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量刑程序改革的價值分析及制度設計

2015-03-29 11:09石東洋王宏偉
湖北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學報 2015年4期
關鍵詞:定罪量刑公正

石東洋,王宏偉,岳 越

(山東省陽谷縣人民法院,山東陽谷252300)

一、量刑程序的獨特價值分析

在現有的刑事訴訟框架內,由于長期忽視量刑過程,對量刑不夠重視,同時實體法上也存在法定刑幅度過寬,量刑基準模糊等問題,量刑失衡問題十分嚴重。量刑公正的實現,離不開實體法對上述問題的解決。但是,實體法上的改革難以改變法官“辦公室作業”的現狀,無法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公開透明公正的需求。同時在人口眾多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的中國制定統一的量刑規則難度較大,在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限制下難以實現實質上的個案公正??梢哉f,在當下缺乏司法公信力的的中國,量刑程序有它獨特的價值。

(一)外在價值—實現實體法價值的價值

1.秩序價值。實現量刑的結果公正,必須通過制度設計給原有的法官量刑權增加監督機制。量刑程序引入檢察官量刑建議權、辯護人量刑辯護權和法官自我制約的量刑說理制度,對法官量刑權加以三重監督,使得原本缺乏程序保障的量刑環節得到應有的重視和監督。原本作為法官“私權”的量刑權的實現通過控辯裁三方的參與走向公開透明。

我國以往的庭審中,量刑程序一直都在,但是融入于定罪程序中難以分開?!兑庖姟穼⒘啃碳{入庭審程序,給了司法改革浪潮中的量刑程序一個“名分”。從量刑規范化改革的實施中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對量刑實體改革給予了更大的重視。但是,程序改革是實體改革的保障,沒有了程序改革的配合,實體改革也如無源之水,難以發揮作用。同時,程序改革為我國理論界與司法界注入了新的觀念,增強了人們的量刑意識,讓人們重新審視定罪活動與量刑活動的關系。

2.公正價值。量刑程序改革追求的公正是個案公正,而非絕對公正。絕對公正即追求同罪同罰、同案同判,以達到形式上的量刑均衡。但是世界上并沒有兩個完全一樣的案件,形式上的量刑均衡實然阻礙了個案公正的實現?,F代刑罰理論強調刑罰個別化,強調從關注犯罪行為到關注行為人本身,只要經過合法的量刑程序在相應量刑幅度內作出判決并詳盡解釋量刑理由,即使客觀上有違量刑均衡原則,但卻能實現量刑結果對訴訟參與人的可接受性。個案公正的實現重要性在于,用自由裁量權對抗立法不公的作用。立法本身可能存在著不協調和罪刑失衡,如果法官以追求絕對公平為目標則會造成更深層次的量刑不公。法官通過解釋法律而挖掘正義,是設定自由裁量權的本來意圖[1]。程序改革從程序上引導法官公正的自由裁量,實體改革從技術上規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如果立法本身存在不協調和罪行失衡,又從技術上加以規范,有些案件則失去了得到公正裁判的機會。法官通過公正的自由裁量對個案加以微調,至少能使部分案件仍可能實現個案公正[2]。實現司法公正,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既要遵循法律規定,也考慮人民群眾的接受程度,努力實現審判的實質公正,避免出現判決“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的現象。

(二)內在價值—程序獨立存在的價值

1.程序參與的價值。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不在于最后結果的合法性,而在于群眾對司法工作的認可。從對公正的評價角度來說,一個原告評價為公正的結果,很有可能在被告這里被認為是不公正的,很多情況下并不存在絕對的結果正義[3]5。沒有公開則無所謂正義,只有在控訴方,被害人,被告人三方共同參與,經由公正、公開的量刑程序作出的量刑結果,才能得到大眾的認同。量刑程序給予被害人與被告人充分的表達機會,為被告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提供平臺,協調各方關系努力讓當事人滿意。通過公開公正的量刑活動加強群眾對司法的參與,使人們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

