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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誠信原則的適用

2015-04-18 07:07肖中華
江科學術研究 2015年3期
關鍵詞:誠信原則主體

肖中華

(江西科技學院,江西 南昌 330098)

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誠信原則的適用

肖中華

(江西科技學院,江西 南昌 330098)

在市場競爭日益的激烈背景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作用越來越重要。近年來市場經濟競爭中已經出現越來越多的法律列舉之外的違反公認商業道德和誠信原則不良競爭行為?;谏鲜鲈?,無論是從創設法律上分析,還是從司法實踐的審判的需要,誠實信用原則的科學運用均成為當下判斷不良競爭的一個基本標準。

經濟競爭;誠信原則;基本的標準

一、引言

誠實信用一直屬于道德規則的范疇,但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經濟的發展,誠實信用規則上升至法律規則。誠實信用最初源于羅馬道德規制中的善良風俗,而該善良風俗在德國司法審判中得到直接的援用,道德規則慢慢上升為法律規則。瑞士民法典規定公民一切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履行都必須在誠實信用原則的前提下進行。誠信原則逐漸成為大陸法系國家民法中的“帝王條款”。誠信原則就本法而言,主要要求從事經濟活動過程中主體要真誠實意、講究誠信、遵守諾言。同樣,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和合同法第5條得到充分體現,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1款也確立了該原則。但由于市場經濟競爭中出現越來越多的大法律列舉之外的違反誠信原則和公認商業道德的不良競爭行為,因此,誠實信用原則的科學把握及運用顯得尤為重要。

二、誠實信用原則的法理基礎分析

起初作為道德標準的誠實信用原則一旦上升為法律原則,法律一般價值特征就顯現出來。在我國法律體系中,該原則的法律調節功能主要表現在民法體系中。西方國家的民法最初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時應以誠信為出發點,而且當事人不能以約定排除其適用,司法審判中法官首先考慮當事人在訂立經濟活動中時主觀善意的誠信價值.從法理分析誠信原則的法的價值體現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誠信原則的價值的要求

法律和道德的實際均表現為對社會公平的利益的價值追求,但法律因其強制性的特征又區別于道德。誠實信用一旦上升為法律原則同樣也在追求法的價值,誠實信用原則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實質為經濟交易中的主體追求一種公平的交易秩序,而這種公平交易秩序表現即為誠信原則法的價值。所以公平交易秩序的價值構成了誠實信用原則的法理基礎。法的價值具有十分突出的潛在性的特點,其隱含了人們對法律理想狀態的追求。

1.利益平衡工具。誠實信用原則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作用表現為:調整平等主體的利益平衡,要求主體在從事經濟活動中以善意為出發點。一方面提倡主體自身的合法利益受保護;另一方面,也限制主體在行使權益時不得損害及危及其他主體的權益。誠信原則在該法中是各種經濟主體利益承擔評判標準,對各種利益均作出衡量。立法中法律對各種利益沖突的協調和平衡,是通過法律的原則來體現的。筆者在文中所指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就能即夠維持經濟活動中幾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時,承擔市場秩序的維護。就誠實信用原則本身而言,它一方面要求經濟主體地位平等,意愿自由,能夠充分依據自己的意愿從事經濟活動;同時,要求經濟主體善意的行使權利。所以,誠實信用原則法律價值是平衡各種利益沖突,維護經濟活動正常進行秩序的價值取向。

2.保障公平與效率促進。當前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重要時期,我國改革開放進入了攻堅階段。在社會轉型的過程中,出現了經濟結構的轉型、利益關系的多元化、日益凸顯的社會分配不公等問題。所以,公平原則越來越被人們在各項經濟活動作為評判的標準。如何正確處理當前我國社會上的熱點問題效率與公平的關系,在現有立法局限的背景下,學者們越來越重視誠實信用原則的科學運用。上升為法律原則的誠實信用在考慮法律效益的同時必須留有其自身的正義、秩序、自由特點。在市場經濟運行中誠信原則的價值取向所面臨的現實矛盾實際是效率與公平的關系。到底是效率優先還是公平優先?這就需要運用法的價值去判斷。法律價值取向的科學性及合理性是發自于人們內心的認知和期待。人們一方面期待以效率的方式來實現公平價值的取向;同時,又希望以公平的方式來實現最大效率。但兩者往往顯現出現實中的困境,所以,誠實信用原則科學運用是執法者及司法人員在實踐中面臨的一個挑戰。

