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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新疆常平倉的發展與管理?

2014-03-03 01:26何榮
關鍵詞:盤查糧價伊犁

何榮

(新疆師范大學民族學與社會學學院,新疆烏魯木齊830054)

倉儲是中國古代社會保障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常平倉是倉儲保障體系中重要的一環。清代是常平倉發展的重要時期,與此前各代相比,清代常平倉的運作和功能顯得更加突出[1]。清政府統一新疆后,隨著城市規模的擴大,常平倉的建設也在新疆穩步推進。本文試就清代新疆常平倉的發展、倉員人選、倉糧管理及倉政監督等制度管理作初步梳理。

一、清代新疆常平倉的發展

常平倉是官方最重要的儲備糧倉,最早設置于西漢宣帝五鳳四年(公元前54年)[2]。此后,隋、唐、宋、明均有常平倉的設置。清代,經康、雍、乾三朝的建設與發展,常平倉“已趨成熟”[3]。

清代新疆常平倉始于何時,目前尚未見到明確記載。據《清實錄》相關史料分析,現存的昌吉寧邊城糧倉應建于乾隆二十三年(1758)①清代昌吉糧倉的初建時間缺乏具體記載,后人通過《清高宗實錄》中有關屯墾的記載判斷其初建時間。在《清實錄》載,乾隆二十三年五月,諭稱:“惟于烏魯木齊一帶及噶勒藏多爾濟游牧之羅克倫(今昌吉市大西渠一帶)等處,極宜相度地畝,廣為屯種,以濟軍食”。詳見《清高宗實錄》卷563,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44頁。,這是目前見于記載的新疆最早的糧倉之一。常平倉在新疆的發展大致分為兩個時期,主要集中在乾隆年間和光緒年間。

乾隆年間是常平倉在新疆的初步發展時期。這一時期,常平倉主要設置在烏魯木齊、伊犁和塔城三個地區。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統一新疆,建立了軍府制度。為建設軍事基地和各級行政中心,天山北路的廣大地區掀起了城市建設的高潮?;葸h等伊犁九城及鞏寧、鎮西等北疆十余城相繼建成,“二十四年平準噶爾,定伊犁,始于河北羅列九城”[4]。伴隨著城市的建成,駐兵和屯田也同時展開,“筑城設兵以衛農人”[5]卷120,3501為解決和保障糧食供給,伊犁五城率先設置了常平倉?!耙晾缰袀}儲也,分建于五城②五城指的是惠遠城,乾隆二十八年(1763)建;惠寧城,乾隆三十一(1766)年建,綏定城,乾隆二十七年(1762)建;塔勒廳城,乾隆二十六年(1762)建,寧遠城,乾隆二十七年(1763)建。,歲獲之糧,就近交納,各有專責焉?!盵6]

乾隆二十七年(1762)至四十八(1783)年,迪化城及其周邊城市先后設置常平倉?!稙豸斈君R政略》中對迪化等地常平倉的倉廒數有較為詳細的記載。迪化城“城內萬壽宮及廟宇、衙署、倉廠等項六百一十六間”[7]。塔爾巴哈臺地區在乾隆三十一年(1766)之后也建有倉厫?!肮芗Z廳倉厫一百二十九間,查乾隆三十一年修筑城垣以后,原建倉厫四十六間,陸續添建八十三間,乾隆六十年參贊大臣伍具奏補修倉厫一次”[8]。

光緒年間是常平倉在新疆全面建設的時期。光緒八年(1882),伊犁惠遠城內修了兩座糧倉。至光緒二十三年(1897),三城共設官倉97間,其中寧遠城61間,蘇拉宮(今伊寧縣潘津鄉蘇拉宮村)20間,巴彥岱16間,總倉容為3000噸[9]。

建省前后,南疆地區也開始設置常平倉。據《新疆回部紀略》所載,建省后,葉爾羌(莎車)有倉厫六十間[10]113,和田有倉厫一處,十六間房[10]144,喀什噶爾建有十五座[10]162,喀喇沙爾(焉耆)有倉厫二十七間[10]314。

