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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視野下在押人員權利體系探究
——以看守所在押人員為研究對象①

2014-04-09 01:09張旭昌
淮南師范學院學報 2014年4期
關鍵詞:在押人員看守所人權

張旭昌

(蚌山區人民 檢察院,安徽 蚌埠 233300)

人權視野下在押人員權利體系探究
——以看守所在押人員為研究對象①

張旭昌

(蚌山區人民 檢察院,安徽 蚌埠 233300)

2004年我國人權入憲以來,公民對權利的訴求得到極大聲張,公權力對此也給與了愈來愈多的尊重與保障??词厮谘喝藛T的權利要求也屬于我國公民權利體系的一部分,但是囿于看守所與外界的部分隔絕性以及在押人員身份的特殊性,其權利狀況一直鮮為外界所知曉。從基本人權以及訴訟文明角度入手,重點研討在押人員的法定權利內容,希望為我國當下在押人員權利研究提供有益的借鑒。

在押人員;人權;訴訟文明;權利體系

當今是一個追求權利的時代,人們孜孜以求地探尋追求著各項權利。這種努力也得到國家的認可和支持,標志性事件是2004年“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條文寫入我國《憲法》。2012年,黨的十八大報告又提出要使“人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應該說,近年來隨著學者們對公民權利的研究與梳理,我國公民權利的外延得到極大延伸。但是,作為公民權利體系中的在押人員的權利享有、行使狀況卻鮮為外界所知。自從2009年云南看守所在押人員“躲貓貓”等非正常死亡事件曝光以后,該特定群體的權利保障問題日益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

一、在押人員權利享有的證成

(一)基本人權的要求

人權是指作為人應當享有的權利。②張文顯:《法哲學范疇研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401頁。英國學者利厄·萊文指出,具體來說“人權的概念有兩個基本的意義。人權的第一種意義是由于人作為人而享有與生俱來的不可剝奪的權利。它是來自每個人的人性中所具備的道德權利(moral rights),并且它的目的是保障每一個人的尊嚴。人權的第二種意義是法律權利(legal rights),它是根據社會——既包括國內社會,也包括國際社會——法律產生過程而制定的。這種權利的基礎是得到被統治者(即權利的主體)承認,而不是作為第一種意義之基礎的與生俱來的法則?!雹踇英]利厄·萊文:《人權:問題與答案》,香港:商務印書館,1990年,第179頁。

在押人員作為人類社會的一員,有權擁有相應的權利。正如美國學者貝思·辛格所言,“所有人都有某種最基本的作為人的權利……我們都有某些自然的或道德的權利。換言之,這些權利直接屬于作為人的所有人,它們并不是由法律和社會制度所產生的。這些權利之所以是超社會的,并不是在它們不能得到法律力量支持或其他的社會認可的意義上的,而是即便沒有這種支持,它們仍然是每個人具有的權利意義上的權利?!雹賉美]貝思·J·辛格:《實用主義、權利和民主》,王守昌等譯,上海:譯文出版社,2001年,第11頁。在押人員只是由于涉嫌觸犯刑事法律而被限制人身自由,這是對他們自由權的一種合法剝奪,但此處的剝奪不影響他們對其它權利的享有。從某種層面上看,作為違反刑法的在押人員和違法合同法或侵權法的主體是相似的,即都是受到國家法律否定性評價的行為主體,這種部分權利受損狀態不能否定人與人之間基本的平等性。在押人員本質上也是公民,與普通公民一樣具有同等的人格和人性尊嚴。正如學者白彥所言,“權利對所有人都是神圣的,絕不因權利的主人是普通公民,還是罪犯。保護罪犯的權利和保護公民的權利一樣,都是法律的要求,都是法治的最高價值?!雹诮鸫ǎ骸蹲锓笝嗬睋p與救濟研究》,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24頁。因此,基于基本人權的要求,在押人員有權享有相應的權利。

(二)訴訟文明的要求

訴訟文明是指在訴訟進程中體現出的訴訟文化及其表現形式的總和,其參考標準主要有訴訟理念、訴訟制度的文明程度以及在押人員的權利保障情況等。

我國傳統文化強調禮法合一,法律道德化特征突出。法律道德化的結果之一就是法律評價和道德評價合二為一,由此直接造成服刑人員的人格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因為使用道德規范體系來評價而被歧視、否認。③馮一文:《中國服刑人員權利保障研究——以聯合國服刑人員待遇標準為參照》,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123頁。在古代社會,違反法律的人在受刑律處罰時也同時遭受著人們道德上的譴責。即使到了今天,這種傳統文化的影響依然存在,“在公眾傳統觀念里犯人都是壞人、惡人,從原始的情感上對犯人的態度就是鄙薄他、憎恨他,甚至以打壓他、消滅他為快事?!雹茏蟮呛溃骸锻敢暼宋年P懷下的新理念——對監獄工作幾個基本概念的認識》,《河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04年第3期,第20頁。而由于在押人員與服刑人員一樣被限制在特定場所內,群眾大多不了解其中差異而等同視之。加之法律長期以來對在押人員權利保障不足,使其成為名副其實的權利“弱勢群體”。

