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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合聯邦主義:效用與缺憾

2015-03-26 04:35
河南社會科學 2015年10期
關鍵詞:邦聯聯邦主義

周 順

(上海政法學院 國際事務與公共管理學院,上海 201701)

現代聯邦主義的“戈爾迪之結”(Gordian Knot)在于同時擁有兩個相反的目的:各次級共同體拒絕合并成為單一制國家;卻又不愿分頭獨立、自成一國。它們既要享受聯合的強大,又想保留分治的自由。在18世紀的西方政治視野中,這一要求遠遠超出了既存制度的能力范圍,甚至顯得蠻橫與任性:人們一面從單一主權國家的角度指責邦聯散漫無能、施政乏力,一面從邦聯的角度控訴全國政府傲慢專制、野心勃勃。

作為聯邦主義探索與推進過程中的范例之一,美國模式以高度的制度彈力在權力延伸、危機修復方面展現出特定的效用與優勢,開辟了一條全新的“復合聯邦主義”之路。正如托馬斯·潘恩所言,美國的獨立如果不曾伴隨一場對政府的原則和實踐的革命,而單從它脫離英國這一點來考慮,那就微不足道。這場“政府原則與實踐的革命”將聯邦主義內涵從政治體之間的聯盟關系擴展到民族國家內部不同層級政府或部門間的自治/共治關系的同時,也讓現代人見證了一種史無前例的復合政治體的誕生——形似邦聯、實則民族國家,更準確地說,是兩者的混合。同時,復合聯邦主義在實踐中也不可避免地展露出其內部制度的界限、發展困境及失衡趨勢。

一、聯邦主義的歷史與實踐

從詞源意義上講,聯邦主義(Federalism)源自拉丁語Foederatus,指“受約法約束(的狀態)”。在前現代政治理論中,聯邦主義多指國家與國家、城市與城市間的同盟關系。它歷經三階段的發展,逐步形成了今天的面貌[1]。

第一階段為“希伯來圣約”模式。這是一種建立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基礎上的契約關系?!妒ソ洝分械纳系鄄粌H僅是契約見證人,也是契約參與者。上帝通過契約來自我限定,降低自身以成為人的平等伙伴;同樣,人通過契約來自我擴展,提升自己以成為神的平等伙伴。在后來的契約關系中,神逐漸隱退,但契約的神圣性卻被完好地保留下來。圣約關系中所體現出的諸多要素,成了后來聯邦主義的重要特性,如平等的契約各方,相互認同、相互信任、同意的基礎上交換誓言等。值得一提的是,圣約對于共同體采用何種政體形式并無單一要求,圣約所構建的聯邦主義也并非單純的憲法或制度框架,它更是一種文化與宗教共同體,一種基于某種特定信仰的普遍的關系網絡。

第二階段為“古希臘羅馬實踐”模式。雖然當時的理論家(如亞里士多德)并不欣賞這一“無益于政治最高目的(正義與自由)”的組織形式,人們仍出于以下兩種需求而以聯盟的方式踐行聯邦主義:一種是出于戰爭需要而締結同盟;一種是出于宗教目的而聯合起來敬奉神靈。更為重要的是,無論聯盟規模有多么龐大、盟邦間力量如何不均,各個成員邦仍然是獨立的邦國,在聯盟形式中能夠保持各邦的政治獨立與宗教自由,這為后世聯邦主義實踐確立了基本的規范。

第三階段為“中世紀理論與實踐”模式。為了保持獨立的商業城市地位,人們紛紛從經濟聯盟轉向政治聯盟,中世紀的聯邦主義概念從瑞士到法國,再到德國與荷蘭,后由英國人輸往美國,最終又以美國模式重新回到歐洲,塑造了現代聯邦主義的瑞士與德國。其中有三位思想家決定性地推動了圣約觀念下的聯邦主義的近現代歷程:海因里?!げ剂指瘢℉einrich Bullinger)、迪普萊西·莫耐(Duplessis-Mornay)與約翰尼斯·阿爾秀斯(Johannes Althusius)。他們主張的“共生體”之間通過圣約方式形成聯合的聯邦主義模式也成為中世紀政治理論的核心與基礎。

進入現代后,聯邦主義作為一個與主權國家觀相對的理念,引發了許多重要思想家的濃厚興趣。其觀點大致可分為兩派——“目的派”與“手段派”?!澳康呐伞崩碚摷移阳敄|(P.J.Prodhon)和馬丁·布伯(Martin Buber)將聯邦主義視為自由的終極形式,在關于民族國家或整個未來世界的構想中,聯邦主義被賦予了極高的理論地位。蒲魯東認為,大型政治體對于自由的根本威脅在于它敗壞公民德行。唯有通過分散的權力關系——如“生產者自治聯合會”,方能將自由較好地保存于聯邦內部,使人獲得自由。而布伯則強調,聯邦主義的出路不在于政治權力的進一步分割與制衡,而在于以“對話”(Dialogue)的方式建立起人與人之間、共同體與共同體之間真正的伙伴關系?!澳康呐伞睂W者反對政治科學家工具性、實驗性、階段性地濫用聯邦主義這一概念。因為聯邦主義是人類最基本、最完善的生存方式,它是目的本身,而非達到其他目的的手段。

