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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量刑均衡實證研究
——以W市兩基層法院近五年刑事案件統計數據為例

2015-11-25 06:16賈銀生何汶洋
西部法學評論 2015年6期
關鍵詞:區法院肇事罪醉酒

賈銀生,何汶洋

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量刑均衡實證研究
——以W市兩基層法院近五年刑事案件統計數據為例

賈銀生,何汶洋

W市兩基層法院刑事案件統計數據表明:交通肇事罪自首率高、逃逸率低、行為人積極賠償獲得被害人諒解的比例高等導致了緩刑適用率過高的現狀;危險駕駛罪的案件數量在逐年增長的情形下,雖然取保率高,但囿于自首、被害人諒解等從輕或減輕情節甚少,導致了緩刑適用率低的現狀。這樣的現狀表明: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在量刑上明顯失衡,在刑法體系上也明顯失衡。于此,應當根據罪刑相當原則完善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完善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標準,以均衡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的量刑。

實證 交通肇事罪 危險駕駛罪 罪刑相當原則

交通肇事罪自設立以來在犯罪的責任形式、“逃逸”情節、自首認定、量刑等問題上飽受爭議?!缎谭ㄐ拚?(八)》增設危險駕駛罪后,該罪又與危險駕駛罪在規范目的、罪質關系、以及量刑均衡等問題上再次引起學界與實務界的鏖戰。在以上爭議問題中,尤其以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量刑均衡問題爭議最大。本文以W市兩基層法院刑事案件統計數據為例,對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量刑均衡問題展開實證研究,以希冀解決學界和實務界的聚訟紛爭。同時,也引玉方家深入探討。此處需要說明,如非特別強調,本文所指的危險駕駛罪屬于故意的抽象危險犯的醉酒型危險駕駛罪。

一、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的量刑實踐

(一)研究目的

本文以 “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量刑均衡實證研究”為題,對交通肇事罪緩刑適用率過高,而危險駕駛罪緩刑適用率過低,兩者不但自身罪與刑失衡,而且還導致了相對重罪輕處罰而輕微罪重處罰的現象,認為這明顯違背了罪刑相當原則。簡單說來如下:

交通肇事罪雖然是過失犯罪,但事實上行為人肇事后逃逸的較少,且一般對自首的認定比較寬松、在司法機關的主持下被害人又往往愿意達成和解協議、諒解行為人,似乎高緩刑適用成為必然。但自首的認定畢竟過寬,行為人畢竟侵犯了雙重法益,被害人諒解并不能代表危害公共安全的超個人法益也被諒解,過高的緩刑適用率必然導致罪與刑的失衡。

危險駕駛罪作為刑法分則中唯一的微罪,只有拘役并處罰金的刑罰力度,受刑事司法系統“嚴打醉駕”等因素的影響,以至于緩刑適用率過低。但根據調查,醉酒駕駛并非會引發重大交通事故,“嚴打酒駕”并不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應然性要求。危險駕駛罪在客觀上本身難以具有自首、被害人諒解等從輕或減輕的量刑情節,過低的緩刑適用率也必然導致罪與刑的失衡。

作為實害犯的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相對較重,結果緩刑適用率甚高;而作為危險犯的危險駕駛罪的法定刑甚輕,結果緩刑適用率反而低,這明顯造成了處罰上的悖論,嚴重違背了罪刑相當原則。因此,筆者的研究目的在于:以罪刑相當原則為基礎,完善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細化危險駕駛罪的量刑規范,以達到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量刑的均衡。

(二)數據來源

囿于目前司法統計制度尚未健全,筆者的研究數據主要依靠法院辦案法官對案件的整理和統計。以下對刑事案件統計數據的來源作簡要的說明:

1.選擇W市J區和Z區法院為主要調研對象的原因。W市共2區6縣1縣級市。近五年交通肇事罪案件收案數量相對較多,僅次于盜竊罪、搶劫罪與危險駕駛罪;危險駕駛罪自設立以后至2014年12月30日,收案率在該市一審刑事案件中排列第三。其中,以該市J區和Z區法院交通肇事罪和危險駕駛罪案件數量相對于其他基層法院居多,值得進行縱深調研。

