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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高校利益沖突管理特征探討——以華盛頓大學和西北大學為例

2015-03-20 22:42崔會敏
關鍵詞:教職人員利益沖突政策

崔會敏

(河南大學a.哲學與公共管理學院;b.歷史文化學院,河南 開封 475001)

高校因其培養人才和道德文化傳承的作用擁有“象牙塔”的盛譽,一直以來都受到社會公眾的尊敬和信任。但一些高校腐敗案件和教師道德滑坡丑聞令“象牙塔”蒙上了陰影。因此,加大對腐敗的預防和懲治力度,是當前高校面臨的一項十分緊迫的任務。近年來,“利益沖突”問題研究正成為廉政理論研究的熱點問題,學者們普遍認為,利益沖突概念的提出,為我國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提供了一個全新的視角和思路。所謂高校利益沖突是指高校全體教職人員的私人利益與其承擔的管理角色及教學科研職責之間的沖突。高校的利益沖突無疑是高校腐敗和教師行為不軌產生的重要根源,防止利益沖突是有效預防腐敗、加強廉政建設的邏輯起點和前瞻性策略。目前國內學界針對高校利益沖突研究成果較少,對國外高校利益沖突管理制度研究也并不多,研究成果多集中在對科研領域利益沖突的關注。本文在分析美國華盛頓大學和西北大學利益沖突管理政策文本基礎上,試圖找到其利益沖突管理經驗所在,為我國高校反腐倡廉建設提供參考。

一、美國高校利益沖突管理概況

美國高校利益沖突管理最早源于對科學研究中不規范行為的關注。1974年,美國發生了薩默林科學欺騙案,案中主角薩默林在強烈的虛榮心和發表論文的巨大壓力下,謊稱研究出來了異體皮膚移植技術,并發表高層次論文引起社會關注,但因為同行研究者無法重復其實驗最終被揭露。該案不但在科學研究領域引起了強烈震動,也使公眾社會一片嘩然。緊接著1980年又發生了阿爾薩巴提(E.Alsabti)案和索曼(V.Soman)案,1984年發生了“摩爾細胞案”,這些不遵守科研規范的欺騙事件最終促使美國國會做出規定,即凡接受科研基金資助的研究機構,都必須建立科研倫理評價委員會。[1]美國知名大學如哈弗大學、耶魯大學、斯坦福大學紛紛制定了有關科研倫理的規定,這其中最核心的規定就是關于利益沖突的管理。

美國高?;旧隙加嘘P于教職人員責任沖突和利益沖突的政策規定,但由于沒有強制性的法律根據,仍有部分高校和科研機構尚未制定相關的政策。在已制定利益沖突政策的高校中,其政策內容也有較大的差異性。梅爾德博士(Mildred K.Cho,PhD)的研究團隊曾在2000年初,對美國高校有關利益沖突政策規定情況做過實證調查研究。他們選取1998年8月至2000年2月從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NIH)和美國科學基金會(NSF)獲得資助的100 所高校和89 所研究機構為調查對象,對美國高校利益沖突政策的內容進行了分析,結果表明美國高校和科研機構間的利益沖突政策千差萬別。根據梅爾德博士的統計分析可知,美國絕大部分高校(占調查樣本中92%)都已經具有成文的利益沖突風險管理政策規范,這符合聯邦法律規定。其中70%的高校利益沖突政策都涵蓋了聯邦法規規定的沖突情境,這表明聯邦法規的影響已經遠遠超過了資助研究的影響。

根據梅爾德博士的研究,美國高校在利益沖突信息披露主體上,55%大學或機構要求所有教職人員披露利益沖突信息,而45%只要求主持項目研究者披露利益信息,88%(n=78)的大學政策都要求披露直系家庭成員的利益信息。在披露的具體內容上,70%的大學政策要求披露其成員在教學、研究和同行評議等學術活動中的利益沖突信息,27%(n=24)的大學只要求披露在科學研究和工業贊助的研究中的利益沖突信息。[2]梅爾德博士等人特地搜查了關于限制和禁止教學研究活動的政策,發現只有19%的大學有明確規定,而且通常是限制或禁止教員參加與他有經濟利益的公司贊助的研究。

