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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樁出口案例來看《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下的CIF貿易術語引發的爭議

2015-03-27 18:59夏冰
關鍵詞:案例分析爭議

從一樁出口案例來看《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下的CIF貿易術語引發的爭議

夏冰

(海南外國語職業學院,海南文昌571321)

摘要:本文通過一樁外貿公司出口業務的真實案例,對案例中CIF貿易術語使用過程中出現的爭議進行分析,并結合《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對該術語的具體規定,從運輸方式、風險轉移、合同性質等方面分析了CIF術語在我國出口業務運用中存在的相關問題并提出了防范的措施。

關鍵詞:案例分析;《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CIF;爭議

在國際貿易中訂立貨物貿易合同,其中貿易術語的選用是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關鍵所在。貿易術語本身是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漸漸完善起來,其內容主要是表明買賣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主要包括了買賣雙方哪一方負責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運費、保險費用的支付、進出口清關,還包括雙方劃分風險的界限在哪里,甚至還可以影響到進出口的報價。

一、案情簡介

根據《INCOTERMS 2010》(《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對CIF貿易術語的規定,該貿易術語屬于適用于裝運港交貨的貿易術語,主要使用在海洋運輸或者內河運輸中。買賣雙方在裝運港的船上完成風險的轉移,賣方負責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之前的風險。雖然該術語的使用范圍主要適用于水路運輸,而在實務中很多企業尤其是內地加工企業也習慣于使用該術語。

案例背景:2014年4月,國外某公司(下稱進口方)同我國四川某企業(下稱出口方)達成了一項進出口貿易合同,擬從我國進口一批玻璃工藝品共5000平方米,價格為為USD7.5/平方米CIF紐約,裝運港為寧波港,合同還規定務必于6月中旬之前抵達目的港,采用門到門運輸方式,雙方約定采用信用證方式付款。出口方與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后,于5月份備貨之后將貨物交給了承運人進行運輸,不料貨物在運輸途中運輸車輛出現車禍,造成貨物損失嚴重。得到車禍通知后,出口方立即將該情況通知了進口方,于是進口方向保險人進行索賠,但是當進口方向保險人索賠時,遭到了保險人拒賠,理由是保險標的物在發生損失時,被保險人對其并無可保利益,因此不予理賠。進口方認為在CIF合同下,賣方通過轉讓保險單來轉移保險索賠權,買方在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即使對其不享有可保利益,仍有權向保險人提起索賠,要求其賠償,雙方遂產生爭議,后引起訴訟,法院經過審理,最后判買方敗訴。

二、案例分析

該案例主要爭議圍繞著CIF貿易術語展開,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對該術語的解釋,CIF的全文是Cost,Insurance,Freight(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保險、加運費(指定目的港)。賣方在裝運港的船上進行交貨,并承擔貨物裝上船之前的費用和風險,在價格構成上賣方給買方的報價中要包括到達目的港的運費以及從出口國裝運港到目的港的保險費。

本案例中買方沒有得到保險人的理賠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對保險可保利益的使用上出現了不同的理解。買方認為在CIF術語下保險由賣方辦理,但是保險單的被保險人應該是買方,所以才會要求保險人對其進行理賠。而保險人認為被保險人只有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時才可得到賠償。根據CIF貿易術語對保險的規定,一般情況下都是賣方作為投保人按照買賣合同中規定的保險金額和險別向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交納保險費,因此,保單上注明的被保險人名稱應該是賣方,也就是說,此時保險利益的所有人是賣方。但賣方履行其交貨義務之后,辦理結匯時,要將保險單背書轉讓給買方,其后保險標的如果在運輸途中遭遇保險人承保范圍內的風險并導致貨損時,由買方持保單和所需有關單證向保險人的理賠代理人提出索賠。換句話說賣方辦理保險只是相當于替買方辦理,實際保險單的被保險人應該是買方,因此才會有賣方只需購買最低險別的規定。在本案例中,發生貨損的地點是在出口國工廠至裝運港之間也就是在出口國國內,還沒有到達裝運港的船上,賣方還沒有完成交貨義務,應該屬于賣方可保利益之內的范圍,賣方在此時還不能將保單背書轉讓給買方,只有在賣方交貨以后,才可以將保單背書給買方,實現保險權利的轉讓。

在運輸方式上,CIF貿易術語只適用于海運及內河運輸。而在案例中提到的運輸方式為“門到門”運輸,該方式屬于集裝箱運輸貨物交接方式的一種,而集裝箱則屬于典型的適用于多式聯合運輸的運輸方式?!秶H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中針對國際貿易運輸過程中有可能出現的多式聯運專門引入了FCA、CPT、CIP三個貿易術語,其中CIP與CIF尤為相似,對于案例中的情況如果選擇CIP貿易術語更為合適。

