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的法條競合關系
——兼評最高人民法院〔2009〕15號司法解釋第3條規定

2015-11-25 06:16
西部法學評論 2015年6期
關鍵詞:法條競合毒品

胡 江

論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的法條競合關系
——兼評最高人民法院〔2009〕15號司法解釋第3條規定

胡 江

〔2009〕15號司法解釋在廣義的洗錢犯罪基礎上,將《刑法》第312條與第191條、第349條界定為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因而承認其法條競合關系。規定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的第349條與規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第312條之間,以及規定洗錢罪的第191條與規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第312條之間均存在法條競合關系。但是,規定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的第349條與規定洗錢罪的第191條之間只是一種并列關系,二者之間并不存在法條競合關系。

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洗錢罪 法條競合犯

在認定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時,存在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本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及洗錢罪的界限,而這就涉及到對 《刑法》第191條、第312條和第349條關系的理解。對此,有學者指出,本罪與贓物犯罪 “存在著法條競合的關系”,并認為 “在一定意義上,隱瞞毒贓罪與洗錢罪存在著競合關系”〔1〕楊忠民編著:《查辦毒品犯罪案件實用指南》,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55、162頁。;但也有學者認為,《刑法》第191條和第349條 “這兩個法律條文不可能存在什么包含或交叉關系,完全如兩條平行線,各有各的范圍”〔2〕王小青:《論洗錢罪與贓物罪》,載 《廣東商學院學報》2001年第3期。在刑法規范和司法解釋層面,《刑法修正案 (六)》對 《刑法》第312條作了修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發布的 《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2009〕15號)第3條更是對這三個刑法條文的適用問題作了明確規定。與理論上的爭議不同,刑法規范和司法解釋似乎更側重于對犯罪的懲治,并力求 “淡化三者在行為方式和行為性質上的差異”〔3〕劉嵐:《依法打擊洗錢犯罪切實履行國際公約》,《人民法院報》2009年11月11日。而對刑法條文的內在關系則不甚關注。這實際上關乎對刑法理論中的法條競合關系的理解,筆者將結合 《刑法修正案 (六)》和 〔2009〕15號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對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的法條競合關系予以分析。

一、刑法規范和司法解釋的立場

我國 《刑法》在第191條、第312條和第349條分別規定了洗錢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雖然刑法規定本身并未明確這三個條文的內在關系,但由于這三個罪名在犯罪對象和行為方式等方面具有較大的相似性,因而在適用時需要對其界限進行具體判斷和把握,同時也需要從理論上對其法條關系作出相應闡釋。

(一)立法規定的演變歷程

就立法淵源來講,1979年 《刑法》并沒有規定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但其第172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或者代為銷售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庇捎谠趯嵺`中將 “窩藏”、“銷售”作擴大解釋,因而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的行為在當時是按照窩贓罪來處理的。之后,《關于禁毒的決定》單獨規定了窩藏毒品、毒贓罪和掩飾、隱瞞毒贓性質、來源罪,1997年 《刑法》對這兩個罪名作了調整〔4〕胡江:《三十年來我國毒品犯罪立法之演進》,載 《云南大學學報 (法學版)》2009年第5期。,將掩飾、隱瞞毒贓性質、來源罪中的行為方式納入到了第191條所規定的洗錢罪之中,而將原有的窩藏毒品、毒贓罪調整為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與此同時,1997年 《刑法》分別在第191條規定了洗錢罪,在第312條規定了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

2006年6月通過的 《刑法修正案 (六)》對 《刑法》第312條作了修訂,將犯罪對象修改為 “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同時增加了 “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方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 (三)》將修訂后的 《刑法》第312條罪名概括為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對此,立法機關在制定 《刑法修正案 (六)》時指出,“刑法第191條規定的洗錢罪,主要是為了維護金融管理秩序,保障金融安全,針對一些通??赡苡芯薮蠓缸锼玫膰乐胤缸锒鵀槠湎村X行為所作的特別規定;除此之外,按照我國刑法第312條的規定,對明知是任何犯罪的所得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都可按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只是具體罪名不稱為洗錢罪”〔5〕安建:《關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六)(草案)〉的說明》,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06年底6期?!缎谭ㄐ拚?(六)》的規定使 “刑法第312條的適用范圍就擴大到了除刑法第191條規定的上游犯罪以外的所有犯罪”〔6〕黃太云:《〈刑法修正案 (六)〉的理解與適用 (下)》,載 《人民檢察》2006年第8期 (上)。。