在信息披露、審查和管理的程序上,美國高校利益沖突管理政策各不相同,對于利益沖突風險處理要求的嚴格程度也不同。在對利益沖突戰略管理上,大多數美國高校利益沖突政策并沒有限制或禁止特定類型的活動,但很多機構列出了需要披露和審查的學術活動類型和方法以盡可能減少利益沖突活動。只有不到20%的高校在它們的書面政策中明確限制和禁止教職人員的某些學術活動,其他一些高校在實踐中也有類似的限制行為,但沒有明文規定。在利益沖突處理方面,53%的大學政策特意規定了教職人員如果對于利益沖突判決不服進行申訴的程序,70%的政策規定了對于不遵守利益沖突政策的懲罰機制。有38%的大學和機構成立了專門的利益沖突風險評估委員會,職責是評估利益沖突的嚴重程度并進行相應管理。

以上研究表明,美國大部分高校都建立了利益沖突風險管理規范,但在具體管理上有很大差異。有些高校建立了相對健全的披露、審查、處理和申訴機制,而且成立了專門的審查委員會來管理利益沖突;而有些高校雖然制定了利益沖突政策,卻只停留在一般的規范層面上,沒有制定詳盡的管理層面上的操作程序,沒有建立處理利益沖突的專門委員會。梅爾德認為這些差異和變化可能導致潛在工業合作或競爭伙伴間的不必要混亂,企業贊助可能會侵蝕大學學術標準。因此,制定廣泛協商、具體、明確和可操作性的利益沖突政策是美國高校長遠利益的要求。

二、美國高校利益沖突管理的內容

盡管在具體管理細節上有諸多差異,但美國高校利益沖突政策在聯邦法規的指導下還是有根本一致性的。本文以美國華盛頓大學和西北大學利益沖突管理政策文本為依據,梳理美國高校利益沖突管理的主要內容。從利益沖突管理政策出臺時間上看,華盛頓大學在1998年2月13日由華盛頓大學董事會批準運行《關于教職人員和研究者的責任沖突與利益沖突的政策》,2012年8月24日進行了最新的修訂工作,預計下次修訂工作在2015年3月31日。[3]西北大學則在2012年8月24日出臺了《關于利益沖突和責任沖突的政策》。[4]可以看出,美國不同的高校有關利益沖突政策出臺時間存在很大差異,但政策會隨時間形勢變化而不斷更新。

(一)利益沖突管理目的與原則

從利益沖突管理的目的與原則上看,無論是華盛頓大學,還是西北大學都無一例外強調該項政策目的是為了幫助教職人員了解并確定利益沖突和責任沖突發生的情況,并為大學和個人提供管理利益沖突的可能的方式,以促進學生和其他教職人員工作的利益最大化。華盛頓大學規定了利益沖突政策的基本原則,認為教職人員的基本義務是貢獻他們的時間、思想和精力為大學服務,基本責任是發展自身能力及專業素質以達到專業學科目標要求。大學的義務是應該對教職人員的利益沖突保持敏感性,應保持教師和研究人員在研究課題和學術上的獨立性,以使教師和研究人員能準確報告他們的時間和成就。

華盛頓大學政策中表述了教職人員參與外部活動的優點和對外部活動時間的一般限制。該政策認為院外活動符合滿足高校和工業及政府的需要和利益。因為工業及政府需要依賴高校提供的高新科技及建議,而這種參與實踐的活動也給高校教職人員提供了應用知識和展現才能的機會,他們通過更多的專業經歷提高了自身的專業素質能力和高校的學術聲譽,能更好地服務于社會公眾。院外活動時間要遵循“一周一日”制度,即教職人員花費在外面咨詢或其他專業活動的時間相當于每個學年期平均一周在外面活動一天。教職人員必須承諾遵守規定以不干擾其對大學應負有的責任和義務。通常情況下,教職人員參與政府、工業和專業研究機構的交流活動應和大學及教職人員的學術利益相一致。

