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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德國民訴法關于既判力的若干規定

2014-04-29 08:25霍亦坤
2014年1期

霍亦坤

摘要:本文通過分析德國民訴法實質既判力的目的,以及達到目的的途徑和實質既判力的作用等。對于既判力的三種界限(范圍),即既判力的客體界限、主體界限和時間界限。最后得出形成判決的形成力與實質既判力的區分和差異。

關鍵詞:實質既判力、既判力的界限、形成力

一、實質既判力

1、實質既判力的目的。判決的外在確定力就是形式既判力不能夠最終結束雙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的爭議。該判決有可能在第二個直接或間接同樣具有訴訟標的地訴訟當中不被注意,可能造成同一案件現在的裁判可能與過去不相同,這可能會違反了正義和法律的安定性。實質既判力于是保證裁判在結束后訴訟的內在確定力,從而保證程序的法治國家的特性。

2、就達到目的的途徑,存在著實體理論和訴訟理論的對抗。實體理論將實質既判力歸因于實體法效力。無論判決是否與訴訟程序之外的實體權利狀態相一致,都有拘束當事人和法院的效力。即使判決錯誤,產生了既判內容與既存的實體權利相矛盾的情形,判決依然具有既判力,判決在當事人之間創設了新的權利義務關系。該理論的重大缺陷在于使既判力影響到第三人,依該理論判決變成了形成判決,承認判決的既判力具有絕對的效力。

3、訴訟理論則認為判決沒有改變實體權利狀態,它只是確定了所存在的權利狀況,受發生既判力的確認約束的只是未來訴訟的法官。雙方當事人在訴訟外不受實體既判力的影響。訴訟理論為人們接受的理由在于:(1)實體觀點在確認所有絕對權利如財產權或繼承權上失靈。(2)訴訟判決的既判力依實體理論得不到論證。(3)實體觀點的出發點是不正確的判決。訴訟觀點無須區分且以正確判決為出發點。(4)判決從表面上觀察“塑造”或“具體化”了權利狀態,也應拒絕實體觀點。

4、既判力的作用,即第二個訴訟的法官應怎樣受拘束的問題,在訴訟理論中有不同的觀點。(1)如果第一個訴訟和第二個訴訟的訴訟標的相同,則應禁止法院作出不同的裁判。但通常情況下新訴因缺少權利保護利益(非因既判力)應被視為不合法被駁回。在訴訟標的相同時,實質既判力是導致訴被駁回的消極訴訟要件。(2)如果發生既判力的裁判對新訴訟只具有先決性,則現在所主張的請求權存在或不存在依賴于前面發生既判力的確認,法院在做新裁判時受其約束。實質既判力應依職權對之注意。

5、實質既判力的效力是所有后來的涉及已發生既判力地確認了的各個爭點的陳述被排除。發生既判力的判決拘束以后的民事訴訟中的法官和之后進行的強制執行中的法官。非訟事務的法院只有當其應只在訴訟當事人之間進行裁判時才受拘束。首先起決定作用的是國家間的協議,無國家協議的依照德國民訴法承認,即如果不存在法律上的拒絕理由,則外國判決無須特別“承認宣布”也在德國生效。審查判決的步驟:首先應確認是否根本存在法院判決;其次審查所涉國的法院是否有國際管轄權,以及是否確實存在對等;此外,判決不允許與德國法的主要原則,特別是基本法不一致。

6、大陸法系中特別是德國的民事訴訟學者基本上已經達成了共識,既判力的概念定位為終局判決所裁判地訴訟標的對當事人以及法院的強制性的通用力。日本著名的訴訟法學的大家,竹下守夫、兼子一在他們的著作中下了比較經典的定義“訴訟是依據國家的審判權而作出公權性的法律判斷,是用以解決當事人之間糾紛為目的,而且日本民訴法的終局判決正是這樣判斷。故一旦終局判決會使它在訴訟程序當中失去了以聲明不服方法被撤銷的可能性從而被確定的,就會成為最終解決糾紛的判斷。同時,法院作為國家機關當然也應當尊重國家自己所作出地判斷,應該以判斷為基礎衡量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這種確定的判決所表示判斷不管是對當事人還是對于法院都有強制性的通用力,不能進行違反它的主張或判斷的效果即是既判力?!彼栽谖覈袷略V訟界的通說的理論上認為,既判力是指法作出的生效判決關于訴訟標的地判斷所具有地通用力或確定力。

