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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錯案及其糾錯制度的證據分析

2015-06-09 14:51王倩
法制與經濟·下旬刊 2015年6期

[摘要]證據是認定案件的依據,證據出了偏差和問題,案件的最后認定就會陷入錯誤的境地。司法實踐中,通常在證據的收集、審查、認證和運用的環節上出現了錯誤和偏差,最終采納了虛假不真實、不可靠的證據,進而導致了刑事錯案的發生。文章針對我國刑事錯案的問題,從證據學角度分析了刑事錯案的發生原因,闡釋了刑事錯案發生的不可避免性,強調了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加強證據制度建設、完善證據理念對刑事錯案糾正的重大意義,進一步實現司法公正價值。

[關鍵詞]刑事錯案;口供中心主義;證據裁判

隨著我國現行司法體制的不斷完善,人權保障觀念的不斷增強,以及司法工作人員業務素質的不斷提高,我國的司法機關處理案件的水平也在不斷提升。但是,依照現階段的法治水平和辦案技術水平,仍然不能完全杜絕刑事錯案的發生,在刑事錯案的發現與排除方面,我國依然面臨巨大的挑戰。

刑事訴訟程序一旦啟動,通常以對被告人定罪判刑告終,甚至剝奪人的生命。刑事錯案一旦出現,勢必限制無辜者的人身自由甚至剝奪其生命,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后果十分嚴重。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司法審判活動的疏忽就可能造成錯判、錯殺。錯案不僅對被冤枉的人造成了極大的傷害,而且使人民群眾對整個國家的法律失去信心,導致司法不公,使整個社會人心惶惶對社會的穩定造成不良影響。證據是認定案件的關鍵因素和直接依據。每一個案件的認定都是由司法機關收集到的一系列的證據排列組合而形成的完整證據鏈,來重現整個案件的發生過程、還原案件的本來面目。如果證據不完整、不一致或存在瑕疵,案件的最終認定就有可能偏離案件的真實情況,錯案的發生就很難避免。

本文主要從證據學角度來分析刑事錯案的發生原因,進而完善刑事錯案的糾錯制度。

一、“口供中心主義”之問題理念

口供在案件偵破以及證據鏈的構建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如何通過合法的方式和偵查手段獲取可靠真實的口供是司法工作人員偵查工作的重心。司法實踐中,出現通過刑訊方式獲取的口供,這就導致了口供的虛假、不真實、不可靠,從而影響了偵查工作的正常進行,進而影響了整個證據鏈的構建,使司法工作人員在整個案件的認定上出現了偏差,偏離了真實的案件情況,使案件陷入僵局,最終導致了刑事錯案的發生。

基于口供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偵查人員以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員過于重視證據的作用,在案件的偵破過程中會由于急于破案,突擊連續詢問,甚至使用不正規的手段獲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這就可能導致走向極端,過分強調和夸大了口供在整個證據體系中的地位和角,形成所謂的“口供中心主義”、“口供是證據之王”的錯誤觀念。導致部分偵查人員為了獲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往往置法律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不顧,急功近利、不擇手段,非法獲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以期快速定案。刑訊逼取的口供往往并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在證據的相互印證、證據鏈的構建上都有可能使司法人員陷入認識誤區。

真實可靠的有罪供述往往是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最好的證據,但如果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是虛假的、不真實的,那么將對案件的偵破,犯罪嫌疑人的認定以及整個訴訟過程的裁判造成一場巨大的災難。因此,必須在偵查訊問階段獲取口供的過程中貫徹保障人權的理念,杜絕任何侵犯人權的違法行為,賦予犯罪嫌疑人拒絕自證其罪的權利以及律師在場的權利。

二、證人證言不真實和辨認錯誤

隨著社會法治化水平的不斷提升,人權保障要求的不斷提高和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這樣一種特殊的證據,在偵破案件以及證據體系的構建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日漸式微。而證人、被害人等目擊證人所提供的目擊證言以及辨認結論逐漸成為證據體系構建中不容忽視的證據,發揮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其中,目擊證人提供的證言和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程序對案件的偵破和最終的定案所起的證明作用尤為重要。但是,如果過分強調證人證言的作用和過度依賴證人證言,對證人證言缺乏合理懷疑、理性鑒別的態度,證人證言不真實、不可靠和辨認錯誤導致刑事錯案的情況就在所難免。

