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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檢察官的“律師化”

2014-05-24 15:52楊志國
檢察風云 2014年12期
關鍵詞:檢察院檢察官職能

文/楊志國

美國檢察官的“律師化”

United States Attorney and Lawyer

文/楊志國

2013年12月,筆者作為上海檢察機關“中美刑事司法制度與檢察實務比較探究”培訓團成員,走訪了美國紐約州紐約郡檢察院、弗吉尼亞州阿靈頓郡檢察院等單位,與美國同行進行了面對面的交流,其中感受最為強烈的是美國檢察官的“律師化”。

在美國,律師可以泛指整個法律職業共同體,因為無論是法官還是檢察官,都必須具有律師資格。當然,美國法官的地位是律師、檢察官所不可比擬的,只有律師、檢察官中的“精英”才有可能做到法官。我們說美國檢察官的“律師化”,不單單是說檢察官要具有律師資格,而是說,與大陸法系以及我國檢察制度相比,美國檢察官無論在訴訟地位、職權配置方面,還是在管理架構、責任追究方面,都與律師具有高度的相似性。正如我國著名證據法專家何家弘教授所言:“雖然美國的檢察官可以稱為執法首長,但是對其職能的更準確定位還應該是公訴律師?!?/p>

美國檢察官選任的“律師化”

美國檢察制度的發展,是先從地方開始的。資料顯示,早在1704年,康涅狄格殖民地就率先廢除了來自英國的普通法私訴體制,建立了從地方律師(county attorneys)中選舉產生公訴檢察官的制度,并很快被其他一些殖民地所仿效。這是從律師中選任檢察官的先聲,這也是為什么美國很多地方,包括聯邦和大多數的州,都將檢察官稱為“attorney”的原因。1789年,美國《司法條例》正式確立了聯邦檢察官制度,形成了聯邦檢察系統與州檢察系統“雙軌”運行的模式,但無論聯邦檢察官還是州檢察官,都必須從律師中選任產生。

關于檢察官需要從律師中選任,美國律師協會制定的《刑事司法準則》中已經有明確規定。該《準則》之“檢察職能”第3-2.1條明確要求,檢察職能應當由檢察官行使,而該檢察官應為遵守律師執業準則與紀律節制之律師。因此,取得律師從業資格就成為擔任檢察官的首要條件。一般來說,美國律師從業資格由學歷要求、資格考試及品行等三個方面構成,成為職業律師至少需要完成四年本科教育、三年法科教育、通過書面的律師資格考試以及經品行委員會審查合格等階段。在美國,招錄檢察官也沒有統一的考試,都是由各個檢察院自己進行的。在訪問阿靈頓郡檢察院時,我們就問到了檢察官招錄的問題。該檢察院副檢察長告訴我們,基本上是一個助理檢察官空缺,人事部門會提供40份的簡歷,競爭較為激烈。但是,由于檢察官薪酬待遇遠較職業律師為低,因此也面臨著難以吸引或留住優秀人才的壓力。

美國檢察官職能的“律師化”

所謂美國檢察官職能的“律師化”,是指美國檢察官在訴訟活動中,不具有大陸法系或者我國這樣廣泛的監督職能,而是更像代表政府“發聲”的一方律師。這和美國長期以來實行的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可謂相得益彰。

在美國,檢察官的主要職能是作為政府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訴訟職能和活動范圍基本局限在公訴領域,因此一般被人們視作“公訴律師”。在司法實踐中,雖然也可以指導甚至直接指揮警察的犯罪偵查活動,但這些都是為公訴服務的,不具有大陸法系檢察官偵查程序主導者的地位,更不具有對法官裁判活動進行監督的職能,僅僅是作為政府律師而存在。在訴訟活動中,美國檢察官的訴訟地位與被告人和辯護律師平等,通過訴辯對抗實現訴訟目的,無論在法律地位還是在訴訟手段上,都與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平等,都要通過激烈的控辯對抗,通過說服陪審團和法官以實現訴訟目的。

美國檢察官在訴訟職能上的“律師化”,另一個突出表現就是辯訴交易盛行。所謂辯訴交易,是指檢察官與被告人或其辯護律師經過談判和討價還價來達成由被告人認罪換取較輕的定罪或量刑的協議?;诂F實利益的考慮,通過“討價還價”來換取被告人合作以及避免敗訴風險,較為明顯地體現了檢察官作為訴訟活動的一方當事人,善于權衡現實利益的“律師化”特點。一般認為,美國目前刑事案件的85%-95%是通過辯訴交易結案的。

美國檢察官管理的“律師化”

受美國聯邦主義和地方自治傳統的影響,美國檢察機構呈現出明顯的地方性、分散性和多樣性的特點。不同的檢察院在規模大小、部門設置、人員組成上差異很大。比如,在我們訪問的兩個檢察院中,阿靈頓郡檢察院只有15名檢察官,而紐約郡檢察院則有550多名檢察官。因此,有學者指出,“除了檢察官是民選官員這個特征之外,美國成千上百的地方檢察官辦事處的性質很像普通的律師事務所?!?/p>