當教員的私人利益和專業服務的大學之間存在分歧時就可能發生利益沖突。因為利益沖突的性質和程度都有所不同,任何機構的目標都不可能消除所有的利益沖突,而是確立一個邊界或閾值,在邊界內或閾值內的利益沖突可以容忍存在,而超出邊界或閾值的利益沖突則要建立適當的管理機制。但是,精確的邊界或閾值往往難以界定,因此要建立基于公平和信任的靈活的非公式化的政策。公平是要有足夠先進的政策為教職人員提供明確一致的指導,有足夠的靈活性以適應學科的多樣化和獨特性。信任是適當的披露和討論。因此,美國高校利益沖突政策有兩個基本要素:(1)建立適當的教職人員利益沖突信息披露機制,披露那些實際的、潛在的和明顯的利益沖突,來確保教職工個人利益和高校的服務,為公平起見,每個教職人員都需要進行報告;(2)每個學院都要遵循這個政策并依法管理教職人員的年度利益沖突信息披露、審查和爭議處理程序。

(二)教職人員需要報告的利益沖突情況和披露的利益范圍

從教職人員需要報告的利益沖突情況來看,兩所大學都認為,當教職人員為了個人利益而對大學的職責與利益產生干擾和侵害時,就存在利益沖突情況。下列行為或活動的存在,可能會發生利益沖突:(1)從大學基金或資源中不當獲取個人利益;(2)為了專業、慈善或社區活動(或非大學目的活動)而過度或未經授權使用大學時間或資源;(3)利用學生謀取個人利益;(4)由于個人財務方面的考慮不顧及大學利益的優先性;(5)不公正的參與大學以外的項目、服務、信息或技術活動;(6)選擇一個有親屬或個人經濟利益的實體作為大學贊助商、供應商、承包商或分包商。[3]在以上可能引發利益沖突與責任沖突的情境中,有兩個核心要素:其一是能影響公共職責的教職人員的經濟利益;其二是教職人員的院外活動。因此,美國高校對教職人員需要披露的利益范圍主要界定在“重要經濟利益(significant financial interests)”和“外部學術活動(Outside Professional Activities)”兩大方面。

華盛頓大學對“重要經濟利益”做了明確界定:(1)教職人員或其直系親屬單獨或共同持有外部實體的任何股票、股票期權或類似所有權,其價值達到10 000 美元或者外部實體總利益價值的5%;(2)教職人員或其直系親屬單獨或共同的補償收入,無論其形式是費用、津貼、忍耐費、動產或個人房產、股息、來源于技術或其他產品程序的收入、資本所得、租金或其他形式的任何補償及其組合,只要在過去或未來12個月內預計超過10 000 美元的所有類型的收入;(3)教職人員或其直系親屬在為外部實體提供的服務中是首席研究者或擁有管理地位。需要說明的是,“重要經濟利益”中不包括以下內容:(1)工資、版稅或其他從就職大學領取的報酬;(2)從公共或非營利機構獲得的教學活動、講座研討所得;(3)從調查小組、公共的或非營利機構所得服務費用。[3]涉及以上三種情況,教職人員需要進行利益信息披露。西北大學也有類似規定,而且其閾值都規定為10 000 美元或外部實體總利益的5%。

“外部學術活動(Outside Professional Activities)”是大學教職人員在其大學職責以外參與的有償或無償外部專業活動和志愿者活動。這里涉及責任沖突也涉及利益沖突。責任沖突涉及時間分配問題,人的精力都是有限的,為了避免教職人員過多外部學術活動影響并消弱其在校內所擔負的教學、科研責任,高校會明確規定其外部學術活動的時間限制。華盛頓大學規定“一周一日”制度,西北大學沒有確切時間,但其外部活動需要得到部門負責人同意,確認其不影響正常職責情況方能被批準?!巴獠繉W術活動”涉及利益沖突主要是外部實體贊助或在外部實體任職及取酬的情況。外部學術活動引發的利益沖突主要來源于高校服務社會的功能。提供咨詢和促使科研成果產業化是實現服務社會的兩大途徑。教職人員通過提供這些商業性服務而獲得咨詢費和專利權是他們的正當權利,但如果將其在高校工作期間的活動完全作為個人經濟獲利的方式則是錯誤的。這樣不當的行為會影響教師職業的公正性和誠信,也會影響大學的聲譽及其誠信。