我方作為案例中的出口方所在地四川省地處內陸地區,裝運港在浙江寧波港,要實現集裝箱的門到門運輸必然要經歷長距離的內陸公路運輸才可以將貨物運往裝運港。在合同

中規定使用的CIF貿易術語對我方來說要承擔從工廠到裝運港裝上船之前的一切風險,這對于長途運輸來說我方要承擔較大風險。因此,此時可以考慮使用EXW貿易術語,該術語對賣方來說只需完成在工廠裝上運輸工具即可,需要承擔的風險是所有貿易術語中最小的,貨物的出口報關、進口清關都由買方來完成。如果從降低我方作為出口方風險的角度考慮EXW(工廠交貨)也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三、案例反應的問題

(一)在運輸方式上的問題和建議

在該案例中一個重要的分歧主要出現在CIF貿易術語到底是否適合使用在多式聯合運輸中,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的規定CIF適用于包括海洋運輸在內的水路運輸中。而案例中由于使用了集裝箱,集裝箱是典型的適用于多式聯合運輸的集合運輸工具。案例中使用集裝箱進行“門到門”的運輸,在運輸的過程中必然會涉及到多種運輸方式的組合使用,也就是常說的多式聯合運輸。案例中的出口國發貨人的倉庫地處于內陸省份,因此去取貨時必然涉及到公路運輸或者是鐵路運輸,而離開出口國裝運港之后的國際段運輸又涉及到海洋運輸這樣的多式聯合運輸選用CIF就容易引發爭議。

CIF貿易術語的產生主要是針對海洋運輸這種運輸方式的,當集裝箱這種新興的運輸載體出現后,改變了傳統的海洋運輸一統天下的運輸方式格局,并迅速成為了使用最廣泛、認可度最高的國際貨物運輸方式,尤其在適用于多式聯合運輸方面的優勢更是其他運輸方式根本無法比擬的。為了適應新興的國際貨物運輸方式,必然要對原有的貿易術語進行改革和完善,正式在此基礎上《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在CIF的基礎上引入了CIP貿易術語,該術語即繼承了CIF貿易術語的各種優勢,同時也很好的解決了CIF貿易術語只適用于海洋運輸的局限性。因此,本案中對于貿易術語的選擇應該選擇CIP,而不是CIF。

(二)運輸合同與貿易合同風險轉移不同步的問題

針對本案例中使用的是CIF貿易術語而言,作為出口方的賣方來說要同時受到兩個合同的制約。一個是賣方和買方之間的貿易合同,出口商作為貿易合同締約的一方要承擔從工廠一直到裝運港貨物裝上船之前所有的風險。另一個是出口方與承運人之間締結的運輸合同,在該合同項下出口方作為托運人委托承運人辦理運輸。

本案例中,貨物發生損失的地點是在工廠到裝運港的途中發生的,在該區域發生損失屬于出口方已經將貨物交給了承運人之后,按照運輸合同的約定,出口方已經將貨物交給承運人,交貨之后發生的貨物損失應該由承運人承擔。

與此同時,在貿易合同項下,對于發生貨損的區域出口方沒有完成將貨物交到裝運港的船上,也沒有實現自身的交貨義務,同時要承擔貨物損失的風險。而出口方承擔此風險卻有其不合理之處,發生貨物損失的區間貨物已經交給了承運人,并且處于承運人的全面監管之下,出口方只是形式上的監督,這對于出口方來說極不公平。因此,在此區域發生貨損之后,出口方在承擔貿易合同項下貨物損失的同時可以要求承運人賠償其損失作為補償。

(三)相關合同性質的問題和建議

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將所有的貿易術語制定的合同一共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裝運合同,另一種是到達合同。這兩種合同的主要區別就是合同中是否體現出到達時間,對于裝運合同來說在合同中只能體現出裝運時間而不能出現到達時間,對于到達合同來說在合同中一定要體現出到達時間。案例中所使用的CIF貿易術語是典型的適用于裝運合同的貿易術語,但是合同中有“務必于6月中旬前抵達目的港”這樣的表述,此種描述屬于典型的到達合同的描述,對于此種情況可以考慮采用D組貿易術語來代替CIF。

(注:本文系海南省教育廳高等學??茖W研究項目教育教學改革類一般項目《基于工作過程導向的高職國際貿易課程開發與實踐》的階段性研究成果,項目編號Hjjg2013-6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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