具體來說,其一,美國各級檢察院之間彼此獨立,各層級檢察機構之間沒有“上下級”關系。由于檢察長多由民選產生,因此,除了向選民負責外,不需要向任何上級負責。其二,美國檢察院個人化色彩濃厚,一切問題“老板”說了算。檢察院負責的所有案件都以檢察長的名義起訴,全部工作人員,包括助理檢察官在內,都是他的助手和“雇員”。在不同的場合,我們都問道,如果承辦案件的檢察官和檢察長意見不一致是怎么處理,答案只有一個:檢察長說了算,你不同意可以走人。另外需要指出的,除了檢察長民選之外,承擔主要公訴職責的助理檢察官,是缺少職業保障的,比如紐約郡檢察院、阿靈頓郡檢察院,這些助理檢察官都是聘用的屬于檢察長的“雇員”,不受公務員保護法的保護。不同的州法律規定有差異。其三,辦案實行個人負責制,一般來說,承辦案件的檢察官可以獨立決定案件處理。

美國檢察官懲戒的“律師化”

由于美國檢察官本身具有職業律師的身份,因此也必須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美國司法部根據聯邦法律,也明確要求聯邦檢察官要遵守美國律師協會制定的職業行為規范,包括《律師職業責任示范法典》和《律師職業行為規范》兩個文件。各州通常以判例形式對檢察官遵守律師職業行為規范作出規定。

由于美國檢察機構的分散性等特征,類似我國的檢察系統內部的監督制約措施在美國并不普遍,而律師協會的懲戒措施則成為類似“內部制約”內容。如,根據美國律師協會制定的《律師職業責任示范法典》,檢察官不能只是因為認為證據會破壞己方案件或對被指控者有利而故意不搜集證據。當指控沒有可能性根據支持時,檢察官不能對嫌疑人提出指控。如果觸犯這些規定,律師協會將會對該檢察官科處紀律懲罰,包括取消律師職業資格。阿靈頓郡檢察院副檢察長Evie.Eastman女士在談及這個問題時也表示,美國檢察官要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如果檢察官在處理案件中有不誠實等不當行為,不僅會被開除,律師協會也將根據違規情況,吊銷其律師執照。

美國檢察官“律師化”的例外

美國檢察官雖然在很多方面都與律師類似,但作為政府官員,畢竟不同于一般律師。其中,最主要的表現就是,美國檢察官作為公訴律師,同樣要承擔作為檢察官的客觀義務,不能單純以一方當事人自居。自19世紀后半期開始,美國一些州就開始在判例中認為,檢察官的角色應當為準司法官員,并主張從這種角色定位出發,探尋檢察官的各項職責和義務。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35年就伯格訴合眾國一案作出的裁決理由中明確指出:美國檢察官代表的不是普通的一方當事人,而是國家政權,他應當公平地行使自己的職責;因此檢察官在刑事司法中不能僅僅以追求勝訴作為自己的目標,檢察官應該確保實現公正,也就是說,從這個特別的、有限的意義上講,檢察官是法律奴仆,具有雙重目標,既要懲罰犯罪,又要確保無辜者不被錯誤定罪。這充分說明了美國檢察官源于律師而又超越律師的職責定位。

美國檢察官“律師化”的原因

美國檢察官的“律師化”,體現了美國特定的政治社會歷史和獨特的民主傳統對法律制度的影響。比如,來自英國的律師傳統、地方自治的政治架構、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等等,但最根本的是自由主義的國家觀念。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博士在《中國的檢察改革》一文中,將檢察制度在不同政體下的實踐模式分為英美法系以權利為主線的檢察制度模式、大陸法系以權力為主線的檢察制度模式和前蘇聯社會主義法系以監督為主線的檢察制度模式。美國檢察官的“律師化”,實際上是英美法系以權利為主線的檢察制度發展模式的具體表現。孫謙副檢察長指出:“自由主義的國家觀念是英美法系憲政國家形成的指導性觀念……作為司法制度之組成部分的檢察制度,滲透著個人權利優先保護、以公民權利制約司法權力的基本價值趨向?!泵绹鴻z察官的“律師化”,如檢察機關在行使職權時法律地位與公民對等、檢察機關職能和職權的受限、檢察機關組織體系和職業建設的松散,都是這一基本價值趨向的產物。美國檢察官的“律師化”,可謂利弊共存。從不足之處看,美國檢察官職能范圍受限、組織體系松散、檢察官流動性高、職業化建設不力,但與此同時,美國檢察官也體現出更能適應控辯平等的要求、檢察機構及檢察官辦案獨立性強、辦案自主性大以及能夠與律師、法官形成法律職業共同體等優勢,值得我們認真思考和借鑒。

編輯:鄭賓 39375816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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