(三)利益沖突管理的程序和措施

1.利益沖突信息披露

美國高校首先會要求教職人員按照本校的利益沖突規定披露相應的重大利益沖突信息和校外學術活動。為了幫助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教職人員能夠快速、明確地確定自己是否具有利益沖突事實,華盛頓大學和西北大學都制作了詳細的問卷表格,教職人員只需要按照所提示的問題,對照自己實際情況回答“Yes”或“No”,并在表格里留出來回答“Yes”時詳細說明的空白表格。填寫表格時要“就你所知”來填寫,這里“就你所知”意味著在個人實際知識基礎或基于合理預期的信息或個人財產,它不意味著個人有責任發現自己并不知道的事實或并不知道的信息或財產。這些問卷大約包含十幾道問題,例如你或直系親屬是否在當前贊助商、分包商、供應商或合作商(包括華盛頓大學贊助的項目)中有重要經濟利益?你是否與外部實體有實際的技術許可或商業化安排?而且這些安排可能相當影響你在華盛頓大學的職責使命?你或直系親屬是否在商業實體中就任執行董事、長官或唯一所有者、合作者、雇員、顧問?等等。

為了讓教職人員放心并誠實回答問題,華盛頓大學在調查問卷的開頭寫道:“利益沖突政策要求每位教職人員每年都要填寫此表。該政策的目的是為了幫助教職人員和高校識別實際的、潛在的和明顯的利益沖突,從而遵守聯邦政府法規。因為華盛頓大學的事物復雜,對教職人員來說肯定地回答每一個問題不是容易的事情。但無論如何,一個肯定的回答意味著利益沖突的存在,它不可能不被管理。請您放心回答這些問題,問卷將在保密的基礎上提交并嚴格保密,如果需要進一步說明請及時關注利益沖突管理辦公室信息?!保?]

為了讓教職人員明確辨識利益沖突情況,有些研究機構甚至組織案例式的教學方法,以定期召開討論會的形式,選取典型的利益沖突案例陳述其過程和科學活動中的行為規范處理結果,并加以評論??梢哉f,美國高校在利益沖突信息披露環節做足了功課,也足以證明利益沖突信息披露是整個利益沖突管理流程的基礎環節。

2.利益沖突審查與評估

在利益沖突信息披露基礎上,管理進入利益沖突審查環節。華盛頓大學在其政策中特別對審查程序做了目的解釋:“審查的目的不是阻礙教職人員或者沒有實際利益沖突的外部學術活動。相反,審查程序可以讓教師不用擔心日后的質疑,審查會給大學提供教職人員參與外部活動的準確信息,可以使教職人員公平參與到所有涉及的事務中?!保?]西北大學成立了利益沖突委員會,由委員會負責審查教職人員提交的問卷,評估其利益沖突風險,進而做出進一步的處理。而有的大學沒有成立專門審查委員會,而是由教職人員院系負責人或指定審查人員進行初步審查并提出處理建議,審查人員應至少包括5 名教職人員代表。系主任將自己的年度報告和教職人員報告審查情況提交給院長。院長本人的年度利益沖突信息披露報告和證明其行為符合學校政策的證明信以及教職人員報告審查情況要一起提交給科研處處長進行審查處理,最終由大學的教務長和科研處長對利益沖突情況進行批準處理。各學院院長負責制定本政策的具體實施計劃,科研處處長負責核準實施計劃,受理教職人員對院長所做決定提出的申訴請求,并向委員會提交有關本政策實施情況的年度報告。除了政策中規定的經濟利益閾值,一些外部學術活動還是比較難以判斷利益沖突對教職人員的影響。一般來說,西方對利益沖突風險評估有兩種方法。

