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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允價值計量準則存在的問題與改進建議

2014-05-28 15:28陳美華
會計之友 2014年13期
關鍵詞:公允價值會計準則可靠性

陳美華

【摘 要】 2014年1月26日,財政部發布了與IFAS 13內容相近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并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一準則的頒布加快了我國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的步伐,降低了公允價值計量準則制定的難度與實施阻力,但也不可避免地將國際會計準則中的一些缺憾或不足引入我國,如退出價格與實際應用中的進入價格存在矛盾,公允價值獲取和應用缺乏核心評價標準,以及準則結構邏輯性較差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相應的改進建議。

【關鍵詞】 會計準則; 公允價值; 退出價格; 可靠性

中圖分類號:F2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4)13-0017-03

一、引言

2006年9月,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發布了第157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告《公允價值計量》(SFAS 157),在此基礎上,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于2011年5月發布了同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 13),2014年1月26日,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財會〔2014〕6號),并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范圍內施行。這一新準則的頒布加快了我國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的步伐,降低了公允價值計量準則的制定難度與實施阻力,但也不可避免地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中的一些缺陷或不足帶入我國,在降低了公允價值計量準則可操作性的同時,也使我國失去了為建立高標準國際會計準則作出貢獻的機會。本文試圖對這些缺陷或不足作出分析,并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

二、退出價格與公允價值實際應用的邏輯矛盾

我國公允價值計量準則給公允價值下了一個與IFAS 13幾乎相同的定義,即公允價值是指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項資產能收到的或者轉讓一項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顯然,這一定義將公允價值定義為退出價格(Exit Price),如果僅從公允價值的主要用途——對企業現有資產和負債進行估價的角度講,這一定義無可厚非,甚至有一定積極意義,但在公允價值的實際運用中,退出價格的定義與實際應用中廣泛使用的進入價格(Entry Price)或現值(Present Value)有明顯的邏輯矛盾。

(一)退出價格與初始計量中大量使用的進入價格的矛盾

在我國已發布的39項具體準則中,大部分準則都直接或間接涉及公允價值計量,但在后續計量中,除了交易性金融資產和負債、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及股份支付等少數幾項資產、負債外,其他大多數資產、負債項目公允價值的使用都受到嚴格限制。也就是說,所謂公允價值概念的廣泛使用一般僅限于資產負債項目的初始計量,而初始計量中使用的公允價值實際上都是進入價格,而非退出價格。IASB在其發布的征求意見稿(2009)中解釋為什么進入價格可以用退出價格來表達時認為:“相同資產或負債在相同日期的相同市場上,當前退出價格和當前進入價格是相等的?!比欢聦嵅⒎侨绱?,在很多情況下,退出價格與進入價格并不相同,如在股票交易中,股票進入價格往往是股票市場上同種股票出售方的最低出價,而股票退出價格則是購入方的最高出價;在企業合并過程中,主動收購一家企業時往往會導致被并企業抬高價格,而主動售出一家企業時則會導致購買企業壓低價格,兩種價格之間存在重大差異;對一項負債而言,形成一項負債的價格與在現實條件下將該項負債轉讓給愿意接受的第三方的價格會有明顯的不同。IASB在其征求意見稿(2009)中曾提出這樣的顧慮:“理事會考慮了IFRSs與GAAP關于公允價值定義的差異,IFRSs的‘交換金額通??衫斫鉃檫M入價格,而GAAP則將其界定為退出價格,由于在合并交易中大量涉及的是非金融資產或負債,因此,二者之間的差異將造成重大影響?!睆慕洕鷮W的角度來看,在供求關系相對平衡的情況下,增加需求會導致價格上升,而增加供給則會導致價格下降,因此,在購入一項資產時,將自己扮演成一個出售者進而進行價格估計是不合理的,因為任何一項交易都是由買賣雙方共同完成的,如果忽視二者之間的差異,將會造成重要估計錯誤。因此,用退出價格估計初始計量中的公允價值在現實中是行不通的;將現實中廣泛使用的進入價格用退出價格來描述在邏輯上也是相悖的。

