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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謠言的刑事立法研究

2015-03-29 11:09歐陽文星
湖北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學報 2015年4期
關鍵詞:謠言規制刑法

歐陽文星

(西南大學法學院,重慶404100)

一、傳播網絡謠言的概念與特點

所謂普通傳播謠言行為,或者說我們傳統意義上的造謠行為,是指貶損他人的事實或語言,或者為促成某一目的而編造信息,迷惑群眾的行為,如果情節嚴重,則會構成犯罪。我國刑法對一般的造謠行為,情節嚴重的有明文的法條規定和罪名設置。例如誹謗罪,是指故意編造并散播某種事實,損害他人名譽,侵犯他人人格,情節嚴重的行為。

“網絡謠言”還不是刑法專業的一個具體罪名,更不是一個規范的法學概念,在這里僅僅是筆者根據普通謠言行為結合網絡技術歸納出的一個名詞。對傳播網絡謠言行為的定義,結合普通謠言行為,則可以看出它是一種伴隨著互聯網技術不斷開發應用、結合前者所出現的一種新型危害行為,因為網絡已經成為當今世界使用最為廣泛的信息交流手段。因此,傳播網絡謠言,是指一類主體利用網絡介質而散播的沒有實情依據言辭的行為。

同傳統造謠行為相比,網絡造謠行為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網絡造謠行為主體的復雜多元化。大數據時代網絡的發展,使得每個民眾都能夠施行網絡造謠行為。一部分人是為發泄情緒或表現自我而故意杜撰,還有一部分人則是為了宣泄自己的仇怨以及對社會的不滿,利用制造網絡謠言,對他人進行中傷。一些企業為取得商業利益,為了在市場上贏得一席之地,編造謠言,甚至詆毀和中傷競爭對手,而且這種謠言的編造被商業化,有專門的網絡營銷顧問公司。例如,著名的“搶鹽風波”,對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了嚴重的影響。還有西方一些敵對勢力則是要破壞我國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2012年的“軍車進京事件”則是借全國人大會議召開之際發布,以此達到破壞我國國家穩定的目的。

二是網絡謠言傳播迅速,影響廣泛。只要有網絡,就可以同步知道地球上的各種信息。在網絡上發布虛假信息,其傳播速度遠遠快于任何一家傳統媒體,這就使得一些有害信息或者誹謗侮辱他人的信息在網上空前迅速的蔓延,難以控制。另外,網絡是個開放空間,所以一旦在網絡上進行謠言的傳播,影響范圍之廣是難以估量的。

三是網絡造謠行為的隱蔽性。網絡造謠行為所依據的是計算機和網絡,實施造謠、傳謠的行為都是通過程序和數據操作,而且不受任何時間和空間的限制,所以有很強的隱蔽性。這給公安機關偵破網絡造謠的案件也帶來了極大的困難。再加上某些網絡造謠行為如果不直接指向公眾,指向的是國家的安全和社會穩定,這樣就會使得社會危害性在一定程度不為民眾所感知。

四是網絡造謠行為造成的后果涉及面廣。因為網絡無論在私人領域還是公開領域,都日益成長為一種時尚,一種無形的生存方式,在社會中的影響很有可能牽一發而動全身,所以,網絡造謠行為更有一種造成多米諾骨牌式的連鎖反應的可能。這就從個體起頭指向了公共領域,內容已經開始直接或者間接轉向不特定的群體,網絡造謠者利用造謠言論引起社會關注,引發大范圍的公共事件,這在今天已經成為引起某些公共事件以至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

二、國內外規制網絡謠言的現狀

網絡謠言存在于各種空間,世界各地對待網絡謠言一致采用強硬態度和措施,大致分為互聯網行業主導型、公眾參與主導型或政府主導型等網絡謠言管理形式,這是我國預防或控制網絡謠言可供參考的經驗[1]。固然,關于我國預防和打擊傳播網絡謠言的規制,在刑事、行政和民事領域上分別體現,可是從宏觀上表現出預防和打擊網絡謠言的法律體系滯后于現實的處境。

(一)國內規制網絡謠言的現狀

正如支振鋒所說,網絡謠言不但在我國出現,在世界范圍內亦是一個亟待治理的問題?!度嗣袢請蟆钒l文總結了國內十大網絡謠言,每個網絡謠言都造成了相當惡劣的社會影響。其中包括:“蛆橘事件”、“軍車進京”等,還有幾乎實際影響了全國人民的“搶鹽風波”。網絡謠言已經成為大數據時代網絡管理面臨的一道難題,而且將會長時間存在,我國正處在經濟社會發展轉型的關鍵時期,我們應最大限度地遏制謠言的發展,對造謠傳謠行為要依法懲治。