從立法規定的演變過程來看,在1979年 《刑法》中,既無關于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的具體規定,也無關于洗錢罪的明確規定,但贓物犯罪卻是一直存在的。經過 《關于禁毒的決定》和1997年 《刑法》的調整,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得以正式確立,因此它淵源于我國刑法中的贓物犯罪,即使在1997年 《刑法》中,它仍然 “保留了窩藏、轉移贓物罪的基本性質,所不同的是,本罪的對象是特定的,僅限于毒品和毒贓”〔7〕高貴君主編:《毒品犯罪審判理論與實務》,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69頁。而對于洗錢罪,則淵源于 《關于禁毒的決定》中所規定的掩飾、隱瞞毒贓性質、來源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發布的 《關于適用 〈關于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掩飾、隱瞞毒贓性質來源罪的客觀行為包括兩種:一是通過金融機構中轉、投資等方式掩蓋毒贓的非法性質和來源;二是有意向司法機關隱瞞毒贓的非法性質和來源。這兩種行為,在1997年 《刑法》中已經屬于洗錢罪的客觀行為。因此,洗錢罪淵源于掩飾、隱瞞毒贓性質、來源罪。2006年《刑法修正案 (六)》的規定對第312條的修訂實際上涉及到兩個問題:一是將犯罪對象修改為“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二是在行為方式上增加了 “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這一兜底性規定。因此,有學者認為,從立法演變過程來看,我國刑法中的贓物犯罪存在著一個從妨礙司法的犯罪逐漸地向洗錢犯罪轉化的趨勢〔8〕陳興良:《判例刑法學》(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148頁。

(二)〔2009〕15號司法解釋的立場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15號)第3條對《刑法》第191條、第312條、第349條的競合處理問題做了規定,其第3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飾、隱瞞,構成刑法第312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191條或者第349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睂Υ?,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指出:“刑法第312條是洗錢罪的一般條款,三個法條的主要區分在于犯罪對象,以此淡化三者在行為方式和行為性質上的差異。刑法第191條、第312條、第349條三個條文的規定均屬洗錢犯罪,三個條文之間屬于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薄?〕劉嵐:《依法打擊洗錢犯罪切實履行國際公約》,《人民法院報》2009年11月11日。

不難發現,〔2009〕15號司法解釋是將這三個犯罪都理解為廣義的洗錢犯罪,在此基礎上認為三個條文之間存在特別法與一般法的競合關系,即第312條與第191條、第349條之間存在競合關系。但是,這種競合究竟是僅限于第312條與第191條、第349條之間各自存在競合,還是第191條與另外兩個條文之間分別存在競合,抑或是這三個條文之間均存在競合?而其核心問題則是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與洗錢罪之間是否存在競合關系?對此,該司法解釋卻沒有給出明確的界定。

二、與 《刑法》第312條存在法條競合關系

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雖然同屬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但前者屬于毒品犯罪的具體類型,而后者則屬于妨害司法罪的具體類型。要判斷這兩個罪名之間是否存在法條競合關系,關鍵是要看其是否符合法條競合的特征。所謂法條競合,是指刑法條文之間存在交叉重合。在法條競合的情形下,一個行為同時符合數個刑法條文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表面上看是數罪,但實質上從整個法條的關系來看只能認定為一罪,這是其基本特征。與之相應,在具體判斷時,“只有當兩個法條之間存在包容關系或者交叉關系時,才能認定為法條競合關系”〔10〕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18頁。。筆者認為,規定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的第349條與規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第312條存在法條競合關系。理由如下:

(一)犯罪對象存在交叉關系

根據 《刑法》第312條的規定可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者他人犯罪所得產生的收益,即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產生的收益。根據 《刑法》第349條的規定,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的犯罪對象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中的毒品以及通過這些毒品犯罪所獲得的財物,即毒品和毒贓。其中,毒贓是指他人通過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所獲得的財物。因此,毒贓和第312條中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在本質上是完全一致的,二者是一種包含和種屬關系,即前者是后者的具體表現,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包括了毒贓。但是,作為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之犯罪對象的毒品卻并非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犯罪所得或產生的收益,其只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行為人追求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物質而已,因而不能為第312條中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所包容。所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對象并不能完全包容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的犯罪對象,二者在犯罪對象上只存在交叉關系。

(二)行為方式存在包容關系

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的行為方式包擴窩藏、轉移、隱瞞三種,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為方式則包括了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以及其它掩飾、隱瞞的行為??梢?,后者的方式非常廣泛,包含了一切掩飾、隱瞞的行為,這也是2006年 《刑法修正案 (六)》關于本罪修改的主要內容之一,而前者的行為方式只包括法定的三種。從行為方式的具體內容上看,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中的窩藏、轉移、隱瞞行為同時也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為方式。因此,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為方式完全能夠包容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的行為方式,兩罪在行為方式上存在包容關系。