訴訟文明體現著一國的法治文明程度,“考察一個國家、一個社會人權保障的狀況,人們不是去看高層人士的人權如何,而是恰恰相反,人們要去考察處在社會底層的群體、弱勢群體的人權得到保障了,整個社會的人權水平就提高了?!雹輳埦В骸蛾P于罪犯人權問題的訪談——訪全國著名人權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校長徐顯明》,《犯罪與改造研究》2004年第1期,第45頁。在押人員作為一種權利貧困的弱勢群體,由于自由的限制而極少與外界有充分的溝通與交流,其弱勢更甚。因此,在某種程度上,在押人員的權利保障狀況就成為一個國家法治、人權水平的晴雨表、風向標。正如英國前首相丘吉爾所言,“社會民眾對于犯罪與犯罪人處遇之態度,乃為對任何國度文明最佳之試金石?!雹蘖置瘶s,楊士?。骸斗缸锍C正原理與實務》,臺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7年,第47頁。隨著2004年人權入憲,我國法治化進程顯著加快,對保障在押人員權利也提出了更為迫切的要求。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則為我國訴訟文明的不斷推進提供了至關重要的制度保障?;诜ㄖ未蟓h境及訴訟文明的需要,在押人員權利保障建設就顯得尤為重要。

二、在押人員的權利特點

由于在押人員處于刑事訴訟進行中,特定的法律身份和人身狀態決定其權利與普通公民享有的權利是不一致的。具體來說,有以下幾個特征。

(一)權利的缺損性

權利的缺損性即權利的不完整性,包括權利內容的缺損和權利行使的缺損。權利內容的缺損是指在押人員由于處于刑事訴訟中并被羈押于看守所內,無法同正常人一樣享有所有的權利,最為典型的就是自由權受到嚴格限制。權利行使的缺損是指即使法律沒有明確剝奪在押人員的某項權利,但該項權利也難以充分行使的情況。正是基于自由權受到了嚴格限制,以此為基礎的其它權利在行使中涉及行動自由部分都會被自動“過濾”而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如在押人員在行使受教育權時,無法像正常人一樣自由出入學校、圖書館等機構尋求教育資源。權利缺損狀態將一直貫穿于在押人員的訴訟始終。

(二)權利內部的層次性

在押人員權利內容繁多,但這些權利對于在押人員不是同等重要而是存在一定的優先順序。由于在押人員訴訟狀態的不確定性,其既有可能存在《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情形而從根本上脫離刑事訴訟程序,完全恢復人身自由,也有可能因羈押必要性不足而改變強制措施,還有可能繼續處于看守所內直至訴訟終結。因此權利體系中最上層或者最重要的當屬辯護權、申請回避權等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權利。其次是享有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利和應對司法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人身權利等而享有的控告、檢舉的權利等,最后為選舉權、通信權等其它權利。

實踐中,隨著司法機關貫徹落實修改后刑事訴訟法力度的不斷加大,特別是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對刑事案件的“把關”越來越嚴格,在押人員脫離刑事訴訟程序的可能性也愈來愈大。如偵查機關采用了刑訊逼供手段獲取了關鍵的犯罪嫌疑人的認罪供述,即使該案進入了審判階段,被告人也可據此提出控告和相應的辯護,從而出現無罪釋放的情況。因此,正是因為訴訟權利之于在押人員的重要意義,我們認為其是在押人員權利體系中最為重要的權利部分。

相異于訴訟權利是在押人員處于刑事訴訟進程這一特殊程序中而享有的權利,人身權利是所有人都應該享有的一種基本權利的集成,是一種不可克減的權利。而在押人員對侵犯其權利的行為享有的控告、申訴權利則是在押人員權利聲張的必然結果,因而兩種權利都具有重要意義。此外,基于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在押人員也具有如選舉權、勞動權等政治及社會權利,但較之訴訟權利和人身權利,該部分權利僅具有一般重要地位。

