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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網絡輿情的引導機制

2015-01-01 08:02中共來安縣委黨校
大陸橋視野 2015年18期
關鍵詞:輿情網民部門

蔣 迪/中共來安縣委黨校

政府網絡輿情的引導機制

蔣 迪/中共來安縣委黨校

現階段正是我國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在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同時,利益格局的調整、社會分化的加劇等一系列因素使得社會的一些深層次的矛盾不斷爆發?;ヂ摼W技術的飛速發展和廣泛應用,使得網絡越來越成為現代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個部分。由于缺乏高效的輿情引導機制,信息不對稱的普通老百姓很容易被網絡上的一些不實信息、偏激言論所吸引,偏離事情真相,從而引發更多的矛盾和沖突。因此,如何建立起高效的網絡輿情引導機制,更好地利用網絡輿情反映現實民意、緩和矛盾對維護社會的穩定發展有重大意義,也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課題。本文就政府網絡輿情的引導機制建設進行探討。

政府;網絡輿情;引導

一、網絡輿情的特點

網絡輿情首先具有與傳統媒體的相同的特點:主觀性。、公開性、評價性。網絡輿情還具有自身的特性,從某一方面來說是其載體的特性以及信息不對稱的結果,主要包括:(1)即時互動性。即時互動性主要是與它自身的載體特性相關的,網絡技術的發展擴大了人們言論發表的自由度。通過IM(即時通訊技術)溝通變得十分便利,微博、QQ、MSN等平臺都為民眾提供了實時交流的舞臺,這也決定了網絡輿情對于突發性事件的傳播有其獨有的優勢。(2)內容多元性。網絡輿情信息中所包含的社會問題包羅萬象,民眾觀點又大相徑庭,信息呈輻射狀在民眾間傳播。民眾各自態度、看法的不同以及自身價值觀的多樣化都在網絡輿情內容多元性中體現出來。此外,東西方的意識形態的交流、滲透更加頻繁和深入,受其影響各種不同意識形態思想下的言論相互交織。(3)情緒非理性。網絡輿情在很多情況下促進了社會公共事件的解決,然而正由于民眾對事件沒有完整的認識,因此網絡上的觀點只會注重事件的某一方面,從而造成非理性的結果。(4)群體極化性。網絡輿情的主體是民眾,輿情表達中蘊含著個人的意志,當很一部分人有著相同的觀點時,就會漸漸將觀點統一起來,并變得更加的極端,就形成了群體極化的特性。

二、政府網絡輿情引導不當的原因

各級政府在網絡輿情應對與引導上存在明顯缺陷,這從每年頻發的各類網絡輿情事件中就能看出來,想要建立正確的輿情引導機制,就一定要對目前存在的問題做好分析:

(一)對負面網絡輿情的畏懼

當轄區中出現一些如食品安全、暴力執法、執法不公等事件時,各級機關的領導們總是要被追究失職、不作為等責任,因此對于這些事件政府都采取一種極力掩蓋的態度,比如煤礦事故中的瞞報、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否認等。然而在信息傳輸如此發達的今天,這些事件往往會被網民首先在網絡公布,反而導致一些主流媒體由于事實被掩蓋喪失了第一時間的報道,使網民最先接收到網絡傳播的可能并不十分準確的信息。當上級政府意識到無法掩蓋而進行辟謠、公開真相的時候已經失去了主動權,使網絡輿情愈加往負面發展。

(二)對網絡輿情力量的低估

政府認為在主流媒體發表觀點的時候,網絡輿情只是網絡一小部分人的意見無法形成足夠的影響力,孤立的個人不會“肆無忌憚的”公開自己的觀點。然而,網絡的傳播中個人不會先考慮是否與自己意見相合后再發表意見,而是自由發表意見或支持“少數意見”,這種少數派強勢的思維甚至足以改變多數派的觀點。民意的自由發揮削弱了主流媒體的影響力,而政府盲目低估網絡輿情的力量最終只能是自己陷于被動。

