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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如何避免固定單價合同在結算階段產生糾紛爭議
——須在招標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確的諸項問題

2015-01-01 08:02宿孝會官志剛青島海易建設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平度市大澤山鎮水利水產服務站
大陸橋視野 2015年18期
關鍵詞:發包人價款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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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如何避免固定單價合同在結算階段產生糾紛爭議
——須在招標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確的諸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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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至2015年,13清單計價規范執行已經開始,根據13清單計價規范的要求,工程量清單計價宜采用固定單價合同,當年執行固定單價的工程近年來逐漸進入工程結算階段,因此,有關各方發現,固定單價合同貌似操作簡單,但遇到工程建設中各種各樣的問題和變化,在其合同中卻找不到相應的約定和依據,由此產生大量工程造價糾紛,給工程結算帶來諸多困擾,即便訴諸調解或是仲裁,有關合同內容的缺失也讓相關管理部門極其為難,而要避免和最終解決這些造價糾紛,還是應該在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本著公平、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用清晰、準確的文字明確相關問題,切實落實13規范的有關條文精神。

固定單價合同;結算階段;糾紛爭議;解決辦法

一、工程風險的確定和分擔。

應明確“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應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明確風險內容及其范圍(幅度),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風險內容及其范圍(幅度)?!?進一步表述則為明確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為基準日,其后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影響工程造價的,應按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此外如業主要求使用風險限定性較強的合同,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金額等。

二、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的分攤

應按明確以下原則分別承擔并調整工程價款。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三、合同工期內材料價格波動如何調整合同價款

應當在施工合同中事先明確約定(1)可調價材料類別名稱,例如:鋼材、砼、水泥、電線、電纜、瀝青、石材、鋁合金等等??烧{價材料種類的確定應以其價值占工程造價比重較大、其價格波動對工程造價影響明顯者為原則;確定原則可明確如下:以及其價值占單位專業工程分部分項工程費5%以上者。計算公式如下:占比(%)=某材料單位專業工程總數量(包括變更調整數量)×中標單價/中標的單位專業工程分部分項工程費(包括變更調整部分)×100%。(2)業主及承包人承擔的材料上漲或下跌的風險幅度,可為5%;(3)、調整材料價差時基準期材料價格及施工期材料價格的取定,是以指導價為準還是以實際投標價或采購價為準;(4)、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的調整方法施工期間可調價材料價格的漲、跌幅度以招標控制價所采用的月份價格為基礎,漲、跌幅度在5%以內(含5%)時,其差價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漲、跌幅度超出5%時,其超出部分的差價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計算公式可如下:

①上漲超出5%時,差價(正值)=(施工期間可調價材料加權平均價-招標控制價所采用的月份價格×1.05)×(1-該材料單價讓利幅度);

②下跌超出5%時,差價(負值)=(施工期間可調價材料加權平均價-招標控制價所采用的月份價格×0.95)×(1-該材料單價讓利幅度)。

其中施工期間可調價材料加權平均價=Σ(每月實際使用量×當月價格)/該材料總用量。當每月實際使用量無法確定時,可以根據當月完成的工作量分析出的數量計算;當某要素單價讓利幅度無法確定時,可以采用中標讓利幅度。(5)明確約定因發包人或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超出合同約定工程的時段遇價格波動造成的差價損失由責任方承擔。(6)材料差價應根據費用定額計價規則計取相關費用和稅金,并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和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四、竣工結算時工程數量的調整原則

招標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應明確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標明的工程量是一個預計工程量,是投標人投標報價的共同基礎,不應作為竣工結算的依據,竣工結算的工程數量應按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應予計量且實際完成、雙方認可的工程量確定。

五、竣工結算時工程量清單中綜合單價的調整原則

招標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應明確施工方投標報價的含綜合單價報價的清單為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應為施工合同的附件,其中的綜合單價應為合同單價,作為竣工結算的依據。

六、工程量清單中工程量增減時綜合單價的調整原則

招標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應同時明確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減,該項工程量變化在合同約定范圍以內的,應執行原有的合同綜合單價;該項工程量變化在合同約定幅度以外的,其綜合單價及措施項目費應予以調整。招標文件及施工合同首先應明確約定工程量增減導致合同價款即綜合單價調整的前提條件,即“當工程量清單項目工程量的變化幅度超過10%,且其影響分部分項工程費超過0.1%時”,即應調整其工程價款,第二應約定合同價款中重新計算綜合單價的工程量的范圍,,即工程量增加時超過10%時,原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量部分執行原合同價,超出部分可調整價格;工程量減少時超過10%,剩余的部分可以調整價格。一般調整的原則是:工程量增加,綜合單價調低;工程量減少,綜合單價調高。第三應約定合同價款中工程量增加或減少時新綜合單價的確定原則和方法,包括套用定額,價格信息的采用,管理費、利潤的取定,是否考慮讓利幅度,新增部分分部分項工程費是否計取措施費、規費、稅金等。

七、施工中出現施工圖紙(含設計變更)與工程量清單項日特征描述不符時價款的調整原則。

招標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應明確約定施工中出現設計變更或是由于招標時工程量清單描述有誤,導致設計施工圖紙與工程量清單項日特征描述與不符的,發、承包雙方應按新的項目特征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也即合同中應約定遇到此類情況應按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數量及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的綜合單價(即合同單價)扣除原有報價,新的綜合單價的確定則應由承包商根據投標報價的口徑重新計算,由業主認可之后進行調整。

八、產生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其工程價款的調整原則

招標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應明確約定,由于招標文件中工程量清單的漏項,或是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其對應的綜合單價按下列方法確定:1.合同中已有適用的綜合單價,按合同中已有的綜合單價確定;2.合同中有類似的綜合單價,參照類似的綜合單價確定;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綜合單價,經發包人確認后執行。但在施工合同的簽訂過程中,對于新增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價的計算方法和計算口徑尤其是第3點內容應予以進一步明確,包括其計價依據、工料機價格(按投標當月的信息價,還是施工當月的信息價以及施工方的投標價,還是相對應的指導價格?)、是否計取相關規費、是否計取相關措施費以及讓利幅度等,這樣才能在工程結算時有完整的計價依據而減少造價糾紛爭議產生的可能性。

九、明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的解決方法

招標文件及施工合同應明確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應按下列方法進行調解(1)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2)當采取第(1)種方式不能解決時,雙方約定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或提起法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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