乾隆年間,新疆常平倉主要設置于烏魯木齊、塔城、伊犁等地,南疆地區沒有見到相關記載,這種空間分布格局是清朝在新疆實行“重北輕南”策略的結果。建省后,常平倉的設置由烏魯木齊、塔城、伊犁等地區向全疆范圍推行,這種空間上的延伸是南北疆政治趨于一體化的結果,反映了清政府對備災救災格局重視程度的加強,也反映出清朝的國家力量對南疆地區直接管理力度在逐步加強。

二、清代新疆常平倉的管理

(一)管糧倉員的設置

常平倉配有專門的管糧倉員。伊犁地區五城均配有倉員。固勒札(寧遠)和惠遠分建于乾隆二十七年(1762)和乾隆二十八年(1763),是伊犁地區最早配管糧倉員的地方。故伊犁地區倉員的出現應在乾隆二十七年(1762)左右。乾隆三十四年(1769),惠寧(今伊寧市巴彥岱)城開始設置倉員,“專司綠營、一回屯所交糧石”[11]卷5,207。

倉員人選最初從效力廢員中挑選,“新疆等處糧員,向系于廢員內揀選”[12]。乾隆四十年(1775),伊犁將軍伊勒圖認為從效力廢員或賞銜人中挑選惠遠城倉員不妥當。因為惠遠城倉員所管事務眾多,涉及銀、糧的數額巨大,他建議惠遠城倉員應由陜甘總督直接選派,“請嗣后由陜甘兩省于滿洲同知或通判揀派前來”[11]卷5,207,這一建議被清政府采納。此后,惠遠城倉員就改由陜甘總督從陜、甘兩省的同知或通判中選派。如道光二十六年(1846)六月到二十九年六月任惠遠城倉員的巴達克就是由陜西安邊理事同知調派而來的[13]474。

惠寧城、固勒札、綏定城、塔勒奇城管倉糧員所管事務相對簡單,“專司收放糧石”[11]卷5207。倉員最初也是從“效力廢員內挑取能辦事者”[11]卷5,207充任,后來也不允許從效力廢員內選任,“此項人員,嗣后不準由本處廢員奏請管理”[14]317,而改由伊犁本地官員中選派,“所遺巴燕岱倉員缺,例應由現在伊犁各章京內揀補”[13]475。不過,據道光年間的資料顯示,倉員由京城選派而來的也不在少數,“俱由京派員更換”[14]317。

常平倉的倉員人選產生、倉員升遷、倉員薪酬等經歷了由無到有、由隨意性到制度化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倉員逐漸由“非官”性質轉向“官”性質,最終被納入到政府的正式官僚體系中。

(二)倉糧的管理

糧食入倉后涉及倉糧損耗、倉糧盤查、倉糧出糶等一系列過程,這些需要一套相對完整、嚴密的制度為保障。

1.倉糧的損耗。糧食入倉后,因氣候、鼠耗等原因,在存儲過程中有一定程度的自然損耗。對于損耗,清政府的通常做法是新入倉的糧食不計損耗,損耗從入倉之后的第二年計算,連續計算三年。損耗比例根據各地實際略有不同?!爸潦諆Υ文暌院?,三年之內。每石每年準其開耗一升。作正報銷,三年之后,不準再減?!盵15]卷192,戶部·積儲·倉儲耗折

新疆各縣常平倉的糧食損耗也有不同。除塔爾巴哈臺地區的糧食損耗與內地多數地區相同外,其它地區的常平倉都是從入倉后的第一個月后開始計算損耗,如哈密、巴里坤、辟展、托克遜、喀喇沙爾、烏魯木齊、伊犁、烏什等地[16]卷15,30。

2.倉糧的定期盤查制度。雍正五年(1727)時,清政府規定每年年底,由政府組織專人對各地倉糧進行盤查,盤查結果造冊上報。盤查的主要內容為:是否有春季借糧已超過十月還末歸還者、存糧數目是否有虧空、倉糧的谷物是否有霉爛、倉厫是否完好等。