(三)權利淵源的多樣性

在我國,在押人員的權利內容不是規定在某一部法律內,而是散見于各個不同效力層次的法律規范之中,如在押人員的訴訟權利主要由《刑事訴訟法》予以規定;在押人員的人身權利、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則由《憲法》、《看守所條例》、《看守所執法細則》等進行了詳細規定。這些規范共同構成了一個全方位、多層次的在押人員權利保障的法律體系。

三、在押人員的權利體系

(一)訴訟權利

訴訟權利是指公民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所擁有的法律規定的權利。①陳衛東,郝英鐘:《被告人訴訟權利與程序救濟論綱——基于國際標準的分析》,《中外法學》1993年第3期,第78頁。如前所述,訴訟權利是在押人員權利體系中最為重要的權利內容。在押人員與國家權力在刑事訴訟中處于對立的兩極,因而權利容易受到來自權力的非法侵犯,如存在對在押人員的非法羈押和超期羈押現象。如此控、辯形成一種必然的不對等關系。而要使失衡的機構恢復到起始的平衡,或者讓過度傾斜的天平離水平線更近,則必須客觀地保證犯罪嫌疑人具有更強的防御能力。②Peter Gillies,The Law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The Law Book Company Limited Vol5,1993,pp.324-325.此為法律設定訴訟權利的主要意義。依照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在押人員訴訟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使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2、對審判、檢察、偵查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人身侮辱以及濫用對人、對物的強制措施等訴訟違法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3、申請回避的權利;

4、自行辯護或委托辯護人的權利;

5、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

6、與辯護律師會見和通信的權利;

7、申請變更或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8、犯罪嫌疑人有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提問的權利;

9、核對訊問筆錄和要求書寫親筆供詞的權利;

10、知道用作證據以及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的權利;

11、對知道案件偵查終結移送情況的權利。

(二)人身權利

人身權,是指與人身不可分離而又沒有直接經濟內容的權利。③《辭?!?,上海:辭書出版社,2000年,第370頁。人身權是自然人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自然人可能因為某種法定原因喪失某種財產權利或政治權利,但不可能喪失基本的人身權利。在押人員在看守所內由于其弱勢地位,人身權利難免遭受管教人員或其他在押人員的侵害,云南看守所“躲貓貓”事件就是明證?;谌松頇嗟幕拘院徒^對性,在押人員人身權利的淵源大多來自我國憲法直接規定,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看守所條例等也對部分權利作了規定。

1、生命權、健康權

我國《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生命權主要是指公民的基本生存權利,非經國家依法剝奪,任何機關、團體、個人都無權侵犯。健康權則指為自然人享有保持生理機能正常及其健康狀況不受侵犯的權利。在押人員雖被羈押而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依然享有生命權和獲得維護其健康所必需的物質保證的權利。因此,其繼續生存的權利和條件必須依法予以保護??词厮鶓獮樵谘喝藛T的衣、食、住等生活條件和醫療衛生設施及藥品供應等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

2、人格尊嚴權

我國《憲法》第38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使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或誣告陷害?!豆駲嗬驼螜嗬麌H公約》第10條也規定:所有被剝奪自由的人應給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嚴的待遇?!比烁褡饑罊嗉匆馕吨彩蔷邆淙说奶卣鞯纳?,社會都應尊重他作為目的的個體的存在,應當將其本身當做目標來考量,而他的尊嚴也正存在于此。①蔡維音:《德國基本法第一條“人性尊嚴”規定值探討》,《憲政時代》1992年第1期,第38頁。人格尊嚴權對于在押人員甚至是一種至關重要的權利,因為其它任何權利背后都隱含著對人的尊嚴的尊重與維護。

(三)政治權利

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管理國家以及在政治上表達個人見解和意見的權利。②許崇德:《中華法學大辭典·憲法學卷》,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1995年,第788頁。政治權利是人類進入社會化以后逐漸形成并完善的政治上的訴求,現代國家通過憲政制度的具體設計使得人民主權這一民主憲政的首要的與核心的原則具體化,政治權利被確認為公民的基本權利。③李琦:《公民政治權利研究》,《政治學研究》1997年第3期,第76頁。我國公民的政治權利主要存在于憲法、選舉法和刑法等法律之中。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憲法》第34條和《選舉法》第3條規定了我國公民的選舉權利和權利限制情形。但毋庸置疑,凡是未被剝奪或停止正當權利的在押人員都享有參加選舉的權利。在押人員人身自由雖受限制,但如果其選舉權未遭明確剝奪,則有權與普通公民一樣行使該項權利。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縣以下人民代表大會直接選舉若干規定》第5條有明確規定:下列人員準予行使選舉權利……(二)被羈押,正在接受偵查、起訴、審判,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沒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都可以行使選舉權?!犊词厮鶙l例》第44條也規定:對于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沒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的被羈押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準予參加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2、其它政治權利