一種法律制度如果不能保證當事人參加到審判活動中來,就會使審判的內在品質受到破壞[4]。英國法官休厄特有句名言:“不僅要堅持正義,而且要人們明確無誤地、毫不懷疑地看到法官是在主持正義,這一點不僅是重要的,而且是極為重要的”。司法權威性來源于大眾對司法的信任,大眾對司法的信任來源于對量刑主觀判斷與客觀評價上的統一,這就需要法院在量刑過程更加地注重公開與透明,用程序正義來保障實體正義的實現。

2.尊重公民權利的價值。在我國的庭審中,辯護律師在無罪辯護與輕罪辯護中往往只能選擇一種,如果兩者都選而被告人被判有罪的話,法官認為被告人認罪態度不好往往加以重刑,這對被告人是極其不利的。這也使得辯護律師在無罪與輕罪辯護中難以選擇,如選擇無罪辯護,則可能受到上述不利影響;如選擇輕罪辯護,則被告人喪失了被判無罪的機會。獨立的量刑程序將定罪過程和量刑過程分開,解決了這一邏輯難題,保障了被告人的辯護權。

定罪量刑混合的庭審模式中,既調查定罪證據,又調查量刑證據,這就將被告人推定為有罪。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在給被告人定罪前與定罪無關的事實如量刑證據司法機關無權進行調查。在量刑程序分離的模式中,先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再對犯罪人進行量刑調查,避免了對被告人的有罪推定,維護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實現程序公正。

二、量刑程序與司法公正的關系

司法公正是法治中國建設的重要環節,缺少了司法公正,就無法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黨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給我國法治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司法機關深化司法公開,“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司法公正目標的實現需要司法機關努力確保審判質量,不僅要做到定罪量刑公正,還要通過審判公開爭取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認可,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正的基本內涵是要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體現公平正義的精神,其內容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分為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定罪公正和量刑公正。量刑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最終體現,量刑程序不僅能體現程序公正,還能夠保障實體公正的實現。

(一)量刑程序體現程序公正

1.量刑公開。司法公正的實現與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不在于最后結果的合法性,而在于群眾對司法工作的認可。從對公正的評價角度來說,一個原告評價為公正的結果,很有可能在被告這里被認為是不公正的,很多情況下并不存在絕對的結果正義[3]5。沒有公開則無所謂正義,只有在控訴方,被害人,被告人三方共同參與,經由公正、公開的量刑程序作出的量刑結果,才能得到大眾的認同。

量刑公開還包括量刑理由的公開,要求法官要在裁判文書中體現量刑說理。2014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就指出:規范裁判文書格式,強化裁判文書說理,讓當事人無論勝訴敗訴都明明白白。除此之外,還應當將裁判文書向社會公開,讓法院的裁判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開通中國裁判文書網。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要求從2014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應當在互聯網全面公布。

2.保障辯護人的量刑辯護權。將量刑活動納入法庭庭審程序,引入被告人辯護權和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權,改變了以往法官獨占量刑的情況,對法官裁量權形成制約。量刑程序圍繞量刑事實與證據展開,控辯雙方分別舉證質證,對爭議問題展開辯論。量刑程序給予辯護人充分的量刑辯護權,辯護人能夠有充分的表達機會提出更多有利于被告人的意見,使得一些以往被忽略的量刑證據被法官采納。這體現了量刑程序對被告人的關懷,有助于增強司法的權威性,宣揚程序正義。

(二)量刑程序保障實體公正的實現

1.有助于法官全面了解案情。在以往以定罪為核心的庭審中,定罪證據與量刑證據混雜在一起,庭審主要圍繞定罪事實展開,兼顧量刑事實。由于缺少控辯雙方對法官權力的制約,逐漸形成了忽視量刑的傳統,法庭不可能就有關被告人的量刑信息展開充分調查,量刑辯護的效果很大程度依賴于法官本身,由此導致辯護人對量刑辯護缺乏積極性。量刑程序中,法官通過聽取控辯雙方的發言,篩選出與量刑相關的正確的量刑證據,兼聽則明,并由此形成自由心證。將量刑納入法庭庭審程序,有助于法官全面了解案情,從而避免了因量刑信息不足而導致的“案卷中心主義”量刑方式,從而保障量刑結果公正的實現。