“手段派”理論家如孟德斯鳩、盧梭、康德、麥迪遜、約翰·卡爾洪、托克維爾等則僅僅把聯邦主義作為某種行之有效的政治運作手段,通過加強區域自治、促進政治整合的方式,來達到政治體外環境永久和平、內環境享有共和自由的目的。孟德斯鳩筆下的“聯邦共和國”或“小共和的聯邦主義”(Smallrepublic-federalism)旨在克服國家因太小而亡于外敵,因太大而亡于內亂的現實缺陷。盧梭所主張的聯邦主義,類似于我們通常所說的“防御性同盟”,他思考的重點并不是保護同盟內小國免受外敵侵犯,而是如何保持小型共和國的自在與道德,施以統一的政治教育??档碌穆摪钪髁x旨在消除國際間的自然狀態,建立永久和平,他所倡導的國際聯盟的功能僅限于促成和平、結束戰爭,從這個意義上講,康德的聯邦主義不過是一種積極的“世界共和國”觀念的消極替代品。麥迪遜與約翰·卡爾洪(John Calhoun)分別從“聯邦維護中央統一”與“聯邦維護州主權”的角度實驗性地運用聯邦原則,但兩人都沒有成功破解雙重主權所帶來的問題,只是無限期地推延了這一沖突。托克維爾則僅僅將聯邦視為美國實踐共和制的階段性工具,甚至已預言了其死亡:聯邦只是一個偶然的存在,只要環境有利于它,它就能存在下去……聯邦主要依靠組建聯邦的法律而存在,只要爆發一場革命,或輿論一有改變,就可使聯邦不復存在。

二、分離與改制:美國聯邦主義的早期嘗試

在美國正式確立聯邦體制前,“聯邦”(Federal)一詞多指稱今天我們所理解的“邦聯”概念?!堵摪钫摗罚ㄓ肿g《聯邦黨人文集》)中,“聯邦”(Federation)與“邦聯”(Confederation)為麥迪遜等人交替使用,并無嚴格差異。中文譯文從現代政治結構出發所作的區分,一定程度上遮蔽了美國建國初期“聯邦主義”概念的模糊性質。從1781年3月1日《邦聯條例》正式生效,大陸會議更名為合眾國國會,一直到1788年11月21日批準聯邦憲法,美利堅合眾國的體制在這7年中不斷被詬病。主要的指責是邦聯國會既無財權、又無軍權,協調各州一致對外時也缺乏足夠的權威,整個國家已到了“寸步難行、搖搖欲墜”的危急關頭。麥迪遜和漢密爾頓在說服民眾改制時援引了希臘近鄰同盟、亞該亞同盟及德意志、波蘭、瑞士與荷蘭等聯盟失敗的例證,并認為這些例子昭示著毫不含糊的重要真理:一個主權居于若干主權之上……理論上,是一種謬誤;實踐中,破壞公民政治體的秩序和目的;結果,是用暴力取代法治。

麥迪遜式的指責可以理解為現代主權觀念對邦聯有效性所提出的質疑與挑戰?!爸鳈嘀辽稀笔莻€年輕的理論,比起美國式聯邦主義僅僅早了一百多年。但它的出現立刻以利維坦式的絕對服從征服了整個世界。讓·博丹(Jean Bodin)的主權論特性有三:一是“絕對性”,完全不受法律約束;二是“永恒性”,亦不受時間限制;三是“不可分割性”,最高權力不可轉讓不可剝奪,更不可能存在兩個最高權力。博丹將國家視為“絕對和永久權力”的擁有者不僅為法國君主制鋪設了理論地基,也為國家這一獨立而抽象的行動體高效、任性甚至專斷行事創造了條件。

除百年殖民地自治經驗所帶來的地方主權認知外,美國在與英國的決裂過程中確立起了整體性的主權實體觀念。美國人最早用以限制英國議會權力的憲法語言是一對普通的反義詞:內部事務(Things Internal)與外部事務(Things External)?!霸谌魏吻闆r下,對于我們的外部政府,我們必須服從英國議會的權威,毫無例外”,因此,美國甘愿接受英國的商業管制與壟斷,并以關稅或港口稅的間接方式(可稱為“外部稅”或“間接稅”)來支付;但“就我們的內部政體而言,通過英國議會法案強加在我們身上的任何稅收都將是專斷的”[2],所以當英國試圖以“內部稅”“直接稅”的方式(哪怕所征稅收很少,在愛德蒙·伯克看來幾乎微不足道)向美國民眾征收時,立即引起了他們的警覺。