我國刑法及《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規定的,侮辱罪、誹謗罪等,網絡世界也同樣適用??傮w上看,《解釋》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行為構成誹謗罪的標準,劃定了較為嚴格的“門檻”。行為人若是施行了誹謗行為,但與《解釋》所規定的“情節嚴重”不相符,不能認定為誹謗罪[2]。這充分體現了依法打擊的同時,網民的表達權也要受到保護。與此同時也可以看出,引導教育主要集中在網絡誹謗,而非網絡造謠。

但是,針對網絡謠言,行政處罰的有效措施只有罰款和警告,與大部分網絡謠言所產生的嚴重影響不相適應,起不到有效治理謠言的目的。據統計,我國現行有效的網絡法律規范統計共78件,分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其中涉及公民網絡言論的有21件。而最新、最具權威性的,則是2013年9月9日發布的《解釋》。其中明確了“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定罪標準,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對于“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認定,解釋認為包括兩種情形;首先,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其次,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

因此,傳播網絡謠言行為的現有立法存在以下不足之處:首先,我國目前針對網絡造謠行為的法律規定較少,大多以規定、辦法、決定類文件出現,尚未有專門針對網絡造謠行為的法律法規出臺。其次,只是將網絡造謠行為作為違法行為其中的一類,沒有將網絡造謠行為進行一個分門別類的規制。因為造謠行為既可以構成民事侵權,也有可能得到刑事制裁,網絡造謠行為也不例外。也正因為這樣,必須加快對網絡造謠進行法律規制,尤其是刑法規制,以便更加有效地打擊網絡造謠行為犯罪,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國外治理網絡謠言的相關措施

美國自1978年以來先后通過了《電腦犯罪法》等約130項相關法律法規,對包含謠言在內的網絡傳播內容加以規范,對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及懲罰都進行了明文規定。美國在網絡治理方面是法律法規最多的國度。雖然美國奉行“言論自由”、“網絡無界”等自由主義理念,對網民言論管控較寬松,但對觸及未成年人保護、公民隱私權益和國家核心利益的網絡言論嚴厲處罰[3]。

2007年,韓國網絡實名制開始實行,最初網絡謠言和惡意言論明顯減少,但一段時間過后開始反彈,各規模較大的網站每月要刪除近萬條不法言論,謠言之火卻依然蔓延。最近3年,又有7位韓國藝人因網絡謠言或惡意言論自盡。與此同時,韓國《電子通訊基本法》規定,網絡謠言危害公共安全最高可達5年刑期并處最高5000萬韓元罰金[4]。

以上各國都長期致力于遏制網絡謠言的相關法律和制度的建設,法律體系比較完善,并且多與個人隱私保護相結合,打擊力度也比較大。

三、網絡謠言刑事立法建議

在面對網絡言論自由和利用網絡別有用心搞破壞,惡意抹黑政府形象等行為時,相關部門應從預防、應對和解決上加大力度,應完善我國刑事立法,對于危害行為觸及刑法時應堅決予以打擊,做到有法可依。

(一)刑事立法的必要性

我國在民法通則、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中,都有針對謠言的相關規定,卻未能有效制止謠言的迅速傳播。針對網絡謠言,行政處罰手段僅有罰款和警告,與大多數情況下網絡謠言受害者所遭受的損失無法匹配。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目前我們雖已認識到網絡謠言的危害性,但現行刑法并無針對網絡謠言的具體罪名。然而網絡謠言已符合犯罪構成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的犯罪構成要件,不應讓處罰僅停留在治安管理處罰之上,而應有實質的刑事立法,這樣才能完善我國針對網絡謠言的處罰層級,使得制造傳播者懾于法律的處罰,從刑罰的角度有效遏制網絡謠言的產生和傳播[5]。

我國刑法學者一直主張不能一出現危害社會行為便動用刑法來規制,因為刑法是保障社會運行的最后一道保障。刑法的濫用,不僅造成法律資源的浪費,也將束縛社會和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侵犯公民的自由,使社會陷入僵化。

