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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律制度生態化及完善對策

2015-05-30 10:48陳馨雅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5年1期
關鍵詞:環境法生態文明

陳馨雅

摘 要 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生態文明建設的命題,生態文明首次寫入黨代會報告并提到建設高度,這充分表明并確定了生態環境對于中華民族生存發展的基礎性地位,同時也為我們解決發展中的環境問題提供了理論和方法指導。生態文明建設既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又是一個歷史的過程。在其建設過程中,必然呼喚法律法規尤其是環境法的深刻變革,環境法的生態化成為現今一個重要的研究問題。

關鍵詞 生態文明 環境法 法律生態化

一、生態文明建設要求環境法律制度生態化

(一)法律的特性所決定。法律具有調整社會關系、協調不同社會利益的重要功能。法律也具有強制性特點,國家可以把對自然加強保護的方針、政策、原則、制度、措施等,都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規范,使之取得社會一體遵守的效力,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否則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并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法律具有穩定特點,建設生態文明不是短期行為,它需要相對穩定的政策、措施和制度,而法律的這種穩定性恰恰能夠滿足政策穩定的基本要求。因此,法制建設既是生態文明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又是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基本條件和法律保障。

(二)現實的要求。中國改革開放20多年的發展已取得了輝煌的成就,但中國也沒幸免于傳統工業文明的負效應,環境污染、能源短缺、人口膨脹、生態失調等問題已很嚴峻。但我國環境保護法和其他法律部門在保護環境、維持生態系統平衡方面尚存在諸多缺陷,已嚴重影響到我國經濟、社會、環境的可持續發展。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指出,目前我國已進入到繼續深入改革開放、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為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而奮斗的新階段,并提出了加快實現環境保護的三個轉變。因此,我們應以環境保護歷史性轉變的要求為指導,結合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保護的實踐,對我國法律體系做出客觀評價,對不符合“環境保護歷史性轉變”的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及時做出調整,使之向生態化方向發展,即實現法律的生態化,從而大力促進適應歷史性轉變和生態文明建設的法治建設,使法律為實現歷史性轉變提供有力保障。

二、環境法律制度生態化的內涵及特征

(一)內涵。對其內涵的確定,必須考慮三個關鍵詞,一是生態,二是化,三是法律?!盎笔潜硎巨D變成某種性質或狀態。①生態,在這里就是生態系統,就是環境。法律,就是行為規范。法律生態化,是指法律朝著有利于環境保護的方向發展的趨勢。換言之,在對人的行為進行規范時,必須要考慮行為對環境、生態的影響,法律必須接受生態規律的約束,只能在自然法則許可的范圍內編制。在我國,隨著可持續發展戰略的不斷實施和生態文明建設的日益深入,對建立在傳統發展模式之上的現行法律亦造成了巨大的沖擊,使得現行法律不得不從法律價值取向、法律重心、法律救濟、立法傾向等作出全方位的調整、改造和創新,從而推動著法律朝著有利于環境保護的方向不斷發展。筆者以為,這就是法律的生態化趨勢。這是能做到的。法律的產生是人的意志的體現,即“立法是指通過具有特別法律制度賦予的有效地公布法律的權力和權威的人或機構的意志制定或修改法律的過程。這一詞亦指在立法過程所產生的結果,即所制定的法律本身。在這一意義上,相當于制定法”?。法律本是利益分化和利益沖突的產物,實質就是利益制度即保障和維護利益的制度。協調和分配利益是法的創制的核心內容,哪些利益應予承認和保護,哪些利益應予否定和限制,保護和限制的界限在哪里,立法者用確認和分配權利、義務的法律的形式回答這些問題。③因此,立法活動常常都伴隨有平衡、協調的工作,在生態文明條件下的立法首先要協調的是人類慣常的開發自然的活動與生態保護之間的關系。法律要為生態文明建設服務,要求立法者應當學會讓自己的意志服從自然生態規律,應當自覺地把生態規律當成建造法律的準則,注意用自然法則檢查通過立法程序產生的規范和制度的正確與錯誤。這樣才能構建好為生態文明建設保駕護航的法律梯級層次,使生態保護法律形成內容協調、銜接,效力層次清楚、周延的結構體系。

(二)特征

1、生態性。作為一種范式的法律生態化體現的是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生態性特征。要求在自然環境的承載力內發展經濟,以便把環境保護與社會經濟活動全面、有機地結合起來,按照生態持續性、經濟持續性和社會持續性的基本原則規范人類的一切活動,從而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法律生態化改變傳統法律以人類為中心的價值觀念、經濟發展模式、法律價值取向等。以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對傳統法學理論予以超越,對法學理論進行創新,提出嶄新的符合生態文明時代要求的法律思想、法律觀念、法律價值取向、法律體系等。

2、代際性。法律生態化所包含的可持續發展理念關注的是人類社會永久發展,認為自然資源是全人類的“共享資源”,是包括當代人后代人的人類的共同財富,具有著的代際性特征。要求人類把有限的自然資源合理開發、使用,摒棄殺雞取卵的攫取資源的經濟發展模式,為子孫后代造福。在以可持續發展理念梳理當今生態文明時代的法律時,不僅考慮代內公平還要考慮代際公平。

