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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名股東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2014-04-29 08:25陳信安
2014年1期

陳信安

摘要:掛名股東是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出現的特殊股東,掛名股東引發了掛名股東股東資格認定等一系列法律問題,已經嚴重影響到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必須加以規制以確保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本文先從掛名股東的概念、法律特征入手,進而主要從理論上股東資格認定標準不一、法律上關于掛名股東的立法不完善以及制度上公司法人制度的缺陷來分析掛名股東相關法律問題,最后提出法律問題的相關對策。

關鍵詞:掛名股東;實際出資者;股東資格

一.掛名股東概述

(一)掛名股東的概念

“掛名股東”的概念,最早出現在國外的“一人公司”制度中。①掛名股東產生的背景是當時的法律否認“一人公司”的合法性,規定了最少股東人數,為了規避法律這一規定,實際出資者往往借用他人名義湊足法律最低股東人數,因此,實際股東只有一個人,其他股東都是持有最低股份的掛名股東。綜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掛名股東的含義,是指名義上是公司股東,但實際上沒有出資,具備了股東法定形式要件,但缺乏出資之實質要件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掛名股東的法律特征

掛名股東是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產生的特殊股東,具有一下幾個法律特征:第一,掛名股東具備所有的股東形式要件。掛名股東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出資說明書以及工商機關登記這四個地方都載明自己是股東,形式上已經具備了成為股東的條件。第二,掛名股東缺乏出資這一實質要件。由《公司法》可得知出資是股東的法定義務,而掛名股東名下的出資情況不實,真正的出資主體不是掛名股東自己,而是而是實際出資者。第三,掛名股東不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通常情況下,掛名股東都是實際出資者的親戚朋友,公司的正常運營是由實際出資者來操縱,掛名股東不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也不參與公司的分紅。

二.掛名股東相關法律問題分析

(一)掛名股東資格認定標準不一

掛名股東是否取得股東資格是要解決的首要問題。掛名股東雖已經被登記為股東,但是卻沒有實際出資,究竟能否取得股東資格,到底股東資格的取得是以登記還是出資為標準?理論界主要有兩種截然相反的學說,即實質要件說和形式要件說。實質要件說主張出資這一實質要件是認定股東資格取得的標準。相反,形式要件說則認為沒有實際出資不能作為否認其股東資格的唯一證據。

筆者認為,這兩種觀點都有各自的合理和不足。實質要件說的主張側重于保護實際出資者的利益,更多地強調投資安全而忽視了保護交易安全。形式要件說則能更好地保護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但是只憑形式證據就認定股東資格往往會損害實際投資者的利益。因此,在股東資格認定標準這一問題上,不能一味地孤立地運用,要結合案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靈活地運用。

(二)我國現行立法對掛名股東規定的不完善

第一,缺乏掛名股東資格認定的原則性規定。我國對掛名股東資格認定的立法已經相當滯后。各地法院現在主要是靠各地法院指導性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才處理掛名股東引起的糾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主要是指2011年2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該司法解釋僅僅是靠列舉幾種具體情況來指導掛名股東問題的解決,遠遠不能滿足解決紛繁復雜的掛名股東現象的需要。

第二,缺乏掛名股東行為效力認定的規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規定“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边@是我國法律僅有的對股東行為效力認定的規定,只規定了掛名股東在處分自己的股權時可以參照善意取得對其進行認定,而對于掛名股東行使其他權利的法律行為的效力認定則沒有明確作出規定。

(三)公司法人制度的缺陷

公司法人制度,被稱為近四個世紀發展的“神奇之物”,在現代市場經濟中高奏著經營主體的主旋律,發揮了世人矚目的重要作用?!坝邢挢熑巍钡陌l明使公司創辦人避免了承擔無限責任的風險,“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已經成為一個世界性的普遍原則①。掛名股東之所以愿意被借名,也是考慮到可以在公司負債的時候主張股東有限責任,即使需要還債也只需要在實際出資者的出資范圍內償還,無需自己承擔額外的債務。而實際出資者除了規避法律和政策的原因之外,還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可以借用公司法人制度的缺陷來實現自己在公司對外負債時逃避法律責任的企圖。

三.掛名股東相關法律問題的對策

(一)確定掛名股東資格認定的標準

在確定掛名股東資格認定這一問題,實質要件說和形式要件說都不應成為標準,應當堅持內外部關系說,對不同的法律關系適用不同的標準。內外部關系說認為對內部關系和外部關系應當適用雙重標準。在處理掛名股東與實際出資者的內部關系時,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選擇,在確定掛名股東資格認定上更多地采用實質要件說,確保實際出資者的投資利益。

(二)完善掛名股東的立法

1.增加掛名股東資格認定的原則性規定

我們在立法中應當增加確認掛名股東資格認定的標準時所應遵循的一些原則。這些原則主要包括:第一,利益平衡原則。掛名股東現象涉及到實際出資者、掛名股東及公司之外的第三人之間的利益,需要在投資安全和交易安全進行權衡,平衡各方利益,盡量做到公正公平。第二,外觀主義原則。外觀主義是商法的重要原則之一?;镜暮x是指:以交易當事人之行為外觀為準,認定其行為所生之效果也。3第三,保護第三人利于原則。保護第三人合理的信賴利益是我們處理民商事案件的一貫原則,同樣適用于掛名股東資格的認定。第四,禁止規避法律行為原則。民商事主體必須在法律的框架下進行民商事活動,掛名股東的產生很多就是規避法律和政策的結果。為了維護法律的權威,必須堅持禁止規避法律行為原則。

2.增加掛名股東行為效力的規定

掛名股東行為效力的認定與掛名股東資格的認定是兩回事。不管掛名股東是否具有股東資格,都不影響掛名股東行為效力的認定。不能因為否定掛名股東的資格,就否認掛名股東之前的行為的效力。通過在立法上增加掛名股東行為效力的規定,是在法律上認可掛東股東行為的效力,有利于保護交易安全,維護其他股東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三)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鑒于掛名股東和實際出資者濫用公司法人資格和股東有限責任原則,逃避公司對外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我們認為此種情況應當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規定。但是我國現行《公司法》第20條第3款關于公司人格否認的規定,并不能很好地規制掛名股東引起的糾紛問題。因為掛名股東往往有名無實,真正的操舵手是隱藏起來的實際出資者,該條規定僅僅是針對顯名股東,對于隱藏起來的實際出資者則沒有作出規定。因此,我國《公司法》要繼續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具體表現在掛名股東現象中,就是要不僅揭開公司有限責任的面紗,還要揭開實際出資者掛名這層面紗,從而直接追究實際出資者的責任。(作者單位:四川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 石少俠:《公司法》,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9頁。

[2] 梁宇賢.公司法論.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106-109頁

[3] 張國?。骸渡淌路ㄕ摗?,三民書局,1981年版,第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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