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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可以當老板

2014-04-29 08:25劉紜韜
2014年1期
關鍵詞:注冊資本合理性

劉紜韜

摘要:注冊資本一直以來是成立公司的第一道門檻,2013年12月28日新修訂的《公司法》中取消了注冊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的限制,這一改變意味著:“人人都可以當老板”不再是一個夢。

關鍵詞: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創業帶就業;合理性

2013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公司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其中對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的限制修改,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

1.注冊資本發展和變遷

歷史上有關商鋪“注冊”字眼,最早出現在上海振華堂洋布公所于光緒年間訂立的公所規則中,其中關于如梭的規定這樣寫道:“凡同業愿入本公所者,須自具報名單一紙,將店號、住址、執事臺銜、同事人數詳細開載,蓋印送交本公所收執,并繳銀三十兩,以作注冊之費?!痹谶@份規則中,已經明確地出現了注冊的字眼,其注冊成立的規定,除了沒有資本額的注冊外,已經具有很濃厚的現代氣息了。1904年清政府頒行了《欽定大清商律》仿照西方制定了公司注冊流程,這一部法律沒有怎么適用清朝就覆滅了,但是其對北洋政府和國民政府制定公司律具有深刻影響。新中國成立后到改革開放,由于我國是計劃經濟體制,公司、企業都屬于國家,因此注冊公司無從談起。改革開放后,市場經濟有所發展。1988年6月2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規定了公司必須辦理注冊登記,并且不得超范圍經營,注冊資金不得少于法定的最低限額。這一規定使得注冊資本正式登上了歷史的舞臺。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于1999年、2004年、2005年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三次修改,都明確了開辦公司并須具有最低的注冊資本。

2.中美注冊公司的比較

這一次全國人大修訂并通過了《公司法》取消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限制,應當說并非空穴來風。在大洋彼岸的美國,這世界上最強大和富饒的國家,擁有繁華的商業。美國的商業發展迅猛,公司林立,技術革新快,這與其注冊公司的便捷性有較為密切的關系。在美國注冊公司不需要驗核注冊資金,只要你能提供一個股東或兩個以上股東護照/身份證復印件,提交注冊公司確認單、簽署協議文件,以及再繳付100多美元的注冊費后,公司登記手續就完成了,這一切程序通常只要30分鐘左右。注冊公司手續的簡單,造就了美國高速運轉的市場經濟。相對而言,中國除了有繁瑣的準入手續,我國2006《公司法》還規定,開辦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500萬元,很顯然相比起美國對開辦公司條件的要求,我國相對嚴格了一些。中國通過改革開放以及加入WTO,商業迅猛發展,公司,企業遍地開花,目前的GDP僅次于美國,過于嚴苛的開辦公司的條件無疑會束縛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3.取消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限制的合理性分析

3.1迎合市場經濟的需要,增強市場活力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懷揣財富夢想,擁有相關實力的人投入到開設公司的紅潮中去,這一方面對于開設公司的人而言是一個發家致富的機遇,另一方面對于提速市場發展,繁榮市場經濟,也大有裨益。一個新公司的開設首先可以增強行業競爭力,促進產業技術發展,盡可能地打破產業壟斷,從而提升行業的活力;其次公司開設對與其有關聯的產業的發展也具有帶動作用,可以使社會資源得到更好地被利用和匹配。

3.2以創業促就業,降低社會失業率

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解決就業問題,是一個重點,也是一個難點。就業問題處理的好不好關系到國家能否繁榮昌盛,社會能否長治久安,人民能否幸福美滿。作為黨的十七大提出的解決就業問題的方針,以創業帶動就業,主要是通過政府的政策鼓勵和相關的服務保障,調動勞動者創業的積極性,依次來促進就業。與此同時,公司和企業開辦后也需要大量的人力來促使公司、企業運轉,這無疑會制造就業崗位,帶動一批勞動者就業。這一次取消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限制降低了開辦公司的準入門檻,更能促發勞動者的創業激情,同時也是對十七大提出的以“創業帶動就業”方針地積極回應。

3.3杜絕虛假出資、虛假驗資犯罪行為,提升市場誠信度

根據2006年《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3萬元,其中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不得少于50萬元,以商品零售為主的公司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萬元人民幣,以商業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不得少于30元,以咨詢、服務性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不得少于10萬元。注冊上述公司的門檻,無疑會讓一些有開辦相關公司的人望而卻步,同時也會讓一些人鋌而走險。目前花錢請人代為出資開公司,代為驗資的做法,已經屢見不鮮。虛假貨幣出資主要的手段有:與銀行職員串通向注冊會計師提供虛假的股東投入資本的證明文件,買通銀行負責人或業務主管,由其提供儲蓄存款賬戶,供驗資前后轉款之用,即利用“周轉金”進行多次投資;與證券營業部工作人員串通,直接從營業部將其他客戶的保證金轉入臨時賬戶,驗資完畢后立即轉回;或虛列銀行存款賬戶和出資額,將一般往來款作為投資款。在當今商場,誠實信用原則無疑是一條帝王原則,試問在進行商海搏擊的第一站創立公司環節就弄虛作假,這對于那些一直致力于市場誠信構建的人士而言,對于誠實經營,守法經營的人而言,又情何以堪。取消公司注冊資本限制對提升市場誠信度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4.對取消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的隱憂思考

取消最低注冊資本限制,也有學者擔心注冊公司的門檻低了,會不會讓“皮包公司”卷土重來?注冊資本的數額低了,會不會對債權人的保護力度減弱?筆者認為,門檻的降低有利必然有弊,對于“皮包公司”的擔憂,就讓我們有必要去建立一套誠信體系,可以由國家建立一個公司數據庫,將公司的信息記錄在里面。如:法定代表人有關信息,公司的資信,社會認同,網友客觀評價等等便于讓和其打交道的人查詢。至于對債權人保護力度減弱的擔憂,根據實踐的經驗來看很多公司破產倒閉,債權人的利益還是得不到實現,債權人的利益保護不僅僅來自于公司的注冊資本,更多的是來自于公司的實際資產。故筆者認為取消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對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影響不太大。這一次最低公司注冊資本限制取消,不僅影響到市場經濟發展,還影響到虛報注冊資本罪、虛假出資罪、以及抽逃出資罪三個刑法罪名可能被修改,如果修改,刑法完全也可以針對取消最低注冊資本限制后的某些情況,修改和制定出相應的刑法規范,盡可能地保障市場秩序,保證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5.結語

本文簡要地分析了《公司法》中取消最低注冊資本限制的合理性,筆者認為,此規定是合理的,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融資,鼓勵社會交易,增強市場活力,增加就業機會,對于我們市場經濟地發展具有積極作用。一次法制變革,肯定會帶來方方面面的問題,產生或多或少的顧慮,但是我們不能因為這些就讓自己固步自封。同時,在取消了最低注冊資本限制后,我們也應當立足于國內的情況,積極借鑒國外的寶貴經驗,以減少和降低在實際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風險。(作者單位:四川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 李志英:《近代中國公司注冊制度探源》,北京:北京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1期。

[2] 盧圣晶:《對公司法降低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合理性分析》,江西:科技廣場2007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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