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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瑕疵股權轉讓的法律風險及防范

2015-03-27 01:34許利平
會計之友 2015年7期
關鍵詞:法律風險防范

【摘 要】 瑕疵股權轉讓已成為現代市場經濟活動中的一種常態。由瑕疵股權轉讓而引起的法律糾紛大有增多的趨勢。瑕疵股權的產生主要緣于股東身份瑕疵和股東違反出資義務而導致的出資瑕疵。瑕疵股權的轉讓,涉及多方利益主體,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股權轉讓不能因為股東身份資格和出資瑕疵就確認無效,關鍵是建立起有效的法律風險防范措施,這樣才能減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建立公平的交易市場環境。

【關鍵詞】 瑕疵股權; 轉讓; 法律風險; 防范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5)07-0081-03

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發展壯大,集社會財富與股東身份于一體的股權,其轉讓可加速資金的流動、保護股東財產權利。但是如果對股權的轉讓不加以限制,最終會引發侵害受讓股東、公司其他股東、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以及交易安全與效率等一系列社會問題。由于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較強的“資合性”,尤其是上市公司股權的轉讓主要是通過證券市場的股票交易來完成的,所以股東之間的人際關系不是股份公司關注的對象。然而,公司法對以出資人的信用來設立的、“人合性”比較強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制定的轉讓程序比較嚴格,但是對于瑕疵股權轉讓規定并不明確,導致司法實踐中可操作性不強,由瑕疵股權轉讓而引起的法律糾紛大有增多的趨勢,各地法院對此類案件處理結果也不盡相同,有礙于司法公正和公平,因此對瑕疵股權轉讓行為的探討具有一定理論和現實的指導意義。

一、瑕疵股權的界定

我國現行《公司法》對于瑕疵股權的界定并不明確,法學界關于瑕疵股權概念的界定也莫衷一是,對這一問題的討論更多地出于司法實務對瑕疵股權產生緣由進行的梳理和歸納。鄭曙光先生對產生瑕疵股權的原因歸結為虛假出資、抽逃出資以及資產評估不實三種。而張楊先生從出資環節和權利義務不完整的角度分析得出瑕疵股權發生原因除包括出資瑕疵和抽逃出資外,未履行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義務和權利不完整也是瑕疵股權產生的重要原因。趙瑞力先生對瑕疵股權產生的研究具有較強的概括性,他認為瑕疵股權的產生,實質上的原因主要是出資瑕疵,形式上的原因主要是工商登記的不完備。

學者們對于瑕疵股權產生的討論雖然更多地是停留在瑕疵股權轉讓的理論層面,但在司法實踐中所發生的具體案例證明了產生瑕疵股權的實質原因即是虛假出資、出資不實、抽逃出資、瑕疵給付四個方面。因而,瑕疵股權產生的主要原因是股東在其簽署設立協議或認股書約定義務階段至公司成立之時由于其違反出資義務導致出資股權的瑕疵。據此可以對瑕疵股權進行描述性界定:瑕疵股權主要是指由于違反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義務而造成股東在取得股權時本身就存在缺陷的股權。由此可知,股東身份的確立并不受有瑕疵股權的影響。

二、學術界對瑕疵股權轉讓的看法

瑕疵股權是否能夠轉讓,對此問題的看法也是眾說紛紜,爭論的內容無外乎是瑕疵股權禁止轉讓、有條件轉讓、可以轉讓三種情形。下面逐一進行討論。

(一)瑕疵股權不能轉讓

該種觀點認為出資瑕疵的股權之所以不能轉讓是因為股權的轉讓涉及多方利益主體,除了轉讓方與受讓方外,還涉及公司以及債權人的合法利益。所以,為了保護三方主體受讓人、公司和債權人的合法利益,股東應履行其完整的出資義務,法律應當明確禁止瑕疵股權的轉讓。

(二)瑕疵股權有條件轉讓

如果股權有了瑕疵,若能符合一些特定條件的話,那么這一有瑕疵的股權也是可以轉讓的。股權雖然存在一定瑕疵,但是在滿足一定條件后并不妨礙其轉讓。因出資存在瑕疵的股權可以采取補救措施使之成為完全股權,如可以先行補足出資,何況補足出資既是股東約定的義務,也是法定義務。補足出資的股權也就成了完全股權,而完全股權用來轉讓是有法律依據的。如果不能補足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不僅可以行使合同的撤銷權,而且股東由于違反出資義務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瑕疵股權可以轉讓

