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夢澤
北京市房山區成人教育中心,北京102400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民眾的經濟水平越來越高,馬路上來來往往的私家車也越來越多,而由于一些車主的交通安全意識不足,“酒駕”交通事故也頻繁出現,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熬岂{”事故層出不斷我們應該敲響警鐘,思考事故頻繁出現的原因,解決我國相關立法規章制度存在的問題,來有效地遏制“酒駕”行為。
行為人在醉酒的狀態下駕車,其控制與辨認能力已經實際減弱或是部分喪失,行為人不能有效地控制自己的行為,對于駕駛的車輛無法進行有效控制,所以,“酒駕”行為極易造成交通事故,甚至于出現人員傷亡。
“酒駕”行為往往伴隨著其他的違法行為,比如,行為人原本就無證駕駛、逆行、闖紅燈、超速等,這些違法行為致使“酒駕”的危險性再次放大,對交通運輸造成很大的安全危害,并且對其他車輛人員安全、行人安全造成了安全危險?!熬岂{”危害行為的后果,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行為人在“酒駕”時發生一些輕微事故時,比如刮蹭,酒精的作用使得行為人的大腦處于一種亢奮的狀態,而喪失了控制能力駕車逃逸,又發生嚴重碰撞,造成人員傷亡,此時行為人的行為,已不單單是“酒駕”或普通的交通肇事犯罪,而有可能面臨刑法處罰。因此,“酒駕”可能引起的犯罪行為具有很大的復雜性。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酒后不能駕車,對酒后駕車人員實行了吊銷駕駛證、罰款、拘留等處罰手段。對于“酒駕”引發的交通事故,可以依據刑法條例對肇事者進行刑罰。
隨著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得到了飛躍式地發展,國民的生活水平也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買車的民眾也越來越多。而由于我國城市交通設施比較滯后,交通道路設計不夠科學,再加上駕駛員和行人缺乏交通安全意識,常常發生交通事故。因此,為了保障交通安全,需要完善刑法立法來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
由于“酒駕”交通事故頻繁發生,而現有交通肇事罪發條難以處理“酒駕”的各種復雜情況,導致各地有關部門處理結果不一致,所以需要完善刑法立法來統一規范。
對于我國“酒駕”的現狀,為了減少“酒駕”危害行為,我國刑法立法應加于完善。在完善刑法立法的同時,必須要遵守立足于現實需要的原則,應結合我國目前的交通運輸安全狀況,完善刑法立法,達到有效遏制“酒駕”行為的目的。
我國1997年《刑法典》中交通肇事罪的刑罰設置較輕,一般出現人員傷亡的交通肇事行為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刑拘;肇事者逃逸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因為肇事者逃逸致使人死亡的,才有可能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因此,為了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可以考慮提高我國《刑法典》中交通肇事罪刑罰力度,將交通肇事罪的基本刑期提高到五年;出現人員傷亡的一般交通肇事行為由現在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拘,提高到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拘;有逃逸或情節惡劣的由現在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到到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由現在的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
鑒于我國“酒駕交通事故的頻繁發生,嚴重威脅廣大民眾的人身安全,現有的交通肇事罪法條已難以應對當前的狀況,相關人士提出應該在《刑法典》中增設一條“危險駕駛罪”。同時,也有人認為,要慎重考慮是否增設“危險駕駛罪”,對于“危險駕駛”行為應該以事先預防為主,并非一定要增加“危險駕駛罪”。相關部門可以考慮提高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檔次,對交通肇事罪法條進行細分化,將交通肇事罪納入到重罪來解決“酒駕”這個問題。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現有的交通肇事罪難以遏制交通事故頻繁發生的現狀,為了打擊由“酒駕”引起的違法犯罪類似事件,國家相關部門應采取有效地措施:完善刑法立法、增設新罪名等手段來治理“酒駕”危害行為,保障廣大民眾的人身安全,維護法律的威嚴不容侵犯。
[1]趙秉志,袁彬.“醉駕入刑”熱點問題探討[J].刑法論叢,2011,03:156-197.
[2]王剛.“酒駕”的成因及防治對策[J].焦作大學學報,2014,04:116 -118.
[3]張霓.淺議處置酒駕違法行為遇到的問題及應對措施[J].道路交通管理,2015,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