(三)網絡管理調節手段單一,缺乏針對性

網絡的參與性和網民平等的“話語權”以及發言的“匿名性”,有利于調動網民參與公共事務管理的積極性。網民積極關注社會問題、發表意見甚至是批評意見,是社會民主、進步的表現,對網上積極、正當的輿論應予以提倡。在深化改革的過程中,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對現實生活中的一些不滿情緒會在網上表露,一些負面的東西會在網上出現,對這些消極的方面應當積極予以引導。目前在應對網絡輿情的實際操作過程中,存在過于強調行政命令和使用行政管理的辦法。通常就是通過落實網站管理制度,對網站論壇類、交互式欄目管理人員提出明確的工作要求,嚴格審核發貼內容,采取“先審后發”的辦法,確保網絡信息的合法性和與主流思想的一致性。這一管理過程,體現了行政命令和行政管理的強制性。問題是由于對網絡信息判斷和把握的尺度不盡相同,一些正常表達網民心聲、正確表達對政府管理的意見和建議被過于苛刻地刪除,導致網絡無法反映網絡輿情的全貌,甚至會導致對網絡輿情的誤判。在這種過于剛性的管理體制下,網絡的聲音也呈現出單一性的趨勢,這與網絡輿情的屬性是相違背的。

三、建立合理的政府網絡輿情引導機制

現行的網絡輿情管理手段單一,以“堵”為主,簡單粗暴,手段單一,缺乏針對性,效果也很差。因此,必須建立合理的政府網絡輿情引導機制:

(一)政府網絡輿情引導部門專門化

我國網絡輿情的引導一直以來秉持“誰的問題誰負責”的原則,比如“溫州高鐵碰撞事故”是由鐵道部出面回應輿情、“上海染色饅頭事件”由上海政府及食品檢驗檢疫部門應對輿情。然而我們可以從很多案例中發現,其實這樣的輿情引導并沒有起到很好的效果。因為首先從日常對網絡輿情的監管來看,公安、宣傳部門、信息部門都對網絡輿情有著監管的職責,甚至在網絡輿情引導過程中不同部門給出不同的聲音,反而讓網絡輿情的引導沒有明確方向,自相矛盾。其次相關部門作為網絡輿情的客體,在對其引導過程中,總會存在趨利性,往往給出對自身有利的言論,不能做到公正、客觀,讓廣大網民廣為詬病。

因此政府在網絡輿情引導中必須建立獨立的網絡輿情引導部門,讓專門化的部門作為網絡輿情引導的主體。這樣的引導部門必須具備這樣的特點:獨立性、專業性、權威性,其職能應能監控日常網絡輿情、并與公安、信息、宣傳等部門保持聯動機制,在網絡輿情發生時協調相關部門給出統一意見對輿情走向予以引導。

(二)充分利用新聞發言人制度

在頂層設計中建設專門的網絡輿情引導部門之余,各個部門在應對網絡輿情的時候更應該利用好新聞發言人制度。新聞發言人制度是我國很早就采取的一種政府部門與民眾、媒體溝通的制度。新聞發言人應該在各部門網絡輿情引導過程中更加的被重視起來。各部門要成立專職的新聞發言人,這點在中央各部門做的相對比較完善,而在基層單位基本是由宣傳部門代替,這是遠遠不夠的。各部門的新聞發言人不僅是該部門的內部人士,對輿情的了解要勝過宣傳部門,而且由部門新聞發言人對網絡輿情發表政府的態度更能顯示政府對問題的重視,而避免了被認為是逃避責任。

(三)社會力量促進網絡輿情引導的優化

政府對于網絡輿情引導有著責無旁貸的職能,不僅因為它通常作為網絡輿情的客體出現,又因為它真正能解決其中包含的問題的一方。但是,在網絡輿情發生過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導致普通公民對于政府話語真實性的懷疑。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有第三方的社會力量介入,除了網絡輿情主體、客體外,在網絡輿情中扮演重要角色的非當事民眾、NGO等因為其特殊的屬性,能在網絡輿情引導過程中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首先社會力量的參與有利于網絡輿情引導的公平公正。社會力量的介入作為網絡輿情主客體外的第三方,并不會因為利益關系而有所偏頗。因此在對于事件的處置上能真正的做到尊重事實。其次社會力量的參與可以減少非理性言論生長的環境。近年來我國網絡輿情事件的發展愈加頻繁,受關注度也日益高漲。隨著社會中更多的人加入到網絡輿情引導中來的時候,事實上一支更有理性的網民隊伍,對于網絡輿情中非理性觀點也有抑制作用。

[1]謝金林.網絡空間政府輿論危機及其治理原則[J].社會科學,2008(11).

[2]曹勁松.政府網絡形象管理的原則與方法[J].中共南京市委黨校學》,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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