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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協調互動發展及其推進策略*

2015-03-18 10:44胡永保
關鍵詞:協商層面民主

胡永保,楊 弘

(東北師范大學 政法學院,吉林 長春 130117)

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協調互動發展及其推進策略*

胡永保,楊 弘

(東北師范大學 政法學院,吉林 長春 130117)

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是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推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目標要求。當前,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已逐步在國家和基層社會兩大基本領域展開,確立并形成了制度式協商民主和治理式協商民主兩種不同的實踐形態,但因缺乏有效的協調互動機制致使二者長期處于“單軌”發展狀態而未能充分發揮協商民主的優勢效能。推進國家與基層社會兩個層面協商民主的有機聯系,形成上下協調、良性互動的協商民主運行體系和機制,應是當前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發展的重要取向,為此需要從多個方面協同推進。

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式協商民主;治理式協商民主;協調互動發展

中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形成和發展是由中國的經濟、社會以及與之相應的文化和制度基礎共同決定的。盡管中國業已形成和發展的這種協商民主與西方國家的協商民主無論在形式和內容上都存在很大區別,但是不能否認中西方發展協商民主的目的都是為了更好地實現實質性民主——人民當家作主的本質。近年來,我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發展在理論與實踐上取得了較大進步,特別是在實踐方面,在國家與基層社會兩大基本領域形成了兩種不同進路的協商民主發展形態,即自上而下的制度式協商民主和自下而上的治理式協商民主。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協調互動機制以及其他因素的制約,不論是國家層面的制度式協商民主還是基層社會層面的治理式協商民主都不同程度地陷入“單軌”發展的困境,未能形成良性互動發展的合力。因此,推進國家與基層社會兩個層面的協商民主的有機聯系,形成上下協調、良性互動的協商民主運行體系和機制,應是現階段我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發展的重要取向和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有效途徑。

一、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發展取向

當前,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已經在國家和基層社會兩大基本領域展開,逐步確立并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制度式協商民主和自下而上的治理式協商民主兩種不同進路的協商民主形態。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促進國家和基層社會兩個層面的協商民主的有機聯系,形成上下協調、良性互動的協商民主運行體系和機制,成為我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發展的重要取向。

(一)國家層面制度式協商民主的形成

國家制度式協商民主主要是在國家政治活動層面以一種政治制度形態運行的協商民主。制度式協商民主的生發最早可以溯源于抗日戰爭時期中共建立的抗日民族統一戰線和陜甘寧邊區按“三三制”原則確立的抗日民主政權等實踐,這些實踐中不同階級、階層和派別民主聯合、共同參與結成的議政協商制度構成了當時國家政治體系運行的社會基礎,成為制度式協商民主的最早雛形。

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在京順利召開,新政協的成立和召開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各革命階級、各民主黨派民主聯合、協商國是的一次重大民主實踐,不僅通過民主聯合、協商共議的方式促成了各民族、各階級、各黨派之間的民族共識,建立了新的國家,而且以制度形式正式確立了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民主制度,開啟了新中國國家政治層面協商民主發展的新歷程。進入改革開放新時期,國家領域的制度式協商民主步入快速發展階段,制度化和規范化建設步伐進一步加快。1987年,黨的十三大報告首次明確提出要“完善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和協商制度,進一步發揮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愛國人士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1]。1989年,中共中央制定并頒布了第一個正式規范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綱領性文件——《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意見》,對于進一步確立中共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規范并深化中共與各民主黨派之間的合作和協商制度具有深遠的意義。1992年,黨的十四大把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正式寫入黨章,成為黨的一項基本制度和綱領。1993年,八屆人大一次會議正式將“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載入憲法,上升為國家意志。進入新世紀,制度式協商民主的發展進入全面深化階段,中央不僅先后頒布了《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建設的意見》(2005)和《中共中央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2006),而且黨的十八大進一步明確提出了“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完善協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機制,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2]等重大戰略,十八屆三中全會又將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納入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總目標體系之中,進一步將國家層面的制度式協商民主建設引向新的階段。通過上述分析表明,我國國家層面的以制度形態發展的協商民主已經逐步形成,并因其具有廣泛性、包容性、多元性、社會性以及規范化和制度化等鮮明特征,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日益重要。