二、既判力的界限

1、既判力的客體界限,德國民訴法中判決只在請求權被裁判的范圍內發生既判力。針對其中的“請求權”分析了兩種情況的問題:一是爭訟的反面與訴之請求權(訴訟標的)的關系及既判力問題,二是部分之訴請求權情況下剩余權利的對待問題,對此既判力的范圍存在爭議。江偉主編的《民事訴訟法》書中對部分請求與既判力的客觀范圍這一問題介紹了兩種對立的觀點,肯定說和否定說。否定說又可細分為三種觀點,第一種,當事人明確指出請求的只是債權的其中一部分時,允許對余額再提起訴訟,沒有對部分債權請求明示,不得就剩余部分再提起訴訟,即使客觀上只是全部債權的一部分。第二種,盡管也否定一部分請求的可訴性,但在具體處理上,要區分原告提出部分請求時,在訴訟中是勝訴還是敗訴。勝訴的,對余額請求可以再行訴訟,敗訴時不能夠再訴。第三種,不分情形全面否定福分請求再訴。因為再訴會給被告造成不必要的訴累,同時也導致法院審理的不經濟和非效率化。

因而通過對“既判力標的”的客體界限得出的后果有:(1)既判力不包括事實確認,即使事實確認包含在判決理由中并作為裁判的基礎;(2)如果發生既判力地確認或否認的法律后果取決于先決的權利和法律關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則該先決的權利和法律關系不參與既判力;(3)被告的需主張的抗辯和不需主張的抗辯不參與既判力,但抵消抗辯例外;(4)作為裁判理由的抽象法規不參與既判力。

2、既判力的主體界限指:確定判決對哪些主體產生既判力,一般來說既判力至及于當事人,即既判力原則上只為和針對雙方當事人發生效力。擴張情形主要有:既判力擴張到訴訟系屬發生后成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繼受人或直接占有系爭物以致于雙方當事人或其權利繼承人成為間接占有人的人。另外存在先順位繼承人對后順位繼承人的擴張,及遺囑執行人到繼承人的擴張。還有在職務當事人情況下,存在職務當事人和被管理的財產所有人的擴張。但對于只有權力狀況對其他人如同對訴訟當事人一樣的情況,原則上不存在擴張到該其他人。例外是對主債務人的債務被發生判決的否定,既判力擴張到保證人。

3、既判力的時間界限指:發生既判力的判決建立在雙方當事人的至遲至最后一次言詞辯論結束前還可以變更和補充的事實陳述基礎上,因而所有的,能在此時此刻的之前而被提出的事實在第二個訴訟當中可能因為既判力導致失權,但是所有的在此之后對已確認地法律后果的變更可以不受既判力的觸及。既判力的時間界限在反復給付(包括預測范圍內的未來的給付)中較通常情形更廣泛。

三、形成判決的實質既判力與形成力的區分及差異。

(1)德國民訴法在實質既判力擁具有宣言式的作用,被宣告的發生具有既判力的法律后果由法院的判決確認,并不是創造;形成力的表現通過裁判地方式從而改變目前法律通過判決新的權利狀況而構建。(2)兩者在效力都有區別,發出的給付判決或者確認判決的法院對當前的狀況作出了確定,發出形成判決的法院應當為未來作出命令。(3)在概念上,確認與形成兩者相互排斥。(4)實質既判力限制在雙方的當事人和其他的權利繼受人上,而形成力的發生可以針對任何人。在對二者區別分析后,又提出的形成判決的既判力,只不過形成判決的實質既判力通常情況下無更大的實踐意義。

大陸法系國家特別是德國對既判力的研究已經比較全面深入,并發展成為一套專門的理論及既判力理論。既判力理論是民事訴訟法學最重要的理論之一,它包括既判力的含義、既判力理論與訴訟標的理論的關系、既判力與一事不再理、既判力的條件、既判力的功能、既判力的本質、既判力的范圍及擴張等內容。(作者單位:河南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 [德]奧特瑪.堯厄尼希著,周翠/譯,2003,法律出版社

[2] 《德國民法典》,鄭沖,賈紅梅/翻譯,2001,法制出版社

[3]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謝懷試/翻譯,2001,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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