對于借糧超過十月還末歸還的或捏造歸還的,要“俱行參處,照數追賠”[5]卷121,3556,如果發現有虧空現象,處分更加嚴厲。

新疆各地常平倉的盤查依循清例?!盎葸h等城各處倉庫,存貯糧餉、購買綢緞、布疋(匹)、茶葉等項,前經奏明,酌定章程,于每年封印后,委員會同盤查具奏”[14]313。道光二十(1840)年,烏什辦事大臣成凱與阿克蘇辦事大臣法福里曾前往烏什盤查倉庫的存貯情況,包括常平倉的存糧情況?!安辄c倉庫存貯一切銀錢、糧石等項逐一按款查點,均各足數,并無虧短,隨取具該章京無虧印結,存在案”[13]240。

盤查時間最初定在年底,后來為了避免原有庫存糧食與新收糧食之間的混亂,將盤查時間提前到了每年的六月。盤查結束后,由各地辦事大臣將盤查結果報陜甘總督,再由陜甘總督報戶部。

乾隆四十七年(1782),烏什辦事大臣綽克托上奏,稱糧倉的這種奏報程序費時太長,特別是需要重新核查的,時間更長,“凡有駁查。往返動經年月”[17]卷1155,468。他建議吐魯番以東地區的糧倉奏報,繼續延用原有的程序,由陜甘總督轉戶部,其它地方如烏什、葉爾羌、喀什噶爾、及庫車、哈喇沙爾等地的糧倉奏報可以由各地辦事大臣直接上報戶部,同時也報陜甘總督查核。軍機處答復“應如所奏。從之”[17]卷1155,468。

3.倉糧的定期出糶制度。清代常平倉有嚴格的出糶制度。順治十七年,戶部議定了常平倉的出糶制度。正常年份,出糶時間在三月和四月,買新谷還倉時間為九月?!斑@些倉庫糧食,在正常年景里,每年三、四月份一般按市價平糶,五月份將平糶銀兩盡數解貯道庫,九月初旬新谷上市時仍令各州縣買谷返倉”[18]294。出糶原則和數量為:豐年少糶,一般為存七糶三或存六糶四,每石減市價銀五分;歉年多糶,可逾額但不得空倉,每石減市價銀一錢,米價過昂時,有每石減市價銀4錢或減市價銀十分之三[19]。出糶時的具體價銀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如遇荒年短缺時,則舉辦平糶,由各省據情酌減價格”[18]294,同時將酌減之數上報。買谷時,糧價按時當時市價,如遇糧價上漲,入庫銀兩不足,則由政府進行補助?!皞}儲谷物賣出后,需要買補,以保持倉儲定額。買補的糧價按當時的市價而定。如價格上漲,原賣糧之款項不敷補足買補之數,則由政府貼補”[18]294。

新疆常平倉出糶的記載始見于乾隆五十三年(1788)。是年,迪化、昌吉、阜康、綏來、宜禾、奇臺、濟木薩、呼圖壁等地存貯十年以上的糧食已達六萬三千余石[20]卷2,90。地方官員因害怕糧食發生霉變,遂提出“分三年出糶”,獲得批準。在批準出糶的同時,清政府也要求出糶的糧食由當地縣官負責在秋季買補,“每年春季所糶之糧,該州縣于秋季按數買補還倉”[16]卷17,17。同時還規定對于新疆的常平倉糧食“嗣后如有逾十年之糧,即照此例辦理”[20]卷3,90。這一規定表明新疆常平倉與內地常平倉一樣,也開始實行倉糧的定期出糶制度。目前,尚無相關史料證明新疆常平倉有“存七糶三”或“存六糶四”的出糶定例規定。這可能與新疆常平倉的主要作用是“裕軍糈為要”有很大的關系。