(二)退出價格與估值技術中成本法的矛盾

我國公允價值計量準則在第六章估值技術中,明確說明使用估值技術的目的,是為了估計在計量日當前市場條件下市場參與者在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項資產或者轉移一項負債的價格,即所要確定的是計量單元以退出價格表現的公允價值,具體包括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種方法,并特別指明,成本法是反映現行重置成本的估值技術。無論是成本法還是重置成本法,都是從購買者的角度來觀察交易價格的,也就是說,所確定的價格都是進入價格。我國公允價值計量準則一方面宣稱公允價值是一種退出價格,并且認為修訂后的定義彌補了原有定義中并未明確主體是購買還是出售資產的缺陷;另一方面,又允許采用典型的進入價格——重置成本確定計量單元的公允價值,這種做法不僅在邏輯上是矛盾的,在實踐中也會帶來一系列問題,如在對一項在用固定資產估價時,其重置成本與其處置價格會有明顯的差異,這種差異很可能會給財務信息使用者的決策造成重大影響。

(三)退出價格與非金融資產最佳用途判斷的矛盾

我國公允價值計量準則第十四條規定: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應當采用市場參與者在對該資產或負債定價時為實現其經濟利益最大化所使用的假設。最佳用途是指市場參與者實現一項非金融資產或其所屬的一組資產和負債的價值最大化時該非金融資產的用途。一般而言,一項非金融資產用途大致有兩種情況,一是繼續使用,二是對外售出。其中前者確定的是計量單元的在用價值,而后者確定的則是計量單元的退出價格,當二者皆可時,最佳用途就是兩種方式中能帶來最大經濟利益的方式。在正常情況下,公允價值的確定,通常都是對現有資產、負債項目的價值進行重新估計,也就是說,所確定的公允價值通常都是在用價值,而非退出價格,所使用的估值方法主要是計算計量單元所帶來的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事實上,計量單元所創造的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與其退出價格之間同樣存在著差異,而且這種差異對財務報告使用者來說往往是重大的,如一項無形資產的最佳用途是繼續使用,且其所帶來的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相對較高,但若將其轉讓則會因市場有限等原因而致使其退出價格相對較低,按照公允價值計量最佳用途的要求,其公允價值應選前者,而非退出價格,因此,單純強調公允價值是一種退出價格是不恰當的。

三、回避可靠性概念使公允價值計量失去核心價值標準

我國公允價值計量準則在其相關章節中,界定了“主要市場”、“市場參與者”、“最佳用途”、“有序交易”等概念,并提出了“可觀察輸入值”和“公允價值級次”等重要術語,這些概念和術語直接或間接地表明了公允價值計量的基本要求,但卻對在其他準則中廣泛使用的核心概念——可靠性只字未提,這種做法雖然在一定程度契合了國際財務報告概念框架中以“如實反映”代替“可靠性”的國際趨勢,但卻無助于人們把握隱藏于這些概念和術語之后的精神實質,從而影響了會計職業判斷的效果。

可靠性是衡量會計信息決策有用性的一個重要指標??煽啃灾饕憩F在客觀性和主觀性兩方面??陀^性是指會計信息應與其意欲反映的經濟事實盡可能相符,主要表現為如實反映、可驗證、中立性和完整性等具體要求;主觀性則是決策者根據決策的性質和重要性對會計信息提出的程度要求,主要表現為對不同計量對象計量誤差有不同的可容忍程度。一般而言,“如實反映”只強調了會計信息的客觀性方面,內容相對單薄,而可靠性則全方面考慮了會計信息本身所應具備的全部特征。具體來說,在公允價值計量準則中強調可靠性意義如下:

(一)可靠性是能否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基本前提

我國公允價值計量準則雖然對公允價值的估值技術以及公允價值計量的具體應用等方面作了較為詳盡的規定,并特別說明“本準則適用于其他會計準則要求或者允許采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或披露的情形”,但并未對公允價值的使用條件作出明確的規定。事實上在我國現有具體準則中,在對資產、負債項目進行后續計量時,只有交易性金融資產等少數幾個資產、負債項目能夠用公允價值計量。原因是只有這幾個項目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獲得。也就是說,可靠性是能否采用公允價值計量事實上的評價標準和基本前提,只有計量單元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獲得時,才可以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如果在公允價值計量準則中不對此前提條件作出明確的規定,就會給公允價值的實際應用帶來困擾。

(二)可靠性是公允價值計量準則相關概念的核心

公允價值計量準則所提出的一些基本概念,如“主要市場”、“市場參與者”和“有序交易”等,實際上是可靠性要求的具體應用,如“主要市場”概念的提出,表明公允價值一定是來自于活躍市場上的可驗證數據;對“市場參與者”的定義表明,公允價值是以市場為基礎的計量,而不是特定主體的計量;對“有序交易”的界定,則使公允價值排除了關聯方交易等有可能導致所確定的價格不公允的情況,這些規定都是確保公允價值可靠獲取的基本要求。此外,在我國現行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中,可靠性是會計確認的前提,也就是說,任何一項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都必須以可靠性為前提。因此,在公允價值計量準則中明確提及可靠性要求,有助于保持公允價值計量準則與其他各項具體準則的內在一致性。

(三)對公允價值級次的規定是可靠性要求的直接體現

我國公允價值計量準則將公允價值計量所使用的輸入值劃分為三個層次,并明確規定,第一層次輸入值是直接來自于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該輸入值為公允價值的確定提供了最可靠的證據,應當優先使用。第二層次輸入值是相關或類似資產、負債的直接或間接可觀察的輸入值。為保證該輸入值的可靠性,必須依據資產狀況或所在位置對可觀察或可驗證的輸入值進行適當調整。第三層次輸入值,即在使用不可觀測的輸入值時,必須以可靠性為前提,并明確規定,企業在確定不可觀察輸入值時,應當使用在當前情況下可以合理取得的最佳信息,即所有市場參與者可合理取得的信息中的最佳信息??梢?,可靠性是公允價值級次的直接體現,若能在相關條文里直接提及可靠性要求,則會起到畫龍點睛的效果,從而極大地提高會計人員進行相關職業判斷的能力。

(四)可靠性是公允價值計量披露詳盡程度的判斷標準

為使財務報告使用者了解公允價值信息的可靠程度,我國公允價值計量準則規定必須根據相關資產和負債的性質、特征、風險及獲取級次對其進行恰當披露。對不同級次的公允價值披露詳盡程度的要求亦各不相同,如對于第二層次的公允價值,只需披露所使用的估值技術和輸入值,而對于第三層次的公允價值,除需披露估值技術和輸入值外,還需披露估值流程,以及一些重要的不可觀察輸入值的獲取情況、量化過程及其合理性。這些規定雖然隱含了可靠性要求的實質,但卻由于沒有明確將其作為確定披露范圍和披露程度的判別標準,而降低了會計人員進行相應職業判斷的能力及效果。

四、承繼了IASB公允價值計量準則缺乏系統性的缺點

系統性是指會計準則應具有的完整性、層次性、連續性和有序性等結構特征。我國公允價值計量準則在結構上較之IFRS 13雖有所改進,但在總體布局上卻沒有大的改觀。具體表現在:(1)以總則代替了IFRS 13的目標和范圍;(2)相關資產或負債、有序交易和市場,以及市場參與者等章節代替了IFRS 13基本概念的界定;(3)以公允價值初始計量、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負債和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以及市場風險或信用風險可抵銷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等章節代替了IFRS 13第三部分“計量”中相應條款;(4)以估值技術將IFRS 13中的估值技術與估值技術輸入值予以合并;(5)公允價值級次和披露則與IFRS 13相應條款幾乎完全相同。這一結構的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各章節之間缺乏內在的邏輯聯系