美國人拒絕一切內部稅、只承認商業管制的做法直指英美主權問題的核心。美國人究竟是臣服于英國國會還是臣服于英國國王?如果臣服于英國國會,那么美國人就不是“一個自由的民族”;如果臣服于英國國王,那么《邦聯條例》的起草者約翰·迪金森所說的“殖民地依賴于大不列顛,正如一個自由民族依賴于另一個自由民族”就不無道理。塞繆爾·亞當斯稱殖民地“次于(Subordinate)而不是臣服于(Subject)英國議會”更是為“單一君主制下,建立起由兩個主權實體聯合起來的帝國聯邦”作出善意的理論鋪墊。雖說英美沖突從簡單的稅收問題上升至原則問題、主權問題,議會難辭其咎,但英國議會始終不愿承認已到了“非要在政治制度上有所突破不可”的時候,并依然堅持,“主權之內的主權”是最為嚴重的政治語病,“‘兩個主權’的做法根本上不適用于我們的情況”。

英美無法在一個國家的框架下和平且合理地分割主權,這直接影響到美國建國時的政制選擇。向后看,是腐敗專斷的英國;向前看,找不到可借鑒的發展模式;環顧四周,又是全球暗淡的政治前景——專制統治像瘟疫一樣不斷蔓延。因此,就美國歷史經驗而言,它在建國之初以“邦聯”的方式保障各邦自由不受侵噬,是一種最自然、最直接也是最為穩妥的反應。剛剛從專制與腐敗中掙脫出來,怎么能又輕易地讓自己套上枷鎖跳舞呢?與其讓美利堅合眾國因集權之力向內坍塌(Implosion),還不如讓它徘徊在向外散裂(Explosion)的邊緣,至少還能保留一份自由。但這并不影響美國一直將“主權之內的主權”或“主權可分”的信念保持到立憲,并完整體現在1787年的制憲過程中。我們今天所理解的主權在廣義上統一而不可分(人民主權不可分),在狹義上是可以分割的(絕對權力可以在政府職能間進行分配)正是這一思路的延續。

然而,當邦聯出現內部危機時,美國人又自然而然地以主權國家作為分析視角,批評其弱點及缺陷。由于缺乏統一的中央立法、執行及司法機構,邦聯政府施政乏力,難以維系。財政上,邦聯政府因無權直接征稅,導致國庫空虛、經濟蕭條、國際及邦際貿易混亂。對于邦聯失敗的原因,有學者從主權角度總結得極為巧妙:它試圖“調和聯盟所擁有的部分主權和各州所擁有的完全主權,試圖減去一部分而仍然保留總數,從而違背了數學公理”[3]。

客觀而論,邦聯作為一個現代民族國家是失敗的,而作為邦聯,美利堅合眾國(該名稱始于《邦聯條款》)是成功的——獨立戰爭期間,美國人在大陸會議的領導下,以邦聯的組織形式戰勝母國軍隊,無疑已達到聯盟之目的。邦聯體制在現代的黯然失效,并非邦聯自身產生危機,而是我們對于現代政治體制的要求與現有制度間產生了落差。各邦僅僅作為獨立的主權體已經不夠了,它被要求重新成為“臣民”,這一次是整個美利堅聯邦的臣民。既想“由一而多”,又想“由多而一”;既要保持自由,又想強大而高效,出于這樣兩種相反的目的,一種新的制度在邦聯身上看到了自己的未來。

三、復合聯邦主義:新模式的爭論

1787年的美國制憲會議對現代“聯邦主義”概念的形成影響深遠。其“復合共和制”的構想重塑了人們對聯邦的傳統認識,將聯邦理論從一種松散的共同體契約關系上升為一國之內同時達致區域自由與國家強盛的制度屏障。在當時聯邦主義者和反聯邦主義者的立憲之爭中,只存在兩種已知的政府模式:聯邦/邦聯(Federal/Confederal)與單一制/民族國家(Unitary/National)。其中,作為松散聯盟的代名詞,聯邦與邦聯可互換使用。美國立憲之后,世界上多了一種新模式:“聯邦”。在全新的“邦聯—聯邦—單一制國家”三者關系中,邦聯與單一制國家作為兩種傳統形態分處兩個極端,“聯邦”不再表示聯盟或邦聯,而是成為“兼有聯邦性質(Federal)與國家性質(National)之復合體”的專有名詞?!堵摪钫摗穂4]第39篇中這樣描述其“復合”特性:

制憲會議提出的這部憲法,嚴格說來,既不是國家憲法,又不是聯邦憲法,而是二者的結合。就其構建基礎而言,它是聯邦憲法,不是國家憲法;從政府常規權力的來源看,它部分是聯邦性質,部分具國家性質;從行使這些權力的方式看,它是國家性質,不是聯邦性質;就權力的延伸范圍,它又回到聯邦性質,不是國家性質。最后,在憲法修正權方面,它既不全是聯邦性質,也不全是國家性質。[5]

可見,當時尚不存在一個能夠真正涵蓋美國政治特性的新詞語。美國立憲者在使用Federal一詞時,與18世紀的普通公民一樣,都表示“邦聯”。當他在說“既不是國家憲法,又不是聯邦憲法”時,意思卻是“既不是國家憲法,又不是邦聯憲法”。而對于如何描述這部既像邦聯與單一制國家,又不是邦聯或單一制國家的憲法,立憲者卻找不到相應的名詞,只能稱之為“復合體”(Composition)。

聯邦主義的復合性質是導致聯邦主義者與反聯邦主義者分歧的直接原因。爭執焦點在于:聯邦性質與國家性質,哪個更有利于保護人民的權利與自由?聯邦主義者認為,傳統小邦國(州)容易滋生黨派斗爭,純粹的直接民主制無法有效克服多數黨的肆虐,在激情與利益的驅動下,政府極有可能淪為多數選民的工具。唯有在一個大型、異質、難以形成壓倒性多數黨派的“復合式聯邦”中才能拯救共和危機,“根據聯邦的范圍和適當結構,提出一種共和制的矯正辦法,克服共和政府易于產生的弊病”。而反聯邦主義者則認為,聯邦主義者主張“將聯邦直接建立在公民個體之上”的做法正是國家走向集權與腐敗的危險信號。聯邦的目的是保存個人的自由,自由最溫馨的搖籃、最堅實的堡壘并非單一制國家,而是作為自然共同體的鄉鎮與州。因此,小邦國間的簡單聯合,而非復合式聯邦才是國家的基本構成單位。換言之,州的自由與權利應永遠優先于聯邦的光榮與偉大。

關于復合聯邦主義的爭論并沒有因憲法的確立而消弭,相反,卻以制度化黨爭的形態保留下來,成為美國政治模式的關鍵性特征。從1787年9月《聯邦憲法》制定完畢,各州制憲會議陸續批準,至1789年3月憲法正式生效,這群支持聯邦憲法,自稱為“聯邦派”或“聯邦主義者的”國父們尚未建立政黨的意識,他們甚至認為“黨爭”將直接導致國家分裂,應在未來的政府實踐中予以警惕。而之后的歷史證明,觀念與利益終將在政治格局上有所反映。除了從“制度論”(選舉制度決定派別聯合)、“沖突論”(極化政策,無中間立場)、“政治文化論”(實用主義者善妥協)、“社會意見一致論”(個人主義價值觀決定基本政治共識)、“自我修復論”(維系現存制度的中庸之道)等角度[5]解釋美國兩黨制的成因外,聯邦性質與國家性質的爭論應是政黨制度背后最為根本的推力。

復合聯邦主義也是現代人理解美國政治制度設計的關鍵鎖鑰。在當代美國人看來,美國憲法是一部不民主的憲法。其中遭受詬病最多的“選舉人團制度”在20世紀70年代還險遭廢除的命運。唯有從復合性質的角度,我們才能體會制憲者深思熟慮的精妙所在。以選舉人團制度為例。首先,選舉人團制度是大/小州之間相互妥協的產物,更確切地說,是聯邦性質與國家性質間復合作用的結果。制憲會議初期許多聯邦主義者(如麥迪遜、詹姆斯·威爾遜、莫里斯等)都支持全國直選總統,后來在州權捍衛者的不懈努力下,才引入間接選舉的元素??梢哉f,選舉人團制度是一個“反國家權力的設計”,它無意于將選舉權從人民手中奪走,相反,它將選舉的控制權從政治家那邊拿回來,重新交給人民大眾。其次,選舉人團制度并不是畏懼民主本身,而是畏懼在當時環境下,全國直選無法在一個邊域如此廣闊的國度里順利進行。特別是對于許多來自小州的代表,由于信息的缺乏,一般民眾都會選舉自己州的代表,相形之下大州的優勢顯露無遺。憲法中要求每位選舉人在所投的兩張總統票中,必須有一張是選外州候選人的規定,其實就是希望一張票體現州原則,另一張票體現國家原則,以一種切實可行的方式,在遵循大眾意愿的前提下找到那位超越地域限制的總統人選。從這個意義上講,選舉人團制度才是真正保障大眾選民利益的選舉方式[6]。

四、復合聯邦主義的兩種分析視角

美國聯邦主義的復合性質有兩種理解角度,一為聯邦性質(Federal)與國家性質(National)的復合,二為大共和國與小共和國的復合。這看似與普布里烏斯(Publius)(該書作者漢密爾頓、麥迪遜與杰伊所使用的筆名)《聯邦論》一書的兩大主題——聯邦與共和體制——正相吻合[7],實則相差甚遠。