3、協調性。法律生態化作為一種范式,體現存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護的關系上應是協調發展的關系,具有協調性。生態文明下的生態化法律則要在經濟效率與經濟公平、經濟安全之間尋找平衡點,強調二者之間相互依存、相互促進協調發展的關系,法律制度配給上充分體現其協調發展的特征。

三、環境法律制度生態化面臨的問題

(一)法律結構不平衡

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環境保護法顯然不能包容現實經濟生活中涌現出的需要進行環境保護的大量客觀事實,即現有環境保護法跟不上形勢發展的要求,這主要表現在:第一,環境保護綜合性基本法偏重于污染防治?,F行《環境保護法》頒布于1989年,囿于當時的歷史背景,從基本原則、具體制度到法律責任等,都偏重于“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對“保護和改善環境”僅作了八條原則性規定。往往使人們衍生我國環境保護主要是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模糊認識。第二,當前經濟發展急需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某些領域出現空白,如在光污染防治、濕地保護等方面還沒有相應的法律。第三,已經頒布的單行法,很多還缺乏配套的條例、實施細則,給環境保護法的執行帶來困難。第四,地方性環境保護立法發展不平衡等。

(二)環境保護法律規范交叉、重疊,矛盾和沖突

1、交叉和重疊。如《水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水資源,本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自然資源?!辈⑶以摗都殑t》的附件“礦產資源分類細目”中,明確列出“地下水”為礦產資源。按照《水法》的規定,“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其中包括對地下水的統一管理。而按《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中也當然包括對地下水的監督管理。同是一個“地下水,出現了依兩個不同法而產生的兩個監督管理部門,一個是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一個則要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2、矛盾和沖突。如在排污費的征收范圍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與《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規定不一致。根據《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應當繳納排污費”的情形有三種:一是沒有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的;二是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三是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而2004年修訂、2005年實施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在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和生活垃圾污染防治部分都沒有規定排污收費,只在危險廢物污染防治中規定了排污收費的內容。換言之,對工業固體廢物和生活垃圾不存在繳納排污費的問題,只對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行為才規定了繳納排污費的內容。該法第56條規定:“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應當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危險廢物排污費征收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憋@然,對固體廢物征收排污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只規定了一種情形,這與《條例》的規定迥然不同。這樣,在具體執法和司法上就會產生沖突和矛盾。

(三)環境保護法律規范內容不適用新的形勢發展要求

1、環境保護基本法立法目的未突出可持續發展。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第1條規定:“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薄稇椃ā返?6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我國環境保護基本法立法目的是典型的二元論。這一表述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痕跡,并且暴露了單純追求經濟社會發展的單維價值取向的弊端,不符合生態文明建設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這一立法上的重大缺失,導致立法的內容僅考慮到當代人的利益,不可能把當代人與后代人的利益相結合對環境保護提出要求。

2、自然資源保護單行法只重視資源的經濟價值而對其生態價值的重視不夠。

建國以來,在加強自然資源保護立法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梢哉f我國的自然資源保護立法已初具規模,對加強自然資源保護,制止生態破壞,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問題也是明顯的:如有些自然資源保護法未將維護生態平衡作為其立法目的。如《水法》、《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漁業法》,其立法目的只考慮到保護資源的經濟價值,保護它是為了資源的持續利用,因而為實現立法目的而采取的經濟手段,不可能著眼于生態環境保護,在有關征收的資源費中,也不可能考慮到資源本身的生態價值。

四、環境法律制度生態化的完善對策

根據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我們必須實現環境法的生態化。但在討論環境法生態化問題時,我們即要避免對環境法的全盤否定和矯枉過正。環境法的生態化是按照可持續發展要求對環境法進行的創新和改造。如,對現有的環境保護綜合性基本法——《環境保護法》進行全面修改,增加自然自然保護的內容,使其既有防治環境污染的功能,又能對自然資源提供保護,真正起到環境保護基本法的作用。無論是從借鑒西方國家的環境立法實踐出發,還是從環境與資源保護在國家社會、經濟發展和維持生態系統平衡中的重要程度出發,我國都有必要制定一部高位階的環境保護基本法來指導和統領單項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加快污染防治和資源保護立法的步伐。我國環境保護立法已有一定規模和基礎,但在一些領域,仍存在環境保護的法律空白。環境污染與資源保護法律規范要加強操作性,便于實施,就必須加快制定、修改相應法的實施細則。在立法中,環境法律的調整范圍應該寬一些,全部人類行為(指影響環境的行為,其中包括企業行為、個人消費行為,也包括社會性活動、政府決策和國家機器的運轉等等都應覆蓋在環境法調整范圍之內。

注釋:

①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現代漢語詞典[M],商務印書館1998:543.

②牛津法律大辭典(中譯本)[M].北京:光明出版社,1998:547.

③曹剛著.法律的道德批判[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69.

參考文獻:

[1]蔡守秋.論我國法律體系生態化的正當性[J].法學論壇,2013(2).

[2]劉惠榮,劉玲.法律生態化的重新界定[J].中國海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4).

[3]吳賢靜.生態文明建設與環境法的價值追求[J].吉首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1).

[4]蔣培,李明華.生態文明視域下我國環境法制的建設[J].江西理工大學學報,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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