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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執政以來對政治和諧的探索

2014-03-25 07:41
關鍵詞:人治民主權力

文 斌

政治和諧作為自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不懈追求的政治理想和奮斗目標,有關思想源遠流長。西方是從蘇格拉底開始將和諧觀念引入政治和社會領域。中國古人對政治和諧的思考,早在幾千年前有政治思想文字可考的商朝就已經開始了。然而,真正將政治和諧作為基本理論內涵進行系統研究還是在中國共產黨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這一重大的戰略思想和戰略任務之后。作為政治理想的政治和諧,是指人類在政治文明領域所希望達到的一種進步、完善的理想境界,是指一個社會中政治生活良性運轉、政治體系諸因素彼此協調互動、有序共進的一種理想狀態。筆者以為中國共產黨對政治和諧的探索已經實現由以階級斗爭為綱的人治到以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為目標的執政路徑的轉變,這是黨執政以來對政治和諧探索經驗的總結,也是發展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必由之路。

一、從高度集中的人治到社會主義民主法治

新中國建立后,毛澤東為建立政治和諧關系進行了艱辛的思考和探索,他力圖通過行之有效的途徑,實現社會的政黨、民族、階級、階層等政治主體之間及內部結構形成一種互為依存、彼此促進的和諧政治關系,建立一種充滿政治活力的政治秩序。建國初期面臨嚴峻形勢的考驗,如何恢復國民經濟、鞏固新生政權成為重要課題,毛澤東提出了不要四面出擊的重要策略思想。在階級關系上,要團結和教育民族資產階級,維護階級關系的和諧。在民族問題上,要團結少數民族。他指出:“全黨都要認真謹慎地做好統一戰線工作。要在工人階級領導下,以工農聯盟為基礎,把小資產階級、民族資產階級團結起來,不要把他們推開”,同時強調“少數民族地區的民主改革,是一件重大的事情,必須謹慎對待”[1]235??傊?,就是不要四面出擊,四面出擊,全國緊張,很不好。不要四面出擊策略是毛澤東政治和諧關系思想的具體運用。黨在過渡時期的總路線公布以后,在經毛澤東修改和批準的 《關于黨在過渡時期總路線的學習和宣傳提綱》中明確提出,為了執行黨在過渡時期的總路線,把我國建設成一個偉大的社會主義國家,中國共產黨必須繼續加強與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民主人士的團結,繼續加強人民民主統一戰線,并且不斷地提高統一戰線全體成員的覺悟水平。正是在毛澤東建立政治和諧關系思想的基礎上,建立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協商制度,實現了中國社會各種政治力量關系的和諧。在民族問題上,以毛澤東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領導集體把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與中國實際相結合,創造性地提出了建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這一制度安排在《共同綱領》中有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民族一律平等,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區域大小,分別建立各種民族自治機關。這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進一步發展了馬克思主義的民族學說,為民族關系的和諧奠定了堅實的政治基礎和思想基礎。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準了政務院通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對民族區域自治的實施作了具體的規定,自此,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正式確立。1954年,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正式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成為指導民族問題的基本綱領,這就保證了國家的統一和各民族的和諧相處。