第一種復合性質的視角是美國立憲者的視角。它在論述聯邦新憲法的可行性、邦聯的缺陷以及何種政體能夠實現聯邦目的的同時,強調了新憲法與共和政體原則高度相符的特性。在聯邦主義者眼中,創建一個“復合的新聯邦”意味著以聯邦的形式拯救共和危機,“根據聯邦的范圍和適當結構,提出一種共和制的矯正辦法,克服共和政府易于產生的弊病”[4],使之在民主時代煥發自由之光彩。這一幾乎被忘卻的視角于20世紀中葉“新聯邦主義革命”的大討論中重新得到關注。

聯邦主義研究者馬丁·戴爾蒙德(Martin Diamond)①認為,所謂“聯邦性質”與“國家性質”的復合,在制度安排上包含兩方面的內容:其一,與分權問題相關。包括:統治同一的土地和人民的兩級政府;各級政府至少有一個自主行為的領域;以憲法形式對各級政府所屬領域內的自主行為做出保障[8];以及三權分立與制衡;等等。其二,與中央政府中的聯邦性質相關。即在聯邦層面,大小州之間平等無差。這包括“既有聯邦的底氣,又有單一制國家的視野”且施行一州一票的參議院,“每州至少保證一票”的眾議院,及作為全國直選總統之“絆腳石”的選舉人團[6]。復合性質的精妙與復雜體現著立憲者在駕馭、平衡“聯邦”與“國家”這對不確定關系過程中的智慧與魄力。然而,令人扼腕的是,當代人對于復合聯邦主義的理解僅剩下了“州—聯邦”分權關系,這一理解的缺失注定現代研究的視野必將是片面而局限的。

第二種復合性質的視角是當代“簡化者”的視角。稱其為簡化者,是因為它將“聯邦性質”與“國家性質”理解為小共和與大共和的復合,進而縮減成“作為同一批人民的不同代理者與受委托者,聯邦政府與州政府之間的分工與競爭關系”。美國印第安納大學的文森特·奧斯特羅姆教授把聯邦主義概括為“憲法規則下運行的多政府單位體制”,它是“某種可以反復應用于每個單位都受可實施的憲法性法律約束,這種約束基于政府體制中各個不同政府單位的立憲選擇而來”②。在奧斯特羅姆看來,所謂復合性質即是“復合共和制”的理論問題:一國之內同時存在兩個或多層級的共和國,只要每個共和國在本質上是獨立的,人們就能夠在提供不同公共物品及服務的共和國之間進行選擇;或者說,只要存在相互交疊的市場,公共物品及服務的購買者就可以從競爭的諸多共和國中收獲實惠。這種對復合性質的刪減收縮,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銳化了問題,反映出當代聯邦主義的矛盾及困境,但也不可避免地喪失了復合性質原有的豐富性與可能性。

事實上,這種“簡化”的過程從美國立憲之前就開始了。如果說孟德斯鳩將聯邦共和國的目的從“好的生活”下降到“共和主義的自由”,從而完成了“簡化”的第一步,那么接下來縮減工作的第二步則是美國立憲者自己完成的。首先,麥迪遜舍棄了孟德斯鳩關于“唯有小型共和國方能培養公民德行與愛國情操”的論述,強調“大型帝國產生專制,不利于共和自由”,并向人們暗示,只要新憲法有助于遏制專制,就成功捍衛了共和自由,至于培養德行的問題,可作為“題外話”暫時擱置起來。這樣一來,得以克服共和國常見弊病的“大共和”方案就少了更多限制。

其次,漢密爾頓努力模糊新憲法的獨特性,將其與孟德斯鳩的“聯邦共和國”相提并論:“聯邦共和國的定義……是‘一些社會的集合體’,或者,兩個或更多的邦,結成一個國家……擬議中的憲法,并不要求廢除各邦政府,而是把它們變成全國主權的構成部分,允許它們在參議院內有直接代表權,允許它們保持若干獨享權力,保持非常重要比例的主權。就這些詞的合理含義而言,這與聯邦政府的觀念,完全符合?!彼坪鹾敛焕頃系滤锅F的原意,哪怕聯邦共和國在法文原稿中是“由諸多共同體構成的共同體”(Unesociétédesociétés)③。換言之,孟德斯鳩不但不支持聯邦主義者的復合聯邦主義,還站在反聯邦主義者同一戰線上反對將權力伸向每位公民。那么,漢密爾頓為何還要一次次固執地援引《論法的精神》中關于小共和國的論述呢?原因只有一個:縮減聯邦的定義,即便在背離聯邦原則的情況下,擬議中的憲法也能作為聯邦的一種新模式為大眾所接受,并使之得以保存與延續。當代人對于復合聯邦主義的“簡化”理解與立憲者一脈相承。這樣的簡化對于聯邦主義的原旨而言不能不說是一種缺憾,但降低目標是為了更容易實現目標,縮小人們的視野是為了讓人們更容易接受新事物。甚至,我們說整個現代化的過程就是一個不斷精簡原則、不斷降低門檻,從而輕松獲得合法性的過程,也毫不為過。

