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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現代自由心證的保障與制衡機制

2015-06-09 00:59厲瀟然
法制與經濟·下旬刊 2015年6期

[摘要]自由心證是為當今世界多數國家所采納的一項證據法制度,其通過對法定證據制度下機械的證明方法的否定,解放了法官在認定案件事實過程中的主觀能動性。經過兩百余年的發展,自由心證制度經歷了一個從側重主觀標準到確立客觀標準的過程?,F代自由心證制度設置了種種內在或外在的限制性原則和制度,以將法官的主觀能動性以及心證差異限制在一個合理的范圍之內,從而確保司法的公正與統一。

[關鍵詞]自由心證制度;現代自由心證;制衡機制

自由心證是為當今世界多數國家所采納的一項證據法制度。其基本含義是:訴訟中證據的取舍和證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實的認定均由審判法官根據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斷,從而形成內心確信的一種事實認定方法。

歷史上,自由心證制度是作為法定證據制度的替代物出現的,一方面法律不可能巨細無遺地對各種社會關系作出詳盡的規定,因而必然要賦予審判人員以自由裁量的權力;另一方面,已經發生的案件事實在訴訟中不能重現,證據的真偽以及與案件聯系程度的強弱仍然要靠審判人員推理、判斷。其相比法定證據制度而言,在構成要素的多樣性、結構的合理性、環境的適應性等方面均占據優勢,具有更加符合人類客觀的認識規律和思維方法,有利于發揮司法人員的認識能力與主觀能動性、減輕法律不確定性與滯后性之影響,有利于特定環境下更加合乎情理地認定個案事實的正當性。

自杜波爾在18世紀末明確主張實行自由心證起,經過兩百余年的發展,自由心證制度經歷了一個從側重主觀標準到確立客觀標準的過程、并逐步由一種精神理念轉向制度層面的技術化構建,在制度上和實務中也開始為確立客觀標準不斷努力。

現代自由心證制度通過對法定證據制度下機械的證明方法的否定,解放了法官在認定案件事實過程中的主觀能動性,將這種主觀能動性、心證差異限制在一個合理的范圍之內,以確保司法的公正與統一。

一、客觀保障———證明標準的法定化

司法活動是法官、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相互作用過程,不可避免地會包含法官主觀能動性在內的主體因素。因而在賦予法官事實認定的自由裁量權的同時,為保障其不被濫用,還必須使法官心證的結果客觀化。證明標準是現代自由心證結果客觀化最好的保障機制之一。

證明標準,要求法官內心對于案件事實真實性的認知達到確信程度。英美法系的最高的證明標準為“排除合理懷疑”,大陸法系為“內心確信”?!芭懦侠響岩伞焙汀皟刃拇_信”標準都屬于主觀性證明標準———只能是一種高度的蓋然性,而非對案件事實的再現。當然,“排除合理懷疑”對法官自身而言是百分之百的確信,而不是可能性或者蓋然性。就我國的證明標準而言,我國三大訴訟法實行的是統一的標準即“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實際上也就是“客觀真實”標準,其主張“排除一切懷疑”,要求認識結果在客觀上完全符合客觀真實,屬于客觀性證明標準。因此,“高度蓋然性”的主觀證明標準相對與“客觀真實”的客觀證明標準來說更加理性科學。

二、理性制約———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

自由心證的進步在于以經驗法替代了有限的法定證明制度,但是容易產生法官恣意心證的情況。為此,必須重視對法官享有的心證自由加以限制。有學者指出:“雖法律對證明力之有無及其程度委由法官自由判斷,惟此非謂審判官可依其恣意而對證據予以評價,亦即其在判斷時,仍然遵守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若有違反,仍非合法之證明力判斷?!笨傮w來說,現代自由心證的理性制約應當是指經驗法則和邏輯法則的制約。

論理法則是指人們正確思維和進行推理所必須遵循的規律性法則,一般主要指邏輯規則,其主要作用是通過邏輯推理幫助人們根據已知事實推導未知事實。而所謂經驗法則,則是指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對個別經驗進行總結歸納所得出的有關事物之間因果關系的普遍性規則或知識經驗,其能夠充當法官推理活動的大前提。法官在司法審判中同時以通過對證據證明力的評判所得出的具體事實為小前提,將其適用于大前提的經驗法則,根據邏輯規則從而推導出結論。而能夠稱之為“法則”的經驗不僅僅是法官個人的經驗,而應當是客觀、大眾的。