(二)權利和義務的合理配置

1.防止權利濫用。誠實信用原則在《不正當競爭法》中的具體內容是指:經濟活動中主體在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應以誠信為準則;在合同解釋上,在法律規定的不足時首先考慮是否以誠信為出發點。立法者基于該原則而賦予司法人員一定的裁量權,但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也同樣受誠信原則的規制,從而使審判人員在各種不同的個案中能從立法的本意出發,依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所以,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在誠實信用原則的前提下,要求經濟活體可以充分履行其權利但又須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同時,執法者及司法者也須謹慎的使用各項權力,防止其權力的濫用。

2.法的義務。法的義務是指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依法承擔的某種必須履行的責任,是設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于各種法律關系中的,法律主體以相對抑制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保障權利主體獲得利益的一種約束手段。誠信原則本身就隱含相關道德的責任,而法律責任則可以從法律的本質和法律原則去評判主體須承擔的特定義務。特別是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義務但主體又必須履行時,通常用“道德義務”去調整其不足,在此誠信原則就發揮出其法律與道德的雙重調節功能。

三、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現狀分析

(一)該法的立法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總則規定的主要原則是: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同時誠信原則的運用在該法第十四條又作了相應的補充。規定可見該原則貫穿于該法的始終。1992年我國提出市場經濟,2001年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隨即而來的是許多不良競爭亂象。1993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滯后性越來越顯現??茖W評價現有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我們看到,該法細則規定的一般性條款可操作性不強,總則規定也較含糊。在該法規定的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中,實際有5種行為應當屬于《反壟斷法》的調整范圍。所以出現兩部法律均有權調整同一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尷尬,例如從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該條規定實際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第十一條規定產生法條競合的沖突,這樣就給相關執法部門和司法審判人員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判斷帶來法律適用的困難。

(二)該法的滯后性分析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具體表現在經濟運行中是無法預計和確定的,立法時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無法窮盡。所以,評判該法沒有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有學者建議對于立法上一些具體行為的判定,應該將總則中原則規定與的分則具體規定相結合起來。細則沒有規定的可以依據總則規定的原則去判定。該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的規定,不但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而且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睂嶋H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限制的不正當行為上僅僅限于該法確定的11種。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否則執法機關及司法機關是不能任意擴大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法學界一直把該法界定為經濟法中的“憲法”地位,人們也習慣把該法稱為專利、商標、版權法的后盾法。但在實際法律運行中往往陷入無法反不正當競爭的尷尬局面。例如一些經營者采取企業贊助的方式給相關職能部們提供資金,而相關職能部門則組織區域性評比,同行業檢查等手段作出有利于出資企業或本區域企業有利的檢查、評比結果。再如,經濟主體利用廣告制作產品的質量功能、產品效果等各項數據進行對比,以打擊或貶低特定或不特定競爭對手時,一些不良企業惡意將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以及外觀結構形狀搶注為專利,以所謂的合法專利權對抗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以及外觀結構形狀,擅自使用他人的不屬于現行商標法、專利法等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企業標志、圖形、文字代號等混淆商品和服務來源。還有的利用互聯網從事各種不正當競爭等等。各地行政機關在執法中時就會碰到無法可依的尷尬境地。而反不正當競爭法總則第二條第一款又規定:經營者應當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社會公認的商業道德。針對上述所列舉的不正當行為,誠實信用原則的法律調節功能體現在哪兒呢?這些均突出本法的困境。

(三)誠實信用原則在該法中的思考

誠實信用本身就是市場經濟活動中形成的基本道德準則。它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對方的利益和他人及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應有利益。誠實信用原則一旦被法律吸收就具有了法律功能,經濟主體就應當被執行和遵守。在西方國家該原則目前已適用于任何民事權利的行使和民事義務的履行,其性質屬于任意性規范,轉變為當事人不能以約定排除其適用,甚至不能以當事人援引法院可直接適用的強行性規定。因此,誠實信用原則被奉為現代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被稱為“帝王條款”。淵源于大陸法系的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也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該原則貫穿于民法的始終??梢姶嗽瓌t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實際上是民法的進一步細化,民事主體在交易中產生的競爭關系實際就是市場競爭關系,而調整該交易關系的原則首當其沖的是誠實信用原則。所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產生的淵源和該原則是分不開的。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了經營者應遵循包括以誠實信用為主的的基本原則,該法第二章同時規定的具體不正當競爭行為實際上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表現。因此,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最具實質性的要件是否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四、誠實信用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科學運用

