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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全面審計質量控制若干關鍵問題的思考

2014-04-29 18:07張楷
2014年1期
關鍵詞:全面關鍵問題審計

張楷

摘要:審計質量控制是對審計工作質量進行全面、連續的控制,是在審計工作中保持審計質量規定性的一種方式。影響審計質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外因也有內因,外因通常是指被審計單位的內控制度、管理水平以及職工素質等,是不可控制的。內因一般包括審計人員的素質、審計法規與審計程序等,這些都是可控的。本文筆者分析和探討了審計質量控制的一些關鍵問題。

關鍵詞:全面;審計;質量控制;關鍵問題;思考

所謂審計質量,是指審計工作的過程和結果的好壞程度。從廣義上看,它就是審計工作的整體質量,包括在管理上和業務上的工作;狹義地說,具體是指審計項目的質量,諸如選項工作、立項工作以及準備工作等的效果優劣。近年來,審計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整體來看,我國各級審計機關的各項審計業務操作更加規范,審計質量也在持續提高。但是我們也不能盲目樂觀,還應當看到審計質量仍存在一些問題。所以需要繼續努力,全面推進審計質量控制工作,爭取能夠把審計質量與風險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

一、審計報告須如實

審計報告是對審計任務完成情況及其結果所做的總結,它可以表明審計工作的質量并明確審計人員的審計責任。因此,審計報告可以起到一個證明的作用。審計質量歸根結底都體現在審計報告之中,所以必須加強對審計報告的質量控制。在審計報告的質量控制中要始終堅持“如實”這一大的方向和原則。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列示問題的證據。在日常審計工作中,很多人習慣性地把審核審計報告環節當成一種形式、一種任務來做,形成“就報告論報告”的模式,把重點放在了列示問題的描述與表達上,卻忽略了最本質的問題揭示以及列示問題的證據方面,過分依賴審計組的工作,不善于把列示出的證據與報告中的問題對照起來比較,沒有抓住重點,致使這些證據失去真實性。

(二)發現問題的反映。在審計報告中,經常忽視對其中所發現問題的反映,只寫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我們知道,若審計報告不審核全部審計工作的底稿以及列示出的證據,就可能導致在審計報告中得不到真實確切的反映。

(三)審計方案的執行。在實際工作中,經常出現審計過程、審計結果和審計方案脫節的現象。盡管有審計方案,但在實施過程中因為受各種因素的影響,造成“想審什么就審什么”,或者“能審到什么就是什么”的渙散局面??上攵?,審計的質量就沒有保障可言的。

(四)審計問題的處理。在現實中,部分審計工作人員為了省事、避免得罪人,就把某些該作處理或處罰的問題寫在審計報告中而不去解決和執行,有些甚至直接送回被審計單位自行處理。筆者認為,這種做法是“不如實”的體現,也可以說這屬于行政不作為,顯得整個審計工作毫無意義可言。

二、審計實施須嚴謹

審計實施過程的控制對全面審計質量控制來說也至關重要,“嚴謹”是審計實施必須遵守的原則。

(一)審計承諾要幾經反復。顧名思義,審計承諾就是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或者審計機構做出的一種書面承諾,屬于被審計單位的一種責任。通常情況下,審計初期主要是綜合性承諾,包括所有業務及經營管理活動都是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的、會計核算是按照《會計法》和《會計準則》進行的、內部控制是健全有效的等承諾事項。諸種承諾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為更好地開展審計工作。在審計中期,被審計單位或企業有時也需要做出單項承諾,單項承諾是審計取證的重要內容,可能會幾經重復。在審計后期階段,最終綜合性承諾也是被審計單位和企業必不可少的,它的主要目的是區分審計與被審計之間的責任。事實上,從審計初期到后期的整個過程中,被審計單位所作的各種承諾都要幾經反復。

(二)審計證據要足夠充分。在審計實施過程中,可以嘗試把審計報告上所列的問題與相關的審計證據對照起來看,很容易發現有的證據十分牽強,不夠充分,這是絕不允許的。審計實施過程是圍繞審計目標與內容進行的證據加工過程,要注意必須對這些證據進行核實、加以鑒定,看它到底能不能成為證據,到底具有多少可靠性和充分性,以達到證明的目的,從而最終獲取有力的審計證據,以促進審計結論的形成。

(三)審計程序要符合規定。審計過程必須在我國法律法規的要求與規定下開展,否則就有可能達不到預期的目標和效果。譬如,在審計前應當給被審計單位送達一份書面的《審計通知書》;在實物資產的監盤過程中,必須有被審計單位的人員在場才可以進行;在搜集審計證據時,不能采取強制性的手段等等,這些都是審計必須遵守的程序。

三、審計方案須具體。

首先,審計實施方案必須具體,具有可操作性。要對審計的事項、內容、方法、時間、審計人員等進行一個詳細且明確的安排和規劃。任何審計工作人員,包括經驗豐富的老手和從未實踐過的新手,都可以照這個流程進行操作。

其次,審計方案是審計機關與審計組達成一致的合同。依照相關規定,審計方案應當由審計組來負責制定,經審計機關的領導人或者負責人批準后方可施行。審計組在制定方案時必須具體、形象且具有可操作性,必須依照之前批準的方案進行審計工作,不然就可以認定違約。

最后,審計實施方案應當建立在調查了解的基礎上。在制定審計方案之前要詳細地調查和了解,對老項目和新項目必須區別對待,不能盲目地“一刀切”,敷衍了事。

四、審計資源須配置

第一,審計機關必須配備專業素質較高的審計人員。因為從某種意義上講,審計質量的好壞是由審計人員的審計水平決定的。這就要求審計組必須建立一支高素質的人才隊伍,優化人才結構。就審計工作而言,最重要的是必須具備審計相關工作的勝任能力,還有一定的理論基礎知識和經驗。

第二,審計的計劃、實施和執行職能應適當地分離開來。在整個審計過程中,可以由同一審計組的工作人員來操作,也可以交由多個組去完成。在實際工作中,為了保護審計質量不受影響,便于及時發現并糾正前面環節的錯誤,可以將審計計劃、審計實施以及審計執行等分離開,這樣可以達到相互制約的目的,還能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應有安排專門從事非審計一線的信息研究工作人員??梢钥紤]在審計業務部門分設一個信息研究部門,這是信息化時代的一種客觀需要。要讓部分審計人員專門從事對網絡信息的收集、加工與研究等非一線的審計工作,這也是控制審計質量的一種有效方式。

五、結語

審計質量是審計的生命。全面審計質量控制是一個系統性的大工程,不僅要有強大的理論支撐與技術支持,還需要審計機關和審計工作人員的配合。筆者相信,只要能夠較好地掌握審計質量控制的關鍵問題,就能全面提高審計質量。(作者單位: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審計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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