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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談審判獨立與司法公正

2014-02-28 07:28胡云騰
人民公仆 2014年3期
關鍵詞:公正司法司法獨立司法公正

■ 胡云騰

漫談審判獨立與司法公正

■ 胡云騰

歷史證明,一個心系民眾、公道廉潔的法官,即使在司法環境惡劣的社會生態中,也能夠公正司法,不辦冤假錯案。

幾年前,美國聯邦某法院有一位叫斯坎南的法官到北京訪問,他要求接待單位能夠安排他與我見一面,理由是他上次來北京時,我們之間的一次交談令他印象深刻。接待單位便邀請我與他共進一次午餐。在餐敘中,斯坎南法官送給我一個已經譯成中文的稿子,題目是“論司法獨立與司法公正”,并告訴我這是他將要在北京幾所大學演講的稿件。 我當時想,這個年邁的美國法官準備在中國年輕的大學生中宣傳美國的司法獨立或三權分立之類的理論了。但后來一看發現,他演講的內容既沒有任何贊美美國司法獨立的優越感,也沒有流露出當美國聯邦法官的輕松感,而是對人們把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的簡單化、政治化解讀感到憂心忡忡。他講了兩個我沒有想到也不會忘記的觀點,現在仍然可以用兩個字來評價——深刻。 他說,依他當法官幾十年的觀察,所謂司法獨立,就是社會對司法不要有任何偏見;所謂司法公正,就是法官在審判案件時不要帶任何偏見;因為,司法不獨立和司法不公正,都是“兩個偏見惹的禍”。只有社會各界和法官群體都發自內心地彼此尊重,不要總是相互指責抱怨對方,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才可能在良好的環境中健康成長。

遺憾的是,斯坎南法官所講的美國社會對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的偏見,并非是美國人獨有的不良心態,而是很多國家和地區的社會通病。在當下的我國,這兩種偏見不僅相當普遍,似乎還有愈演愈烈之勢。我們應當捫心自問,當渴望司法公正的新聞媒體、專家學者乃至廣大網民在指責批判司法不公的時候,自己的言行是否自覺不自覺地帶有對司法的偏見?是否想到洶涌的言論會干擾法院的獨立、公正審判?同樣,當渴望獨立審判的法官群體在抱怨案子難辦干擾諸多的時候,自己是否做到了對每一個案件沒有心存偏見?是否都做到了按照事實、法律和良知作出裁判?假如有朝一日沒有任何外部干擾時,自己是否有足夠的修為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

本來,偏見作為一種對人或事的不正確認識,任何人都難以完全避免,只要不影響他人,不成為群體意識,并無大礙。但在人人都可以通過傳統媒體和博客、微博、微信、視頻等新興媒體自由發聲的信息時代,在社會公眾指責法院司法不公和法官群體抱怨社會干擾獨立審判的糾結時刻,偏見的危害不可小視。 就實現司法公正和獨立審判而言,我們應當先把心靜下來,弄清楚什么是司法公正,什么是獨立審判,實現司法公正和獨立審判究竟有哪些工作要做,本人能夠為實現司法公正和保障獨立審判做些什么,自己是否帶有本人都難以察覺的偏見?只有在這些問題上形成符合法治中國建設需要的共識,我們才有可能轉變觀念、深化改革,攜手追求能夠保障人民福祉的司法公正和獨立審判。

為法官營造獨立審判的司法環境,司法權本質上是判斷權,公正裁判的基本要求是裁判者必須立場中立、精神獨立,確保不偏不倚。具體案件的訴訟參與人以外的任何人對案件審判過程和裁判結果的關注和發言,都不得逾越尊重法官獨立裁判的底線,更不得利用權勢、金錢、人情或知識向法官施加精神壓力和物質誘惑,為一方當事人謀取有利裁判。因此,尊重審判獨立,不是給法官多大的官職,更不是給法官多大的權力,只要給法官一個能夠獨立進行審判的司法環境就足夠了。我認為,這個要求并不過分,希望社會公眾為法官營造這樣的司法環境也并非強人所難。用當下的時髦話語來說,只要有關領導、專家學者和廣大網民真正把司法審判看作是法官的權力和責任,做到“觀審無語”就足夠了。

