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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執行代表職務要做決定嗎?

2014-09-25 09:33
浙江人大 2014年9期
關鍵詞:職務公告資格

根據代表法規定,人大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或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正在服刑的,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報告。有的地方人大常委會接到報告后做出了相關的決定,但有人指出沒有必要,認為報告就是備案,不然,若恢復其代表職務時,是不是還要再做決定、公告?

貴州省德江縣人大常委會 黎啟海

決定和公告都不是法定程序

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提出報告即可,決定和公告都不是法定程序。

1992年代表法誕生時草案最初規定,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和恢復執行代表職務,均需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報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主席團確認并公告。在審議時有的代表提出,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的,不需要再由人大常委會確認和公告。因此,1992年代表法最終吸納了這個審議意見,沒有規定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的程序如何辦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1994年11月在答復青海省的有關詢問時就說不必辦理法律手續。到2010年代表法修改后,新增了一個必經的法律程序,明確了暫停執行代表職務由誰提出向誰報告。但仍然沒有作出程序性規定。

從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做法來看,對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代表資格審查報告和代表資格變動情況報告,均未作出決定,只是履行審議并通過報告的工作程序。由此推斷,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暫停執行代表職務的報告,也無需作出決定,只需履行審議并通過報告的工作程序而已。代表選舉或者補選,代表資格終止,均需由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發布公告,由法律規定。然而,代表被暫停執行代表職務卻有所不同,其代表資格仍然存在,發布公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至于需要以什么方式向代表本人、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宣布以及向本級人大代表通報等,屬于工作中的聯系和溝通問題,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

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會 閆旭輝

及時公告不作決定

筆者認為,暫停執行代表職務不必由人大作出決定,但應由人大及時向社會公告。

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是在代表資格仍然有效的情況下,因代表遇到人身自由嚴重受到限制,以致事實上不可能從事代表工作或者代表活動,才會暫停執行代表職務的。 “暫?!钡姆ǘㄇ樾卧诳陀^上存在,就是一種法律事實,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因此“暫?!辈淮嬖谛枰獩Q定不決定的問題。按代表法規定,只要“暫?!钡姆ǘㄇ樾我坏┌l生,代表執行代表職務就自行“暫?!?;法定情形一旦消失,代表執行代表職務就自行恢復。

暫停執行代表職務雖不必作出決定,但應及時公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1994年11月5日在答復青海省關于如何辦理暫停代表職務手續的詢問中指出,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的,不必辦理法律手續,可以在代表大會、代表團或常委會會議上對暫停代表職務予以宣布。因此,如果采用口頭形式宣布不夠嚴肅,不符合人大工作的規范,或者僅在代表大會、代表團或常委會會議上宣布,知曉范圍又太窄,結合各級人大代表資格終止需由本級人大予以公告的規定,對暫停執行代表職務也宜采用公告的形式,向社會公布。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除應公告外,常委會還應通知相關選舉單位(選區)和個人,體現對選民和代表本人知情權的尊重,也有利于原選區、選舉單位和代表小組開展活動。

海寧市人大常委會 許曉飛

人大常委會無需做決定

筆者以為,根據代表法的規定,人大常委會無需對暫停執行代表職務做出決定。

其一,代表法第四十條規定代表只要符合條款中所列的兩個要件中的任何一個,代表職務就要被暫停。換句話說,只要人大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或者“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正在服刑的”,其代表職務就必然要依法予以暫停執行,而無需由人大常委會來討論決定。

其二,對暫停執行代表職務的操作程序,代表法的規定是“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這一規定,一是明確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這個機構具體負責對暫停執行代表職務事項的核查處理;二是明確對暫停執行代表職務實行的是報告制度,也就是告知、知曉,而不是要常委會來決定是否暫停執行代表職務。況且,根據代表法的有關規定,對代表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應當經過人代會主席團或常委會許可才能予以實施,所以事實上對被暫停執行代表職務的代表,在被采取強制措施時,都已經過人代會主席團或人大常委會的審議許可,因此,暫停其執行代表職務時,只需要報告,無需再做出決定。

湖南省婁底市人大常委會 譚 勇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應作決定

根據代表法規定,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報告。報告是遵循法律規定的必然結果,但報告的真正目的應該是讓權力在監督之下運行。知情,是監督的必要前提。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本身就是權力運行,代表是否有權執行代表職務,選民應當知情;代表被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選民也應當知情。

現實情況是本級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是人大代表的“代表”,其數量有限,監督的有力性值得考量。故地方人大常委會在接到報告之后作出相關的決定,公之于眾是保障選民監督權和確保人大代表始終在監督的視野下行使權力的必然選擇和途徑。若人大代表具備恢復執行代表職務的條件,地方人大常委會理應及時決定、公告。需要指出的是,鄉鎮人大代表暫停執行代表職務時,決定和公告都不具可操作性。鄉鎮人大的慣行做法是一年一般召開一次人代會,也不會單獨召開一次會議來聽取關于鄉鎮人大代表暫停執行職務情況的報告。同時鄉鎮人大主席團或人大主席也沒有決定和公告該事項的權力。因此,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應當對本級人大代表被暫停執行代表職務作出決定,鄉鎮人大只能在代表大會期間報告相關情況,以示履行職責,做決定沒有實際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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