2.控辯雙方參與量刑,訴權制約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定罪是一個非此即彼的法律問題,而量刑則需要考慮各種不同的量刑情節從而得出一個數量化的量刑結果,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自由裁量權是將一名法官的文化修養、精神追求、價值觀念等深具個性的東西凝結在一起,凸顯出一名法官不同于其他法官并具有藝術特點的原因。但大量法官裁量權的濫用,必將損害這一藝術過程,這也是量刑規范化改革引起各方關注的原因[5]。

在定罪量刑合一的模式下,由于沒有獨立的量刑程序,缺少對量刑證據的舉證質證環節,法官“重定罪,輕量刑”的現象很嚴重。法官在確定罪名后則參考量刑證據簡單作出量刑決定,量刑過程缺乏監督,無需給出量刑理由,致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簡單粗放。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意味著其他權力和權利得以進入量刑程序,改變了原來在量刑程序中法官權獨占的局面[6]??剞q雙方參與量刑過程,通過檢察機關行使量刑建議權和量刑抗訴權,形成對法官公權力的制約,通過辯護人行使量刑辯護權形成對法官私權力的制約,通過量刑理由的公開形成對法官自我的制約,三重制約之下,促使法官審慎行使量刑權,引導法官自由裁量權合理行使。

三、我國量刑程序改革現狀分析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法治素養的提高和對西方法治理念研究的深入,人們開始關注量刑環節的司法不公。在這種背景下,為了完善刑事審判機制,滿足人民不斷增長的對司法公正的需要,人民法院在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2004-2008)中首次提出建立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量刑程序改革由此拉開序幕。

量刑程序改革經歷了調研論證、初步實施,然后進入全面推進過程。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導意見(試行)》兩個文件,并在全國120多家法院開展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以檢驗兩個試點文件的可行性。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意見》自2010年10月1日起全面試行,改革進入實質性階段。

時至今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引導和推動的量刑程序改革已進行了三年,對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改革彌補了我國刑事訴訟法立法上的不足,有效轉變了傳統的“重實體,輕程序”觀念,樹立了實體與程序并重的司法理念,讓人們重新審視刑事量刑活動。然而,改革意味著要突破法律,而對法律的觸動有違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的要求,面對立法上的不足,這樣以試行意見的方式作出的改革舉措更多的是一種無奈。

(一)量刑改革的具體措施

從相關法律文件可以看出,我國量刑程序改革主要圍繞以下方面進行:

1.強化有關量刑事實的調查取證工作。我國長期以來存在著“重定罪,輕量刑”的思想,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時往往以被告人被判有罪為目標,重視定罪證據而忽視量刑證據。一個合理的量刑結果應當是針對具體案件的不同情節、被告人的具體情況等作出的個別化的裁量,而缺少了有關量刑的事實和證據,法官不得不從案卷著手,進行“辦公室作業”。這是一種不公開的量刑過程,而這種量刑過程的不公開將法官在量刑中的權力絕對化,容易滋生腐敗。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要實現量刑程序公開的價值,首先要求控辯雙方就具體的量刑事實與證據展開辯論?!兑庖姟芬髠刹闄C關、人民檢察院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節輕重以及其他與量刑有關的各種證據,為量刑環節的舉證質證提供了證據基礎。