2.交通肇事罪的統計數據來源于W市J區與Z區基層人民法院2010年至2014年五個統計年度一審生效判決的數據。選擇連續五個統計年度的統計數據,主要基于兩個原因: (1)2010年至2011年5月,危險駕駛罪尚未出臺,通過這一階段交通肇事罪生效判決的數據,觀察期該罪的量刑情況;2011年5月以后,危險駕駛罪正式設立,通過這段時間交通肇事罪生效判決的數據,觀察該罪的量刑與危險駕駛罪設立之前量刑的變化情況。(2)刑事案件統計數據的樣本越大,越能看出其中的規律,選擇連續五年的統計數據,還能有效避免因年度差異和偶然性因素造成的刑事案件統計數據的不均衡。

3.危險駕駛罪屬于新設罪名,在全國 “嚴打醉駕”的浪潮中,案件數量呈現翻滾遞增態勢,W市J區法院和Z區法院所收的危險駕駛案件正好反應了這一特點。通過剖析2011年5月至2014年這三年半的案例數據,能有效反應危險駕駛罪量刑的變化情況。

(三)量刑實踐及其分析

1.2010年至2014年交通肇事罪量刑實踐分析

表1 近5年W市J區法院交通肇事罪數據

表2 近5年W市Z區法院交通肇事罪數據

從表1與表2中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1)由醉酒駕駛而引發交通肇事罪的比例較小。部分學者認為,《刑法修正案 (八)》增設危險駕駛罪的立法目的之一在于將醉酒駕駛行為所導致的法益侵犯予以前置化保護,防止醉酒駕駛引發重大交通事故?!?〕高銘暄:《風險社會中刑事立法正當性理論研究》,載 《法學論壇》2011年4期;姚貝、王拓:《法益前置化問題研究》,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12年1期。但從J區法院的統計數據來看,由醉酒駕駛引發交通肇事罪的概率相當?。?010年為4.54%、2011年為1.96%、2012年為6.67%、2013年為9.67%、2014年為3.22%,近五年平均率為5.212%;從Z區法院的統計數據來看,雖然數據與J區相比略微增長,但也呈現低比率態勢:2010年只有5%、2011年只有13%、2012年只有7%、2013年只有13%、2014年為0,5年平均率為7.6%。另外,國內其他地區的調查數據也顯示,單純的醉酒駕駛而引發交通肇事罪的比例甚小。如同濟大學汽車學院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小組的調查顯示:2008年上海市因醉酒駕駛所致重大交通事故的比例為6.30%。而在同年,全國因醉酒駕駛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的比例為2.83%〔2〕同濟大學新聞網:上海酒后駕車肇事比例高出全國比例逾一倍。http://news.tongji.edu.cn/classid-18-newsid-25383-t-show.html.。根據上述數據,認為醉酒駕駛是導致交通肇事罪主要原因的觀點是值得商榷的。

(2)自首率較高。交通肇事罪本身屬于過失犯罪,量刑相對較輕。如果自首,即使有逃逸情節,量刑宣告刑也可能在3年以下。從表1與表2中可以看出,J區法院與Z區法院交通肇事罪自首率明顯較高。如Z區法院2010年的自首率達到78%;2011年最高,達到80%,2012年有79%;2013年自首率最低,但是也有73%;2014年的自首率有77%,5年平均率為77.4%。J區法院自首率相對于Z區法院自首率相對較低,但在近五年中,自首率最高也達到了51.16%,五年自首率平均為35.088%。自首率較高直接導致交通肇事罪的實際宣告刑低于法定刑,這也是交通肇事罪適用緩刑率過高的重要原因。根據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 《自首立功意見》)第1條第3款之規定,交通肇事后必須同時具備 “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向公安機關報告”三項法定義務才能認定自首。易言之,對于交通肇事罪的自首,在量刑上是否從寬以及從寬的幅度都要從嚴把握,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Z區法院對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認定明顯過于寬松、量刑也沒有從嚴。從J區法院與Z區法院的自首率來看,明顯J區法院交通肇事罪自首率認定相對嚴格,但并未達到嚴格標準。

(3)逃逸率甚低。交通肇事罪之所以重處逃逸行為,并非因為行為人逃避法律追究,而是因為其故意不履行先行為造成的法定義務〔3〕一般來說,犯罪后逃避法律追究是一種常態,讓行為人犯罪后不逃避法律追究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如果交通肇事罪重處逃逸行為是因為行為人逃避法律追究的話,那么諸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強奸罪等都應當規定重處逃逸行為。。從上表來看,Z區交通肇事罪的逃逸率相對較高,但5年平均逃逸率只有3.2%;J區法院5年平均逃逸率只有1.746%。低逃逸率直接導致交通肇事罪的宣告刑一般會低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為行為人爭取緩刑創造了重要條件。