(二)基層社會層面治理式協商民主的發展

新中國建立之初,為鞏固新生政權和汲取發展資源,國家權力向下延伸至社會基層完成了對整個基層社會直接的控制和管理。具體而言,在農村基層,國家通過“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的組織形式建立起了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經濟結構和管理體系,即人民公社體制。在城市基層,國家通過建立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的管理組織以及依托社會成員所屬的“單位”,逐步建立起單位制為主、街居制為輔的城市基層社會管理體系。城鄉基層社會管理體系的建立為鞏固國家政權基礎和恢復并發展國民經濟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是作為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產物在一定程度上阻滯了基層社會自主發展的活力。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國家政權逐步轉變基層社會的控制和管理方式,逐漸由管制轉向治理。具體表現為:在農村,國家先后頒布實施了《關于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通知》(1983)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1988),從而普遍確立了鄉一級建立基層政權,鄉以下成立村民委員會的“鄉政村治”的新型農村社會治理格局。在城市,國家重新頒布了《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恢復并發展了以居民委員會為載體的城市居民民主治理體系。同時在企事業單位,《國營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的實施,確立了以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為核心的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體系。這些國家轉變城鄉基層管理體系和管理方式的實施舉措,釋放出巨大的改革紅利,不僅激發了基層社會多元自主、開放發展的活力,而且推進了城鄉基層主體向著多元協商、民主互動治理的方向發展。

自20世紀90年代,我國城鄉基層多元主體協商民主治理的實踐和探索開始出現,發展出了浙江溫嶺的民主懇談會、南京市的社區“市民論壇”和浙江臺州市隆標集團的企業協商民主懇談等較為典型的城鄉基層協商民主實踐形式。盡管這些協商治理實踐形式不一、議題各異、功能作用各有差別,但都共同體現了吸納民眾廣泛參與、改善政府決策質量、共同治理公共事務、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等社會協商治理的特點。近年來隨著城鄉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基層協商民主實踐的發展運行不斷走向深入,不僅自身的程序性和規范性不斷增強,而且有些民主實踐形式被國家制度體系所吸納,并逐步開始在省市地區乃至全國逐步推廣,從而呈現出自下而上的制度深化趨勢,充分展現出治理式協商民主的獨特優勢。

(三)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協調互動發展取向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得以在國家和基層社會兩個層面形成并發展,受益于國家的政治推動和社會的良性發育,但是從現實狀況來看,國家和基層社會兩個層面的協商民主所采取的彼此分立、單向推進的發展取向,不僅使各自不同程度地陷入“單軌”發展的困境,而且因缺乏必要的協調互動機制而難以形成相互促進、相互支持的發展合力。因此,有必要促進國家和基層社會兩個層面的協商民主的有機聯系,構建上下協調、良性互動的協商民主運行體系和機制。實際上,隨著國家治理體系的健全完備、公民社會的發育成長以及國家與社會之間聯系互動的日益緊密,不僅拓展了國家和基層社會兩個層面協商民主發展的制度空間和社會基礎,而且提供了二者建立良性互動機制實現協調發展的有利環境和條件。同時,實踐中國家和基層社會兩個層面的協商民主呈現出“相互內化”的發展趨勢,一方面,制度式協商民主逐漸民主化,即居于國家政治層面的協商民主制度逐漸自上向下地拓展和延伸,在層級和領域上都不同程度地體現出社會化和民主化的趨勢。目前全國已經有近20個省級和副省級市黨委制定了政治協商制度實施的規程或意見,明確了協商主體、規范了協商內容、細化了協商程序,切實把協商納入了黨委政府的決策程序[3],體現了政治協商制度由國家向省市逐層推進的趨勢。此外,近年來人大立法越來越多地實行開門立法,如《婚姻法》、《物權法》、《個人所得稅法》的起草修改工作都廣泛聽取并吸收社會公眾意見,將原來的政治精英立法拓展為社會公眾參與立法,呈現出由政治領域協商為主向其他領域協商逐漸拓展的趨勢。另一方面,治理式協商民主逐步制度化,即處于基層社會層面的協商民主治理形式逐步被國家治理制度體系所吸納整合,呈現出自下而上的制度化過程。如浙江溫嶺市探索創建的“民主懇談會”模式,從最初的農村思想教育工作的載體形式逐漸發展成熟并為體制所吸納和整合,最終形成了以民主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為核心內容的鄉鎮基層政府治理模式[4],逐步在浙江全省乃至全國部分地區推廣。綜上所述,促進國家與基層社會兩個層面協商民主的相互內化、協調互動,進而形成上下協調、雙向互動的協商民主運行體系和機制,應成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向前發展的重要取向。

二、當前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協調互動發展面臨的困境

受經濟社會發展條件的局限性制約,不論是國家層面的制度式協商民主還是基層社會層面的治理式協商民主,不僅各自自身存在孤立片面的“單軌”發展的弊端,而且在二者協調互動發展過程中也存在許多張力和不足,致使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受阻。