五、復合聯邦主義的效用與危機

立憲者期盼“聯邦”與“國家”的復合能囊括各個組成部分的全部優勢,而不帶有它們的任何缺陷。如果這一“復合體”既有高效的執行力,又保留區域自治所帶來的自由,豈不皆大歡喜?然而,他們似乎忽略了一個事實,那就是這種復合體或折中做法,比起所要仿效的兩個“極端”,顯得不夠穩定。單純也罷,復合也罷,都伴隨著瑕玷,以至所有的抉擇,可以說都是兩害相權取其輕[9]。在享受復合所帶來的好處時,同樣也要承受它的劣勢。

復合聯邦主義相較于之前的邦聯,其優勢體現在強大的行政權與執行力上。一美元背面白頭海雕嘴中的綬帶上寫著拉丁文格言“EPluribusUnum”(合眾為一),海雕頭頂上象征13州的13顆五角星對此作出的釋義是“合眾州為一國”。事實上,該工作在《邦聯條例》通過時已經完成,新憲法所要真正推進的是“合眾人為一國”。此中的差別如此鮮明,難怪反聯邦主義者從憲法“序言”的開頭——“我們,合眾國的人民”——中就嗅到了單一制的氣息:

含鉛較高的銅锍在后續冶煉工序如不采取有效措施,會帶來陽極板電解過程鈍化、陰極銅中含鉛超標及陽極泥產率大等一系列問題。目前,業內均普遍認為銅閃速吹煉對雜質鉛的脫除能力很有限[10],但學術上缺乏對鐵酸鈣渣型鉛脫除率較為系統、深入的研究,不能有效指導高鉛銅锍閃速吹煉的實際生產。

他們有什么權力說,我們,人民?我對公共利益的熱切渴望,還有我的政治疑惑都讓我不得不問一句,誰授權他們用我們人民的名義,而不是我們各州的名義來說話呢?各州是邦聯主義的特征與靈魂。如果各州不是他們訂立契約所成邦聯的一部分,他們就只能是由所有州人民構成的單一制政府的構成部分。[10]

聯邦主義者對此作出的解釋是,如果聯邦政府不能將自己的立法直接貫徹到公民個人,各州政府就可輕易中斷貫徹立法的進程,最后整個聯邦會因缺少強制力與執行力而全面崩潰。所以聯邦政府必須像州政府那樣,擁有同樣的手段及權力,采納所有的辦法,直接應對公民個人的希望與擔心[4]。立憲者不僅要延伸權力,更要說服反對者“權力是安全的”:如果說有力的執行權(Energeticexecutive)不總是好的,那至少軟弱無力肯定是不好的;強大的行政權并不像反聯邦主義者所理解的那樣都屬“君主制的遺跡”,它可以在保持強勁有力的同時亦忠于共和政府的原則;也就是說,擬定中的憲法所具備的執行能力是可以“共和化”的,它既有積極的效力又符合共和自由原則[11]。即使立憲者真切地希望能“通過反思和選擇,而不是機遇與暴力,來建立良好的政府”,他們也不得不在必然性(Necessity)面前學會優雅地低頭。在某些關乎國家存亡、制度興衰的極端狀況下,人們的行動往往并非由于特定的道德目的或對某項制度設計的偏愛,而是當務之急下不得不為之,用馬基雅維利的話來說就是“出于饑饉而非野心”[12]。更為重要的是,立憲者為獲得有效的執行力而在共和允許的范圍內向必然性屈膝,這一過程讓他們學會了如何運用“主動選擇”以無愧于“共和國公民”的稱號④。簡言之,新聯邦的建立因事出必然而成就其事業之偉大,因把握“主動選擇”而享有其行動之高貴。

復合聯邦主義相較于之前的單一制國家,其優勢在于保留了次級共同體的自治權力,從而為共和國公民的成長創造自由空間。塞繆爾·比爾在《創建國家》一書中提到了憲法范圍內保持州政府活力的三大理由[13]:一是共同體的需求。生活在小型共同體中的人們會產生一種對政府的自然的親近感以及對法律的自愿服從。更重要的是,一個積極運轉的州政府能使選民在政府組建的過程中真實感受到自身的參與。代議制也因此變得切實可行起來,代表們不僅代表“理性”,也可以代表民眾的“習俗、情感與利益”。如果布魯圖(Brutus)⑤看到新聯邦以傳統“聯邦”的方式成功解決民主共和國所遭遇的困境,他或許會反過來說,“人類自由與幸福的朋友們啊,請贊成這一憲法吧!”⑥