司法公正的本質究竟是什么?我認為,司法公正的本質是法官內心的公正,職業操守的公正。公正的司法裁判不過是法官內心公正的外化,是法官秉持公正司法的信念、排除各種干擾和誘惑嚴格司法的成果。歷史證明,一個心系民眾、公道廉潔的法官,即使在司法環境惡劣的社會生態中,也能夠公正司法,不辦冤假錯案。而一個總是要求別人為自己創造有利條件的法官,即使辦理沒有任何人干預的案子,也未必能夠實現司法公正。正如一個總是抱怨社會對自己不公的人,不大可能為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做出貢獻一樣。我認為,在司法環境一時難以根本改善的情況下,實現公正司法的最好辦法不是兩眼向外,更不是怨天尤人,而是兩眼向內,先做到自己內心的公正。

實現司法公正需要多個群體密切配合,司法公正的實現不是僅靠法院或法官就能完成的,法官決不是司法過程中孤獨的舞者,更不是無所不知無所不能的超人。司法活動本質上屬于社會公共活動的一種形式,任何司法活動都是法官、人民陪審員及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被告、被害人、檢察官、律師、證人、鑒定人等)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協同進行的集體活動,司法公正是所有參與司法過程的人和一切關注司法公正的社會公眾共同努力的結果。 現實表明,實現司法公正的社會使命,不可能僅僅仰仗于法官。所有參與司法活動的人乃至社會公眾,在實現司法公正方面都具有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都或多或少地負有實現司法公正的法律或道義責任。只要法院和社會攜起手來,共同努力改善司法生態,就能解決一些問題。如有的基層法院針對說情和干擾十分普遍的實際,在當事人的支持和配合下,制定了一個“當事人承諾不干擾法院公正審判的制度”,即要求凡是到法院打官司的當事人都向法庭作出一個承諾,保證不非法接觸、腐蝕辦案人員,不通過案外人向法院提交材料或過問案件,違者法庭就將這種行為告知另一方當事人,并將其作為承擔不利裁判的因素予以考慮。據說,實行這一制度之后,當事人請托的情形大為減少。我認為,實現法院依法獨立審判,改善不良的司法環境,就需要法院和社會立足實際進行創新。

實現審判獨立和司法公正,至少需要四個方面的密切配合,具體包括:

第一、秉持公正的司法系統。實現司法公正的第一責任在法院。第一責任人是法官,這一點必須明確。從另一個角度看,這也是人們為什么看到司法不公時總是指責法院和法官的根本原因。因此,法官要以實現司法公正為己任,要有敢于為實現司法公正而剛正不阿和不屈不撓的品質,并且要把實現司法公正當作天經地義的義務。法官只有對社會貢獻了公正的司法產品,司法工作才是合格的,法官自身也才是合格的。

第二、追求公正的當事人群體。司法公正的實現需要參與司法活動的當事人秉持追求公正之心。當事人是司法活動的發動者和博弈者,是司法公正的直接受益人。所以,是否為追求公正而打官司,是評價當事人提起訴訟正當性的基本根據。如果只是為了斗氣甚至是為了借司法權力達到非法目的,那么,法院不僅不能給他“公正”,而且還應當對他施加懲罰以體現公正。在這方面,已有一些地方法院進行了嘗試。例如,湖南一位基層法院院長針對當前民商事審判虛假訴訟嚴重的現象,制定了一個誠信訴訟提示制度,即要求到法院打民商事官司的當事人,必須向法院作出承諾:保證不提起虛假訴訟,不提交虛假證據,不向法庭說假話,否則自愿承擔法律責任。實行幾個月后,這個院長告訴我,該院的虛假訴訟基本絕跡,效果非常好。我認為,這種做法就是一個很有啟發意義且值得總結推廣的經驗。

第三、配合公正司法的訴訟參與人群體。司法公正的實現需要依靠律師、鑒定人、證人等訴訟參與人的公正參與。每一個參與訴訟活動的人,都應當秉公正之心,篤公正之行。因為任何一個訴訟參與人實施的不誠實不公正的司法行為,都可能影響司法裁判的公正。如果一個訴訟參與人在訴訟活動中既無公正之心,亦無公正之行,而是根據金錢、利益、親疏和權勢的博弈消長而見機行事,那么,就會無端地增加司法不公的風險,嚴重干擾司法公正的實現。

第四、支持公正司法的社會公眾。社會公眾是實現公正司法的最強大的力量。正如一片綠葉需要在良好的氣候和環境里發芽和生長一樣,一件公正的司法產品,也需要有利于實現公正的社會環境。如果一個地方的社會環境充斥著各種危害司法公正的負面因素,那么,法院和法官不僅難以做到獨立審判,公眾所期待的司法公正也同樣難以實現。也就是說,司法公正既是法官努力的結果,也是良好的司法環境孕育的結果。

(作者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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