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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教輔對教材的侵權問題初探

2015-02-12 21:30傅楓雅
銅陵學院學報 2015年1期
關鍵詞:體例獨創性著作權人

傅楓雅

(浙江工商大學,浙江 杭州 310018)

同步教輔對教材的侵權問題初探

傅楓雅

(浙江工商大學,浙江 杭州 310018)

同步教輔無論對教材內容或編排體例的使用,并不一定構成合理使用。其對教材的使用在編寫階段可能構成著作權侵權,在出版發行階段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此,只有在明確教材的著作權歸屬及其保護范圍的基礎上,才能對同步教輔的法律狀態進行認定。

同步教輔;教材的保護范圍;合理使用;侵權

在中國出版行業中,教材、教材輔助資料(本文簡稱教輔)占據十分巨大的市場份額。其中同步教輔更是教輔中的主力軍,各種版本的同步教輔、配套教輔層出不窮。其中大部分教輔的編寫并不是由其教材著作權人完成或組織完成的,有部分甚至未經過教材著作權人的許可,便將教材的內容和編排體例“同步”使用于其教輔中。更有甚者并未再現教材的內容和編排體例,卻將“同步”二字堂而皇之地使用于其教輔封面上,這無異于欺騙消費者,造成消費者對所謂“同步”教輔與合法教輔出版物的混淆。本文認為這種同步教輔對教材的使用并不屬于合理使用的范疇,在教輔的編寫、出版發行、銷售等不同環節,其侵權表現形式主要表現為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侵權。

一、教材的分類及其著作權歸屬

(一)個人作品和合作作品

根據教材編撰完成的方式,可將教材分為個人作品和合作作品。同步教輔常常表現為合作作品,例如某學校組織若干老師共同編一本教材,雖然具有較明確的分工,總主編負責統籌規劃,主編負責編寫各個篇章,但編寫的各位老師及總主編之間具有意思聯絡和共同創作的合意[1],此教材屬于合作作品。

(二)原創作品、演繹作品和匯編作品

根據教材與其他作品之表達的關系,可以將教材分為原創作品、演繹作品和匯編作品。原創作品強調原創性,即“從無到有的創作”。[1]演繹作品表現為沿用他人作品的內容,但是與他人作品之間存在可以識別的差異,并且差異部分具有獨創性,例如由早期教材改編的新教材、由外文教材翻譯的中文教材。相比前二者,教材最顯著的表現形式為匯編作品。匯編作品與其他類型的作品相比,其特殊性在于僅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①,而非原創作品、演繹作品內在要求的內容本身的獨創性,因而對所匯編的內容并不在原作的基礎上進行再創作。

按照匯編材料的來源,匯編可分為兩類: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所形成的作品和匯編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所形成的作品。前者與演繹作品和合作作品均存在差異。演繹作品雖然沿用原作的基本表達,但是作者往往進行一定的再創作,與原作有可識別的差異,并且差異部分具有獨創性,符合作品的構成要件,而匯編作品的獨創性僅體現在內容的選擇和編排上。合作作品的作者之間存在意思聯絡,而匯編者直接使用他人作品,其作品組成部分的原作者之間并無意思聯絡。

教材作為作品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其權利歸屬和作品類型并無必然的聯系。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一般情況下屬于作者所有,但如果委托作品或者職務作品中委托人和受托人或者單位和職工有特殊約定的,其著作權可能屬于委托人或者單位,而署名權仍屬作者所有。另外,對于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對于其創作的可分割部分享有單獨的著作權。因此教材的著作權歸屬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具體認定,不能簡單根據教材完成的方式或者編寫教材的來源來判斷,例如人教社職工編寫的教材是否屬于職務作品,其著作權是否歸人教社應根據《著作權法》第十六條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具體加以判定。