由于歷史的局限,在執政初期,黨對“什么是社會主義,如何建設社會主義”這個重大的理論問題沒有完全弄清楚,又因指導思想的偏差,一度“以階級斗爭為綱”,加上民主革命時期軍事化的一元化領導體制的歷史慣性,以階級斗爭為中心的權力高度集中的人治模式日趨形成。在革命戰爭年代因激烈的階級斗爭形勢和強化政黨整合功能需要而形成的權力高度集中的一元化領導體制,其顯著特點就是權力結構剛性和道德權威主導,這成為黨后來形成高度集權的人治模式的誘發性因素。與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相對應,在政治上高度集權的一元化領導體制逐漸建立。1953年,黨中央針對地方分散主義等傾向,作出了加強黨的集中領導的決定,明確規定政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政策和事項,必須請示中央,經過中央討論和決定后才能執行。黨加強集中指導的初衷是好的,但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地方的積極性,并形成了高度集中的一元化的領導機制。而高度集權的政治體制又集中于若干決策者,這是導致人治的制度性因素。黨的“八大”提出了注意權力過度集中和個人崇拜的傾向,但并未很好落實。從1957起,黨在探索社會主義建設的指導思想上出現了重大失誤,認為階級斗爭在社會主義建設時期依然存在,因此“以階級斗爭為綱”成了反修防變的戰略選擇?;谶@種判斷,毛澤東認為以政治批判和群眾運動的形式來提高群眾的政治覺悟是實現社會主義建設高潮之關鍵。1958年1月,毛澤東在《工作方法六十條(草案)》中就討論黨的領導原則時強調:大權獨攬,小權分散,黨委決定,各方去辦。辦也有決,不離原則。工作檢查,黨委有責。并要求各地方黨委書記要親自抓階級斗爭,認為階級斗爭和群眾運動能喚起群眾建設社會主義的積極性,能有效解決建設中存在的問題。而這種靠群眾運動建設社會主義的方式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容易導致國家治理體系的缺損。毛澤東在政治局常委和各協作區主任會議上講道:“不能靠法律治多數人。民法、刑法有那么多條,誰記得了?憲法是我參加制定的,我也記不得。我們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決議開會,一年搞4次,不能靠民法、刑法來維持秩序。我們每次的決議都是法,開一個會也是一個法?!盵2]102中央另一位負責同志也提出:“到底是法治還是人治?實際靠人,法治只能作為辦事的參考?!盵2]102以群眾運動的方式建設社會主義是造成對法治認識的偏頗和誤解的重要原因。文革時期,這種人治的治理方式發展到極端,個人崇拜導致領導人權力的神化,不受法律和憲法的制約,對黨和國家造成了重大的損失。正如鄧小平所說,“在加強黨的一元化領導的口號下,不適當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權力集中于黨委,黨委的權力又往往集中于幾個書記,特別是集中于第一書記,什么事都要第一書記掛帥、拍板”[3]329。黨的集權領導,最終蛻變為與法治完全相反的權力高度集中的人治。

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勝利召開,實現了建國以來最具有歷史意義的偉大轉折。以鄧小平為核心的第二代領導集體深刻總結了建國以來黨在“階級斗爭為綱”背景下高度集權的人治的弊端和教訓,著手探索從階級斗爭向經濟建設工作重點轉變過程中的國家治理模式問題:“要通過改革,處理好人治與法治的關系”[4]177。鄧小平在1978年中共中央工作會議上指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4]146。這是文革后明確發出的建立社會主義法制的號召。1979年中共中央發布的內部文件《關于堅決保證刑法、刑事訴訟法切實實施的指示》指出,法律能否嚴格執行,是衡量我國是否實行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標志。這里首次提出了法治的概念。隨后,中央領導人陸續發表了許多關于加強法制建設的重要講話,同時著手建立健全我國的法律體系。彭真指出:“從革命戰爭時期主要依靠政策辦事,到人民掌握全國性政權以后,不僅依靠政策,還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辦事,這是一個歷史性的轉變。管理國家,靠人治還是法治?一定要靠法治?!盵5]663他高度強調了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法制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在這種背景下,國家修改憲法,制定了一系列單行民事法律和刑法、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奠定了社會主義法制的基礎。如果以鄧小平為核心的第二代領導集體的法制思想是基于處理“人治與法治關系”所作的事實判斷,那么,以江澤民為核心的第三代領導集體則明確了社會主義法治的治國方略的歷史定位。1989年9月26日,江澤民在中外記者招待會上說,我們絕不能以黨代政,也不能以黨代法,我們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針。1996年2月8日,江澤民在中央領導同志法制講座結束時發表重要講話指出:“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依法治國,是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們黨和政府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重要方針?!盵6]511黨的十五大政治報告明確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從根本上否定了人治,明確了法律至上原則。這是中國共產黨探索政治和諧方式的根本轉變,是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的重大變革。這種變革的意義直接體現在黨對國家領導和執政逐步走向制度化、科學化,這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巨大成果,為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開辟了新的道路。進入新世紀,以胡錦濤為總書記的中央領導集體提出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提高黨的建設的科學化水平,在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上又邁開了新的步伐。一是基層民主建設成績顯著,基層社會管理體制進一步健全,建立了以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和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為主要內容的基層民主自治體系。二是人民民主制度不斷健全,完善了人民代表的結構,群眾利益訴求的渠道進一步暢通。三是人權事業取得新進展,以憲法為依據,制定了一系列保障人權的法律,建立了較為完備的保障人權的法律制度。四是在建設民主政府方面成效顯著。中國政府在大力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政府職能轉變以及實行科學民主決策等方面的進步是明顯的。誠然,我國還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依然任重道遠,但只要大力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法制,社會主義政治和諧必將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鮮明標志。

