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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若干疑難問題研究

2014-08-15 00:51□王
山西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 2014年4期
關鍵詞:黑社會性質犯罪

□王 鑫

(中央民族大學,北京100081)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犯罪,是我們打擊各類犯罪的重點之一。但在黑社會犯罪的打擊和預防中,還存在一定的困難,需要我們加以厘清,從而更好地預防和控制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1 對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控制特征中“一定區域”的認定

根據我國《刑法》第294 條第五款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具有非法控制特征,也就是“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倍谒痉▽嵺`中,“一定區域”的認定存在難點。黑社會性質組織所控制的“區域”,并沒有一個明確的界限,而且會隨著該犯罪集團的發展而發生不斷變化。如果黑社會性質組織不斷地發展壯大,那么其非法控制的區域就會不斷地擴大?!皡^域”既包括自然區域也包括行政區域;既可以是村莊、一個街道,也可以是鄉鎮、縣城甚至更大的空間范圍,并沒有明確的大小限制,應該依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勢力的強弱來確定其控制的“區域”。[1]

筆者認為,《刑法》第294 條第五款中規定的“一定區域”實際上應有兩方面含義:一方面是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活動范圍應當是相對固定的,認識此點可將其與流竄作案的犯罪集團相區別。雖然有學者認為,從地域上進行區分,可以將黑社會性質組織分為固定地域型組織和流動型組織,其中流動型黑社會性質組織是以流竄作案為主的黑社會性質組織。[2]但從法律規定的角度來看,流竄作案的犯罪團伙或者犯罪集團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對一定區域或者一定行業進行非法控制的特征,不能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另一方面是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法控制”應當達到一定的范圍和規模。非法控制特征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與一般的犯罪組織相區別的最顯著特征,“對社會形成非法控制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本質所在”。[3]應當注意的是,“非法控制”并不表現為對一定區域內土地的占領和控制,其強調的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對在該區域內生活的人,以及對于這個區域內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控制。因此,在理解和把握“一定區域”時,要結合涉案犯罪組織的侵害對象、影響范圍、危害程度等因素綜合審查判斷,空間范圍和行政區劃只能作為次要的、輔助的標準,不能劃定一個統一的空間界限。

在司法實踐中,對犯罪團伙非法控制的區域是否屬于《刑法》規定的“一定區域”往往是認定該犯罪團伙能否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關鍵(本文以羅某某一案為例)。在被告人羅某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中,羅某某通過親緣、鄉緣等關系,自2005年開始,先后糾集廣東省珠海市斗門區蓮洲鎮粉洲村多人,形成了以羅某某為組織、領導者的較穩定的違法犯罪組織。羅某某要求組織成員必須服從安排,在組織成員完成任務后還發放報酬,對不服從安排的組織成員予以打擊報復,以此鞏固其對組織成員的控制和管理。為支持該組織的活動,羅某某一伙控制粉洲村的葵樹收割權和魚塘發包招標,敲詐農戶和當地磚廠,強行收購養殖戶的膠衣薄膜,非法聚斂錢財。該組織通過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在粉洲村內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在本案中,以被告人羅某某為首的組織存在時間長,層級分明,組織成員必須服從安排,發放報酬,對不服從組織的成員則予以打擊報復。該組織有明確的組織者和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并有約定俗成的行為準則,組織較為穩定,雖然規模相對較小,但已具備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特征。因此,該組織對粉洲村的控制是否屬于《刑法》規定的對“一定區域”的非法控制就是能否將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關鍵所在。筆者認為,雖然粉洲村無論是作為行政概念還是地理概念,空間范圍都十分有限,但在本案中,被告人羅某某組織、領導的犯罪組織所進行的不法活動主要是在粉洲村進行,該組織通過實施犯罪,已對粉洲村的經濟活動有著相當程度的干預和操控能力,粉洲村仍然屬于《刑法》規定的“一定區域”的范疇,一、二審法院將以羅某某為首的犯罪組織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正確的。

在我國,農民群眾聚居的自然村、行政村是社會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雖然處于基層,每個村莊的地域范圍有限,但人口相對集中,所從事的農、林、牧、副、漁業生產活動與國計民生密切相關。因此,農村的生產、生活秩序是否正常直接關系到整個社會的穩定。由于種種原因,我國廣大農村地區處于政府管理和公權力運行的神經末梢,往往容易成為黑惡勢力滋生、染指的重點區域,如果以一村一莊的空間范圍有限為由否定“非法控制”的存在,客觀上將會放縱犯罪,不利于懲治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本案為例,粉洲村雖然面積不大,人口數量有限,但對該區域內生產、生活秩序的不法影響和控制同樣屬于對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破壞。以被告人羅某某為首的犯罪組織破壞粉洲村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非法操控上述本已形成競爭格局的支柱產業,具備了《刑法》第294 條第五款中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法控制特征,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2 正確執行“打早打小”方針

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形成一般會經歷一個較長的發展歷程,首先從一般犯罪團體發展到一般集團犯罪,不斷發展壯大后,最終發展到黑社會性質組織?!按蛟绱蛐 狈结?,作為打黑除惡專項斗爭的基本方針,是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必須的措施,將其在可控的萌芽階段予以消滅?!按蛟绱蛐 狈结樦傅氖窃诤谏鐣再|組織的早期階段,由于其規模不大,組織化程度較為松散,經濟實力不強,反偵察能力較弱,及時發現,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打擊,在第一時間將黑社會性質組織扼殺于萌芽階段。黑社會性質組織對社會治安和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危害極大,應當將其消滅在萌芽階段,以防止其勢力增強造成更大的危害。對已形成的黑惡勢力一旦發現,就要及早打掉,將其消滅在萌芽之中,此為“打早”;在黑惡勢力犯罪組織犯罪意識較弱、規模較小、危害較小、抗打擊能力不強時將其打掉,防止其做大成勢,此為“打小”。[4]對黑惡勢力的打擊不能等待其坐大成勢,成為典型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時再予以打擊,否則就會造成更大的社會危害。