二、教材的著作權保護范圍

探討著作權侵權判斷即探討著作權請求權的基礎,而請求權的明悉又以明確權利保護對象為前提,反之,作品保護范圍的認定可以侵權判斷為指導。未經授權時,只有使用了作品具有獨創性的表達才構成侵權,對其不具有獨創性部分的使用,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權,也可能因其為公有領域或者非作品元素而不構成侵權。對教材的侵權應視對其哪一部分的使用而定,因而教材的保護范圍視作品編寫的方式及其材料的來源而定。

教材若為原創作品,那么整部作品均具有獨創性。若為匯編作品,其選擇和編排因具有獨創性而受到保護。如果匯編所選用的材料為作品的,原作品受著作權保護;所選用的材料為非作品的,該材料本身不受法律保護。若為演繹作品,其與所沿用表達之差異部分為保護范圍,但此差異以具有客觀識別性為限,并達到最低限度的創造性。[1](162但問題是,并非所有教材都是匯編作品,眾多作為演繹作品或者是原創作品的教材,其編排體例是否應當作為獨創性的選擇和編排而受到著作權保護?筆者認為應當做肯定回答。對此應當區分構成作品的要件和作品的保護范圍,作品只要符合“最低創造性”的標準就符合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2]然而保護范圍視侵權判斷而定,只要對作品的使用部分具有獨創性,就應當納入作品的保護范圍。以原創方式或演繹方式完成的教材,其內容因獨創性而受保護,但并不意味著其編排體例不具獨創性而不受保護。

若教材為數人合作完成,可分割使用的,各部分作為單獨的作品受著作權保護,對任何單獨具有獨創性部分的使用,構成對此部分著作權人和整體作品著作權人的侵權。此處需要說明的是,若分割使用后,該部分教材內容的選擇和編排并不具有獨創性,則使用此部分內容的編排體例并不構成對該部分著作權和作品整體著作權的侵犯。

三、同步教輔法律狀態的認定

(一)同步教輔對教材的使用

同步教輔指與教材配套使用的教學輔助性資料和用書,包括小學、初中、高中及大學等各階段。同步教輔使用教材的方式表現為沿用體例和再現內容兩種方式。

1.沿用教材體例

教輔未經權利人許可或者授權,沿用教材體例,此教材體例若為獨創性的選擇和編排,無疑構成結構性侵權。對此,國家版權局在其《關于習題集類教輔圖書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權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認為未經許可對具有獨創性的選擇和編排的使用構成結構性侵權。②

2.再現教材內容

教輔的內容常以教材內容解說、配套習題、參考答案、答案解析等形式表現,因而內容的再現不僅包括對內容的直接使用,還構成對教材內容的翻譯、注釋、解說等演繹行為。

再現教材內容的使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因教材的類型及其再現的具體內容不同而異。教材為原創作品或者演繹作品,教輔對教材內容全部或者部分的再現毫無疑問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使用,無論教輔是否還沿用教材體例,都構成內容性侵權。教材為匯編作品,教輔對教材內容全部或部分的再現,若不以教材的編排順序出現,便不構成對教材的內容性侵權,而僅構成對被匯編內容或原作品著作權的侵犯,因為此時匯編而成的教材僅對其選擇和編排享有著作權,對所匯編的內容本身并不具有著作權。因而上述國家版權局《意見》第二條對內容性侵權的原則性規定并未區分教材的作品類型,一概認為對教材內容的再現構成侵權,不盡合理?!兑庖姟返谌龡l③認為按照國家教育“規劃”編寫不同于按照教材編排編寫,按照“規劃”編寫的教輔只要不再現教材的內容,即不構成侵權?!兑庖姟返谌龡l只是對著作權侵權一般原理的闡述,該條將按照“規劃”編寫局限于未按照教材編排體例編寫,[3]若按照教材體例編寫則直接適用《意見》第二條而排除第三條的適用。