二是實用的要求。聯邦主義者很清楚,無論是客觀條件的便利或是情感的需要,對于普通公民而言,州政府永遠優先于聯邦政府:州政府與人民的依賴關系更為直接;州政府對個人影響力更強;州政府擁有更多可施行的權力;人民更偏愛與支持州政府;州政府的措施更少失敗或遭受抵制[4]。對于聯邦而言,只要州充滿活力,聯邦就洋溢出健康的色彩;只要分權關系(無論是地方政府與州政府的分權,上下兩院或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在次級共同體中運行良好,就意味著整個聯邦的復合性質已得到了最充分的貫徹與體現。

三是因自由之名。反聯邦主義者帕特里克·亨利曾說過:“我牢記于心的第一件事是美國的自由,第二件事才是各州合眾?!绷硪晃环绰摪钪髁x者梅蘭克頓·史密斯甚至愿意為合眾而犧牲掉除國家自由之外的一切事物,因為對他而言,沒有比犧牲國家自由更大的不幸了[10]。自由是政府的目的,保護國家自由即是保護個人的自然權利。這一目的從《獨立宣言》開始,就已經深深烙印在美國立國精神當中??梢哉f,自由的實現仰賴于州的自治與教育功能:作為聯邦大共和的縮影,州不僅是一種政制,也是一所公民學校。在這里,年輕人學會謙卑、學會虔誠;學會友愛,學會包容;也學會努力,學會成功。共和政府與自由憲法的支柱、生命與靈魂在這里奠定。復合聯邦主義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夠借助小共和國的力量,不斷提升美國公民的品位及能力,最終形成優良的習慣,為共同體注入健康的公共精神[14]。

我們在關注復合聯邦主義優勢的同時,也需要正視復合性質所存在的缺陷。如盧梭所說,“使社會制度成為必要的那些缺點,同時也就是使社會制度的濫用成為不可避免的那些缺點”。美國復合制度的缺陷正是聯邦主義自身悖論所在:強大抑或自由;制約抑或平衡。

首先,州—聯邦的共治框架中,州的自治地位正受到侵蝕。雖然憲法第十修正案明確規定,“憲法未授予合眾國、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但在執行中,聯邦的列舉權往往因下列兩種原因而發生僭越:某些州內部的事務,如果在國家層面處理效率更高,就應該由聯邦政府接管辦理;如果州的政策不能關照弱者,同情大多數民眾,那么這個責任就應該由聯邦來統一負責。事實上,這種趨勢所否定的不僅是憲法的權威,更否定了美國政制得以自由,并成功保存聯邦性質(Federal)的權力基礎——聯邦政府的權力是由各個州讓渡的,無論從經驗上或是邏輯上來說,州永遠是聯邦政府的前提。就“效率”而言,各州可通過區域合作等方式予以改善;就“同情”而言,這本身就不屬于政制范圍的問題,聯邦權力并不能因為受憲法列舉權保障就隨意將觸角伸向任何一個挑起民眾正義感、同情心的領域。對弱者的同情更是無法換算為憲法權威之來源的[14]。

再次,司法審查權表現得過于積極與能動。漢密爾頓在評論“三權分立”時并不認為司法權或最高法院有能力干涉其他部門,美國憲法對聯邦法官任命的特別規定(由總統任命,而非人民選舉,法官終身任職),也表明了將司法從立法、行政等政治過程中隔絕開來的決心。而1803年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在提高聯邦司法部門與另外兩個政府部門相抗衡實力的同時,逐步確立了聯邦最高法院作為憲法最終解釋者的地位:對國會立法是否合憲擁有最終審查權,即司法審查權。該判決結果在此后的高院審判中被頻繁引用,達數百次之多。1962年的“貝克訴卡爾案”對司法僭越立法權再次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國會議席分配不公的問題不是一個由國會自行解決的政治問題,而是一個司法問題。首席大法官沃倫以憲法第14條修正案第一款“法律的平等保護”來論證最高法院受理該類訴訟案件的正當性,打響了20世紀60年代以后司法能動的第一槍。作為一種曾經以至高道德約束力來贏得公眾信任的權威,最高法院不再恪守“政治問題回避原則”⑦,那扇通向“政治棘叢(Political Thicket)”的大門[17]被打開了。已有的法律規則及其推理形式已經無法為司法部門提供行動的正當性,它更樂于“沉浸在特定的歷史情境中”,以政治家的判斷替代自己的判斷。

作為同一事物的兩種面相,強大的行政權與執行力一旦濫用,共和國的自由便岌岌可危。同樣,分立的權力一旦陷入彼此無法制約的失衡窘境,整個聯邦便寸步難行,甚至面臨內部崩塌的危險。