此外,二者的同類客體都是社會管理秩序,在主觀上都是故意,且都需要明知是犯罪所得或者毒贓等特定的物品,在犯罪主體上也都包含自然人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體可以是單位)。因此,當行為人窩藏、轉移、隱瞞毒贓時,其行為完全能夠為第312條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所包容;當行為人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時,則不能為第312條所包容。由此可知,雖然第312條是一般法條,但第349條是特別法條,第349條所規定的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只有部分行為能夠為第312條所包容,其余的行為則獨立于第312條之外,兩者在總體上表現為交叉關系,存在法條競合關系 (見圖1)。

圖1:第312條與第349條關系圖示

三、與 《刑法》第191條不存在法條競合關系

作為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具體類型,洗錢罪的本質特征是掩飾、隱瞞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其行為方式具體包括提供資金賬戶等?!?009〕15號司法解釋將洗錢罪與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在寬泛的意義上均界定為洗錢犯罪,其原因在于這兩罪的犯罪對象存在重合之處,即都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從客觀行為的實質上看,二者都是一種掩飾、隱瞞行為。但是,如果據此就認定二者存在法條競合關系,從打擊洗錢犯罪的角度而言固然有其積極意義,卻也忽視了兩罪的實質性差異。筆者認為,規定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的第349條與規定洗錢罪的第191條之間是一種并列關系,二者之間并不存在法條競合關系。理由如下:

(一)立法沿革印證了二者之間的實質性差異

如前所述,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淵源于 《關于禁毒的決定》中的窩藏毒品、毒贓罪,而 《關于禁毒的決定》單獨規定的掩飾、隱瞞毒贓性質、來源罪已經在1997年 《刑法》中被吸收進洗錢罪中。因此,從立法沿革的角度來看,洗錢罪的前身和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的前身分別是兩個獨立的犯罪,即窩藏毒品、毒贓罪和掩飾、隱瞞毒贓性質、來源罪。而在 《關于禁毒的決定》中,窩藏毒品、毒贓罪和掩飾、隱瞞毒贓性質、來源罪的犯罪構成和行為性質均存在本質不同,是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犯罪行為。到了1997年 《刑法》中,《關于禁毒的決定》所規定的這兩個罪名分別被演化為洗錢罪和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因此,洗錢罪和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原本就是針對不同的犯罪行為所規定的不同罪名,二者所規制的犯罪完全不同,其犯罪構成和行為性質均存在實質性差異。

(二)二者的行為方式不存在包容或交叉關系

洗錢罪和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的行為方式從其實質而言雖然都屬于掩飾、隱瞞行為,但是二者的行為方式并不具有包容或者交叉關系,而是一種互相排斥和對立的并列關系。按照 《刑法》第191條之規定,洗錢罪的行為方式是提供資金賬戶等,無論是哪一種行為方式,其實質都是掩飾、隱瞞上游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而按照 《刑法》第349條的規定,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的行為方式只限于法定的窩藏、轉移、隱瞞3種。表面上看,兩罪的行為方式都有隱瞞,似乎存在著包容或交叉關系。但是,洗錢罪中的掩飾、隱瞞行為掩飾的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為此必須通過提供資金賬戶等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實施,其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而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隱瞞的是毒品、毒贓本身,不會侵犯金融管理秩序。換句話說,洗錢罪隱瞞的是贓物的來源和性質,而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隱瞞的是贓物本身,這是二者在行為方式上的根本區別。

因此,行為人單純隱瞞毒贓本身的行為不可能符合洗錢罪的構成特征,而只有通過提供資金賬戶等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來掩飾、隱瞞毒贓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才成立洗錢罪,但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的行為又不能歸屬于隱瞞毒贓本身的行為,二者之間的界限非常明晰,是一種非此即彼的對立關系,不存在法條競合犯所要求的包容或者交叉關系 (見圖2)。

圖2:第191條與第349條關系圖示

四、第191條、第312條、第349條關系的重構

〔2009〕15號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同時又構成洗錢罪或者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該規定涉及到三個罪名的關系問題。在厘清了第312條與第349條、第349條與第191條之間的關系后,還有必要厘清第312條與191條的關系,并在此基礎上對三罪的關系作出科學判定。