(二)對教材合理使用的判斷

合理使用能夠排除侵權認定,關于同步教輔對教材的何種使用為合理使用,實踐中法院所采納的標準不一。既為“同步”,教輔整體編排必然要參照教材的編排順序,屬于合理范圍的使用,不構成侵權。④眾多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均持類似觀點,并只將使用超過合理限度的認定為侵權,僅少數法院認為不屬于著作權法所稱之合理使用。⑤而對內容的再現一些法院認為是合理使用,一些認為是對公有領域部分的使用。⑥

筆者認為,僅以“同步”便將未經許可使用教材的內容和編排體例認定為合理使用是站不住腳的。盡管我國合理使用采列舉式立法,[4]但僅將《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列舉的情形認定為合理使用,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采用抽象的原則作為合理使用的判段標準已成為主流觀點?!吨鳈喾▽嵤l例》第二十一條⑦被認為是抽象原則在國內立法的體現。[1](198按照此原則,教輔的編寫完成后的發行出版、銷售行為均為商業行為,排除其公益性,教輔未經授權對教材內容和編排體例的使用使教材著作權人喪失了授權許可所帶來的利潤,損害了其合法利益,不構成合理使用。當然,若教輔編寫完成之后并未發表,僅為個人學習或研究使用,即符合著作權法列舉的對教材的合理使用情形,不為侵權。

至于教輔對教材內容的使用是否構成對公有領域部分的使用,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例如北京市仁愛教育研究所訴人民日報社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被告使用公有領域中的單詞、短語或詞組編寫試題,不構成侵權,⑧但該案被告還沿用了原告教材的編排結構順序,這種體系性內容的大量使用,即使是公有領域的內容,也應當認定為結構性侵權。如果是少量內容的使用,即非體系性使用,公有領域可為不侵權抗辯。

綜上所述,教輔對教材內容的使用是否構成對教材的內容性侵權或結構性侵權,應當綜合判斷。教材是匯編作品的,教輔對其內容的使用若為體系性使用,僅構成對教材結構性侵權,若為非體系性使用,構成對被匯編作品的內容性侵權;教材是原創作品和演繹作品的,教輔對其內容的使用,既可能構成結構性侵權,也可能構成內容性侵權,或者兩者同時發生。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則應根據抽象原則進行具體分析。

(三)經營未經授權編寫的同步教輔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未經授權編寫的同步教輔往往在封面上標明“同步輔導用書”等關鍵字,例如,與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教科書同步或者配套的教輔資料,往往在其封面標上“人教版”、“與人教版課程標準同步”;或者用“RJ”或者用“人”字形來代替“人教版”,此時雖然沒有使用“人教版”字樣,但也能讓消費者明白與人教版同步。[3]在教輔出版發行前,教輔編寫者未經授權對教科書編排體例的使用,屬著作權侵權,應當受《著作權法》的規制。而教輔出版發行后,發行商發行教輔、經營者出售的行為,還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依《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承擔侵權責任。此種經營侵權教輔出版物的行為,使消費者誤認為此教輔經教科書著作權人授權、與教科書編寫者編排思路一致,從而引起消費者混淆,雖不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具體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卻符合該法第二條一般條款的規定。[5]

四、默認許可制度的引入

“同步”教輔的編寫不可避免會使用教輔的內容或者編排體例,經著作權人授權才能使用的立場已經得到了教育部、新聞出版總署等相關部門的肯定。⑨但這可能造成教材著作權人壟斷教輔市場的局面,阻礙教輔行業的發展。為了促進教育事業的繁榮發展,同時規范教輔市場,筆者建議構建一種默認許可制度。由國家版權局、教育部等相關部門聯合出臺相關“規范教輔市場管理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如下條款:1.同步教輔的編寫需要取得教材著作權人的許可。2.教輔的編寫者若使用教材的相關內容或編排體例,可提前通知教材著作權人取得其授權,并向其支付費用。3.教材相關權利人受到通知后一定期間不予答復的,視為默認許可;在一定期間內予以反對的,應當提出合理的理由,認為教輔的編寫不符合教材旨意的,可以提出修改意見和要求,認為授權許可的費用不符合意愿的,雙方可以進行協商。提出理由、意見與協商均得于公平、誠實、守信的基礎上進行。4.對授權文字著作權協會管理的教材著作權侵權行為,可以由協會依法采取維權行動,提請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做出行政處罰或提起相應的法律訴訟。