其一,把所有可能的利益沖突情形硬性地歸入到不同輕重程度的類別中。在實際操作中,利益沖突嚴重性并無特別固定和精確的等級劃分,也沒有形成一致的標準,往往依賴于相關的倫理委員會成員的經驗判斷。一般將利益沖突劃分為兩到三個強弱等級,不同的等級有不同的處理方法。比如美國心臟學會(American Heart Association)將利益沖突分為兩個等級。較強的利益沖突將會把項目申請轉交給另外一個評議小組;如果利益沖突不算嚴重,那么發生利益沖突的同行評議組成員在評議該項目時離開房間即可。其二,遵循判例。對于每一宗利益沖突案件,委員會給出相應的處理方法,然后其檔案就會被歸檔,以供后來者參考。以后再遇到類似的問題時,可以首先查閱從前類似的判例。判例對利益沖突的處理往往具有決定力,這種方式也可以保證對于利益沖突處理的公正性和連貫性。比如加拿大自然科學與工程研究理事會(NSERC)的做法即是如此。NSERC 具有非常完備的判例數據庫,而判例庫也會隨著時間推移而日趨完備和精密。[1]但是華盛頓大學則在其政策文本中明確否定了“遵循判例”的方法,理由是不同的教職人員利益沖突需要不同的解決方式,以往的批準案例可能是基于當時獨特環境做出來的。

3.利益沖突處理

對利益沖突的處理的方式包括禁止、剝離、回避和限制,針對不同的利益沖突情況適用不同的措施。禁止主要是針對外部學術活動中由于教職人員受到禮品、優惠、金錢、服務、捐贈和私人交情等的影響而干擾其大學職責或客觀的科學判斷。華盛頓大學規定教職人員在每個學期都必須親自到校積極有效履行其職責,禁止其他的專業活動減損其對華盛頓大學的職責。剝離就是把教職人員與其私人利益分離,使其無法直接控制自己的私人利益,這樣他就不用關心自己原來那些私人利益了。一般有出售和秘密信托兩種方式?;乇苁侵附搪毴藛T履行高校職責時不得參與討論、調查和處理與本人或其直系親屬有利益關系的事務。比如在同行評議時評議專家的回避。當項目管理機構認為同行評議專家的利益沖突將可能影響到其公正判斷時,會讓同行評議專家回避該項目的評審。限制不是絕對禁止教職人員的利益行為,而是教職人員若要進行這些利益行為必須得到高校有關部門或領導的審查和批準。

NSF(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 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要求高校報告他們無法管理的任何利益沖突,作為NSF 資助計劃過程的一部分,大學必須在資助之前證明其對實際、潛在的和明顯的利益沖突進行管理、減少直至消除。NSF 要求高校對利益沖突進行的具體管理如下:(1)公開披露重要經濟利益;(2)由獨立評審員監測研究;(3)修改研究計劃;(4)取消參與全部或部分資助研究的資格;(5)剝離重要經濟利益;(6)隔離、回避實際的、潛在的或明顯的利益沖突關系。根據NSF 要求,高校至少要保持三年的教職人員利益沖突披露信息和高校對利益沖突的處理記錄。[3]

4.申訴

如果教職人員對院系主任或院長所做利益沖突處理決定不滿意或有失公平,可以進行申訴。華盛頓大學和西北大學利益沖突政策中都詳細描述了申訴的程序。西北大學規定,如果教職人員不同意利益沖突處理結果,他(她)可以向利益沖突委員會提出書面上訴,委員會對所有上訴需要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4]華盛頓大學則成立學校的利益沖突咨詢委員會來處理申訴事務。其利益沖突政策規定利益沖突咨詢委員會除非經教務長或科研處長的授權,一般都至少由5個學院選舉產生的教職人員參與組成評審小組。委員會的功能是在需要時進行聽證書面形式或任何有爭議的利益沖突事實,根據政策合理調整利益沖突行為,可建議這種行為允許進行或者確定限制條件。評審小組成員任期為3年。

