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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建立經濟特區角度初探印度中國工業園

2014-07-04 13:48李根
商業2.0 2014年6期
關鍵詞:工業園中國印度

中圖分類號:F27 文獻標識碼:A

摘要:印度總理辛格2013年10月來華訪問期間,建議中國在印度設立“中國工業園區”。這不僅是印度對外開放的一個重要的標志性事件,也是中印進一步加強政治和經濟互利的重要舉措。當前,重視經濟發展的莫迪已成為印度新的總理,本文從建立經濟特區角度來初探印度中國工業園,為今后可能的建立提供一定參考。

關鍵詞:經濟特區角度;印度;中國;工業園

印度經濟特區的面積一般在100到5000公頃,同我國的經濟特區相比,有著本質區別。中國在印度建立工業園區應該考慮與其土地規模相當的經濟特區。印度的經濟特區被視作為國外的領土,從印度經濟特區外到經濟特區內的產品被視作印度的出口,從經濟特區內到經濟特區外的產品被視作印度的進口。印度當前的經濟特區狀況將有利于我們對印度中國工業園區的考察。

(一)印度經濟特區的優惠政策

一,提供財稅支持。在經濟特區內,經營單位無需獲得許可或特定批準,即可進口或從印度購買建立經濟特區及進一步經營所需的資本貨物、原材料、消耗產品及辦公設備等,且無需繳納關稅。進口或本地購買的免關稅貨物,批準的使用有效期為5年;企業在特區內的投資,其在前5年的利潤所得可得到100%的利潤免稅優惠,第6到10年可得到50%的利潤免稅優惠政策,第11到15年可得到50%的再投資所得盈利的免稅優惠;除需要產業許可的產業外,特區的制造業允許100%的外商直接投資;允許建立境外金融業務單位,且在前3年可獲得100%所得稅減免,在其后的2年可獲得50%所得稅減免等。

二,實施簡政放權。簡化申請手續,提供“一站式”服務,改善印度官僚效率低下的問題;特區內的所有企業投資都由印度儲備銀行在兩個星期內審批;印度針對部分領域的外資股權限制在經濟特區內將全部取消;經濟特區內的企業不需要進口許可證。這些措施大大方便了企業的投資。

企業申請在特區內設廠,如果是需要工業許可證的行業(如需強制登記的項目、當地有明確限制的情況等),先由印度商務部審批,再由工業扶持秘書處決定是否發放工業許可證。如獲得了許可證,再把申請提交地方審批委員會的發展專員,等待獲得許可通知書。對于不需要工業許可證的行業,只需直接提交給地方的審批委員會的發展專員就行了,發展專員是審批委員會的事實上的主席和經濟特區的負責人。

三,完善基礎設施。制造業的發展依賴于包括水電、通訊、運輸在內的基礎設施,這是制造業發展的重要條件。但這些基礎設施又是印度嚴重缺乏的,是印度發展制造業的最大難點,其改善并非易事,需要一個很漫長的過程。這讓很多希望在印度投資的跨國公司望而卻步。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是確保經濟特區經濟發展的巨大引摯。

印度的經濟特區內的企業擁有不間斷的水電供應。郵局、銀行、食堂、醫院、商場等設施在特區內都會提供。印度大部分的經濟特區離大城市在25公里以內,擁有港口和機場等設施。對于附近沒有港口和機場的經濟特區,經濟特區通過提供新建的高質量鐵路和道路,來減少印度普遍的交通擁堵、運輸成本高的問題。

(二)中國在印度設立工業園區面臨的問題

一、勞工問題。印度各邦和中央政府都可以制定勞工法,印度的勞工法不僅數量眾多,且較為復雜。嚴格的勞工法是困擾企業在印度發展的一大障礙,中國在印度設立工業園,勞工法是不可回避的問題。印度對工作簽證掌握極嚴,因此中國派遣國內勞工去印度是不可能的。對此,中國企業可以把一個公司分成若干個不同企業法人公司,但實質上是同一家中國公司,這樣可以在雇傭當地員工時有較大的靈活性。凡是超過100人員工的企業,辭退工人非常困難,盡可能使用節省勞動力的設備。

