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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論視域下的多元化醫療糾紛解決機制探析

2014-07-04 10:40尹志娟
商業2.0 2014年6期
關鍵詞:醫療糾紛平衡多元化

中圖分類號:F8426 文獻標識碼:A

摘要:醫學的不斷發展,伴隨而來的是人們對醫學界的期望值只升不降。在這樣的情況下,醫療糾紛愈演愈烈,甚至出現越來越多的醫鬧現象這樣一個扭曲的局面。本文擬從平衡論的角度,考慮到醫患雙方的不對等的關系以及醫方始終處于被主張地位的特殊性,從保全兩者利益的目的出發,尋求一種多元化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實現兩者共贏,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關鍵詞:平衡;醫療糾紛;多元化;機制

醫療糾紛問題,可謂是一個老調重彈的關注話題,許多學者分別從患方或者政府等某個單方面角度去對完善醫療糾紛機制提出良計,尤其是針對“醫鬧”事件。但為什么醫鬧依然頻發不止,醫患雙方在糾紛中到底是一種怎樣的相互制衡關系?雙方的利益訴求有何沖突之處?在平衡論視野下,沒有重點論,只有兩點論,醫療糾紛的發生,從該角度看來,更像是一場博弈—醫患雙方的博弈,實質就是醫患之間利益的博弈,而這種博弈并不僅是經濟的博弈,更重要的是“歸責”的博弈。這正是本文的關注點所在,筆者擬從平衡論的角度出發,將透過看似千絲萬縷復雜的糾紛表面,還原追溯到其本源,分析其本質的博弈,從而尋求一種有效的多元化的醫療糾紛法律解決機制。在這種不對等下尋找平衡的出路,才是正確運用平衡理論之精髓。隨著平衡論的觀點在醫事法的成功植入,筆者意欲從平衡論的視角來對其法律機制做一個淺薄的探析,以達拋磚引玉之功效。

一、平衡論視域下完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必要性

反思現行醫療糾紛的解決機制,可以得知我國醫療糾紛是一種單一的國家公權的糾紛解決主體,行政主導色彩濃厚,而且醫療事故的鑒定仍然缺乏一定的公正性,很難使得普通群眾信服。也就是說,該機制的相互信任度不夠高。對于為什么會有“醫鬧”這樣的解決辦法的異化產生,我想答案已經揭然若曉?!搬t鬧”的性質也可歸納為一種非正常的訴求手段,鑒于醫療糾紛解決主體以及糾紛雙方現實力量對比的懸殊,總的來說,在醫患雙方的天秤上,患方還是較為弱勢的?,F存的解決機制并未能真正滿足到醫患雙方的利益訴求。自然,尤其,對于相對弱勢方的患方,便開始尋求偏路去爭取他們的利益。這種不平衡的機制模式,有悖于平衡論的法理精神。平衡相應的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等社會多元利益,盡量調和所謂的偏頗一方的現象,這才是平衡論觀點所追求的目標。愈演愈烈的“醫鬧”現象,尤其是一些人投機利用患方的這樣的心理,成為職業醫鬧,影響更為惡劣,使得我們尋求一種在雙方利益博弈間的一種平衡的解決機制成為應然性。

二、多元化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模式

通過對現階段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反思,基于平衡機制的應然性,筆者大膽提出,醫療糾紛的解決除了雙方自行協商解決之外,都要有第三方以居中姿態參與處理,才能達到平衡之效,滿足主體雙方的利益訴求。

1、解決主體的多元化,引入第三方中立主體

隨著社會糾紛解決機制的結構性變革,在醫療糾紛領域,也應嘗試由“兩方組合”向“三方組合”的過渡。所謂“三方組合”,即由糾紛雙方與社會力量所扮演的第三方共同組合的模式。很明顯,這個第三方,必須要求獨立性和中立性,才能達到預期效果,這樣的解決方式能夠得到雙方的信任。在國內已有一種“行政+醫院+律師”的獨特解決方式,具體而言,是利用司法局、衛生局等行政資源,對醫療機構及患者雙方進行法律引導,從源頭上預防醫患糾紛的發生,引入專業力量的工作格局,多方參與,從過程中控制糾紛的惡性發展,使醫療糾紛在第一時間內得到妥善解決。像暨南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與天河區司法局、衛生局設立的“和諧醫患關系工作室”在國內尚屬首創。