關于政治權利的規定,各國在刑事立法中都有相似規定,如英國、法國、意大利等國家的《刑法典》中都有關于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或者剝奪擔任公職的資格的刑罰,通常直接以其所剝奪的內容命名,如稱之為剝奪公職或剝奪選舉和被選舉權(也有的國家將其命名為“褫奪公權”)。按照《憲法》第34條和《刑法》第54條之規定,除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外,我國公民享有的政治權利還包括了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由此可見我國有關政治權利的內容則較為廣泛,且政治評價的色彩過于濃重,同時還對經濟人格進行了否定。這些規定共同構成了我國獨特的政治權利規范體系。

(四)社會經濟文化權利

社會經濟文化權利一般指個人作為社會勞動參與者參與社會經濟文化生活方面的權利,包括勞動權、休息權、物質幫助權、退休權、受教育權五項。社會經濟文化權利是一國公民從社會獲得基本生活條件、充分發展個體生產和生活能力的保障、良好地發育個體精神任何和社會人格的權利。它是公民所享有的維持其生存和健康發展以及進行正常的社會交往方面的權利,其宗旨在于保障個體公民在物質生活、社會生活和文化生活方面的基本需要,使個人知識、道德與身體得到良好的發展,進而使他們能夠更平等和更充分地享受公民的自由和政治權利。①金川:《罪犯權利缺損與救濟研究》,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208頁。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社會經濟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財產權

財產,是屬于某人所有的具有金錢價值的物質的總稱。財產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其與生命權、自由權一起并稱為公民的三大基本權利。財產權在英美法系被稱為財產所有權,我國有關法律也采用了類似的稱謂,《民法通則》第71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一般認為,財產權又可分為所有權、知識產權和繼承權。在押人員的財產權如同其它法定權利,非經法律明文規定不被剝奪。在押人員本人的財產以及其家屬通過合法途徑轉交給在押人員的財物都應依法受到尊重與合法對待。

2、勞動權和休息權

勞動權是指公民享有的勞動就業權利和取得與其勞動相適應的勞動報酬和其它勞動收入的權利。休息權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為了保護其身體健康,提高勞動效率,根據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所享有的休息、休假和休養的權利。

勞動權是人權的重要內容之一,既是公民賴以生存的基礎,也是行使其它權利的物質上的前提。我國《看守所條例》第33、34條規定了在押人員有進行適當勞動以及獲得勞動收入的權利。在保障在押人員勞動權的同時還應保障其休息權。由于我國長期普遍存在著在押人員超時、超強度勞動現象,實踐中應側重對在押人員休息權的保障,避免勞動權成為在押人員的“負權利”。

3、受教育權

公民接受教育是憲法規定的一項基本權利。接受教育,對在押人員自我改造、提升文化素養具有重要意義,同時還可增強其重新融入社會的能力,減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因此世界各國大多都規定了對在押人員或服刑人員提供教育的權利。一些西方國家的監獄還對參加學習的服刑人員提供各種獎勵,如意大利《監獄法執行細則》第43條規定,對于參加職業培訓者,按照部頒命令確定的比例發給計時津貼。學習課程也可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在這種情況下,參加學習的服刑人員和被收容人員按照實際勞動時間領取酬金,并按照實際學習時間領取前款規定的津貼。②吳宗憲:《當代西方監獄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661頁。我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40、41、42條也較為細致地規定了看守所對在押人員進行教育的內容。

Exploration of the right system of detainees in view of human rights——Taking the detention center inmates as the research objects

ZHANG Xuchang

Since 2004 when China's human rights were written into the constitution,citizens'appeals for rights have received much attention,and public power are giving more and more respect and protection. The detention center inmates'claims for rights should also belong to the system of citizen right.However, due to the particularity of the detainees and the partially physical isolation,the situation of their rights is little known to the public.This paper begins with the basic human rights and litigation civilization,focuses on the rights bestowed upon the detainees,hoping to provide some useful reference for the study of the rights of the detainees.

detainees;human rights;litigation civilization;the system of rights

D922.1

A

1009-9530(2014)04-0013-05

2013-12-13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課題成果(AJ201308)

張旭昌(1984-),男,蚌山區人民檢察院助理檢察員,法學碩士,主要研究方向為法學理論。①在押人員主要有監獄在押人員和看守所在押人員。監獄在押人員又稱服刑人員,為各類已決犯;看守所在押人員則主要為被拘留、逮捕等正處于刑事訴訟階段而被羈押的人員,也包含少數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余刑在三個月以下的罪犯。本文將以正處于刑事訴訟階段的在押人員為研究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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