現了中央對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經驗新成果,對干部選拔任用制度進行了改進完善,是在實踐中總結經驗,探索規律,推進干部制度建設的重要成果,是做好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選人用人不正之風的有力武器。

無疑,2014年版《干部任用條例》的適時頒布實施,對于貫徹落實中央精神,解決干部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健全科學的干部選拔任用機制,把中央領導提出的“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干部標準落實到新時期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去,從而建設一支高素質的黨政干部隊伍,保證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全面貫徹執行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順利發展,起到重要的推進作用。

新《條例》的亮點

新修訂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共13章71條。這是新時期做好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是選拔任用好干部的制度保證。

有關專家指出,新版《條例》具有四大亮點,特別強調了堅持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堅持好干部標準,堅持繼承與創新相結合,著力解決突出問題,充分體現了干部工作理論認識、實踐探索、制度建設的最新成果。

第一個亮點是,既強調黨管干部,又堅持發揚民主。黨管干部原則是我國干部人事制度最鮮明的政治特色,是我們黨鞏固執政地位、完成執政使命的根本保證。國家行政學院中國領導科學研究中心主任劉峰認為,新修訂的《干部任用條例》,旗幟鮮明地把“黨管干部”這個首要原則進一步凸顯出來,從原則、標準到程序、方法,都充分強調和保證了黨組織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領導地位和主體作用,強化了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在推薦、考察、識別、使用干部中的把關責任,把黨管干部原則規范化、制度化,充分體現了民主集中制原則和依法辦事原則。新《條例》還把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的要求貫穿于各個環節,使黨政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工作有了更嚴格的標準、更規范的程序、更嚴明的紀律、更優化的流程、更簡便的方法。

與此同時,修訂后的《條例》在突出黨管干部的同時,堅持發揚民主,在防止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促使干部對上負責與對下負責相統一等方面,采取了不少有針對性的措施。比如,發揚黨內民主,堅持充分醞釀、集體決策,強化對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追究;發揚人民民主,堅持、改進并增加了體現群眾公認、擴大公開性和透明度的方法和措施,落實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從而把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有機統一起來。

第二個亮點是,既堅持好干部標準,又遵循干部工作規律。把肯干事、能干事、干好事的好干部選拔出來,是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保障。中央黨校教授辛鳴認為,干部選拔任用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既要堅持標準,又要遵循規律。新修訂的《條例》很好地體現了這兩個方面的要求,新《條例》以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干部標準為重要遵循,在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方面,突出了理想信念要求,政治立場、政治態度、政治紀律要求,堅持原則、敢于擔當要求,加強道德、作風修養要求,樹立正確政績觀,做出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實績要求。這些要求既確立了統一的干部選拔任用的基本標準,為廣大干部明確了個人努力方向,又為充分發揮干部的個性風格留出了廣闊的空間。

明確了好干部的標準之后,緊接著就是如何能有一套好的制度、程序、辦法把好干部選拔出來。辛鳴認為,干部選拔一定要遵循干部工作規律和干部成長規律,新修訂的《條例》在這個方面體現得尤為充分。比如,把“動議”這一工作中實際存在的環節明確提了出來,并加以規范,使得干部任用的程序鏈條更為完備,也更為透明。再比如,《條例》規定黨政領導干部應當逐級提拔,這符合干部成長的一般規律;但少數特別優秀的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破格提拔,也符合干部成長的特殊規律。但“破格”不能“出格”,修訂后的《條例》明文規定,這既有利于干部一步一個腳印穩步成長,解決破格提拔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又為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創造了條件、保留了“快車道”。

第三個亮點是,既堅持民主推薦,又防止“簡單以票取人”。針對近些年干部民主推薦中出現的投“利益票”、“感情票”、“跟風票”等現象,導致不干事的“老好人”得票高,真干事的干部反而因得罪人而丟票,甚至出現拉票賄選等簡單的“以票取人”問題。新修訂的《條例》對民主推薦作了三大改進:一是對民主推薦合理定位。新《條例》由原來主要依據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改為根據工作需要、干部德才條件及平時表現、人崗相適和民主推薦等情況綜合確定,同時規定群眾公認度不高的不能列為考察對象。二是改進民主推薦方法。規定個別提拔干部時,可以按以往做法先進行會議推薦,再進行個別談話推薦,也可以先個別談話推薦,根據談話情況提出初步名單,再進行會議推薦。這一規定,有利于實現黨組織領導把關作用、民意基礎性作用和人崗相適要求的統一。三是完善民主推薦的參加人員范圍,有利于各地各部門根據知情度、關聯度和代表性原則,合理確定民主推薦參加人員范圍,提高民主推薦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

第四個亮點是,既堅持競爭性選拔,又著力改進規范。這些年來,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作為一種新的干部任用模式,在拓寬選人視野,打破論資排輩等方面積極作用很明顯,但也出現了一些問題,比如一些地方規定,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人員必須達到干部任用的多少比例,甚至絕對化為“凡提必競”,簡單以分取人,演化為“干得好不如考得好”的現象。新《條例》既堅持了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又分別對適應情況作了明確規定,將“統一考試”環節改為“采取適當方式進行能力和素質測試、測評、比選擇優”。公開選拔更加突出了崗位特點,更強調能力、素質、工作實績和一貫表現。

