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我國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的規范性的思考

2014-04-29 20:56胡成洋張松亮
2014年1期
關鍵詞:法律援助援助高校學生

胡成洋 張松亮

我國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的問題,是多方面因素影響形成。在筆者看來,高校學生法律援助是面向社會提供的法律服務,無論從對接受援助者負責還是對提供援助者負責的角度,都應當加強其規范性。

第一節 關于加強規范性的基本方法

國內許多學者針對加強高校學生法律援助規范性提出了自己的見解,大多強調采用訂立完善法律法規的方式,如:楊鈺明等在《法制與社會》上發表的《論我國高校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與完善》一文中提出“提升法律援助的立法層次”和“確認高校從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學生具有承辦案件的資格”①;鄒友寧在《教學實踐》上發表的《大學生法律援助事業研究報告》一文中指出“在立法方面可以給予高校法律援助機構一個通行的標準”②;劉振紅在《中國青年研究》上撰文指出“通過相關立法明確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地位,保障學生參與法律援助的權利?!瓏覒ㄟ^有關法律使其取得類似于法律服務所的地位,賦予其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職能,使其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出具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所需的各類公函?!雹?/p>

筆者看來,通過完善的立法來規范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的出發點是好的,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具有較大困難。首先,無論從主體還是資金來看,我國法律援助資源都是較為緊缺的,只能將資源優先提供給需求最急迫的領域,就高校學生法律援助進行立法,勢必需要開展配套的工作,也勢必牽涉司法行政部門的精力,消耗司法行政部門的資源,而司法行政部門所轄的法律援助中心將會不可避免的受到影響。其次,高校學生法律援助具有其特殊性,其參與主體為在校師生,只能對外開展兼職工作,冒然展開相關立法規范其運作,勢必給學校帶來新的負擔,其間利弊非短期可計較。

但筆者并非不贊同立法,而是認為應當“緩緩圖之”,設立雙重機制:

首先是立法機制。利用政府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政府規章等形式的規范,建立對外開展訴訟代理等具有較高專業性且影響較大服務的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組織的審批管理制度,使之接受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業務指導和資源支持,賦予其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職能,取得類似于法律服務所的地位,對該類組織及其成員進行登記并公告,賦予其有調查取證、會見在押當事人等項權利。

其次是非立法機制。對未能達到上條標準的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組織,則交由高校管理,不賦予其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職能,也不享有調查取證、會見在押當事人等項權利。該類法律援助組織主要從事非訴訟法律援助事務。

雙重機制的設立,有助于激勵優秀的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組織,建立良性的發展導向,便于公眾區分,同時也進一步豐富了我國法律援助體系的多元化。

第二節 關于加強規范性的責任主體

對于加強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的規范性的責任主體應當是國家還是高校,抑或是其他。筆者認為,首先我國的法律援助體系已經將高校學生法律援助囊括其中,那么毫無疑問,國家應當附有責任來規范其各方面的運作。對此,已有不少學者提出要盡快制定專門法律援助立法,并在民間法律援助部分將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納入其中從“法律援助機構的設立、援助主體、援助對象、援助范圍、援助程序、資金來源管理使用和被援助者的權利義務等作出一般性規定”④。

高校由于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的特殊性,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其責任。無論從物質保障、資金撥給、專業支持還是協調高校學生法律援助與法律診所教育之間的關系,高校都能發揮其他主體無法替代的關鍵作用。而高校所應當發揮的責任,除了上述的四項內容外,還應當包含督促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組織進行自我完善。

第三節 立法機制中加強規范性的應有內容

自2001年宮曉冰編著《中國法律援助立法研究》以來,對于法律援助立法的呼聲日漸高漲,隨后延伸至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的立法問題之上,筆者認為這是我國法律援助規范體系日漸完善的必然趨勢,在法律援助法最終出臺前,針對高校學生法律援助可以以本章第一節所述的政府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政府規章等形式制訂過渡性規范。該過渡規范以規范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組織及其人員開展訴訟法律援助服務為目的。