按照一般的思維習慣,會計準則應按以下順序展開:(1)目標及適用范圍;(2)術語界定及要求;(3)估值技術;(4)估值技術的具體應用,包括在初始計量和后續計量中的應用,以及特殊項目公允價值計量應注意的問題,如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和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價值計量等;(5)披露。然而,我國公允價值計量準則并未遵循這一邏輯順序,而是把方法如估值技術、公允價值級次等內容與具體應用如初始計量、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等交叉混雜在一起,從而使各章節之間失去了應有的邏輯聯系。

(二)公允價值計量準則規范的內容不完整

我國公允價值計量準則特別強調了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而未提及對于公允價值來說更為重要的內容——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提到了公允價值的初始計量,卻未提及更為重要的后續計量中的公允價值應用。這些未提及的內容雖然在其他會計準則中有所體現,但卻未在這樣一個框架性準則中提出一個應用的原則和總體要求。

(三)不符合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具體準則的展開模式

按照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具體準則的展開模式,一般為確認、初始計量、后續計量、終止確認和計量及披露五個部分。作為一項具體準則,公允價值計量準則理應按照這一模式展開,即第一部分確認,主要介紹公允價值相關概念的界定;第二部分規定公允價值的獲取方法或估值技術;第三部分規定初始計量中的公允價值應用;第四部分介紹后續計量中的公允價值應用,最后對公允價值披露問題作出規定。顯然,我國公允價值計量準則的展開方式并不符合這一基本模式。

五、結論及建議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得出以下結論及建議:

1.將公允價值的定義明確界定為“交易價格”而非“退出價格”,以消除公允價值定義與其實際應用之間的邏輯矛盾,即將公允價值定義為: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市場參與者交換資產或負債的價格。這一定義與我國原有的公允價值定義及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于2000年2月頒布的第7號概念公告中的定義不謀而合,即公允價值是當前的非強迫交易或非清算交易中,雙方之間自愿進行資產(或負債)的買賣(或發生與清償)的價格。既然原有定義在之前并未給我國公允價值的應用帶來困擾,在之后同樣也不會給實際應用帶來不便。

2.將第二章“相關資產或負債“調整為“基本要求”,并明確將“可靠性”作為公允價值計量的基本要求,即通過專門條款明確說明:(1)公允價值計量的前提是可靠性,如果計量單元的公允價值獲取的可靠性得不到保證,則不能以公允價值計量。(2)可靠性是判別估值技術是否可用,以及不可觀察的輸入值是否可用的判別標準,如果某項技術不能保證所獲得的公允價值的可靠性或不能保證不可觀察輸入值的可靠性則不予采用。(3)可靠性是決定公允價值披露程度的重要依據,可靠程度不高的公允價值只能通過表外披露的形式對外報告;符合確認條件但可靠性略有不足的公允價值信息必須通過充分披露予以補充。

3.將公允價值計量準則的結構按照目的與范圍、概念及要求、獲取方法、具體應用及披露的邏輯順序來展開,即第一章,總則,主要介紹準則制定的目的和適用范圍;第二章,基本要求,明確提出公允價值獲取、使用和披露的基本要求;第三章,概念界定,對公允價值計量中的一些主要概念作出明確界定;第四章,估值技術,主要規范估值方法及輸入值級次;第五章,初始計量,主要規范公允價值初始計量中的應用問題;第六章,后續計量,主要規范公允價值在后續計量中的應用問題;第七章,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具體內容包括金融資產、負債,及自身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第八章,非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第九章,披露;第十章,附則。這樣的公允價值體系既保持了各章節之間的邏輯一致性,又可以使該準則成為一個內容完整,可操作性較強的具體準則。

【參考文獻】

[1] FASB.SFAS NO.157:Fair Value Measurements[S].2006.

[2] IASB.Fair Value Measurement(Exposure Draft)[EB/OL].http://www.iasb.org/,2009-05-28.

[3] 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 [S].2014.

[4] 汪祥耀,胡旭鋒.我國公允價值計量準則(征求意見稿)與IFRS 13的比較及完善建議[J].會計之友,2012(12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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