六、結語

美國人以復合的方式,重塑了聯邦主義的內涵。從當時的理解來看,立憲者稱得上是“國家主義者”,反對派才是真正的“聯邦主義者”。而歷史的戲謔之處則在于,“欺世盜名”的立憲者因其變通轉換、審時度勢終獲勝出。復合性質使聯邦主義既詼諧散漫,又冷峻嚴酷,仿佛集兩個不同人格于一身,而這恰恰就是自然之道。它擴大了“共和國的半徑”,賦予其自我延伸、自我修復的神奇能力。在此后美國歷史上幾次重大的“僭越”事件(三權間的僭越、聯邦權對州權的僭越)中,聯邦主義一次次回到“主動選擇”的原點:“為什么人,對什么人,在什么時候,在什么地點,方妥當適宜,方恰如其分?”[4]今天,當我們重新來追問美國政制的“原始意涵”,試圖從中找到值得現代效仿的精神價值時,我們必須牢記:歷史不提供范式,它只賦予建制者靈感;最佳的政體構制并不存在,唯有多加審慎,治國者才能在駕馭不確定的緊張關系中,避免無意間推進與建國精神相反的目的。

注釋:

①馬丁·戴爾蒙德,師承列奧·施特勞斯,其作品多以論文形式發表,在過世后由其學生編輯整理出版,命名為As Far As Republican Principles Will Admit。但其聯邦主義研究“切實恢復了美國建國先父們,尤其是麥迪遜及《聯邦論》其他作者對政治哲學的貢獻”(丹尼爾·伊拉扎語),在文森特·奧斯特羅姆之前,他是聯邦主義研究領域的執牛耳者。

②[美]文森特·奧斯特羅姆:《復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論》,上海三聯書店,1999年版。原文翻譯為:“反復應用于每個單位都受可實施的憲法性法律約束的政府體制中各個不同政府單位的立憲選擇?!?/p>

③關于聯邦共和國的定義,孟德斯鳩在《法的精神》中原文如下:Cette forme de gouvernement est une convention par laquelle plusieurs Corps politiques consentent à devenir citoyens d’un Etat plus grand qu’ils veulent former.C’est une société de sociétés,qui en font une nouvelle,qui peut s’agrandir par de nouveaux associés qui se sont unis.對該原文的闡釋,詳見Martin Diamond,The Federalist’s View of Federalism,in Essaysin Fedralism,pp.30—31.

④ Saving the Revolution,pp.173—174.,Paul Peterson,Federalism at the American Founding:In Defense of the Diamond Theses,Publius,Vol.15,No.1.(Winter,1985),pp.30.

⑤反聯邦主義者也常常以古羅馬名人作為筆名,如布魯斯(Brutus)、加圖(Cato)等。

⑥Brutus I,New York Journal,18 October 1787,in Kaminski and Leffler eds.,Federalists and Antifederalists,Madison:1989,pp.13.

⑦任東來,等:《美國憲政歷程:影響美國的25個司法大案》,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23—224頁?!罢螁栴}回避原則”指在司法實踐中,某些案件雖然可以由法院管轄,但是這種司法介入可能會與立法或行政機構發生沖突。因此,法院就可以認定它們是“非司法性”案件,予以回避。

[1]周順.前現代聯邦主義傳統:圣約與聯盟[A].比較視野中的現代國家建設[C].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52.

[2][美]伯納德·貝林.美國革命的思想意識淵源[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

[3][美]小查爾斯·愛德華·梅里亞姆.盧梭以來的主權學說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4][美]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等.聯邦論[C].南京:譯林出版社,2010.

[5]張立平.美國政治與選舉政治[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

[6]Martin Diamond.The Electoral College and the American Idea of Democracy[A].As Far As Republican PrinciplesWillAdmit[C].VA:OIEAHC,1993.188—189.

[7][美]列奧·施特勞斯.政治哲學史[M].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

[8]William Riker.Federalism:Origin,Operation,Significance[M].Boston: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64.

[9][美]列奧·施特勞斯.關于馬基雅維里的思考[M].南京:譯林出版社,2003.

[10][美]赫伯特·斯托林.反聯邦黨人贊成什么[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

[11]Charles R.Keslered.Saving the Revolution:The Federalist Papersand the American Founding[M].Michigan:The Free Press,1987.

[12][美]列奧·施特勞斯.自然權利與歷史[M].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3.

[13]Samuel Beer.To Makea Nation[M].Cambridge:Cambridge Press,1993.

[14]Martin Diamond.As Far as Republican PrincipleswillAdmit[M].WashingtonD.C.:TheAEI Press,1992.

[15]鄒平學.美國總統立法否決權述評[J].外國法學研究,1988,(2):17—23.

[16]王希.原則與妥協[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17]Bernard Schwartz,Stephan Lesher.Inside the Warren Court[M].New York: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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