二、高度集中的人治與政治和諧的矛盾

以權力高度集中為特點的人治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歷史環境,它是黨在探索社會主義建設過程中出現失誤所產生的一種國家治理模式。這種模式以群眾性政治運動為政治動員和政治整合的方式,通過權力高度集中的個人專制,不僅沒有達成政治主體與政治要素的和諧發展,反而導致了政治活動的非理性濫觴??梢?,人治不僅不是實現政治和諧的途徑和方式,反而與社會主義政治關系的和諧存在諸多的矛盾,是黨執政以來政治和諧關系探索的深刻教訓。

首先,權力高度集中的人治強調“權利本位”與政治和諧倡導的“人民本位”之間是矛盾的。我國是有兩千多年封建傳統的國家,對權力的推崇和官本位的社會心理在群眾中有著深刻的文化基礎,這種以獲取權力為追求目標的政治心態就成為了人治的內在反映。人治注重權力的使用而非合法性來源,在政治實踐中往往因權力本位而產生獨特的政治格局。這種權利本位思想形成的是一種對權力的依附,是對現代民主政治理念“人民本位”的排斥和否定,這也是官僚主義的深層來源??朔头婪豆倭胖髁x,必須倡導“人民本位”,要以人民利益為政治和諧的準繩,堅持情為民所系,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讓權力的工具性價值復歸,肯定人民的歷史主體地位。

其次,權力高度集中的人治中的“道德中心”原則與政治和諧的“法律至上”原則之間是對立的。中國古代社會的一個典型特征就是政治的高度倫理化,高度強調道德在政治統治中的獨特功能。如中國傳統文化經典 《大學》指出:“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國;欲治其國者,先齊其家;欲齊其家者,先修其身?!眰鹘y社會高度強調為政者“取人以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希望政治權力主體通過自我修養不斷提高道德覺悟而達到科學決策之客觀要求;同時,以“三綱五?!奔覈瑯嫷膫惱眢w系維護政治體系的穩定與運行。這種以“道德為中心”的人治模式希望通過政治權力主體的自省和自律達到實現“太平盛世”的目的,無疑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缺乏一種客觀的約束力量,權力的過分擴張導致的是政治體系的崩潰而非和諧狀態。政治系統的和諧運行內在要求“法律至上”,與道德的軟約束相比,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更多體現出強制性。只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理順社會權力關系,消除現實生活中形形色色的“人大于法”“權大于法”等特權現象。

再次,權力高度集中的人治強調的“等級意識”與政治和諧倡導的“平等觀念”是對立的。中國的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人治的實現及其“合法性”的獲得主要歸功于德治和禮治的實踐。儒家的“禮”是分尊卑、貴賤的。儒家的人尊地卑、陰陽五行,其目的不外乎是要說明等級制度的永恒性和合理性?!靶滩簧洗蠓?,禮不下庶人”,實際上成了一條不成文的規定,可以說,等級意識是人治得以實現的心理基礎,它不僅滲入到了中國傳統社會的階層、集團、家庭、行業之中,而且內化為臣民人格的一部分,規范著人們的行為。社會主義法治倡導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要求對合法權利的保護和對違法行為的懲處援用同一的法律標準,它是基于政治和諧社會中人與人之間平等關系而產生的一種新的法意識。

三、民主法制的政治和諧功能

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是相輔相成、辨證統一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實踐中的關聯體,民主是法制的基礎與前提,法制是實現民主的保證與條件。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不僅是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應有之義,而且也是為實現黨與人民群眾以及執政黨與參政黨、中央與地方、各階層之間、各民族之間等關系的和諧奠定政治基礎和提供法理支持。

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對理順黨政關系、突破政治體制改革的瓶頸,實現黨與政府關系的和諧具有關鍵的推動作用。黨與政府的關系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關鍵突破口,也是實現政治和諧的重要基礎。建國之后,黨沿襲革命戰爭年代高度集中的一元化領導體制,與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相呼應,形成了高度集中的政治體制。這種體制在建國初期醫治戰爭創傷,恢復國民經濟,發揮了重要作用。1957年,毛澤東曾設想在農村建立政社合一的社會管理體制,他說:“我們的方向,應該逐步地有次序地把工(工業)、農(農業)、商(交換)、學(文化教育)、兵(民兵,即全民武裝)組成為一個大公社,從而構成為我國社會的基本單元”[7]519。隨著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的建立,黨逐步形成了高度組織化社會化的全能式政黨,繼續沿用革命時期至上而下的高度集權的領導方式和組織形式,把革命黨原有的集政治、行政、司法、軍事、文化、思想為一體的功能全部轉移到了執政黨身上,形成了一套以黨代政和政企不分的高度集權的僵化體制,執政黨功能的負荷太重,而其他社會組織和經濟組織卻不能正常發展和發揮作用。在這種超大的權力籠罩之下,一切社會資源都由單一的組織按照單一的意志進行調配,制約和壓抑了經濟社會發展的動力和活力。這種體制最大的弊端就是以黨代政、黨政不分,本質上是黨權與政權關系的錯位與越位。1980年,鄧小平在《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講話中明確指出,要“著手解決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的問題”?!斑@樣做,有利于加強和改善中央的統一領導,有利于建立各級政府自上而下的強有力的工作系統,管好政府職權范圍的工作?!盵3]280要規范黨政關系,解決黨政不分問題,就必須實現黨執政的法制化、制度化,這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法制的根本任務所在。要通過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樹立法律和制度的權威,建立和健全各項法律制度,明確法律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實現黨由包攬一切、高度集權向總攬全局、協調各方轉變,由黨政不分、以黨代政向分工合作、協調規范轉變,由以黨的政策代替法律向依法執政轉變。