一、援助對象的界定

高校學生法律援助訂立過渡性規范的首要問題,即具備何種資格、條件的人可以成為法律援助的權利主體,獲得法律援助。根據我國傳統理論認為,應當滿足“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當事人”⑤的條件,但在筆者看來所謂經濟貧困者和一些特殊案件當事人,并不足以涵蓋所有需要法律援助的對象,筆者認為采用社會弱勢群體更加恰當。所謂“社會弱勢群體”,并非僅指經濟困難或身體殘疾,根據目前比較流行的國際社會政策界對其的界定,即認為社會弱勢群體是“由于某些障礙及缺乏經濟、政治和社會機會,而阻礙社會上處于不利地位的社會成員的集合,是在社會性資源分配上具有經濟利益的貧困性、生活質量的低層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會群體”。⑥對其簡單歸納,即:經濟貧困,或者基本權利得不到體制保障,或者兼而有之的易受傷害的處于弱勢地位的特殊社會群體。權利貧困是社會弱勢群體的重要特征,所謂權利貧困,是指“一國公民由于受到社會法律、制度、政策等排斥,在本國不能享有正常公民權利或基本權利得不到體質保障,即根據制度和法律,是合法的不平等”⑦比如當今的美國華人,大多數人在經濟上并不貧困,但因受到主流社會排斥,在很多方面不能享有一般民眾的平等權利。

因此筆者認為,在援助對象的具體界定方面應當多方面考慮:

通常認為援助對象應當滿足經濟、案情的條件。經濟上的條件指的是:申請人確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物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這是公民成為受援對象所應具備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條件。這里應當注意我國的區域生活消費的水平差異較大,針對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的經濟條件標準的設計不應籠統制訂一個全國統一的經濟困難標準,而是充分考慮當地生活消費水平加以制訂。案情上的條件是指申請人有充分理由證明自己的合法群益受到侵害,或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確實需要法律幫助。如果卻以本身不存在或毫無實現之可能,那么提供援助就成了一種資源浪費,因此必須就案情條件進行嚴格審核。尤其是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的資源原本就比較稀缺。

但除上述兩項條件之外還存在特殊情況,即特殊對象,在此參照我國法律援助的特殊對象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4條“因經濟困難以外的其他原因⑧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盲、聾、啞、未成年被告人以及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筆者認為在制定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的過渡性規范時,應當將特殊對象的范圍予以擴大:對身體、精神、文化等方面處于艱難無助狀態的人納入,并且并不限定于刑事領域。

二、對援助組織和援助主體的資格界定

高校學生法律援助與其他種類的法律援助的最大區別在于法律援助的主體不同。高校學生法律援助根據本章第一節關于立法機制的描述,勢必需要加強對于援助組織和援助主體的資格審批。

(一)關于援助主體的資格審批

參照第三章關于高校學生法律援助中的典型實例,不難發現,無論其模式如何,較為成功的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組織的成員均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如武漢大學社會弱者權利保護中心和人民大學法律援助中心,均要求通過司法考試者方能參與訴訟法律援助服務。

全國統一司法考試對于法科學生觀念中的法律體系梳理和鞏固發揮著重要作用,也是一名法科學生參與訴訟法律援助服務所應達到的標準,因此,筆者認為,對于法律援助提供主體的資格界定,應當以通過司法考試為標準。這也避免了司法行政部門另行制定審核標準,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

但是這樣規定就意味著能夠在司法行政部門登記的援助主體應至少是本科四年級。是否大二大三年級就不能從事訴訟法律援助服務了呢?事實上,一些優秀的本科二、三年級學生盡管沒有通過司法考試,但是應對一般的小額民事糾紛已經綽綽有余。筆者認為,由于標準另行制定和實施的成本過高,完全可以實現優秀個例通過自行開展的公民代理開展訴訟服務。只不過相關責任只能自行承擔。而以司法考試為標準,事實上是期望研究生、本科生能夠結合開展法律援助服務,如同人民大學法律援助中心一般,同時還能延長運轉周期,有利于援助組織的穩定發展。