(三)納糧、出糧時的監督制度

納糧、出糧環節極易滋生腐敗。為此,清政府制定了文武官員的相互監督制度。在納糧、出糧時,除地方官必須親自到現場外,同城的武官也要到實地監督,由文官和武官共同完成出糧、納糧過程?!盀豸斈君R所屬各廳州縣倉糧,凡借放征收之時,均與開倉日起知會同城武職,監散監收,照造花名流水底簿,一體嚴密確查”[16]卷17,17。出糧、納糧結束后,先由地方官“照案通報”,再由武官“加結”,最后才能“呈送備案”。整個出糧、納糧過程,文官與武官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如果發現一方出現問題,另一方要進行檢舉。如有包庇行為要嚴懲?!叭缬姓凵⒄凼涨楸?,該監收武官立即稟參,儻扶同掩飾或事后查出及別經發覺,將朦混出結之員嚴參或武職藉端挾制,許文員據實揭參”[16]卷17,17。

常平倉出納糧食的多少和價格直接影響市場糧價。乾隆三十一年(1766),戶部要求,在買糧、賣糧時,糧食價格一般“以市直為準,不得任情增減,所以絕勒價派買之端”[20]卷3,89。為此,清政府在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建立了糧價奏報制度,要求各省每月要進行糧價奏報,以加強政府對糧價的了解和監控。

清統一新疆后,新疆的糧價始終處于低賤水平。乾隆三十三年(1768)到三十六(1771)年生活在烏魯木齊的紀昀曾這樣描述當時的糧價:“誰知十斛新收麥,才換青蚨兩貫余”。他解釋道:“天下糧價之賤,無逾烏魯木齊者。每車載市斛二石,每石抵京斛二石五斗,價止一金,而一金又止折制錢七百文,故載麥盈車,不能得錢三貫。其昌吉、特納格爾諸處,市斛一石,僅索銀七錢,尚往往不售”[21]。從以上記載可知,當時烏魯木齊的小麥價格為:市斛一石,(當京斛兩石五),價錢700文,也就是說京斛一石,價錢僅為280文。而同一時期,陜西西安府小麥每京石的價格是銀一兩一錢六分,即在西安購買一京石小麥的價格,在烏魯木齊就可能購買2.37石[22],烏魯木齊的糧價僅相當于西安糧價的42.2%,由此可見新疆糧價的低廉。

(四)倉厫的定期檢查與維修

雍正四年(1726)規定,凡倉厫如果出現滲漏、墻體不堅固等情形,都要進行修繕。如果修補所需的費用數額不多,則由地方官直接進行修補?!胺驳胤絺}廒有滲漏,及墻垣木植不堅者,所需工費無多,該地方官即為修補”[15]卷189。如果倉厫的損毀比較嚴重,就由地方官上報,找專人對修補的費用進行計算,最后由戶部從正項銀下支出。凡不認真管理倉廒的官員要受到相應處罰。雍正四年諭示:“儻州縣官漫不經心,因循怠玩,不修補倉廒,不詳請修蓋,以致米谷微爛者,照溺職例,革職,限一年內照動帑買補之數賠完。限內不完,照侵蝕錢糧例,以米谷之數,依律治罪”[15]卷189。

三、結語

常平倉在新疆的設置,為新疆各族人民的生活提供了有力的社會保障,是清政府促進新疆民生建設的重要舉措之一。常平倉的普及、發展及相關制度的漸趨完善,既是清代新疆與內地基層行政建置漸趨一致的具體體現,也是清政府對新疆基層社會管理能力不斷提升的表現與結果。特別是建省以后,中央加強了對常平倉的建設和制度管理,進一步說明清中央政府對新疆最基層社會管理的高度重視。

常平倉在新疆的設置,體現了清中央政府對新疆各族人民的責任,既是對新疆各族人民的保障和救濟,也是中央政府控制新疆基層社會的策略之一,對于維護清代新疆基層社會的穩定,增進各族人民的團結,增強和深化基層民眾的國家認同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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