(一)第191條與第312條之關系

關于洗錢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關系,主要存在三種代表性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兩罪是包容關系,即第312條包容第191條,第312條是普通法條,第191條是特殊法條,二者成立法條競合關系〔11〕黃華生:《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對洗錢罪的補漏》,載 《江西科技師范學院學報》2008年第1期。,這一觀點也是目前理論上的主流觀點;第二種觀點認為,兩者之間存在并列關系,都具有洗錢犯罪的性質,第191條規定的洗錢罪是狹義上的洗錢罪,第312條一種廣義上的洗錢罪〔12〕陳興良:《判例刑法學》(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151頁。;第三種觀點認為,一個行為完全可能同時觸犯這兩個犯罪,二者之間是想象競合關系,應從一重罪論處〔13〕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970頁。。筆者認為,二者屬于法條競合關系,其中第312條是普通法條,第191條是特別法條。理由如下:

1.犯罪對象存在包容關系。從犯罪對象上看,第191條和第312條這兩個條文的犯罪對象都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不同點在于第191條的犯罪對象僅限于毒品犯罪等7類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第312條的犯罪對象則未作此限定。因此,第312條中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完全能夠包容第191條的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只是因為刑法在191條作出了特別規定,因此對于掩飾、隱瞞7類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行為,不再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而只應定洗錢罪。

2.行為方式存在包容關系。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為方式是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以及其它掩飾、隱瞞行為,《刑法》第312條是在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之后,以兜底性規定的方式規定了其它掩飾、隱瞞的方法,因此從條文關系上看,無論是刑法已經明確規定的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的行為,還是兜底性的其他掩飾、隱瞞行為,其實質都是掩飾、隱瞞行為。而對于洗錢罪,《刑法》第191條明確規定了提供資金賬戶等4種法定的行為方式,同時兜底性地規定了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來源和性質的行為,因此無論是提供資金賬戶等法律明確規定的洗錢行為,還是兜底性的其他洗錢行為,其實質同樣是掩飾、隱瞞行為??梢?,第191條和第312條的行為方式都是掩飾、隱瞞行為。二者的區別在于,洗錢罪中的掩飾、隱瞞行為必須通過提供資金賬戶等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方式實施,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為則未作此限定。所以,第312條中的行為屬于一般意義上的掩飾、隱瞞行為,第191條中的行為屬于特殊意義上的掩飾、隱瞞行為,第312條的行為方式完全能夠包容第191條的行為方式,二者是一般與特殊的關系。

基于以上兩個方面的原因,規定洗錢罪的第191條與規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第312條屬于特別法條與一般法條的關系,二者之間成立法條競合關系 (見圖3)。

圖3:第191條與第312條關系圖示

(二)第191條、第312條、第349條之關系

關于第191條、第312條、第349條這三者的關系,〔2009〕15號司法解釋第3條很明顯是將其界定為一般法條與特殊法條的關系,即存在法條競合關系。但是,該規定是將第191條、第312條、第349條作為廣義的洗錢犯罪予以界定的,同時該規定也并未明確三者之間具體的法條競合關系,這雖然在法律適用層面不會造成太大的困難,但在學理解釋層面卻存在不合理之處。其原因在于,所謂洗錢(money laundering),是指隱瞞或掩飾犯罪收益并使之表面來源合法化的活動和過程?!?4〕邵沙平:《控制洗錢及相關犯罪法律問題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頁。因此洗錢的本質特征在于將違法犯罪所得合法化,也就是通常意義上所理解的將 “黑錢”轉化成 “白錢”,其一定有一個使之合法化的過程。但無論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還是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其本身在犯罪構成上并無使犯罪所得合法化的要求。如果實施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的行為,則只能構成洗錢罪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其中,如果是對于毒贓采用提供資金賬戶等方式掩飾、隱瞞其來源的,則并不能夠為第349條所包容,只能認定為洗錢罪;如果是對7類上游犯罪之外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實施掩飾、隱瞞行為的,則不構成洗錢罪,但能夠為第312條所包容,因而只能認定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綜上所述,第191條與第312條、第349條與第312條之間各自均存在法條競合關系,但由于窩藏、轉移、隱瞞毒品的行為不能夠為第312條所包容,因此,第312條與第349條之間系交叉關系而不是包容關系。而第312條與第191條之間則存在包容關系,第191條與第349條之間則因不存在包容或交叉關系而屬于并列關系 (見圖4)。

圖4:三罪關系圖示

胡江,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2014年度重慶市社會科學規劃項目 “貪污賄賂犯罪的刑法治理研究”(項目編號:2014BS053)的階段性成果。

猜你喜歡
法條競合毒品
銷毀毒品
抵制毒品侵害珍惜美好年華
銀行理財子公司:開辟大資管競合之道
火燒毒品
不作為的過失競合
從法條的公司法到實踐的公司法
從法條的公司法到實踐的公司法
論民法對人身權的保護
從法條的公司法到實踐的公司法
競合之道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