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對提高群眾的民主意識、擴大政治參與,實現國家與公民社會的良性、和諧互動能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民主意識的覺醒和有序的政治參與是社會和諧的參照系,而在我國封建專制傳統濃厚的政治境域下,民主意識淡薄。建國后,在黨的領導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取得了明顯成效,但一度受階級斗爭錯誤思潮的干擾,特別是文革中遭受重大挫折。歷史經驗表明:在國家力量無限延伸的政治社會中,必然以公民民主權利的讓渡為前提,這種不對稱的權力失衡狀態導致的絕對是政治秩序的紊亂。以大鳴、大放、大字報、大辯論為表現形式的大民主,否定了集中指導,否定了紀律?!懊總€人應當自由地決定自己的行動”,“不受限制地表達自己的意愿”,“踢開黨委鬧革命”,“就是要無法無天”等,是這種“大民主”的典型口號。鄧小平曾尖銳地指出,它是“不要社會主義法制的民主,不要黨的領導的民主,不要紀律和秩序的民主,決不是社會主義民主”。在社會主義制度下,解決人民內部矛盾,須在安定團結的前提下,有領導、有步驟、有秩序地進行經濟和政治改革,建立和健全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通過正常的民主程序。鄧小平強調: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現代化,民主沒有法制來保障也是空頭支票。因此,民主制度化、法制化尤為必要。要通過充實民主內涵,嚴格民主程序,特別是加強立法、選舉中的民主制度關懷,激發廣大人民群眾的政治參與熱情,充分發揮政治主人翁的作用。同時,要不斷健全我國的法律體系,加強法制教育,培育法制精神,確立憲法和法律權威,堅持國家運行和公民社會的活動保持在法律的框架內,為實現國家和公民社會的良性互動提供堅實的政治基礎和法律保障。

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對妥善協調社會轉型期的利益矛盾,實現社會各階層的和諧具有重要的意義。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階段,伴隨著從傳統農業社會向現代工業社會、計劃經濟時代向市場經濟時代的全面轉型,利益主體日益分化,利益矛盾日益突出,成為當前政治和諧的顯性制約因素。國家統計局的數據顯示,城鄉居民收入比從1978 年的 2.36∶1,擴大到 2013 年的 3.32∶1;東西部地區城鎮和農村收入差距也較大,2013年浙江、貴州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別為37 851元、18 700元。不同職業、不同群體之間的收入也存在明顯差距。2013年公布的城鎮非私營企業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統計顯示,非私營單位的平均工資遠高于私營企業,其中金融業收入最高,是農、林、牧、漁業收入的4倍還多。高收入階層的財富增長較快,而我國的絕對貧困人口超過4 000萬,低收入群體還有2.7億人。自2003年以來,反映貧富差距的基尼系數一直維持在0.47左右,已經超過國際警戒線,凸顯了扭轉貧富差距問題的現實緊迫性,也暴露了社會分配體制存在的問題,亟需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過程中實現分配體制的重構,以體現社會公平正義。社會矛盾集中表現為利益群體由于利益差別引發的矛盾和沖突。我國現階段進入了矛盾多發期,近年來每年因各種社會矛盾而發生的群體性事件達數萬起,而黨群關系、官民關系的矛盾也日益凸顯。處理當前的利益矛盾,一方面要在民主理念之下建立和健全利益表達、利益綜合、利益處理機制;另一方面,要加強民主法制建設,把加強立法與嚴格執法統一起來,將利益矛盾的社會控制機制保持在法律規范內。

[1]毛澤東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2]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研究室.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四十年[M].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

[3]鄧小平文選: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4]鄧小平文選:第 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5]彭真文選[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6]江澤民文選:第 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7]薄一波.若干重大決策與事件的回顧(下)[M].北京:中共黨史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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