《公司法》對出資不到位的股東是這樣規定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首先,對公司債權人,出資有瑕疵的股東應擔負其出資范圍內的補充賠償責任;其次,向公司成立時全額出資的股東擔負相應的責任;最后,對公司也應擔負其足額出資的補充責任。除此以外并未剝奪瑕疵出資人的股東資格,股東可以轉讓有瑕疵的股權。

本文贊同第三種觀點。在經濟全球化發展的背景下,當《公司法》不能窮盡時代發展的每一個現象和具體事務時,我們除了可以運用公司法的基本原則處理相關事務以外還可以借鑒國際發達國家的相關做法。發達的歐美國家對瑕疵股權都有相關規定,這些國家都直接或間接地確認:出資不實以及其他方面有瑕疵的股權持有人享有股東資格。瑕疵股權轉讓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在我國快速發展的市場經濟背景下已呈現常態化趨勢,而且相關案例在司法實踐中增多的狀況也印證了這一點,所以,有了風險并不可怕,處理瑕疵股權轉讓的正確選擇應該是做好風險的防控工作。

三、瑕疵股權轉讓中的法律風險

(一)身份瑕疵的法律風險

股權本身就是一種承載著財產與身份于一體的權利,因而需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只有股東的身份符合法律規定,其轉讓行為才可能產生預期的法律效力。因而,不具有股東身份的主體如果轉讓其股權必定會帶來法律風險。

1.隱名股東股權轉讓的法律風險

在社會生活實踐中存在著大量隱名投資的形式,這就是隱名股東的來歷,是與顯名股東相對應并緊密相連的一對概念。顯名股東的意思是在出資證書、公司規程、股東名單以及工商局的有關登記等材料上出現的股東,是名義上的投資人,真正的投資人是名義投資人背后的隱名股東。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的確定:顯名股東為股權持有人,隱名股東由于不具有股東身份而成了身份瑕疵股東。隱名股東如欲轉讓其股權,那是有潛在風險的,因為即使隱名股東愿意轉讓他的股權并與受讓人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該股權轉讓協議只對隱名股東有效,而依合同的相對性,該轉讓協議不能對顯名股東形成有效的制約,一旦發生名義股東拒絕履行該轉讓合同,受讓人便面臨風險。另外,由于名義股東是真正具有股權資格者,這也為名義股東向第三人轉讓股權提供了可能,如此一來糾紛出現的風險同樣不可避免。

2.股權共有轉讓的法律風險

共有股權的情形發生在有婚姻、繼承、合伙、合同行為中。按照《物權法》和《公司法》的規定,共有股權的轉讓分為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在內部轉讓中,其他共有股權人享有同意權和優先權。共有股權的外部轉讓程序較為繁瑣,需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并放棄優先權行使,然后再經共有股權以外的公司股東的同意權和優先權之后,其轉讓才會發生法律效力,但在實踐中往往會發生共有股權人中的一方在股權轉讓過程中故意向其他股權共有人隱瞞。因此,不經過法定公開程序的轉讓必然會在股權共有人、轉讓人、受讓人等之間產生股權轉讓糾紛的法律風險。

(二)出資瑕疵股權轉讓的法律風險

瑕疵股權指的是股東不出資、沒有能力出資、抽逃出資、虛假出資等原因造成的。股東的出資是形成公司資產的基礎,事關公司的運作與發展,如果股東瑕疵出資,一方面可能導致公司的財務薄弱;另一方面還會影響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英美法國家在對待瑕疵出資問題上都采取了非常嚴厲的制裁措施,要求股東須承擔無限責任,這就是英美法中的“揭開法人面紗”制度。而我國的《公司法》在股東出資問題上采取了分期繳納制度,很容易出現認繳資本與實繳資本不符的情形。公司法規定只要在法定期間補足便是合法的,股東的瑕疵出資不影響公司法人人格,而且瑕疵出資者并不影響股東資格,瑕疵股權可以轉讓。但是這時的股權轉讓由于股權存在瑕疵,受讓人就必須承擔補齊資金的義務,所以受讓人如果承受了這種出資瑕疵股權,就會面臨著向其他股東承擔補齊出資義務的風險,甚至對公司的債權人也應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