我們看到,在偵破案件的司法實踐中,如果有目擊證人的證言和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成功破案的幾率會更大。在法庭審判過程中,目擊證人對被告的控訴和指證也是最有影響力的證據。但目擊證人的證詞和辨認結果往往受很多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失真的可能性很大,導致錯案的幾率也非常高。因此,如果不對證人證言和目擊辨認仔細審查和判斷,不規范詢問和辨認過程中的方式、方法,目擊證人證言失實和目擊證人的辨認錯誤依然會成為導致刑事錯案的重要原因。

三、現場勘驗勘查之問題

現場勘驗勘查是指在刑事案件發生后,偵查人員為了收集犯罪嫌疑人犯罪證據,查明案件事實情況,對與犯罪有關的現場、物進行的現場勘驗檢查和對與案件有關的人和事進行現場調查的偵查措施。

現場勘驗勘查是偵破案件的第一步,為案件定性、認定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實等提供了大量的書證、物證等證據,并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目擊證人證言等證據以及其他涉案證據相互印證,在整個案件的偵破過程中發揮了重大的作用。換句話說,現場勘驗勘查的成功與否直接決定了刑事案件的偵破與否。此外,現場勘驗勘查后獲取的大量書證、物證又往往成為證據體系構建和證據鏈條形成過程中的重要材料,為法院的最后裁判提供了強有力的證據支持。但是現場勘驗勘查的工作量之大、現場情況之復雜,再加上勘驗勘查操作規范要求之嚴格,如果偵查人員在勘驗勘查工作過程中存在疏漏和疏忽,輕則會使案件的某些書證、物證被毀損或滅失,無法被及時提取,案件偵破進程受到阻礙;重則將導致案件偵查陷入僵局,使案件無法得到偵破;更嚴重的就是偵查方向被誤導,導致證據體系構建出現偏差,為錯案的形成埋下隱患。

實踐中導致現場勘查失誤的原因有很多,既有勘驗人員個人主觀方面的原因,也有勘查操作規范上的失誤。

四、科學技術之偵查手段的不成熟、不完善

隨著科技的發展以及刑事偵查工作的需要,一些生物的、化學的、物理的以及心理的各種新技術都被應用在了刑事案件的偵破過程中,一些前所未聞的新學科涉入到偵查工作中來,如血液學、指紋學等。這些高科技技術與傳統的偵查手段和技術相結合,為偵查破案提供了新的線索和證據,為刑事案件的偵破提供了契機。但是,科技總是在不斷發展和進步的,刑事錯案糾錯制度追求精確一直是偵查工作孜孜以求的不變目標。在偵查破案的過程中,伴隨著科技自身的缺陷與誤差以及科技自身的不成熟將會帶來所獲取證據的一系列錯誤和偏差,當這些不成熟的科學技術與傳統偵查手段相結合的時候,錯案就不可避免會發生。

避免或杜絕刑事錯案的發生既反映了一個國家法治水平的高低,也是一國人權保障水平最重要的風向標。證據對錯案的發生起最關鍵的作用。虛假的證據會使司法工作人員對案件陷入錯誤認識的境地,真實的證據如果出現錯誤的解讀也同樣會使司法工作人員對案件產生認識錯誤。因此,只有在偵查階段的取證上下足功夫才能在最終的結果上作到不枉不縱,避免錯案的發生。但是,人權是否得到保障不應僅僅停留在反映案件結果對錯的終局效應上,而應當滲透到偵查取證的各個環節和過程中去。

證據裁判制度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基石,也是降低刑事錯案發生率的基礎。實踐證明,試圖通過行政化途徑來減少刑事錯案的發生,可能會釀成更多的冤假錯案,河南趙作海案就是一個例子,對該案的深刻反思告訴我們,法院的審判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的干涉,如果法院的將自身的審判工作混同于行政機關,只遵從上級的命令,而無視刑事證據裁判原則,不受證據規則的約束,那么錯誤的審判活動必然會發生,導致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受損。

法官作為證據裁判的主體,其司法權的運用主要是在舉證、質證和認證程序中有權采納和排除特定證據。根據這個特點,加強法官廉政建設,僅靠行政禁令和紀律檢查系統是不夠的,必須依靠完善的證據制度,用精致的證據規則對事實認定各個環節和法官的司法行為加以規范。法官在采納或排除證據方面濫用自由裁量權,是產生司法腐敗的內在原因。因此,只有把證據制度建設作為司法改革的首要任務,“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訴訟原則才能真正得到貫徹,司法公的目標才能實現。

[作者簡介]王倩(1989-),山東商河人,碩士學歷,黑龍江大學學生,研究方向:刑事訴訟法學。

基金項目

本文系黑龍江大學研究生創新科研資助項目,項目名稱“防范刑事錯案的法律機制研究”項目編號:YJSCX2015-048HL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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