二、選址問題。截止2012年7月,印度已正式運作的經濟特區數量為143個,另外還有634個經濟特區已獲政府批準。其中,安得拉邦、馬哈拉施特拉邦、泰米爾納德邦、卡納塔克邦、古吉拉特邦、哈里亞納邦、北方邦、喀拉拉邦、西孟加拉邦的經濟特區數量(包括正式運行的和已獲批準的)分別是152、137、105、82、66、52、41、36、29個。從印度經濟特區數量最多的前五大邦來看,安得拉邦、馬哈拉施特拉邦、泰米爾納德邦、卡納塔克邦、古吉拉特邦正式運作和已獲批準的經濟特區數量分別占到了全國總數量的25%和18%、13%和19%、20%和12%、14%和10%、9%和8%。經濟特區數量較多的邦,反映了這些邦擁有較成熟的特區管理經驗和較好的基礎設施,產業集群較為普遍,企業具有產業集群帶來的優勢。

中國應積極考慮在經濟特區數量較多的邦建立工業園,減少在其他邦的不確定性因素。一方面可以為中國企業提供參照對象,借鑒當地企業的發展經驗來實現本土化。另一方面,中國企業可以共享其基礎設施,利用當地的區位優勢,加入經濟特區的企業分工,形成一個相互依存的局面。

三、土地問題。出于規模經濟的考慮,印度經濟特區必須要達到一定的占地面積。針對生產領域的不同,最低占地面積也有所不同。多產品經濟特區是指生產多種產品、具有多種行業的區域,其最低土地要求為1000公頃;特定行業經濟特區是指生產特定行業產品的區域,其最低土地要求為100公頃;服務業經濟特區是指只從事服務業,不從事制造業的區域,其最低土地要求為100公頃;優勢領域經濟特區主要為寶石行業、信息技術和生物技術行業,其最低土地要求為10公頃;港口經濟特區是基于港口和機場的區域,無最低土地要求。在阿薩姆邦、那加蘭邦、曼尼普爾邦等邦對多產品經濟特區、特定行業經濟特區的最低土地要求是200公頃和50公頃。對于大型的經濟特區,其土地占地面積上限是5000公頃。

政府、私營企業、合資公司都可以開發經濟特區。印度規定,可耕作土地作為經濟特區不能超過總面積的10%,開發商要提供補償和復原,但具體條款并不透明。中國在印度建立工業園,最好以租賃土地的形式開展經營。建立經濟特區,土地租用年限至少要20年以上。對此,中國要盡量尋找貧瘠或不可耕作的土地作為工業園,加大對土地的利用效率。中國應該循序漸進,從最低土地要求為100公頃的特定行業或服務業經濟特區開始,待效益提高后再申請最低土地要求為1000公頃的多產品經濟特區,這能夠盡可能減少投資風險。

四、處理與當地關系問題。在印度經濟特區的建立中,常常發生強制征用土地、驅趕其使用者的情況。這是因為印度1894年出臺的土地征用法規定,基于公共目的可以征用私人土地。對于經濟特區是否屬于“公共目的”在印度仍飽受爭議。失去土地的往往是表列種姓等弱勢群體,他們大多未受到過教育,缺乏謀生技能。中國企業雇傭工人應該優先考慮失去土地的人群,在經濟補償上予以照顧,減少他們對中國企業的不滿情緒。

由于經濟特區周圍的基礎設施都集中起來供特區內企業使用,企業過度使用水資源會對周邊的農業灌溉產生不利影響。有時企業還污染當地的水源,給當地居民的飲水帶來困難。土地被征用后造成當地耕地面積減少,農產品價格上升。中國企業在發展的同時,要注意平衡自身發展與當地發展的關系。

設立“中國工業園區”是綜合性的系統工程,需要中印雙方共同努力。中國企業界、學術界應順應這個重大舉措,積極參與其中,為中印建立起新型的發展中大國關系貢獻力量。

參考文獻:

[1]中國駐印度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對外投資合作國別指南印度,2012年

[2] Brent M. Cardenas, Zackary R. Berg: Conditions for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in India, Nova Science Publishers, 2010, pp.47

[3] Jona Aravind Dohrmann: Special Econmic Zones in India—An introduction,ASIEN,pp.78

作者簡介:李根,男,四川大學南亞研究所2013級國際關系專業,國際經濟關系研究方向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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