(4)積極賠償后被害人諒解比例較高。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作為一種恢復性司法程序和刑事和解方略,可以更好的化解社會矛盾、教育和改造犯罪人。同時,在刑罰裁量上,被害人的諒解也是緩刑適用標準所要求的內容之一。從表1可以看出,J區法院數據表明行為人積極賠償被害人并獲得諒解的比例相當高:2010年為81.82%、2011年為78.43%、2012年為90%、2013年為90.03%、2014年為80.65%,五年平均率為84.186%。從表2可以看出,Z區法院也是如此:2011年取得被害人諒解比例最小,但也達到53%,2013年的比例最高有86%。根據筆者訪問調查,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在于:除被告人存在逃逸或重大過失以外,絕大多數被害人或家屬均希望自己的經濟損失能盡快、足額得到賠償,至于被告人是否會被判處刑罰、判處多重的刑罰往往并不太注重。

在這里有兩點值得思考:第一點,根據2000年11月10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 《交通肇事解釋》)第2條與第4條之規定,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明顯有 “以錢買刑”的嫌疑。第二點,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作為刑事和解制度的主要方略,在交通肇事罪中有明顯濫用的嫌疑。畢竟交通肇事罪侵犯了雙重法益,私法益的侵犯能被諒解,而危害公共安全的超個人法益不一定能被諒解。

(5)交通肇事罪緩刑適用率高。根據上表,J區法院與Z區法院交通肇事罪適用緩刑率都相當高:Z區法院2010年為88.8%、2011年為73.3%、2012年為92.8%、2013年為81.8%、2014年為76%,5年緩刑平均率為82.54%;J區法院2010年為90.91%、2011年為88.24%、2012年為96.67%、2013年與2014年都為90.32%,5年平均率為92.92%。當然,交通肇事罪緩刑的適用率如此高并非J區法院與Z區法院個別現象,國內其他地區也呈現如此態勢。如江蘇省揚中市法院交通肇事罪緩刑適用率2004年為80.23%、2005年為82.77%、2006年為86.16%、2007年為81.09%、2008年1月至9月為89.56%,5年平均為83.962%〔4〕何顯兵:《論緩刑適用標準的改革與完善——以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最近三年司法統計數據為例》,載于《西南科技大學學報(哲社版)》2012年3期。。再如山東省平陰縣法院交通肇事罪緩刑適用率更高:2009年為88.2%、2010年為90.9%、2011年為100%、2012年為92.5、2013年為92.86%,5年平均率為93.29%?!?〕曹寧:關于交通肇事罪緩刑適用率高問題的統計分析。http://www.jnfyw.gov.cn/jnzyinfoplat/platfor-WData/infoplat/pub/pyfy_2703/docs/201403/d_33103111731.htWl.

2.2011年5月—2014年危險駕駛罪量刑及其分析

表3 2011年5月—2014年W市J區法院危險駕駛罪數據

表4 2011年5月—2014年W市Z區法院危險駕駛罪數據

從表3與表4中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1)案件數與人數逐年增多。從上兩表來看,自危險駕駛罪設立以來,J區法院與Z區法院危險駕駛案件宗數明顯呈現逐年上升趨勢。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新罪出臺,在 “嚴打酒駕”司法政策的指導下,公安民警例行職責勤勞,嚴查酒駕;另一方面是因為行為人醉酒駕駛造成輕微交通事故,受害人報案。

(2)被害人諒解少。被害人少的原因有二:一是在嚴查酒駕的司法環境下,絕大部分危險駕駛案件都是公安民警攔路查獲,大部分案件都沒有造成被害人法益的侵害;二是當行為人被立案偵查后,一般都知曉危險駕駛罪屬于微罪,在沒有給被害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下,沒有必要賠償并取得諒解。

(3)取保候審率較高。根據表3與表4:J區法院2011年5月至2014年危險駕駛罪的取保率分別是60%、61.54%、77.27%、77.55%,平均率為69.09%;Z區法院2011年5月至2014年危險駕駛罪的取保率分別是64.2%、65%、70%、83%,平均率為70.5%。兩基層法院在整體上呈現逐年遞增趨勢,同時遠高于同期交通肇事罪的取保率。再看普通刑事犯罪的取保率,全國也平均也只穩定在8%以內。眾所周知,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除個別有較大分歧的案件外,一般被決定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常都會以緩刑處遇,但W市J區法院與Z區法院危險駕駛罪的高取保率并沒有帶來高緩刑率。究其緣由,不少實務部門的同志認為,危險駕駛罪畢竟是微罪,為了辦事穩妥而給予取保;還有不少同志認為,危險駕駛罪本身的法定刑不高,如果不給予取保,很可能因為羈押期限過長而導致宣告刑期不能涵蓋羈押期限。我們不能茍同這樣的觀點。