2.量刑建議制度。量刑建議是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按照被告人所犯罪名、危害社會的程度、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應當受到的刑罰處罰提出的刑罰意見[7]?!兑庖姟芬幎▽τ诠V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議。對于人民檢察院不派員出席法庭的簡易程序案件,應當制作量刑建議書,與起訴書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檢察官的量刑建議在一定程度上引導著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雖然建議只是為法官量刑提供參考,沒有直接約束法院的權力,但法院應當充分考慮檢察機關的意見。從實踐上說,賦予檢察機關以量刑建議權,讓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有助于引導檢察機關重視量刑證據的搜集,改變忽視量刑的思想,同時給法官施加壓力,有利于防止法官對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3.將量刑活動納入法庭審理程序。在以往的刑事訴訟模式中,定罪與量刑糅合在一個程序中,庭審中既調查定罪證據,又調查量刑證據?!兑庖姟穼Υ俗隽艘欢ǔ潭鹊耐黄?,即對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做無罪辯護的案件適用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控辯雙方先就定罪問題展開辯論,再圍繞量刑問題進行辯論,發表量刑建議或意見,并說明理由和依據。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既能有效的提高量刑活動的透明度,給予當事人發表意見的空間,彰顯司法公正,又能夠維持我國司法資源的高效運轉,達到程序公正與效率的統一。

4.裁判文書說明量刑理由。判決書是法院判決結果的直接體現,它不僅應當在結論上體現公正,而且應當通過量刑說理來體現為什么公正。雖然我國早已開始了裁判文書改革,但我國目前的判決文書依舊制作粗糙。量刑理由過于簡單,裁判文書過于格式化,缺少法律論證過程??梢哉f判決書的粗制濫造另一方面也體現了法官量刑的經驗化,即以傳統的估堆式的量刑方法全面考慮各種量刑情節綜合分析得出量刑結論。一方面,判決書缺乏量刑說理過程引發當事人上訴,造成司法資源更大程度的浪費,另一方面,即使量刑結果公平公正,缺少了當事人的認可,受傷的還是司法?!兑庖姟芬髲娀门姓f理,對量刑理由、量刑依據以及雙方出示的量刑證據的采納情況予以說明,既增強了裁判文書的透明度和說服力,保護了當事人的知情權,增強了裁判結果的可接受性,又有利于防止錯誤裁判,引導法官更加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權。

(二)改革中遇到的問題

量刑改革運動的開展是我國刑事司法改革的重大進步,量刑程序開始向公開透明和適度對抗的方向發展。這項改革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需要堅持不懈的理論研究,同時不斷的通過實踐得到驗證,正是基于對量刑改革效果的擔憂,考慮到法律的約束和訴訟效率的問題,改革并沒有一蹴而就,而是選擇了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誠然,當下的改革中還存在著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1.相對獨立量刑程序的局限性。由于我國現行的量刑改革選擇了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未從程序上將定罪與量刑完全分開,定罪證據和量刑證據出現在同一庭審過程中,原有的定罪量刑合一的訴訟模式中存在的問題仍然存在。首先,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沒有改變因定罪前對量刑證據進行調查而產生的有罪推定問題,違反了刑法的無罪推定原則,容易使法官先入為主產生有罪先見,影響法官的自由心證。其次,定罪與量刑程序的相對獨立不能解決無罪辯護與量刑辯護之間的邏輯矛盾問題,雖然事實上我國公訴案件的無罪判決率很低,但是我們仍應維護被告人的辯護權,使得有關被告人的定罪問題不受到任何其他非定罪信息的干擾。

2.程序與效率的沖突問題。相比我國傳統的高效司法,量刑程序改革無疑大大加重了司法工作者的工作量。任何旨在推進量刑程序公開化,透明化和對抗化的改革設計幾乎肯定會帶來訴訟成本的增加和訴訟效率的下降問題[1]。從偵查機關量刑證據的搜集到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再到法院的量刑程序與裁判文書說理,不管改革的步伐如何,如果沒有對訴訟制度進行相應的調整,必然面對訴訟成本的增加和訴訟效率的下降問題。

其一,我國還未建立完善的刑事案件分流制度,還未實現“簡者更簡,繁者更繁”。雖然2012年刑訴法修改中對簡易程序的適用做了擴大解釋,取消了“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這一限制。只要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且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就能適用簡易程序。但是,由于我國奉行客觀真實原則,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來證明案件事實,就不能對被告人定罪量刑[8]。對于證據不足的案件,即使被告人做出認罪表示,法官也不能直接定罪,這就使得大量疑難案件懸而未決,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其二,量刑庭審效率低下。量刑程序中,由于控辯雙方缺少庭前溝通,庭審中往往難以就爭議的焦點展開辯論,盲目拖延庭審時間。有的案件定罪事實與量刑事實難以區分,或者控辯雙方不愿就量刑證據展開辯論,導致量刑程序難以進行,這都使得量刑庭審缺乏效率,難以進行有效的訴辯對抗。