三、美國高校利益沖突管理的經驗啟示

(一)以人為本的利益沖突管理價值導向

利益沖突本質上是一個倫理困境。倫理可以理解為人際關系事實如何規律以及應當如何規范。高校教職人員面臨的利益沖突,是私人領域的倫理與其專業領域倫理之間的沖突。從每一種倫理情景來看,都是符合人性需要的,也是正當的。比如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前提下,教職人員有追求自身正當利益的權利,有為家人和親屬謀取利益的人倫需求。在專業領域,教職人員有遵從專業規范的義務。如果沒有合理的利益沖突規范指導行為,利益沖突主體會陷入兩難困境,無論對人性還是對制度,都是一種挑戰。選擇為專業或公共利益而犧牲個人利益,看來很高尚,實際上有某種磨滅人性的嫌疑,也許會讓當事人陷入某種心理困境從而導致病態心理。如果選擇私人利益而犧牲專業或公共利益,后果則更加嚴重。

從美國高校利益沖突管理的政策文本可以看到,其管理制度設計充分考慮了對人性的尊重。大多院校在其政策文本中都特別強調其政策的目的不是為了給教師的經濟利益和校外學術活動設置障礙,也不是要完全消除利益沖突,而是為了幫助教職人員了解并確定利益沖突和責任沖突發生的情況,并為大學和個人提供管理利益沖突的可能方式,以促進學生和其他教職人員工作的利益最大化。并且在教師填寫利益沖突信息披露問卷表格時,還會特別提醒教職人員會對信息進行保密,不會隨意公開,以此來打消教職員工的顧慮。

相比之下,我國高校對教師職業定位要求很高,教師這一行業被比喻成“太陽底下最光輝的職業”,教師本人是“春蠶到死絲方盡,蠟炬成灰淚始干”,在某種程度上抹去了個人利益和需求存在的道德空間。似乎一個人一旦成為教師,就沒有了普通人的一切需求。這種高標準的要求在物質匱乏和封閉的環境中是沒有問題的,但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運行打破了以往的環境。高校的教師面臨著社會上的各種誘惑和自身各種需求的推動,如果沒有適當的利益沖突管理規范,教師要么就成為維護公共利益犧牲個人利益的“圣人”,要么就成為謀取私利的“小人”,而沒有作為“正常人”的空間和余地。

(二)比較完善的頂層設計及三級管理體制

美國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經形成了完善的“以防止利益沖突為中心”的公共行政倫理規范體系。早在1978年,美國國會就通過了《政府倫理法》,明確規定了如何避免受聘前的利益沖突行為,并建立獨立檢察官等機構督察法律執行。1989年美國國會通過了《美國政府倫理改革法》,把《政府倫理法》的適用范圍擴大到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機構工作人員,并規定了更為嚴格的倫理標準。1992年,美國政府頒布了由政府倫理辦公室制定的內容更為詳細、操作性更強的《美國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倫理行為準則》。[5]美國高校利益沖突政策是在這些法律法規指導下制定的,每所高校的利益沖突政策中必須包含聯邦法規規定的內容,只允許比聯邦法規規定的內容更多更詳細,不允許比聯邦法規更少。

美國對于高校利益沖突的管理可以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是聯邦級別(Federal Level);第二層是州級別(State Level);第三層是各個具體研究機構級別(Institutional Level)。其中,聯邦級別通過聯邦法案和公共衛生署(Public Health Service,PHS)的政策的形式進行規范,州級別通過非盈利組織立法的形式進行規范,而各個研究機構制定適應本機構情況的利益沖突準則。[6]

聯邦級別的管理機構是“政府倫理署”“美國公共衛生署”“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食品藥品管理局”。政府倫理署根據《政府倫理法》在1979年成立。1989年進行機構改革,成為一個直接向總統、國會和政務院負責的獨立機構。該署內設主任辦公室,負責整個行政機構的倫理指導、回應社會公眾調查要求和制定行為規范;設總律師辦公室,負責完善行政倫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并解釋防止利益沖突法律條文;設監督和服從辦公室,負責審核各行政機構的倫理事項、評估財務公開報告和監督公職人員執行情況、審核總統提名人是否有經濟方面的利益沖突;設教育辦公室,負責行政倫理培訓和制作倫理指導手冊;設行政管理辦公室,負責政府倫理署的日常運作和提供信息、技術和人力支持。政府倫理署事實上成為美國政府管理和防止利益沖突的核心力量。[7]