三、誤用防范———法定證據證明力規則

自由心證制度與法定證據制度在發現事實真相方面各有其相對合理性。日本學者松崗義正曾經指出,“自由心證既以法官的自由確信為判斷證據之標準,則審判官具有相當之學識經驗與其適當之能力者,故能獲得判斷適當抑制裁判正當之利益;然亦有任意判斷以致于裁判失當之弊害。反之,法定證據主義,審判官因受法定證據方法及證據力之拘束,其結果勢必以其學識經驗不能證明確信之事實,又不能不認定之,又其所短。此二種主義即各有短長,以故舍短取長,方為立法上適當之政策,近代各國,大都以采用自由心證主義為原則,以兼采法定證據主義為例外者,職是故耳?!?/p>

我國立法以及司法實務中實際上也是認可法定證據規則的補充作用的?!睹袷伦C據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痹摋l文既賦予了法官對證據“進行判斷”的權力,又要求法官評“應當依據法律的規定”。在此意義上,為了防止法官對成熟的經驗法則誤判的作用,以法定證據規則作為現代自由心證的補充是非常必要的。

四、濫用防范———法官選任制度

法官資格限制能夠保障法官以其法律素質、理性良知及其所熟知的經驗法則、邏輯法則等形成合理心證。哈耶克曾言:“對正義的實現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質量比其操作的法律內容更為重要?!爆F代各國采用自由心證制度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出于對法官認定事實能力的信任,因此我們有理由強調程序公正和法官的資質、經驗及專業能力。

法官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也是司法公正所必須具備的條件。亞里士多德認為:“那些想學高尚和公正的人,也就是想從事政治事物的人,最好是從習性或品德開始?!彼痉ǖ哪繕耸亲非笳x,法官作為司法判斷的主體,應當富有正義感、公正無私,反之則損害整個社會的公平正義。

為了避免外界干擾法官心證的正確形成,確保其在從事審理和制作司法裁判方面擁有獨立自主權,大多數國家甄選法官都注重法官內在條件的審查,除對法官的自身素質如道德素質、法律素養、職業背景等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外,還對法官的薪俸、任期、懲戒、免職等事項作出了規定。

五、監督機制———審判公開原則

審判公開,尤其是法官心證過程的公開使得當事人、上級法院、社會公眾以及媒體輿論對司法審判進行有效監督成為可能,有利于防止法官恣意心證的發生。將司法過程中審查證據、認定事實等司法程序置于陽光之下,接受經驗和邏輯的檢驗,有利于使人們通過對程序正當性的認可建立起對結果真實性的信賴。

審判公開主要體現在公開審判、判決理由公開制度和上訴制度等幾方面?,F代自由心證的過程公開,其實是將司法過程中審查證據、認定事實的程序公開,接受經驗和邏輯的檢驗。要實現這一目標,必須完善并貫徹公開審判制度、自由旁聽制度以及證據的提供、調取、質證、審核和認證等制度。判決理由公開,即由法官在判決書中載明法官形成心證的證據基礎以及證明評價的過程,也就是描述法官認定事實的心理過程。例如德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作為法官心證根據的理由,應在判決中記明”以及前述我國《民事證據規定》第六十四條之規定。

另外,還有很多其他保障自由心證正當性的制約機制,如司法獨立有利于禁止外部的非法干預,確保法官能夠自由地形成心證;回避制度保證法官能夠進行理性和中立判斷;辯護制度和直接言詞原則保障法官心證形成的原因或基礎的真切性;無罪推定原則使得被告人能夠對法官心證形成加以控制等等。

法治的基本含義是法律的理性統治而非依賴于個人智慧,如何抑制權力的濫用是一個任何法律制度都無法回避的問題?,F代自由心證保留了傳統自由心證的允許法官心證自由的合理成份,而又徹底摒棄了傳統自由心證的非理性和非民主性因素,并設置了充足的保障措施和合理的制約措施來保障自由心證理念原則的體現和發揮。正如顧培東所說:“‘自由解脫了法官心證的某些外在約束,卻為法官的任意行為設定了一定的合法前提”,更有利于保證自由心證的正當性與合理性,讓法治目的真正落到實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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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厲瀟然(1994-),山東日照人,山東大學法學院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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