五、結語

教輔對教材的侵權,須以教材著作權的認定和教材保護范圍的明確為基礎,結合合理使用判斷,作出結構性侵權或內容性侵權的具體認定,不能一概而論。保護教材著作權固然重要,然教輔在教育事業中的作用和力量不可忽視,在規范教輔市場的同時也要保護教輔行業的健康發展。

注: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四條規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劉春田老師在《知識產權法》一書中也認為“匯編過程中匯編人對匯編的作品或材料不進行任何形式的再創作”,匯編作品的獨創性僅體現在其對內容的選擇和編排上,筆者認為,對內容進行改變的“匯編”不屬于匯編作品,而應當屬于演繹作品。

②國家版權局辦公室于2003年10月17日發布的 “國權辦[2003]38號”文件《關于習題集類教輔圖書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權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如果某教科書在內容的選擇或編排上具有獨創性,他人按照該教科書的課程內容和編排順序結構編寫配套教輔讀物,應視為對該教科書在著作權意義上的使用;在未經必要許可的情況下,這種使用即構成對該教科書著作權的侵害。

③國家版權局辦公室于2003年10月17日發布的 “國權辦[2003]38號”文件《關于習題集類教輔圖書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權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對于按照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編寫的與教科書配套的教輔讀物,則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這種情況下,只要教輔讀物中沒有再現教科書的內容,即不侵害教科書的著作權。

④參見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文號:(2006)朝民初字第6943號。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6)朝民初字第3273號判決書。

⑤參見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8)皖民三終字第0028號。

⑥參見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文號:(2006)朝民初字第6943號。

⑦《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吨鳈喾ā沸薷牟莅傅谌宓谒氖l第二款也規定:以前款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筆者認為草案的這一修改將抽象原則納入《著作權法》,可認為是對合理使用一般原則的立法肯定。

⑧參見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文號:(2006)朝民初字第6943號。

⑨為切實減輕中小學生過重的課業負擔和學生家長的經濟負擔,規范中小學教輔材料的使用”,教育部、新聞出版總署等四部門于2012年2月8日發出 “關于加強中小學教輔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號)。其中規定,“根據他人享有著作權教科書編寫出版的同步練習冊應依法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

[1]王遷.著作權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

[2]馮術杰.試論匯編作品的保護范圍與侵權認定——對與教學輔導材料相關判決的分析[J].知識產權,2012,(7).

[3]張曉霞.如何看待教輔與教科書之間的著作權關系[EB/OL].人教網,2011-08-19.

[4]熊琦.論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適用范圍[J].法學家,2011,(1).

[5]劉維.反不正當競爭一般條款的適用邊界(上)[J].中華商標,2012,(11).

The Prelim inary Study of Infringement to Textbooks Caused by Synchronous Teaching Guidance Books

Fu Feng-ya
(Zhejiang Gongshang University,Hang z hou Zhejiang 310018,China)

Synchronous teaching guidance books’use of the textbooks’content and structures of arrangement can not be simply regarded as fair use.These kinds of use during the period of compiling,can be infringement to the textbooks’copyrights,during the period of publishing can be unfair competition.Therefore,once we clarify the textbooks’copyrights and the scale of the protection of textbooks,we can determine the law condition of Synchronous teaching guidance books to the textbooks.

s ynchronous teaching guidance books;the scale of the protection of textbooks;fair use;infringement

D923.41

A

1672-0547(2015)01-0073-04

2014-10-03

傅楓雅(1991-),女,浙江義烏人,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法學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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