(一)國家層面制度式協商民主發展的能動性不強

在國家層面以制度形態運行的協商民主其顯著特點是規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但同時存在具體的實施細則和程序安排上比較籠統和模糊的問題,特別是在國家層面不同領域的協商活動中,由于對實施協商民主的剛性化和原則化的規定較多,而存在協商活動較為簡單隨意、協商形式較為單一和固化、協商的前期準備和結果執行等工作落實不到位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難以適應政治活動及時性、多變性、復雜性的要求。其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在人民政協政治協商的過程中,相關的程序規定不夠明確具體,如在協商議題的提出程序、協商活動的具體執行程序、通報情況和聽取意見及參與協商的程序、及時整理并報送協商成果的程序、意見和建議處理及答復反饋程序等方面缺乏明確的界定和說明,專題協商、對口協商、界別協商、提案辦理協商等專門性的協商制度和具體工作機制存在許多不足,甚至有些政協活動只是籠統地規定了各種協商形式,而沒有規定哪些問題采用哪種形式,更沒有詳細列出采用這些形式的具體步驟。二是在政黨協商過程中,注重突出中共對各民主黨派的統一領導,而忽視各民主黨派的利益代表性和自身獨特優勢,致使各民主黨派的參與積極性和自主性不強。三是在行政協商的過程中,將協商納入決策程序的具體規定較為模糊,對于決策協商何時進行、如何進行以及決策前后的協商準備和落實工作,均缺少詳細明確的規定,使得很多地方的政府決策協商徒有協商之名而無協商之實,致使有的行政協商規定上過于僵化死板,難以適應公共決策的臨時性、突發性需求,有的行政協商變成了情況說明會、匯報會、通氣會等,背離了協商的本質,使協商“變了味”。四是在立法和司法領域的協商活動中,涉及到重大立法和司法事項時需要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公民之間進行必要的協商和溝通,但是實際工作中立法部門和司法部門往往我行我素,各行其是,既沒有形成日常工作的溝通協調機制,也沒有與民眾建立起平等協商、對話溝通的平臺和渠道。

(二)基層社會層面治理式協商民主發展的制度化不夠

隨著基層社會治理的開放化和復雜化,基層社會治理式協商民主因其具有成本低、風險小、靈活多樣等特點而發展迅速且效果明顯,但是這種協商民主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社會自發生長起來的民主形態,既缺乏相應的制度吸納和整合作保障,可持續性不強,又面臨與現行法律制度相沖突的風險,存在違憲違法的問題,此外,基層協商民主自身運行也面臨諸多挑戰。其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其一,基層協商主體產生的公正性缺乏制度保障。在一個利益多元且復雜交織的社會中,不同主體間的利益博弈十分頻繁,潛存著弱勢群體利益被裹挾、被侵犯的風險,特別是在基層民主協商實施過程中,協商代表的選舉產生經常受到強勢集團的干擾,公正、平等、隨機等選舉原則難以得到貫徹,協商主體產生的公正性和科學性難以得到保障。其二,參與協商的主體地位和權利平等難以保證。在多數協商討論的過程中發言機會優先被政府官員、社會精英占去,普通民眾表達訴求的機會卻很少,在發言時間上前者也是遠遠多于后者,協商主體地位的不平等直接使基層協商議程被強勢群體所操縱,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無法保障和實現。其三,基層協商議題的設置缺乏規范性。由于基層社會協商涉及的事務范圍較廣、問題較為復雜,因而對于協商議題設置的規范性要求相對較高,否則容易出現無序或者無效的協商。然而目前基層協商民主的議題設置缺乏規范,既沒有明確劃分不同領域、不同層次、不同類型的議題,也沒有具體規定何種議題能夠納入協商議程以及采取何種形式進行協商。其四,基層協商民主監督機制缺失。民主監督機制的缺失使基層協商民主帶有很大的隨意性,協商過程易被操縱,存在協商結果不公、落實不力等問題。