四、量刑程序改革的制度優化設計

(一)進一步進行刑事案件分流

程序與效率的沖突解決需要我們突破舊的法律框架。早在改革之初就有學者提出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以解決案件數量的增長與有限的司法資源之間的矛盾,2012年刑訴法修改順應了這一呼聲,取消了對簡易程序“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限制。但是,應對有限司法資源的挑戰,還需要進一步進行刑事案件分流。

在英美法系國家,通常通過辯訴交易來解決程序與效率的矛盾。辯訴交易指在法官開庭審理前,檢察官以協商的方式與辯護人達成一致,以被告人的有罪答辯換取檢察官的輕罪指控或較低的量刑建議,從而簡化審判過程,提高訴訟效率。在美國,約90%的案件都以辯訴交易結案,這極大的節約了其有限的司法資源。有觀點認為,辯訴交易的實質就是在“絕對公正”無法正常實現的情況下,退而求其次,去追求更加現實的“相對公正”。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貧富差距加大,各類社會問題層出不窮,社會矛盾日漸突出,犯罪率節節攀升,借鑒辯訴交易制度的經驗不失為一個不錯的選擇。

(二)有條件的適用完全獨立的量刑程序

在完全獨立量刑程序的適用中,不能不加區分的一概而論,而應結合訴訟效率問題,考慮具體案件的情況。首先應考慮啟動完全獨立量刑程序的必要性,然后是控辯雙方的自由選擇。

對所有案件都適用獨立量刑程序在實踐中顯然是行不通的,必須實現“簡者更簡,繁者更繁”。所以,有必要在具體適用上區分被告人認罪的案件和被告人不認罪或有重大爭議的案件。在被告人認罪的案件中,庭審主要圍繞量刑和有爭議的問題展開,不必另外適用獨立量刑程序,以提高訴訟效率。在被告人不認罪或有重大爭議的案件中,須先經過定罪程序,若認定有罪再進入量刑程序,考慮到法官判決效率問題,有必要采用獨立量刑程序,待判決結果作出后,另行啟動量刑程序。

適用完全獨立的量刑程序,意味著庭審完全基于量刑事實與量刑證據,證據的提出與控辯雙方的參與必不可少。但是,定罪證據與量刑證據存在著交叉與重合。有的案件難以區分定罪事實和量刑事實,無法對量刑事實進行獨立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有的案件控辯雙方不愿意對量刑問題展開辯論,量刑辯論難以組織[9]。比如有的罪名規定:情節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在這里犯罪的手段方法、動機目的、贓物的處理等既是定罪證據,又是量刑證據。這些情節在定罪環節進行過查證,啟動量刑環節進行重復調查則無必要。同時需要考慮控辯雙方的自由選擇,如不考慮控辯雙方的意思而斷然進入量刑程序,不僅起不到量刑程序的應有作用,還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

(三)有條件的適用量刑調查制度

量刑前調查(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在英美法系國家是訴訟中不可少的一部分,主要是指由特定主體對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及犯罪前后表現等進行調查并形成報告,在法庭上提供給法官以供量刑之參考[3]176。量刑調查制度符合現代刑法理念,突出刑罰對人的教育和預防作用,強調刑罰的個別化。根據行為人人身危險性的大小、心理因素等個別因素進行量刑,而非單純以犯罪行為的狀態為標準。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并未規定社會調查制度,但200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中規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量刑調查制度存在許多理論上的爭議和實踐中的質疑。從理論上講,道德具有多元性,道德入法將引發法與道德的沖突。從實踐的角度來看,量刑調查制度的建立存在量刑調查主體不明確、量刑調查真實性無法保障和耗費大量社會資源等問題。