美國公共衛生署是聯邦政府下屬的行政部門,該署制定了一個行政法規,規范研究基金和合作研發(主要是針對健康、醫藥和人類研究而言)中的利益沖突行為。它將高?;蚩蒲袡C構必須制定利益沖突政策作為接受聯邦科研資助的必要條件。所有接受聯邦科研資助的研究機構需要實施全面的防范措施,防止其教職人員、研究人員以及管理層利用其職務之便謀求私人利益。

“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NSF)”成立于1950年,是美國聯邦的一個獨立機構。它要求申請NSF 資助的高?;蜓芯繖C構的教職人員、科研人員必須提交可能影響資助研究設計或行為的利益沖突報告。大學必須對這些利益沖突進行管理,這是NSF 資助的前提條件,大學必須在資助之前對實際的、潛在的或明顯的利益沖突進行管理,將信息披露、減少和祛除利益沖突情況報告給NSF。

對于第三層次的高校和具體科研機構而言,因各個機構性質和職能不同,有關利益沖突政策的內容及詳略程度也有很大差異。

總之,美國高校利益沖突的管理有比較完善的法律法規頂層設計和具體的管理機制,保障了利益沖突管理的效果。與之相比,我國還缺乏一部頂層的《防止利益沖突法》做指導。同時,防止利益沖突、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必然會涉及到教職人員的個人生活,甚至會涉及其隱私。高校選擇在何種程度上干涉教職人員個人生活是一項重要的政策,這一政策必須有相關的法律支持。因為隱私權是由法律來界定的,而目前我國還沒有出臺專門的《隱私法》,有關隱私權的規定也只是散布在《憲法》《刑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條款中,如果出現教職人員以侵犯個人隱私為由拒絕向高校提供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情況,就會給防止利益沖突管理帶來困難。

(三)獨立的管理機構和完善的管理流程

美國高校對利益沖突管理,大多設有專門獨立的管理機構或指定機構管理利益沖突。根據梅爾德博士2000年的研究,那時在其調研的100 所高校和研究機構中,已經有38%的大學建立了專門的利益沖突管理委員會,具體審查利益沖突。[2]喬治華盛頓大學和西北大學均設有利益沖突管理委員會和辦公室管理利益沖突。

另外從美國高校制定的政策文本來看,從利益沖突信息披露的內容到形式,都做了非常詳細的規定,并且都利用信息技術方便教職人員每年披露信息,定期更新自己的信息披露報告。并特別注意考慮教職人員的感受,給出安民告示。在利益沖突信息披露報告審查上也詳細規定了管理流程,按照利益沖突的不同類型給以相應處理,甚至規定了教職人員如果覺得處理結果不滿意,還可以向利益沖突管理委員會申訴。

獨立的審查、監督利益沖突組織機構對建設完善的防止利益沖突制度至關重要。因為利益沖突中牽涉私人利益得失問題,教職人員尤其是一些高風險的人員可能會傾向于隱藏利益沖突信息。如果沒有專門的審查和監督機構,防止利益沖突制度就有可能成為擺設。同時,如果沒有獨立的審查和監督機構,僅依靠教職人員的行政職責和職業道德是不能防止利益沖突的。一些高校領導干部不能自覺遵守防止利益沖突規定,黨組織不能及時掌握利益沖突情況,是導致腐敗案件發生的重要原因。由于缺乏監督管理,一些領導干部沒有重視利益沖突問題,防止利益沖突的宣傳培訓不到位,處理利益沖突問題不及時或失之寬松,甚至出現一些領導“帶病提拔”,以致于最后釀成腐敗大案,對高校造成嚴重危害。

