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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直播庭審與審判公開的法律分析

2014-04-29 18:26孫麗娜孫靜
2014年1期
關鍵詞:司法解釋庭審許可

孫麗娜 孫靜

表達自由和司法獨立是國際公約規定的人類基本價值,它們也是衡量民主社會的兩項非常重要的指標。隨著社會的進步與傳媒的發展,通過新聞報道、報刊評論等方式表達民意已經成為了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民眾的呼聲和要求也越來越多的通過傳媒被傳播和采納,社會亦隨之而進步。隨著互聯網的普及、手機3G、自主媒體(We Media)的興起、各種形式的公共媒體客戶端的普遍應用,媒體的范圍和發展空間也隨著新活力的注入而被進一步拓寬,媒體監督也隨即進入了新時代。

當下的中國,媒體在促進司法公開和司法獨立方面的作用在逐步增強,人們也越來越關注媒體和司法的關系。媒體與司法的關系主要包含兩個方面。一是司法的工作之一是維護表達權,二是公正司法的一項重要內容是程序公開,公開就意味著應當向媒體公開,媒體的公開報道和評論,是司法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和形式,也能起到增強司法信息和加強法制宣傳的作用,所以,司法也需要媒體的宣傳和監督,才能達到公正①。

然而到目前為止,我國關于新聞傳媒的法律法規仍不健全,司法與媒體的關系也沒有被理順,仍然存在重重矛盾——媒體的報道和評論會引發民眾的激情和壓力,可能會影響司法判決,進而影響司法公正。

微博是媒體發展的新形式,是一種自媒體,其傳播速度快、覆蓋范圍廣、能夠有效動員社會力量,而且在公共事件突發時,通過微博進行的現場直播能夠通過其迅速傳播和廣泛參與而掀起輿論浪潮甚至引起輿情聚變。微博在其傳播過程中能夠無形的提升公民的責任感,并且促進媒體話語權下移,這對社會輿論的監督功能起到了巨大的推進作用。至此,我們可以發現微博監督已經成為了社會監督的新形式。

前不久,貴州省貴陽市小河區基層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刑事案件。多名辯護律師在庭上通過發微博的方式直播庭審情況。律師直播的內容大多為質疑法官和公訴人行為的合法性。甚至有的律師用手機拍下庭審照片、視頻傳到微博中。這些律師的微博有的粉絲數量十分可觀,有些甚至達到了數十萬,通過微博粉絲的轉發,其傳播受眾數量更是不可估量。粉絲們對于律師們所發的微博內容進行了熱烈討論,大家觀點莫衷一是,而且他們在沒有調查核實的情況下紛紛轉發,它所產生的影響力是傳統媒體所概莫能及的。無數網友對這場庭審的關注推動了案件的發展,也最終引起了“法庭是否可以微博直播”的討論。

然而就在各地法院如火如荼通過開展加大開展微博直播庭審以推進司法公開工作的同時,最高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公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在這一司法解釋中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應當遵守以下紀律: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攝影,或者通過發送郵件、博客、微博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但經法院許可的新聞記者除外。然而在新修訂的刑訴法中,并無禁止微博直播庭審的規定。最高法院出臺的這一司法解釋無疑對以前的爭論給與了指導,但也同時叫停了各地熱情高漲的微博直播庭審工作。

2009年5月7日的杭州飆車案(胡斌案)是自媒體參與媒體監督的代表性案件,民眾與法律界關于是以交通肇事罪還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的爭議,各大媒體的及時跟進播報很大程度上促進了這一案件的公正審理,并且在其后審議通過的刑八中增添了關于危險駕駛罪的條款,可以說吵得沸沸揚揚的杭州飆車案促成了這一條款的增加。由此可見,微博監督審判有助于促進法律進一步完善,完美詮釋了權利制約權力原則,顯示了媒體監督在促進司法公開、公正方面的巨大作用。