“打早打小”方針有著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從境外黑社會組織的發展歷程來看,黑社會性質組織坐大成勢后,對國民經濟的控制很深,打擊難度很大。國外媒體引用的有關數據顯示,意大利黑手黨組織的年營業額至少占據該國國民生產總值的10%,該組織已深深扎根于國家政治、經濟生活之中。[5]如果在早期無法將黑社會性質組織徹底剿滅,那么其一旦坐大成勢,就會基于其強大的經濟基礎和嚴密的根深蒂固的組織體系,失去打擊黑惡勢力的最佳良機,從而難以徹底消滅,在打擊時也會耗費更多的社會資源和成本。從經濟角度來看,黑惡勢力在發展過程中,通過“黃、賭、毒”等黑社會性質組織傳統犯罪完成原始積累并發展到一定規模后,就開始有目的、有計劃、有步驟地向合法經濟領域滲透,而且,其組織結構往往更趨隱蔽,犯罪手法不斷翻新。[6]在這一過程中,黑惡勢力雖然以“合法”的形式開展經營活動,但在其經營過程中,仍然通過黑惡勢力傳統的暴力、威脅等非法控制手段來確立非法的經濟秩序,給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嚴重破壞,影響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更為嚴重的是,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旦通過非法控制以建立雄厚的經濟基礎,就有可能向黨政機關滲透,從而影響國家政權的穩定。如在轟動一時的青島聶磊案中,聶磊在其黑社會性質組織發展壯大過程中,就有意識地拉攏、腐蝕黨政司法機關的官員,為其提供包庇和保護。聶磊案被查處后,共查出30 多個“保護傘”與聶磊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相互勾結、沆瀣一氣,有官員濫用職權為其實施犯罪提供便利,有官員在公安機關進行查處工作中提前通風報信助其脫逃,有官員在司法工作中以罰代刑、重罪輕判,還有個別官員公然參與該組織實施的犯罪活動,致使聶磊黑社會性質組織有恃無恐,對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造成嚴重破壞。[7]還有一些黑惡勢力基于農村地區礦產、土地開發等巨大經濟利益的誘惑,積極向群眾自治組織等政治領域滲透,通過賄選拉票、威脅其他候選人退出選舉等惡劣手段在民主選舉渠道贏得選舉,從而侵入農村基層政權,攫取政治、經濟利益,還會影響國家政權的穩定。[8]

“打早打小”方針的關鍵點在于“打”字,強調對黑惡勢力要及時依法懲治,構成什么罪就按照什么罪處理,與依法辦案原則并不存在矛盾。但是,實踐中對于“打早打小”方針的理解和執行卻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偏差,一些明顯不符合法定標準的“惡勢力”團伙甚至普通犯罪集團也被拔高為黑社會性質組織來處理。這種做法,既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同時又模糊了懲治重點,影響了打擊效果。

由于法律的原則性和實踐的復雜性,在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時確實存在著理解和認識不統一的問題。這就要求刑事審判工作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正確理解和把握“打早打小”方針。要在準確查明具體違法犯罪事實的基礎上,結合組織化程度的高低、經濟實力的強弱以及有無追求和實現對社會的非法控制等特征,對涉案犯罪組織做出準確認定。符合《刑法》第294 條第五款規定的構成要件,即使組織規模、經濟實力不是很典型,也應當依法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反之,如果確實沒有同時具備“四個特征”的,也不能以“打早打小”為由拔高認定。從本文所舉羅某一案來看,以被告人羅某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未達到分工高度細化、體系高度嚴密的程度,經濟實力相對較弱,非法控制的區域也較小,很容易將其與“惡勢力”團伙相混淆。但是,“麻雀雖小,五臟俱全”,法律規定的四個特征該組織已經具備或者基本具備,特別是該組織對于粉洲村的葵樹收割、魚塘養殖等生產、經營活動有著較為明顯的非法控制力,當地群眾從事相關活動都要先被該組織“剝層皮”,否則生產、經營便無法正常開展,這說明羅某某犯罪組織非法控制的區域較小,但是非法控制程度卻不低。因此,羅某某犯罪組織雖然部分特征尚不典型,但綜合分析判斷后,該組織已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實踐中,與本案情況有類似之處,但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征”并不齊備的案件還有很多,對于這些“形似神不似”的案件只能按照具體犯罪處理,不宜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1]李高峰.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法控制性特征[J].四川理工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4).

[2]康樹華,石 芳.透視“黑惡勢力”[J].中國刑事法雜志,2001(2).

[3]王俊平.刑法視野下的犯罪集團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9.

[4]余新民.對黑惡勢力犯罪堅持“打早打小”原則的探討[J].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2005(6).

[5]康樹華.當代有組織犯罪與防治對策[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1998.

[6]徐躍飛.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7.

[7]王海鷹,劉寶森.青島聶磊案30 多名“保護傘”被查處[EB/OL]. 新華網,http://news. xinhuanet. com/politics/2012- 02/21/c_111551425. htm. [2014- 10-10].

[8]周博文,杜山澤.關于地方黑惡勢力向農村基層政權滲透問題的若干思考[J].公安研究,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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