2、自律內控機制與外設制約機制共同作用

在前面一點,我們著重強調了一個外設機制的完善,但單純的外設機制,不僅不能有效地控制醫療行為、科學公平處理醫療糾紛。而且,還使得醫界喪失了自我約束、自我規范、自我凈化、自我發展的能力,甚至可能會刺激醫界合力共同對付患者,把醫療事業引向歧途,造就一個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像我國目前醫療糾紛解決現狀就是自治性的自律內控機制不足,單一外設性制約機制不能涵蓋醫療行為的道德性活動。我國古代醫家就有“醫者仁術”之說,這就需要醫務人員具備自身的職業道德和從業良心。醫療行為的規范,除完善外部糾紛解決機制,還需內部自律內控機制補缺,二者共同作用,在滿足糾紛訴求方的利益需要時,也要制約從醫者的行為,從而從源頭減少某些不必要糾紛的產生。借鑒國外優秀經驗,如日本在醫師協會內部設立了旨在解決醫療糾紛的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德國在師協會下設專司醫療糾紛的調處機構,瑞士的醫學會對于醫療糾紛的調查處理,美國的醫院內部調查和訴前處理程序等等。使得醫療行業成員之間構成了一個職業群體,其中某個醫療機構或者某些醫務人員違反執業規范的行為,不僅損害了患者的利益,也損害了社會整個醫界的尊敬和信任,讓全體醫務人員蒙羞。

三、結語

平衡論強調社會公平性,而這種公平正是醫療糾紛有效解決的基礎和糾紛解決主體所應有的姿態。所謂平衡,那必然是有兩者及以上主體存在,在這多者之間尋找一個適合的方式來解決,才是把平衡論思想植入醫療糾紛解決的關鍵所在。在解決醫療糾紛中,不能以從根本上消滅某一方利益或保全某一方利益為目標,這是極端的,不科學的。反而會適得其反,引發更深層次的矛盾發生。正確面對糾紛,既是對醫方,或者說是以醫方為代表的行政權力方,也是對相較而言較為弱勢群體的患方的心態的要求,任何一個解決糾紛主體要客觀中立性的去面對醫療糾紛的發生和解決,而不能因為某些特殊權力主體使得結果有失公平,也不是為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掩蓋為目的去解決糾紛,這樣只會造成某種投機分子利用該心理肆意妄為,以致于職業醫鬧群體的產生。

現階段的解決機制中,多為行政占主導,這樣使得患方訴求不能得到理想效果。豐富糾紛解決主體,使其多元化,患方可選擇性增多,而不受強制干涉,其權力得以恢復,這樣,從二者地位來看,是一種更為平衡的狀態,所以,引入第三方,是平衡論主導思想下,對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應然性發展。當然,即使考慮到患方群體的弱勢特殊性,但由于越來越多的傷醫事件的發生,雙方對二者關系的滿意度均不理想,在構建和諧醫患關系不斷努力的道路上,我們也不能忽視傳統解決機制的法律規制性和強制權威性作用,以保障醫師執業的合法權益。這也要求我們在處理醫患糾紛時加強對患方的理性引導,避免使用過激維權。滿足醫患雙方權利義務的對等性,才是解決醫療糾紛的關鍵,也是平衡論精神的體現,各力量主體為解決醫療糾紛問題劃槳使力,實現各方博弈的多贏局面,以平衡論精神促進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從抽象的平衡走向現實的平衡,更好的解決實際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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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尹志娟(1991—),女,江西吉安人,江西師范大學政法學院憲法與行政法學專業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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