(三)國家與基層社會兩個層面的協商民主協調互動發展存在張力

首先,國家與基層社會兩個層面協商民主互動發展的實效性不強。一方面,國家制度層面運行的協商民主存在制度虛化(空有形式而無實質內容)的問題,不僅具體實施協商的程序和規范上模糊不清、可操作性不強,而且協商與決策相分離甚至只有協商形式無決策內容,致使這種制度層面運行的協商民主在自上而下拓展延伸中僅有“空殼”而無實在的民主價值。另一方面,基層社會治理層面運行的協商民主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協商民主所追求的民主價值和目標,但這種民主價值和目標實現的制度保障體系并沒有建立健全起來,因而很容易造成基層協商民主被強勢群體裹挾,成為少數人手中操縱民主的工具,使其徒有民主虛名而無民主實效。其次,國家與基層社會兩個層面協商民主的協調互動發展機制缺失。如前所述,國家與基層社會兩個層面的協商民主呈現出“相互內化”的發展趨勢,即國家制度層面運行的協商民主需要向下拓展民主化的空間,基層社會治理層面運行的協商民主需要向上尋求制度化的體制保障,但是現實中促進二者相互協調、互動聯動發展的運行機制缺失,致使國家層面制度式協商民主缺乏來自基層社會民主力量的基礎支持,基層社會層面治理式協商民主缺少來自國家制度體系的有效吸納和支撐。最后,國家與基層社會兩個層面的協商民主協調互動發展的制度環境和社會條件不足,其主要表現為: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必要的制度體系還不完備甚至存在缺漏;政府、市場以及公民社會等不同主體的職能邊界尚未理清,存在越位、錯位以及失位的問題;民間社會組織、公民協商精神和素質等社會資本的培育和發展較為遲緩等。這些都造成國家與基層社會兩個層面協商民主協調互動發展依托于國家既定的法律制度環境運行的動力不足,根植于社會內生的協商性環境和資源的基礎較為脆弱,使得上下協調、良性互動的協商民主機制體系的構建和運行無法順利實現。

三、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協調互動發展的推進策略

破解上述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發展的困境,關鍵應著力推進國家和基層社會兩個層面協商民主的協調互動發展,形成上下協調、良性互動的協商民主體系和機制,為此需要從多個方面協同推進。

(一)深化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協調互動發展的社會共識

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內在要求必須要摒棄國家與基層社會兩個層面協商民主“單軌”發展的思路和觀念,將國家層面制度式協商民主與基層社會層面治理式協商民主統一到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發展的整體框架和布局中,增強彼此聯系,促進協同發展。為此,應進一步深化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協調互動發展的社會共識:首先,從思想上樹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協調互動發展的理念和意識,消除注重國家層面的協商、輕視基層社會層面的協商的片面想法,明確國家與基層社會互促互動發展的思路。其次,加快相關法律和制度建設,以法治思維來強化協商民主協調互動發展的共識,通過嚴密的法律和制度來規范和約束協商民主的具體運行,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協調互動發展提供根本性的保障。最后,鼓勵和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各項協商活動,擴大協商民主的主體范疇,聚合社會協商的共識,夯實協商民主的社會基礎。

(二)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協調互動發展的主體建設

協商主體即參與協商的各利益相關者,不僅包括政治領域中活動的各黨派、無黨派、各人民團體和政協委員等,也包括社會領域中活動的各類社會組織。獨立平等、積極參與的協商主體有利于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協調互動發展和實現高效有序的協商民主。加強協商主體建設就是要使國家和基層社會兩個層面參與協商的政治力量和社會力量相互協調、彼此聯系,明確和強化各主體職責,提高協商民主成效。一是完善中國共產黨同各黨派、各無黨派人士、各人民團體的聯系和互動機制,在繼續深化政治協商制度的同時,拓展各黨派、無黨派人士和各人民團體參與中共和國家各項重大事務和決策的協商渠道和形式,廣納善舉、集思廣益。二是發揮各黨派、各無黨派人士、各人民團體和政協委員在人民政協中的職能作用,借助各級人民政協的組織體系、運行機制和制度規范等平臺優勢,增進其利益表達、關系協調、矛盾調解、社會整合與安定的主體責任。三是加強社會組織建設,增強各類社會主體參與協商的能力和水平。社會組織是連接公民與政府的橋梁和紐帶,承擔著公民利益聚合、訴求表達以及與政府協商對話的重要功能,加強社會組織建設,不僅為公民參與社會治理提供組織化渠道,也為黨和政府聯系服務群眾、有效管理社會提供便利。四是以法治保障協商主體的平等地位以及協商過程的公正和秩序,使各方充分享有自由表達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三)拓展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協調互動發展的資源空間

