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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制度相關問題研究

2015-06-09 18:39張力增
法制與經濟·下旬刊 2015年6期
關鍵詞:立法

[摘要]目前,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并未取得較為理想的效果,部分原因是相關職能部門并未將該系統的查詢結果與各行業的信用評價系統、市場評價機制和行政準入制度有效銜接,根本原因在于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制度定位不明和職務犯罪的預防措施乏力。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制度只有確立為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才能充分實現其設計初衷。立法不足是阻卻職務犯罪預防取得突破的問題之一。

[關鍵詞]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立法;職務犯罪預防

一、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制度的啟用現狀

最高人民檢察院設立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通過將“行賄人”納入該系統,旨在限制“行賄人”權利,清潔市場經濟秩序,并從源頭上屏蔽可能產生賄賂的“風險點”,助力構建誠信社會,其意義實逾言贊。而從目前情況來看,該系統的實際運行情況和其設立初衷存在差距,主要表現在:

(一)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警示作用不足

全國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記載的查詢次數較高,而真正因為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有記錄而受到市場限制制裁的單位和個人較少,這從根本上削弱了該系統的震懾和警示作用。有資料表明:自2012年該系統實現聯網至2014年11月,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行賄犯罪案件查詢434萬次,涉及單位579萬家,個人791萬人次,有關部門和業主單位對經查詢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2090家和個人2426人進行了處置1,處置率占查詢率的比重分別是0.036%(單位)和0.031%(個人)。

(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從廣義上看,屬社會誠信系統的組成部分

現階段我國社會的誠信體系建設還不完備,民間的誠信度與市場經濟的要求相比還不夠高。市場主體綜合評價的構建從發展進路來看,非一朝一夕而就,有賴于金融信用、稅務信用等各行業領域信用的櫛鱗共立和由此帶來的協同效應。在社會誠信體系不完善的情況下,孤立的規定對經濟行為的規制和社會整體信用的推動有限。

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制度的再定位

(一)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的現狀

筆者認為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制度效果不夠顯著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該制度的定位較模糊。將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明確為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重要制度設計,屬發展的必然趨勢。

現階段,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多給人“服務型窗口”的表象?!胺招痛翱凇北旧頍o咎,問題在于行賄乃刑法的明令禁止,而檢察機關作為司法機關,履職應由法律賦權,行為一定要體現法律的強制力和公信力。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是科學、嚴謹的法律制度設計,孤立的“服務型窗口”的社會現地位與該系統的功能和嚴肅性不相協調,由此導致該系統不被社會一般部門認可、權威性不夠、社會輻射力匱乏亦不足為奇。

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是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發揮價值的最佳平臺,但是這個平臺仍有不完善之處。

(二)預防職務犯罪的不足

英國著名空想社會主義思想家歐文說過,“預防犯罪遠勝于懲罰犯罪”,按照我國“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反腐工作部署,職務犯罪的懲治和預防工作應等量齊觀。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職務犯罪預防形成了包括預防職務犯罪領導小組、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指導委員會、聯席會議制度、聯系點制度等一整套機制在內的工作方法。

綜上所述,職務犯罪的預防已經形成了系統性的工作機制,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充分發揮潛力的最佳平臺。但是,應當看到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不足,在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中,我國較多采用政策供給的辦法,具體的法律供給則明顯不足,2由此導致犯罪預防工作缺法可依,工作開展力度不夠。以聯席制度為例,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后同司法部、發改委等多部委,通過聯合發文的形式,達成共同預防職務犯罪的合作意向。囿于立法不足,檢察機關只能立足于本身檢察職能開展預防工作,無權對其他聯系部門發號施令,對其他部門作出的決定也很難形成有效干涉。地方保護、部門保護、行業保護在很大程度上阻隔了該制度落實到各級地方,聯席會議制度實際收效甚微。

按照現有法律的規定,檢察機關有檢察建議權等法律監督權,但是檢察監督權的職能廣泛,籠統的法律規定不能成為檢察機關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有限依據,并最終導致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制度未能發揮其作用?!蹲罡呷嗣駲z察院關于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規定》中無產生對外效力的條文,原因就在于立法上并未對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的具體職權進行確認。立足于職務犯罪預防體系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的職能發揮,尚需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立法確認、升格。

三、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立法

(一)立法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貝卡利亞曾指出:“對于犯罪最強有力的約束力量不是刑罰的嚴酷性,而是刑罰的必定性”。3職務犯罪預防立法不能跟進,各地職務犯罪預防的工作重心不等,運行程序和衡量標準也不同,有害于法律權威,相異于依法治國。