(4)適用緩刑比率低。從上表可以看出,Z區法院2011年和2012年的緩刑率為0,2013年的緩刑率為20%、2014年為37%;而J區法院從2011年5月至2014年,只有一宗案件適用緩刑,原因是該案被告系未成年人。這無疑是受 “嚴打酒駕”的司法政策所致。

二、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量刑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以上數據分析表明,交通肇事罪緩刑適用率過高,危險駕駛罪緩刑適用率過低,罪與刑明顯失衡。這兩大問題直接導致在刑法體系上,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量刑不均衡。

(一)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失衡

交通肇事罪緩刑適用率甚高或許是因為原刑法對緩刑的模糊性規定?!缎谭ㄐ拚?(八)》以前,緩刑的適用條件是 “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再危害社會”。這里沒有說明行為人犯罪情節的輕重和悔罪的程度。如果行為人交通肇事后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或減輕情節,同時又有積極賠償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諒解等,即使有逃逸情節,宣告刑也有可能為3年以下,適用緩刑似乎成為必然。但高比例的緩刑適用,刑法的人權保障機能必然受損、刑罰的正義性價值必然被褻瀆、刑罰的報應和預防目的必然無法體現;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冤屈必然難平、社會民怨必然沸騰。

《刑法修正案(八)》將緩刑適用相對具體化,但以J區法院和Z區法院2010年至2014年刑事案件統計數據為例,交通肇事罪的緩刑適用率仍然居高不下,在罪與刑上仍然呈現失衡態勢。究其原因:(1)刑法對緩刑的立法技術仍然過于粗糙、刑法對緩刑的規定仍然過于抽象,相關司法解釋和量刑規范指導意見又沒有在此基礎上作出明細規定。(2)受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影響。交通肇事罪為過失性犯罪,法益侵犯性并不甚大,只要行為人具有從寬情節,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就應當 “當重而輕或當輕再輕”〔6〕陳興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1頁。。(3)在刑事和解制度的探尋與實踐中,2012年 《刑事訴訟法》修改前,作為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為主要內容的刑事和解方略并非健全,呈現出濫用刑事和解的勢態〔7〕黃京平:《刑事和解的政策性運行到法制化運行——以當事人和解的輕傷害案件為樣本的分析》,載 《中國法學》2013年3期。;2012年 《刑事訴訟法》修改后,刑事和解適用率雖然明顯下降,但被害人諒解讓被告減刑、免罪的情形仍然屢見不鮮〔8〕秦宗文:《刑事和解制度的實踐困境與破解之道》,載 《四川大學學報 (哲學社會科學版)》,2015年2期。。

以上原因確實有一定合理性,但在我們看來,上述原因并不能成為交通肇事罪緩刑適用率高的正當化事由。第一,我們不能過分苛求立法的精細,畢竟如考夫曼所言,“極度的確定性反而有損確定性”,〔9〕[德]考夫曼:《法律哲學》,劉幸義等譯,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69頁。立法規定過于精細必然不利于規范變動中的違法行為。第二,“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屏障”,這句話道出了刑法和刑事政策的緊張關系,〔10〕[德]克勞斯.羅克辛:《刑事政策與刑法體系》,蔡桂生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3頁。如果對交通肇事罪適用緩刑過度,必然破壞犯罪構成要件的定型性,導致定罪和量刑完全脫節,嚴重違背罪刑相當原則和規范化量刑原理。第三,從刑事和解制度探尋本身來說,其主要運用在法益侵犯較輕的人身傷害案件中,一般不能運用在超個人法益的公害犯罪中。換句話說,在公害犯罪中,即使被害人諒解,也只能諒解其被侵犯的個人法益,而不能諒解作為公共安全或社會管理秩序的公法益。如前所述,交通肇事罪所侵犯的法益是雙重法益,私法益的侵犯能被諒解,而危害公共安全的超個人法益并不能被諒解。因而,這樣的失衡問題必須深入解決。