(二)關于援助組織的資格審批

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組織的資格審批應當分為注冊登記、變更登記、年度登記和撤銷登記三個部分。

注冊登記、年度登記均需對其實際業務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等信息進行審查,確保其具有持續對社會公眾提供穩定可信的法律援助的能力。這種能力的衡量,應當主要從其人事情況和業務情況來綜合體現。人事情況,主要審查指援助組織的高層人員的穩定性、法律顧問與學生的比例、通過司法考試的學生比例等。同時為了避免人浮于事,僅僅從名義上達到了相關比例和數據,因此對于辦案數量也有要求,主要指的是對個人最低辦案數量、人均辦案數量、總體最低辦案數量進行限制。變更登記主要是就其人事變動、地址遷移、信息調整等進行變更備案登記。

在注冊登記時應當著重對其內部制度建設、人事情況進行審查,在年度登記時應當就其人事情況和業務情況綜合審查。倘若申請注冊達不到要求的不予通過,年度登記達不到要求的則取消相關資格。

對援助組織和援助主體的雙重登記,合法相關證照,并且通過一定形式對外公布,從而實現對立法機制下高校法律援助的有效管理和及時監督。

三、援助范圍的界定

根據第三章典型案例的闡述,可以看出目前絕大多數的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組織在訴訟法律服務方面僅就民事法律糾紛提供服務,主要出于刑事法律糾紛的權利不對等性、行政法律糾紛的敏感性等方面的考慮。筆者認為高校學生法律援助訴訟服務應當主要針對民事案件,針對刑事和行政案件應當謹慎對待,因為這兩類案件通常具有更高的專業要求和更強的外界壓力,風險過高。而就民事案件而言,由于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組織的成員相比執業律師仍然具有實務經驗缺乏、專業程度較淺的短板,因此在范圍限定上,應當有所限額。

四、法律援助的申請和審查

關于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的申請和審查,應當區分對待,對于訴訟法律援助服務,筆者認為應當區分開展:各地方政府法律援助中心下發適用所在地區的一般標準,由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組織嚴格按照標準審查決定,對于超出一般標準,但援助組織認為確實應當援助的,由其隸屬的法律援助中心進行審查決定。

同時法律援助中心也可以直接接受法律援助的申請,并對其進行審查,發現可以由高校學生法律援助提供法律援助的,則指派給相應的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組織。

申請人提出申請,應當按照規定的書面格式填寫書面材料,若申請人因文盲或其他原因無法準備書面申請時,可由高校學生法律援助人員代為準備申請書,并訂立相應的代理協議和提供代理人身份證明。除書面申請外,申請人還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包括身份證明、經濟情況證明、案件情況證明等。

對于法律援助的申請、審查程序設計,還應包括申請的拒絕與異議程序,許多國家的法律援助立法在原則性的規定了援助對象、范圍、條件之后,往往又專門對拒絕的內容作出詳細的規定,對此,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的規范訂立也應繼承這一立法習慣,通過概括法和否定列舉法的條款更好地對援助的范圍和申請時具體實務操作進行確定。異議程序,則是為申請人提供的法律救濟渠道,主要包括異議時效、異議決定機構等。異議時效應當充分考慮相應的訴訟時效,建議刑事法律援助申請拒絕后的異議時效為5日,民事法律援助申請拒絕后的異議時效為10日。異議決定機構方面,對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組織拒絕提出的異議的決定機構應當為其隸屬的法律援助中心,對地方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異議的決定機關為確定該援助中心的司法行政部門。

五、法律援助的實施

(一)接受指定和分配的法律援助的實施

接受指定,指的是接受法院指定辯護。盡管目前我國的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組織尚不能普遍從事刑事訴訟代理,但是隨著今后的發展,尤其是出臺相關規范性文件加強規范其規范性從而促進其發展之后,高校學生法律援助完全可以開展一定的刑事訴訟代理法律援助。法院在確定指定辯護的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組織時,應當遵循以地域管轄為主、承辦案件的援助組織與審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相一致的基本原則,從而便于援助組織和援助人員就近調查就近參與訴訟。