總結域外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成功經驗,可以看到很多國家對職務犯罪的預防工作的重視程度甚至超過了對職務犯罪的懲治力度,而且均已體現在立法層面。美國、芬蘭、德國、新加坡、加拿大等廉政程度較高的國家,一般都采取了預防為主的職務犯罪立法模式。4從國際層面來看,職務犯罪立法也是大勢所趨?!堵摵蠂锤瘮」s》的第二章,對職務犯罪的“預防措施”作出了專門性規定,此為職務犯罪預防立法的國際法基礎。

從司法實踐來看,職務犯罪的預防亦有跡可循:20世紀90年代開始,各級檢察機關已經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成功經驗和有效做法進行總結,很多地方形成了高質量、可操作性強的地方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5這成為職務犯罪預防立法的現實基礎。

(二)具體舉措

筆者認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應當盡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務犯罪預防法》。在《預防法》中明確職務犯罪預防的立法目的、調整對象和基本原則;明確職務犯罪預防的執法機關和職能分配;明確各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配合執法機關的義務;明確預防措施的名稱、種類、程序及救濟途徑;明確違反職務犯罪預防法需承擔的法律責任等。立法旨在明確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定位,加快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標準化、細致化和法治化進程;確認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的法律地位,課以相關職能部門配合、執行的法定義務,進而推動部門規章及行業規定等配套規章制度的完善,最終形成全國性、多領域、力度強的職務犯罪預防體系。在《刑事訴訟法》中,增設“職務犯罪預防”一章,對職務犯罪預防的程序和措施作出規定。

調整和完善現行刑法的規定和結構,建議將《刑法》第八章貪污賄賂罪改名為職務犯罪,以保持與《預防法》的協調;以職務犯罪的標準厘清現有刑法條文,《刑法》第四章規定的刑訊逼供罪、虐待被監管人罪,第五章規定的挪用特定款物罪等均屬職務犯罪的范疇,轉至《刑法》第八章統一規定;參照國外立法經驗,結合我國職務犯罪的特點和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謹慎增設如非法經商罪、放棄職權罪等值得研究的罪名,并在此基礎上建立完整的職務犯罪罪名體系。

四、職務犯罪預防的執行機關

在我國,紀委、行政監察部門、檢察機關等部門均系職務犯罪預防之責,但客觀來說多個部門共同承擔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收效未必明顯。由單一的專門的組織機構從事預防工作,比由多個部門共同分工負責這項工作,更有優勢。6

筆者認為,隨著法治進程的發展和司法改革的逐漸深入,“以檢察機關為主體,多部門聯合”的預防職務犯罪的工作模式應屬必然。從經濟上來看,單一的職務犯罪預防部門可以有效整合資源,降低運營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經濟視角如此必要,以至于波斯納認為,“法律程序也像市場一樣是競爭性的”。7歷史地看,司法實踐不僅是理論性的,更是經驗性的,檢察機關現有的檢察建議、預防調查、技術預防8等手段,不僅是飽含價值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經驗總結,還蘊含觀察法、統計法、犯罪調查法等犯罪學的研究方法,具有很高的科學依據。而立法規制更意味著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愈加偏重專業性和程序性,對于程序的理解和掌控上,檢察機關尤其擅長。

2015年,經中央批準,最高人民檢察院調整職務犯罪偵查預防機構,整合組建新的“反貪污賄賂總局”,高規格、專業性反腐機構的成立,為檢察機關承擔更多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提供了可能。

注釋

1最高人民檢察院.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數量持續攀升[EB/OL].中國新聞網,2014年12月24日。

2杜洵,王海濤.預防職務犯罪立法問題[J].當代經理人.2006年第17期,第86頁。

3[意]貝卡利亞.論犯罪與刑罰[M].黃風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版,第59頁。

4在美國,預防職務犯罪的專門性法律有五部;新加坡有四部;香港有三部。

5周洲,滕志強.職務犯罪預防[M].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1月第一版,第63頁。

6如法國的預防貪污腐敗中心、美國的聯邦政府道德署、香港的廉政公署以及馬來西亞的國家反貪污局等都是預防職務犯罪的專門機構。

7Richard·A·Posner,Economic Analysis of Law,5 Edition,New York 1998,P·311。

8最高人民檢察院組織編寫:《檢察機關執法規范培訓學程》,中國檢察出版社,2011年9月,第193頁。

[作者簡介]張力增(1987-),天津市南開區檢察院干部,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碩士學歷,研究方向: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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