鑒于量刑調查制度對重大刑事案件量刑的積極作用,可以先對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適用量刑調查制度,待時機成熟后再進一步擴大適用范圍。這不僅符合我國慎刑的觀念,對犯罪人予以更大的關注;同時拓寬了公眾參與司法的途徑,能夠有效提高司法公信力。對于量刑調查制度的具體實施,首先需要確定合格的量刑調查主體,筆者認為在我國由基層司法行政機構充當調查主體較為合適?;鶎铀痉ㄐ姓C構植根社區,具有對社區服刑人員的調查經驗以供社會調查所借鑒[10],同時基層司法行政機構在司法審判中能夠保持較強的中立性。在量刑調查報告具體內容上,不僅要關注影響量刑的事實,還需要注意影響被告人再社會化的事實,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出適合我國國情的量刑調查報告規范。

(四)提高量刑庭審效率

量刑庭審效率的提高需要突出重點,在有限的時間內進行有效的控辯對抗。首先,對于被告人認罪案件的庭審程序,在統一庭審過程中應主要圍繞量刑及有爭議的問題展開調查,以提高庭審效率。其次,對于被告人不認罪或有重大爭議且適用獨立量刑程序的案件,應建立庭前證據展示制度,在量刑程序開始前進行證據交換,同時對已經在定罪程序中查明的事實與證據不再重復調查,以確保量刑程序中控辯雙方圍繞爭議焦點進行質證和辯論。再次,法庭在定罪時采用的證據在量刑程序中禁止采用以防止同一情節的重復評價。

(五)完善量刑救濟程序

我國現有的量刑救濟程序包括以下三種:一是上訴審中對與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二是上訴審中規定程序違法的量刑無效,應當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三是在審判監督程序中對符合刑訴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的五種情形應當重新審判。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不論犯罪人認罪與否都享有上訴的權利。由于我國采用上訴不加刑原則,加之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導致群眾對一審判決的不信任,刑事上訴率居高不下。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這意味著只要犯罪人提出上訴,不論一審認罪與否,上訴法院都要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這在體現司法公正的同時勢必造成大量司法資源的浪費。量刑程序的改革敲響了訴訟效率的警鐘,在保障公民訴權的前提下,有必要基于定罪量刑的分離在量刑救濟程序上作出合理調整以適應量刑程序改革的推進。所以,對于上訴案件應當設置獨立的量刑上訴程序。對于違反量刑程序或不服定罪的上訴,二審法院對定罪和量刑進行全面審查。而對于有失公正的量刑結果,可以僅就量刑提出上訴,二審法院不對定罪部分進行審查直接進入二審量刑程序以節約司法資源,同時也減輕被告人的負擔。而對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可以參照量刑上訴程序設置獨立的量刑抗訴程序和獨立的量刑再審程序以節約司法資源,促進刑事案件的繁簡分流。

[1]陳瑞華.量刑程序改革的困境與出路[J].當代法學,2010(1):32-37.

[2]楊志斌.中英量刑問題比較研究[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9:211.

[3]趙志梅.量刑程序規范化改革研究[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1.

[4]陳瑞華.刑事審判原理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12.

[5]滿得利.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魅力及其規范[C]//中美量刑改革國際研討會文集.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49.

[6]楊亞非,裴小星.量刑程序功能論[J].國家檢察學院學報,2010(6):123.

[7]馬秀娟.量刑程序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69.

[8]陳光中.刑事訴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96.

[9]岳碧寒.對于量刑程序改革的幾點思考[J].法治與社會,2011(12):261.

[10]陳衛東.量刑程序改革理論研究[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428.

猜你喜歡
定罪量刑公正
刑事程序法向度的量刑規范化研究
遲到的公正
打擊奸商,定罪沒商量
公正賠償
論自首在量刑中的適用
間接處罰之禁止——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中的賠償因素為中心展開
潛逃歸案疑犯的量刑規范
聚眾斗毆轉化定罪的司法適用及其規范
弗雷澤的三維公正觀
論配偶暴力中受虐婦女殺夫案的量刑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