接受分配,指的是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組織隸屬的司法行政部門下轄的法律援助中心在司法行政部門的協調下,將部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分配給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組織的情況。高校學生法律援助作為多元化法律援助體系中的一元,當出現法律法律援助中心案件過多,負荷過重時,理應發揮其多元化作用,在共同上級部門的協調下分擔壓力。當然,這種分配,也必須經過援助申請者的同意許可。

(二)法律援助的指派

援助組織在接受指定、分配或接受申請人直接申請獲得法律援助案件時,應當及時指派援助人員實施援助,與受援人簽署法律援助協議,明確規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援助案件,應向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和有關行政機關提交援助所指統一印制的公函和文書。

(三)法律援助的撤銷

按照各國法律援助法的一般規定,援助組織均有權作出撤銷決定,但應對其作出嚴格限制。首先,在援助的實施過程中,援助組織發現原援助決定因未能完全了解申請人情況而發生錯誤,或受援人未按援助協議履行義務,或申請人經濟狀況好轉等情況,但發現以上情況的法律援助人員,負有及時向援助組織報告的義務,不得自行拒絕或終止援助,只有建議權;其次,在訴訟進行過程中,法院發現受援人違反相關援助規定,不符合法律援助標準或以欺詐手段獲取法律援助或在進行法律程序時作出不恰當行為的,可隨時提出撤銷援助的建議或決定。一旦發生援助撤銷,則根據援助組織與受援人的協商,或為承辦人員從案件中退出,或為繼續辦理,但由當事人支付所有的辦案費用并且比照律師收費標準付費。

(四)法律援助的監督

法律援助的監督主要指對援助人員具體代理案件行為的監督,主要包括對援助人員案件辦理的一般過程、當事人的情況變化設計可能撤銷援助或更換承辦人員的情況、援助人員對有關訴訟項目的增加及費用擴大的情況、法律援助結果以及工作態度反饋等情況的監督。監督主體分為援助組織及其所隸屬的司法行政部門。具體方式可以分為:①援助人員向援助組織定期履行報告義務;②援助組織其所隸屬的司法行政部門定期進行匯報;③接受受援人的隨時報告。

(五)費用的結算與支付

我國法律援助的經費來源目前主要包含法律援助基金、各級政府財政撥款和少量的社會捐助。參照法律援助的資金來源,通過注冊登記并享有一定權利的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組織,其資金來源也將與之具有相似的結構。關于費用支付,我國目前的法律援助實踐中,大多采取一案一結的方式,這也符合高校學生法律援助之前的工作習慣,同時便于資金的及時流轉。(作者單位:上海大學法學院)

注解:

① 楊鈺明等,論我國高校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與完善[J],法制與社會,2008-8(下)

② 鄒友寧,大學生法律援助事業研究報告[J],教學實踐,2009-10

③ 劉振紅,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活動研究報告[J],中國青年研究,2008-3-5

④ 程捷肖偉,高校法律援助機構之現實困境與改革對策[J],宜賓學院學報,2008-3,第3期

⑤ 具體請參見本文第一章第三節的內容

⑥ 萬聞華,NGO社會支持的公共是政策分析:以弱勢群體為論域[J],中國行政管理,2004,第3期

⑦ 余少祥,弱者的權利:社會弱勢群體保護的法理研究[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第9頁

⑧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聯合通知》第四條對“其他原因”作了具體解釋,即“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而該被告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外國籍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有問題,有可能影響法院正確定罪量刑的”。

猜你喜歡
法律援助援助高校學生
愛心援助
江西在全國首推法律援助“全省通辦”服務
高校學生黨支部建設及作用發揮探索
高校學生意外傷害事件應對與處理
法律援助是農民工的剛需
小議高校學生違紀處分制度
論有效辯護在法律援助中的實現
關于高校學生工作的思考
做大做強做優法律援助事業
住房保障與住房援助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