(一)誠實信用在該法中科學界定

立法者其實在立法時已充分注意到該法在具體規定上的不足,所以總則中明確了誠實信用原則的根本地位?,F代立法的特征是越來越傾向于法律原則規定的概括性強、法律細則的規定確定性強的特點。法律原則的概括性的特點是讓審判者審理相關能夠依據原則的規定去判定法律規定之外的個案,給審判者自由裁量的空間,實現法律的衡平性的功能。立法者在法律細則中盡量作出詳盡細致的規定,甚至出現了一個行為對應一種制裁的格式化的立法。雖然該立法符合法律確定性的一面,但在司法實踐中又表現為可操作性單一的一面。由于立法往往受當時的時代背景的局限,立法者不可能把不正當競爭行為窮盡,隨著時代的發展,各種經濟亂象不斷產生,雖然不斷出臺的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可以解決當下的一些問題,但仍然不能解決立法局限的根本問題。法學界開始重新審視該法中的根本原則即誠實信用。前述我們知道立法上傾向于概括的原則和詳盡的細則,實際法律的原則和細則的關系式相輔相成——原則是細則的前提;細則是原則的表現?,F代立法者實際一直在尋求沖突與利益的平衡。一方面降低沖突的發生,以避免增加司法成本;另一方面又必須保護主體的合法利益,讓兩者達到平衡必須充分運用法律原則的規定。目前,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尚未反映出現代立法技術的這一特點,即降低沖突和平衡利益都沒有完全做到。而誠實信用原則在可以起到據以裁判的依據和規則,正確處理經濟主體雙方及社會三方面的利益,維護經濟交易流轉安全。建立一個有序而又安全的市場交易環境,科學運用誠信原則從而使對具體不正當競爭行為判斷有一個基本的標準。

(二)誠實信用原則對濫用自由裁量權的限制功能

誠實信用原則作為該法的最根本的法律原則,從司法實踐來看,執法人員及司法審判人員往往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間,而該自由裁量權本身是有法律授權的。立法者的本意是增強執法者的靈活性,彌補立法的不足,其目的是讓執法者能準確而合理地運用法律,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出現權力任性的現象,就是人們所說的權力濫用。從立法本意分析,誠實信用原則的確立不僅是對經濟主體的制約,也要求執法部門及司法審判機構在辦理相關案件中也要受其限制。司法公正本是法律所追求的價值目標,而誠信原則也隱含了公正的價值取向,所以該原則的也可以是防止相關職能部門的權力的濫用。當然,相關職能部門本身有相應的法律監督及外界監督以外,更需要執法者自身素質的提高,因為實際執法權在他們手中運行。由于市場經濟的競爭越來越激烈,少部分主體不擇手段的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其手段必然多樣化甚至出現法律細則中沒有規定的違法行為,職能部門針對新現象首先應遵循誠實信用基本原則,絕不允許偏離這一原則去主觀判定。在科學運用誠實信用的基礎上,誠實信用作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根本原則,不但約束著市場競爭主體的競爭行為,而且也約束著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從而使法律的價值得到真正實現,社會主義法治的目標得以實現。

深入研究誠實信用原則的科學運用,不能僅僅局限于從一部法律一個視角去分析,應從多角度多部法律去進行綜合分析,才會使我們研究的視野開闊。社會經濟條件不同,其昭示和依托的法理基礎在法治的框架內會有所側重。公平正義理念的彰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無不體現著倡導誠實信用原則的張力。維護市場交易安全、提高民事流轉效率、體現公平正義、全面構建和諧社會,這就是我們今天探討誠實信用原則的現實意義。

[1]郭明瑞.民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張文顯.法理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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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鄭強.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5]趙守珍.我國誠實信用原則研究現狀的評析[J].太原城市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6(01).

(責任編輯:朱 斌)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in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XIAO Zhong-hua
(Jiangx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Nanchang,330098,China)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ever increasingly fierce market competition,the role of the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is more and more important.In the market economic competition,more and more unfair competition behaviors beyond the law list,which violate business ethics and integrity,have emerged.Based on the above reasons,either from the analysis of the creation of the law or from the need of the judgment of judicial practice,the scientific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has become a basic standard for the judgmentof unfair competition

economic competition;principle of good faith;basic standard

D912.29

A

123(2015)02-0084-04

2015-06-07

肖中華(1974-),男,江西豐城人,江西科技學院思政部,副教授,法學碩士。主要研究方向: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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