新《條例》在落實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原則,強調進一步嚴格選拔條件、嚴密選拔程序、強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并對作為選拔對象的干部個人從嚴提出了紀律要求,明確規定有跑官、拉票行為的干部和“裸官”等,不得列為考察對象,這也是媒體關注的一大亮點。新《條例》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一)群眾公認度不高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為的。(四)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五)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這可以說是干部選任的六條“高壓線”。也就是說,一旦有“劣跡”,如跑官、拉票,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或者配偶、子女移民的“裸官”,就將失去作為“考察對象”的資格?!叭罕姽J度不高”,反映了當事人的德與才均不能服眾、群眾基礎差;“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反映了當事人能力和績效的欠缺;對于“裸官”的限制,主要出于防范腐敗行為尤其是貪官外逃的考慮。

另外,考察人選還要過“紀檢關”、“審計關”。新《條例》確定了干部考察的渠道——“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關黨組織的意見”。也就是說,決定某位干部應該提拔的關鍵時刻,所在單位組織部門、紀檢部門、黨組織、巡視機構,有“發言權”。此外,“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也將發揮作用,負責干部考察的機構,可以查詢、核實個人有關事項報告,還可以“邀請”審計部門介入,對掌握“財權”的崗位人選,啟動經濟責任審計。

關鍵要讓好干部有干頭有奔頭

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組織工作會議上強調,要著力培養選拔黨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并明確提出“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干部標準,進一步豐富和發展了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干部標準的時代內涵,既為廣大干部明確了個人努力方向,也為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

修訂后的《條例》,鮮明地將好干部標準寫進總則第一條,并圍繞有利于選準用好黨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提出了新要求。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廉政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認為,中央領導多次強調“以德為先”,源于領導干部只有具備了較高的道德情操,其“才”會發揮積極和正面的作用,才能夠服務社會、造福百姓。反之,如果一位領導干部道德品質低下,其能力越大,自身發揮的破壞性作用可能就越大,往往會給社會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因此,在德才兼備這一標準中,“德”具有主導和根本意義,“才”只有在“德”的基礎之上才有現實意義。

其實,“德”字貫穿我國選任干部的各個時代。雖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市場經濟、行政體制改革緊密相連,不同時期對干部的能力和水平要求不同,但對“德”的要求從革命戰爭年代起就始終沒有變過。早在1938年10月,毛澤東在《中國共產黨在民族戰爭中的地位》一文中鄭重提出“任人唯賢”的干部路線,具體解釋了德才兼備中的“德”主要是指干部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和工作作風。

作為黨的第二代中央領導集體的核心,鄧小平提出了干部隊伍建設的基本指導“四化”方針,即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1996年,江澤民對建設高素質的干部隊伍進行了全面系統的闡釋。他強調,提升黨員領導干部的政治品質,就必須堅持做到“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在2009年9月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上,胡錦濤正式提出“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用人標準。2013年,習近平在全國組織工作會議上明確提出了“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干部標準,進一步豐富和發展了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干部標準的時代內涵,為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

用人之要,貴在讓各類人才各得其所、用當其時、才盡其用。當前,一些地方和單位干部工作中還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片面認識和形式主義傾向,負面影響很大。解決這個問題,重心是努力做到“四不唯”:不唯年齡取人,防止和克服簡單以年齡劃線,讓不同年齡段德才兼備、群眾口碑好的干部有機會;不唯分取人,防止和克服過度依賴考試和分數,讓本領過硬、實績突出者能勝出;不唯票取人,不讓拉票者或“老好人”得利,讓埋頭苦干、堅持原則者有希望;不唯GDP論英雄,考準考實干部政績,讓真正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者獲重用。

讓每一個好干部都有干頭有奔頭,必須按照新《條例》規定的用人標準和崗位職責,精心選拔使用干部。要精心研究干部的能力結構和崗位特點,根據干部的長處,把干部安排到最適合的崗位上去。要堅決克服“小圈子”,頂住“說情風”,杜絕“拉票風”,著力糾正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風。

識才用才,關鍵還在于各級黨委和組織人事部門真正摒除私心,秉承公義,胸懷寬廣,真正做到尋覓人才求賢若渴,發現人才如獲至寶,舉薦人才不拘一格,使用人才各盡其能,而且還能夠積極營造拴心留人、干事創業的良好氛圍,讓好干部有一個安心工作的環境,全面激發干部的活力和潛能。對看準了的干部要充分信任、放手使用,鼓勵他們解放思想、開拓進取、大膽履職,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對干部特別是基層干部要關心愛護,關愛他們的身心健康,幫助解除后顧之憂。通過加強績效管理,嚴明獎懲,克服“干與不干一個樣”、“干好干壞一個樣”,激勵干部奮發有為,引領廣大黨員干部群眾共同為全面深化改革、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貢獻智慧和才干,最大限度地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形成強大的改革合力。

治國之要,首在用人。人用對了,事業也就成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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