隨著經濟社會日益市場化、個體化、信息化以及全球化,不僅給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更好地發揮調解矛盾、促進團結、擴大共識、穩定社會等職能作用帶來巨大挑戰,同時也為協商民主的發展拓展了資源和空間。目前我國協商民主的主要資源體現為黨派的協商合作、政協的民主協商、基層民眾的懇談議事、社會利益的協調溝通、政黨的群眾工作以及互聯網的協商論壇等方面,如何在現有的體制框架內有效地開發、整合和運用這些協商民主發展所需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等資源,來增進不同領域和層面的協商民主的協調互動,并以此不斷賦予現實政治以合法性和有效性,就顯得尤為重要了。對此,需要通過有效的民主程序、機制和原則的設計,促進不同領域和層面的協商民主有機聯系和良性互動,形成領域全面、層次廣泛和形式多樣的制度化協商網絡。需要“通過開發協商資源,強化協商體系和協商能力,來協調政黨和社會關系,協調國家與社會關系,協調社會內部關系,以鞏固政黨,發展民主,健全制度,發育社會”[7]。從而使社會主義協商民主不僅僅作為一種民主的程序、制度和原則,還應成為一種合理開發和有效利用的各種協商資源以及有效推進社會主義民主發展的重要實現形式。

(四)完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協調互動發展的途徑渠道

當前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利益格局和社會階層不斷分化,各種矛盾和問題顯著增多,不同階層、不同群體的利益訴求日趨多元化。作為一種社會主義民主的實現形式,推進不同層面協商民主的協調互動發展,可以增進不同利益群體的訴求表達、矛盾協調和政治參與。為此,應健全和完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協調互動發展的途徑渠道,建立多層次、多領域、常態化的協商民主治理體系和機制。一方面,應努力探索和拓展不同領域和層面協商民主的實現途徑和渠道,特別是要進一步拓展國家政權機關、政協組織、黨派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網絡媒體等協商民主渠道的具體實現機制和形式,增強各個領域和層面協商民主之間的互動和協作。另一方面,應著力促進協商民主協調互動發展的制度體系建設,將不同領域和層面的經過實踐檢驗且運行成熟的協商民主機制和形式吸納進國家制度體系之中,在整個國家治理體系框架下,協調不同領域和層面的協商民主的關系和職能作用,構建完整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治理體系和網絡。

綜上所述,任何民主的建構和發展都需要國家的推動、社會的發育以及二者合力的共同作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發展僅僅在國家與基層社會兩個層面的“單軌”推進是不可取的,而應構建國家與基層社會兩個層面協商民主的協調互動發展的體系和機制。只有將自上而下的制度協商與自下而上的治理協商協同并舉,以國家帶動基層社會,以基層社會促進國家,并在國家與基層社會的協商民主協調發展中,尋求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進一步發展的空間,才能使這一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持久地發揮政治優勢和作用。

[1]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歷次黨代會、中央全會報告公報決議決定:(上)[G].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8:305.

[2]胡錦濤.堅定不移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道路前進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而奮斗:中國共產黨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報告[N].人民日報,2012-11-09(01).

[3]劉佳義.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協商民主[N].人民日報,2012-12-24(13).

[4]賈慶林.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廣泛凝聚智慧和力量[J].求是,2012(23):11-13.

[5]張獻生,吳 茜.堅持、完善和發展我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J].新視野,2007(5):68-71.

[6]楊 弘,肖 克.論中國協商民主的價值取向[J].東北師大學報,2009(4):34-38.

[7]林尚立.政治協商:中國特色民主政治的基本形態[M].羅豪才.軟法與協商民主.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94.

(責任編輯 文 格)

On the Coordinated Interaction Development of Socialist 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Push Strategy

HU Yong-bao;YANG Hong

(SchoolofPoliticsandLaw,NortheastNormalUniversity,Changchun130117,Jilin,China)

The goals of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18th of CPC are to promote widely the development of deliberative multilevel system, and complete the building of institutionalized and reasonable procedure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At present, socialist deliberative democracy has gradually expanded on two types—the state and the grass-root society levels. But due to the lack of effectively interactive mechanism, socialist deliberative democracy has got into “single track” development and failed to fully play its function. The paper proposed that it be necessary to promote the organic connection between the state and the grass-root society levels for the coordination and interaction within the deliberative democracy mechanism.

socialist deliberative democracy; the system type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the governance type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coordinating and interactive development

2015-06-10

胡永保(1986-),男,寧夏吳忠市人,東北師范大學政法學院講師,博士,東北師范大學馬克思主義理論博士后流動站科研人員,主要從事中國政治研究; 楊 弘(1966-),女,山東省淄博市人,東北師范大學政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教育部新世紀人才,主要從事政治學理論、中國政治研究。

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委托項目(14JZDW003);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14AZZ003);教育部人文社科規劃項目(13YJA810014);中央高?;究蒲袠I務費專項資金資助(2015QN026)

D62

A

10.3963/j.issn.1671-6477.2015.06.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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