“張金柱交通肇事案”的被告人曾哀嘆:“我不是死在了法院的判決上,而是死在里記者手里?!泵襟w的煽情和輿論對案件的判決起到了不可逆轉的負面影響,在洶涌的輿論浪潮中,被告人在審判前就失去了公正審理的程序保障,最終導致了不合理判決的產生。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微博傳播速度比傳統媒體更快、更容易傳播,所以從理論上來說更容易引發民眾的盲目迷信,民眾的意見進而成為了正義的化身,但事實上,法院才是行使國家審判權的機構,法官才是受過專業知識訓練的法律職業者。但是在由微博引發的輿論浪潮前,法律的天平很難保持平衡,民眾的隨意評判,肆意攻擊嚴重損害了司法的獨立,進而進一步影響了司法的公正。

目前我國針對微博直播庭審除了剛剛發布的司法解釋以外再無其他細致性的規定,所以為了平衡新形式下司法公開與新聞自由的關系,我國的微博直播庭審規則需要進一步的細化完善。這些問題主要集中微博直播庭審決定權的主體、許可的標準、設備使用規則、禁止直播的對象、制裁方式等。

根據最高法剛剛出臺的司法解釋可以看出由法院有權根據具體案情決定是否允許微博直播庭審。但是此次的司法解釋也只是規定了法院具有決定權,最終是由案件主審法官決定還是由院長決定則沒有寫明。針對這個問題不同國家的做法是不一樣的,美國庭審直播的決定權交給了主審法官,法國交給了上級法院,荷蘭交給了法院專門的新聞聯絡官。這些國家的做法不同也是基于本國獨特的司法制度而設定的,我國目前針對傳統庭審直播的做法也是不統一的,有的由院長決定,有的由主審法官決定,有的還由宣傳部門決定。筆者認為,這個決定權應該交給法院院長。因為主審法官可能會基于避免麻煩等考量因素而決定禁止微博直播庭審,這時候由法院院長決定可以起到一定的監督和保障作用。

目前最高法制定的司法解釋只是規定新聞記者利用微博直播庭審需要事前獲得法院的許可。但是目前針對“許可”并沒有明確規定,關于許可的標準和范圍沒有做出細致的解釋,而是給了法院自由裁量權,這對于新聞記者來說是很不利的。首先,沒有關于“許可”的規定標準,目前案件是否可以微博直播完全有法院自己裁量;其次,關于微博報道和評論的程度也沒有做出明確規定,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只是規定新聞從業人員要客觀、準確、公正、負責的報道案件,但是這個指導性的要求其實是缺乏操作性的。所以針對許可的問題,應該制作細致化的規定。

因為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傳統的錄音、錄像、拍照設備已經多樣化了,微博不僅僅可以通過電腦發布,手機成了更為便捷的工具,用戶可以直接使用手機拍照、錄像通過手機客戶端發布微博,所以電子設備的數量增多必然帶來噪音的增多。筆者認為,需要制定具體的設備使用規則,明確“三沒有標準”,即沒有聲音、沒有特殊光亮、沒有大幅度的動作。

我國法律規定涉及個人隱私、國家秘密等案件不公開審判,但是新聞媒體職業道德對此卻只是做了原則性的要求,缺乏操作性。所以在實際操作中關于庭審相關參與人的保護應該做出更加細致的規定。如果當事人不愿意暴露自己的身份信息,那么法院應該要求媒體從業人員應該對其進行面部圖像模糊處理、轉化聲音等。而且如果未經其他庭審人員的同意,法院應該限制記者對其拍照等。

目前法院只對新聞媒體違法法庭秩序做出了相關的制裁措施,但是針對微博庭審直播時違反規定或者侵犯當事人權益的行為沒有做出說明,所以在制裁方式上需要進一步做出細化規定。(作者單位: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檢察院)

注解:

① 高一飛,《媒體與司法關系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0,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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