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發出關于印發《學位證書和學位授予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決定從2016 年1 月1 日起,頒發給博士、碩士和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學位證書由各學位授予單位自行設計印制,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印制的學位證書不再使用。
學位證書是學位獲得者達到相應學術水平的證明。 自1981 年我國實施學位制度以來,學位授予單位頒發給學位獲得者的學位證書, 均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制定格式和統一印制 (1985 年至1992 年期間,實行過本科畢業證書和學士學位證書合一制發,證書由高等學校自行設計印制)。學位證書統一格式和印制,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與我國學位制度和高等教育發展階段相對應的,起到了規范學位證書使用、防止濫授學位和偽造學位證書等作用。隨著學位工作和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化,統一制發學位證書在許多方面已不適應,學位授予單位也提出了改革要求。
調整學位證書制發方式,由學位授予單位設計、印制學位證書,既符合我國學位工作實際,又體現了國際通行做法,便于人才交流。學位證書制發方式調整后,學位授予單位在學位證書的信息表達上具有較大空間,可根據培養或學位授予實際,做出本單位的規定。 為加強學位授予工作和學位證書制發監管,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在管理辦法中對學位授予信息收集、審核、報送等相關工作的程序和內容做出了規定。
學位證書制發方式的調整,將進一步促進高等教育改革,有利于增強學位授予單位的責任意識和品牌意識,鼓勵學位授予單位注重培養質量,創建辦學品牌,體現辦學風格和特色;有利于促進學位獲得者增強維護學校聲譽的責任感、榮譽感和使命感。
根據《學位證書和學位授予信息管理辦法》,學位證書應包括學位獲得者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攻讀學位的學科、專業名稱;所授學位的學科門類或專業學位類別;學位授予單位名稱,校(院、所)長簽名;證書編號;發證日期等內容。 學位證書不得使用國徽圖案。 學位證書是否制作外文副本,由學位授予單位決定。 (來源:教育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