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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的解釋空間

2014-04-29 18:26李琳俐
2014年1期
關鍵詞:強制性合同法民法

李琳俐

一、問題的提出:合同無效的基本法律適用。

我國《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焙贤坏┮婪ǔ闪?,便具有法律拘束力。凡不滿足生效要件的意思表示,即便當事人已經達成合意,也不能產生合同上的法律效力。①合同效力的有無,對合同當事人的利益有極大影響。合同無效這種法律現象通常表現為已經在當事人之間成立的合同,因為具體內容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違背社會公共利益而不具備法律上的約束力。

從大陸法系上看,人們常常在“法律行為無效”的前提下討論合同無效的原因和現狀。在該前提下可合同無效是對合同相對人意思表示的一種否定性評價,合同無效并不發生合同相對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但未必意味行為不發生任何法律上的效力。合同無效可分為絕對無效和相對無效。這一區分肇始于羅馬法,而為現代民法所繼受。關于絕對無效是指合同自始無效、當然無效、絕對無效,任何人都可以主張,即指合同在成立時就是無效合同,不能發生當然的法律效力。合同相對無效的存在是十分有必要的,它是指該合同針對特定的某個人不發生效力,僅僅針對特定人,對于非特定人能夠發生法律效力而且能對不特定人主張權利。最好的例子就是針對善意第三人的相對無效,該合同的無效就是相對無效。②

史尚寬老師認為,合同應該是相對無效,僅僅對于特定人主張無效或得與由特定人之關系無效。還認為合同的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王澤鑒老師認為,合同無效從效力范圍上可以分為絕對無效和相對無效,絕對無效是任何人都可以主張的無效情形,相對無效是指不得以合同無效對抗善意的第三人。③而我國學者的主要觀點為:相對無效的情況大多是指合同的無效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另一種情況是善意第三人可以主張部分有效合同的無效。

絕對無效和相對無效的區別主要表現在:首先,對無效合同應進行國家干預。法院和仲裁機構可以主動提出審查合同有效性在當事人未主動申請合同無效前。如果審查屬于可直接確認合同無效。相對無效不需要實行嚴格的國家干預。法院和仲裁機構不主動審查合同是否無效,合同無效的申請與否由當事人特別是受害人決定。其次,絕對無效合同具備履行絕對不能性。意指在訂立無效合同之后,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對于不履行合同的相關違約責任也不必自己承擔。此時保護的是合同相對人的利益,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如果沒有任何認識合同內容違法的可能性,合同相對人便可以以該合同為無效合同而拒絕履行,這是一種絕對不履行。因為允許履行將導致不法行為的后果。而對于相對無效合同來說,合同相對人自己可以決定是否主張繼續履行。合同相對人如認為繼續履行對其有利可以選擇不主張。如果合同相對人認為合同的繼續履行對將帶來難以預計的損失,就可以主張合同無效。最后,絕對無效的合同是當然、自始的無效。根據法律條文不難看出,我們可以很果斷的判斷出此類合同的當然無效,甚至不需要經過裁判認定,因為絕對無效合同直接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的要求。反觀相對無效合同,本質上也出現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但由于它的本質的特殊性,此類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損害特定當事人的利益。由此法院不能直接認定此類合同無效,必須慎重考慮。

二、成文法框架:有關合同無效的法律規定。

我國現行法律中有關認定合同絕對無效的有關法律條文有:《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為無效合同”;《合同法》第四十條有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定“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庇嘘P合同無效的司法解釋有最高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四條的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笨梢钥闯鑫覈鴮τ诤贤^對無效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第二類是其它損害國家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在內的公共利益的合同行為。

有關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在學理界的爭議條款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部分人認為該條為絕對無效、自始無效。從我國國情出發,現行合同法合同無效制度重點針對的是嚴重違反合同制度目的的合同,從《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不難看出,該條規定的無效合同與國外一些立法例相對無效的合同明顯區別開來,其針對的是法律絕對禁止的事項。④第二種觀點認為該條是相對無效。學者們認為可以將《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中的“損害第三人利益”分情況對待,將其分為損害特定第三人利益或損害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一部分人認為當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并危及到公共利益,就應當認定為絕對無效;當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的是特定第三人利益,并不危及公共利益,就是相對無效。在司法實踐中,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的理解與適用的法律效果多為相對無效。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7號)第十條的法律依據就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該條規定如果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買受人無法取得房屋,可以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

三、法理解構:合同相對無效存在的必要性。

從法理上看,法的現象具有正義性,正義是法律最重要的價值目標,是法律的最重要的倫理價值基礎,法律又是實現社會正義的重要機制,它通過對社會關系的調整和主體行為的安排以實現社會的正義理想和價值追求。⑤合同法法條作為法的現象,也是以實現公平正義為理念,合同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仍是以公平正義為理念,成為解決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