(四)防止利益沖突社會文化氛圍濃厚

文化是由社會確立的意義結構所組成的,對人的行為具有穩定和制約作用。美國社會是一個典型的移民社會,社會文化雖然多元,但是對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界分卻有非常明確的共識。在美國,公民可以合法持有槍支,這是公民用來維護個人權利,對抗非法公共權力暴力的一個途徑。雖然美國不斷有校園槍擊案發生,但是禁止公民合法持槍的國會提案確總是因為支持票數不夠而擱淺。因為美國文化深受英國影響。西方有句法律諺語,“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边@反映民間對公共權力保持著警惕和距離,將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區別開來。加上美國人推崇獨立自由,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也比較獨立自由,財產所有權非常明確,不太容易形成公私不分的融合局面。因此,在美國,通過一定的宣傳手段,人們會很快接受防止利益沖突制度規定,并嚴格遵循其行為規范。由于其社會誠信體系比較完善,其利益沖突信息披露通常都真實可信。

而在我國歷史文化傳統中,存在著“家國同構”“宗法一體”的觀念,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的界分并不清晰。因此,無論是官員道德還是社會倫理道德指向,都缺乏防止利益沖突制度建設的文化支持。

首先,官員自身道德約束軟化侵蝕公共文化。目前我國還沒有制定專門的防止利益沖突法律,對利益沖突行為的規避要靠官員的自覺性和倫理道德的約束。由于受到市場經濟的沖擊,某些官員的社會倫理道德不斷滑坡乃至淪喪,官員貪污受賄、包二奶、通奸等行為反映了其官德低下、淪喪。所有這些都對高校教職人員產生了較大的負面影響,使他們在面臨利益沖突時更易從個人利益角度出發,傾向隱藏或瞞報個人資產或社會關系信息,從而對應承擔的職責造成干擾或侵害。

其次,社會人情關系對教職人員的不良影響。中國文化傳統是注重人情的社會,人情關系對個人的影響很深。即使到了現代化“陌生人”社會,其影響仍然很大,主要表現為辦事的“潛規則”——熟人好辦事。每個人都在尋找自己的人脈,編制關系網,教職人員也在其中。同時,由于個人社會關系網絡的復雜多樣化和高科技通訊手段的運用,使得某些私密關系難以被察覺,這也給防止利益沖突制度建設帶來諸多困難。比如在高校招生考試、錄取環節中,雖然有親屬回避制度,但現實中總有一些人投機鉆營,找門路、拉關系、套近乎、行賄、受賄或者尋租。這些都給高校管理人員及教師帶來了嚴峻的考驗,也對防止利益沖突制度的建設形成某種阻力。[8]

綜上所述,我國應該借鑒美國高校利益沖突管理的經驗,根據實際情況,吸取其管理手段的精華,剔除其意識形態的糟粕,建設完善我國高校的利益沖突制度。

[1]王蒲生.科學活動中的行為規范[M].呼河浩特:內蒙古人民出版社,2006:85,100.

[2]Mildred K CHO PHD,RYO SHOHARA,ANNA SCHISSEL,et al.Policies on Faculty Conflicts of Interest at US Universities[J].The Journal of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2000,284(17):2203-2208.

[3]The 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 Policy on Conflicts of Interest and Commitment for Faculty and Investigators[EB/OL].[2014-06-27].http://my.gwu.edu/files/policies/ConflictofInterestandcommitment.pdf.

[4]Northwestern University.Policy on Conflict of Interest and Conflict of Commitment[EB/OL].[2014-06-27].http://www.northwestern.edu/coi/policy/core_coi_policy.pdf.

[5]鐘監研.美國:加強倫理規范建設 防止利益沖突[N].中國紀檢監察報,2010-05-25.

[6]WITTM D,et al.Conflict of interest dilemma in biomedical research[J].Journal of American Association,1994,271(7).

[7]莊德水.防止利益沖突與廉政建設研究[M].北京:西苑出版社,2010:190.

[8]崔會敏,吳春華.高校防止利益沖突制度建設的困境與對策[J].廉政文化研究,2012(6):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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