四、瑕疵股權轉讓的風險防范

股權轉讓中,作為受讓人一方應當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以防范瑕疵股權的轉讓風險給自己造成財產損失,現結合第三部分的瑕疵股權轉讓風險提出若干防范措施。

(一)身份瑕疵股權轉讓的防范

1.隱名股東股權轉讓的風險防范

由于股權轉讓主體身份瑕疵直接關系到股權轉讓行為的法律效力,所以,避免承受瑕疵股權的第一步就是核實并確認股東的資格,可通過實踐中股權轉讓方的相關證明文件(出資證明書、公司章程、公司登記簿、股東名冊以及工商記載登記)等材料來作出判斷。如果根據這些證明文件材料與名義股東進行了股權交易仍然受讓了身份瑕疵的股權,此時,可依據合同相對性原理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受讓股權的善意股東,受讓人當然成為股東。由于這個轉讓而形成的損失,隱名股東只能請求名義股東賠償。

2.共有股權轉讓的風險防范

共有股權轉讓中如果共有人有一方在股權的外部轉讓時不按照《公司法》的程序進行股權轉讓而是故意隱瞞共有股權惡意轉讓,這樣就會在轉讓人、受讓人和其他共有人之間產生糾紛的法律風險。為了防止這一法律風險的出現,先以典型的共有關系婚姻中夫妻為例說明。其實對于共有股權來說,在記載的文件上出現的只是共有關系的一方,而不是以“夫妻共有”出現在記載文件中的。因而,實踐中夫妻共有股權的一方沒有通過對方的同意就將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該共有股權擅自轉讓,那么按照相關法規,只要夫妻二人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即視為有效。這是因為,夫妻共有股權的登記并不要求夫妻雙方的名字都出現在記載文件中,當包含著夫妻共同財產的股權在以一方的名字出現時,該股權就定型化了。此時記載為股東的一方擁有股權的各項權能,至于另一方對共有股權享有的權利也僅存在于夫妻內部,因為法律上根本不存在夫妻共有股權。所以,依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一旦出現夫妻一方轉讓了共有股權,則另一方獲得救濟的途徑只能是要求共有股權轉讓者賠償由于其轉讓行為給自己造成的損失。

(二)出資瑕疵股權轉讓的風險防范

瑕疵股權轉讓的雙方都應當本著意思自治和誠實信用原則,也就是說轉讓股權的一方應當讓受讓人知道,該轉讓的股權是存在瑕疵的,而受讓一方也應當做到善意,即知道或應當知道受讓的股權是否存在瑕疵,還應作出是否愿意接受有瑕疵的股權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是在實踐中,由于瑕疵出資的股東急于出手該瑕疵股權,往往會隱瞞出資瑕疵,此時對于受讓人來說依然應當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如果轉讓人存在欺詐,受讓人可以依據合同法以受害方行使撤銷權。因而在出資瑕疵股權轉讓中,受讓方避免風險的最佳方式即要做到善意。如果轉讓雙方不能夠預測瑕疵股權轉讓的風險但又擔心風險的發生,那么,為了保證股權轉讓的安全性,雙方可以通過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還可以通過約定保證金擔保方式,在受讓方取得最終的股權之前,沒必要完全支付轉讓股權價款,此時,受讓方可以把股權轉讓的部分尾款提存至公證機關。這樣,如果是轉讓方的原因所導致的風險,最終股權轉讓方喪失該筆具有保證金性質的尾款的請求權,當然,如果股權轉讓按期進行,股權轉讓方取得該保證金則順理成章。

任何法律制度的創設都蘊含著一定的法學理論,同時也是一種利益的分配與平衡。股權轉讓涉及多方利益主體,股權轉讓不能因為股東身份資格和出資瑕疵就確認無效,當然也不能輕易被認定無效或被撤銷,關鍵是在實踐中建立起有效的防范風險發生的措施,這樣才能減少交易成本,協調多方主體的利益關系,提高交易效率,建立公平的交易市場環境。

【主要參考文獻】

[1] 徐宗杰.有限責任公司瑕疵股權轉讓的出資責任問題研究[J].江蘇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13(4):79-81.

[2] 趙瑞力.有限公司瑕疵股權轉讓法律分析[J].法制與社會,2009(9):151-152.

[3] 許利平.論股權轉讓中股東優先購買權制度[J].會計之友,2014(10):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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