然而,筆者認為刑事法律不以過度干預為前提是有必要介入網絡造謠行為。首先,刑事法律規制網絡造謠行為的必要性。我國法律,除去刑法以外的部門法是維護社會秩序的第一道防線,只有其他部門法難以充分保護社會關系時,才動用刑事法律進行規制。第一,刑法中沒有條款規制嚴重的網絡謠言,如果要從根本上控制網絡造謠行為,首先就需要在現有基礎上,建立更完善的刑事法律制度。第二,網絡造謠的社會危害性除了其侵害了個別人的利益,更主要是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而且是隨著新聞熱點隨時出現。嚴重者甚至引發聚眾性治安事件。因為行為的低成本與結果的高危害加之處理的軟規制不成比例,將網絡造謠行為納入刑事法律規制也是應當的。我國已有實踐,例如“碘鹽防輻射”、“軍車進京”都進行了行政處罰和經濟制裁,然而還是有不同的網絡造謠行為出現[6]。這說明普通法律規范對網絡造謠行為規制并不到位且效果有限,只能尋找更為嚴格的法律控制。

其次,刑法中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要求刑事法律規制網絡造謠行為。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要求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這一個性質要求在違法與犯罪的區別上要有度,要防止刑罰的過量投入,否則在抑制了犯罪的同時也使整個社會失去了活力和生機。對刑事立法而言,必須滿足一定的秩序性需求——通過保護法益來實現維護秩序的機能。所以網絡造謠行為犯罪不單是違反了社會秩序,更侵犯了法益。如果單純追求社會秩序穩定而不給予刑事制裁,一方面使得行政法的調整空間過大,另一方面也違反了犯罪的本質概念。

(二)在定罪量刑上應區別對待網絡謠言的制造者和傳播者

造謠者即網絡謠言的始作俑者,這些人身份各異,動機亦是各不相同,但是所造成的后果就是使得大批不明真相的群眾受其蠱惑,損害了社會誠信,破壞了公共秩序,影響正常社會生活。正是由于網絡信息傳播快、散播廣的特征,造謠者的行為危害性不可估量。而傳謠者雖然不是直接制造謠言的人,但對于下一個接收到謠言信息的人就是相對的謠言制造者。

網絡謠言的制造者和傳播者在主觀動機、客觀行為和實質影響以及影響范圍上有所不同,在制定刑罰時亦應區別對待。即需要考量行為人是出于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或是基于個人或機構利益需要,還是基于仇視國家和社會抑或是僅僅處于發泄個人不滿的攻擊等,均應區別對待[7]。因此謠言所造成的實質影響應置于考量罪與非罪的首位,然后再對行為人的主觀動機和客觀行為進行甄別及考量。

(三)刑事立法對國際上“不懷好意者”的規制

伴隨著中國在國際地位的提升,在世界范圍內的影響力愈來愈大的同時,各方勢力也密切關注著中國的一舉一動。很多國外勢力并不希望中國強大突起,以種種理由詆毀,更有甚者拋出“中國威脅論”,國內外惡勢力不但利用傳統媒體對中國展開污蔑,并且使用網絡制造大量網絡謠言,妄圖達到想要的效果。筆者認為,可對此種網絡謠言即時立法,明文規定懲罰措施,比如限制一部分不法分子在中國的采訪權利,對“不懷好意者”加以法律規制。對我國處理此類國外違法行為提供合法依據,以達到有效的震懾效果。

四、結語

隨著大數據時代網絡的發展,謠言已然從傳統口頭傳播方式轉向跨地域、時間的網絡傳播時代,其傳播速度更快,影響更惡劣。近幾年網絡謠言的燃起之勢,不但致使網絡公信力受損,對大數據時代網絡發展帶來嚴重的危害,同時引起了民眾不必要的恐慌,社會秩序被嚴重干擾。筆者認為對網絡謠言進行法律規制,從源頭上預防虛假信息的發布,規正網絡行為,有利于防備網絡犯罪行為,創造秩序穩定的網絡環境,對維護社會、國家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1]于 沖.網絡誹謗行為的實證分析與刑法應對——以10年來100個網絡誹謗案例為樣本[J].法學,2013(7):144-156.

[2]于志剛.“雙層社會”中傳統刑法的適用空間——從“兩高”《網絡誹謗解釋》的發布為背景[J].法學,2013(10):102-110.

[3]王靜靜.美國網絡立法的現狀及特點[J].傳媒,2006(7):73-75.

[4]劉守芬.八國網絡犯罪立法簡析及對我國立法的啟示[J].法學雜志,2004(9):19-21.

[5]何 雨.論網絡謠言的形成機制及其治理對策[J].南京工業大學學報,2012(3):102-106.

[6]王國華.網絡謠言傳導:過程、動因與根源[J].北京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2):118-122.

[7]王銳園.網絡謠言的刑法分析及其立法完善[D].北京:中國政法大學,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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