大陸法系國家大多將合同無效分為合同絕對無效和相對無效。兩者本質上的區分在一定意義上對指導司法實踐有很大的幫助。合同絕對無效系指該法律行為自始無效、當然無效,主張的權利也是廣泛的。合同的相對無效系指該項法律效果僅在合同相對人之間發生相關法律效力,這項行為僅僅對某個特定的善意第三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于其他不特定人仍然可以主張法律上的效果。簡而言之,只有特定的人如善意第三人才能主張合同的無效的情況稱為相對無效。⑥如《日本民法典》第94條和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87條均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的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相對無效側重保護弱勢方利益,對一方嚴重違法的免責條款可以直接認定無效,保護合同中意思自治。在無效民事合同中,以絕對無效為原則,相對無效則作為例外適時可以起到彌補法律漏洞的作用。合同絕對無效和合同相對無效的區分標準是無效效果范圍的大小,絕對無效的情況中任何人都可以主張無效,而不局限于特定善意第三人。而相對無效只能由當事人一方主張。相對無效作為例外原則的適用是有一定依據的,因為在合同損害特定第三人利益而違法時,第三人是實際利益受損方,此時由受害人主張侵害其利益的合同無效合理又合法。相對無效在某種程度上維護了特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公平正義的理念。從另一個方面看,將主張權局限在特定第三人中可以有效防止任意訴訟和濫用訴權,對于維護正常交易秩序和正常法制起到了幫助作用。相對無效的適用進一步保護民法中公序良俗原則,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

四、理論思索:合同無效的法益

羅馬法認為,“適法行為的無效可以是多種多樣的。主要區別如下:或者行為缺乏某項基本要件,以至法律不能承認它并保障它的結果,或者根據法律自己規定的其他事實,某人有權要求宣告該行為無效?!蔽覈贤ɡ碚撝邢鄬o效的概念很淡,一般認為合同無效就是指絕對無效。筆者的觀點為,通常情況下合同無效就是自始無效、當然無效、絕對無效,法院可以主動宣告無效,是不局限特定人主張的無效。但絕對無效不適用于特殊情況,普通合同無效因違背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嚴重影響社會公序良俗而無效,特殊的合同無效是因損害特定第三人利益而無效。在絕對無效合同中主張合同無效的可以說任意第三人,而在特殊合同中可能只涉及到第三人利益,第三人的利益是否受損,其他人不一定清楚,如果允許任意的第三人主張合同無效不符合第三人的意志和利益,也不符合法律的公平正義。絕對無效合同保護的是債之相對人的利益,因為合同無效在客觀上是沒有效率的現象,其一般認為是當然無效。此時無效的后果將很可能影響合同中善意第三人利益,將會嚴重影響交易的安全,合同絕對無效的一些弊端要求我們承認相對無效的存在。

五、結語

法律制度建立的目的就是為了公平保護平等主體間利益的歸屬。從合同有效性來看,合同一方違法,而另一方善意無過失時,合同往往不能一概以無效論,因為可能導致違法一方當事人最終脫離合同約束的法律后果,進而最終損失善意相對人的合法利益。為保護合同中善意相對人或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承認合同相對無效很有必要。合同效力制度的目的重點在保護平等主體的利益,合同有效又能良好保護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實現。綜上所述,合同無效制度能有效阻止當事人的不法行為,同時發揮警示和預防的作用,有力保護了善意合同當事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法律規則的完善是為了實現法律目的,但為了更好地實現法律目往往需要通過制定良好的法律規則。法律規則的日趨完善也為法律目的實現最大化提供了一方沃土。(作者單位:華東交通大學)

參考文獻

[1] 王澤鑒:《民法總則》,三民書局2000年版,第518頁。

[2]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3] 董安生:《民事法律行為》,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4] 王軼:《民法原理與民法學方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5] [德]迪特爾·梅迪庫斯著:《德國民法總論》,邵建東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6] 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9頁。

注解:

① 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61頁。

② [德]迪特爾·梅迪庫斯:《德國民法總論》,邵建東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75頁;[德]迪特兒·施瓦布:《民法導論》,鄭沖譯,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95頁。

③ 參見王澤鑒:《民法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438頁。

④ 崔建遠:《合同無效與訴訟時效》,載《人民法院報》2002年2月22日,第三版。

⑤ 公丕祥:《法理學》,復旦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68頁。

⑥ [日]山本敬三著:《民法講義Ⅰ總則》,解亙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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