(二)危險駕駛罪量刑的失衡

基于國民對機動車輛行駛安全的信賴和醉酒駕駛所造成的社會風險的考量,《刑法修正案(八)》增設危險駕駛罪,在規范目的上將其作為故意的抽象危險犯〔11〕危險駕駛罪的與責任形式在學界爭議較大,但目前通說認為是故意。,以適當提前保護法益。危險駕駛罪的增設,一方面有效銜接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與 《刑法》在醉酒駕駛上的處罰力度,彌補了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處罰間隙;另一方面也使交通肇事罪劃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危險駕駛罪以外的純過失的交通肇事罪〔12〕如超載駕駛、疲勞駕駛所致的交通肇事罪。,一種是由故意的危險駕駛行為所致的交通肇事罪。這樣一來,就醉酒駕駛行為的量刑空間有了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以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檔梯度,似乎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之間并不應當出現量刑不均衡的現象。但事實上并不如此。

還是以J區法院和Z區法院2011年5月至2014年刑事案件統計數據為例,危險駕駛罪設立后交通肇事罪的緩刑適用率并沒有下降,然而作為微罪的危險駕駛罪的緩刑適用率卻明顯偏低。W市兩基層法院緩刑適用率如此低的情形,國內其他地區雖有好轉,但情形也基本一樣。如有學者搜集了某省2011年5月至2012年2月10日危險駕駛罪的一審判決書,通過運用SPSS軟件運算出,在危險駕駛罪設立之初,緩刑適用率為29.4%?!?3〕廖北海:《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的量刑均衡研究——以754份一審判決書為樣本的實證分析》,《全國法院第24屆學術討論會獲獎論文集(下冊)》,2012年12月。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課題組以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W市法院審結生效的357件危險駕駛罪判決書為樣本進行統計分析,發現危險駕駛罪的緩刑適用率只有17.55%?!?4〕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課題組:《關于醉駕型危險駕駛犯罪量刑均衡問題的調研報告》,載 《東南司法評論》2013年版。到了2014年,危險駕駛罪的緩刑適用率有所提升,但依舊低于交通肇事罪的緩刑率。如有學者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從2014年1月1日至3月25日,搜集對全國30個省市自治區4782份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后,分析發現危險駕駛罪的緩刑適用率為44.1%,超過全國刑事犯罪緩刑適用率,但仍然低于同時期交通肇事罪的緩刑率〔15〕章樺、李曉霞:《醉酒型危險駕駛罪量刑特征及量刑模型構建實證研究——基于全國4782份隨機抽樣判決書》,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14年5期。。

(三)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量刑實踐在刑法體系上的失衡

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的量刑在刑法體系上的失衡具體表現為兩點。一是 “嚴打酒駕”無非是認為醉酒駕駛容易引發重大交通事故。但實證研究表明,由醉駕駕駛而引發交通肇事罪的概率相當小,“嚴打”并非具有實質上的意義。在交通肇事罪都已經高緩刑適用率的情形下,危險駕駛罪應該比交通肇事罪更高的緩刑適用率,但事實上并非如此。二是相對于危險駕駛罪的高取保率而言,交通肇事罪的取保率相對較低,結果在較低取保率的情形下緩刑適用率高,而高取保率的危險駕駛罪緩刑適用率卻低。這明顯不合理。

刑罰的基本價值是正義?!?6〕何顯兵:《死緩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65頁。從刑罰的正義性價值出發,在刑罰裁量上,應當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相對于只處拘役并處罰金的危險駕駛罪而言,交通肇事罪屬于重罪,在刑罰處遇上應當明顯重于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一直保持高緩刑適用率的態勢,而危險駕駛罪至設立以來一直保持低緩行適用率的態勢。這樣的情形,一方面表明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自身在量刑實踐上的失衡,另一方面更造成了重罪輕處罰而輕罪重處罰的悖論結局,這明顯違背了罪刑相當原則。

另外,根據刑法第52條,罰金作為犯罪的法律后果之一,必須與犯罪人的法益侵犯程度與再犯可能性程度相適應。危險駕駛罪的設立符合國際趨勢,在刑種上除了規定拘役外還規定了罰金刑,但在低緩行適用率的情形下增加罰金刑而高緩刑適用率的交通肇事罪卻沒有罰金刑,這進一步導致了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量刑的失衡,進一步和罪刑相當原則相沖突。

三、以罪刑相當原則均衡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的量刑

(一)罪刑相當原則的刑法解釋機能

根據刑法第5條,罪刑相當原則作為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要求刑罰應當與犯罪的輕重和犯罪分子承擔的刑事責任相當,要求重罪重罰、輕罪輕罰。從定罪與量刑的角度來說,刑罰具有一般等價物的色彩,要求刑罰后果與犯罪有責的違法性和再犯可能性相等價。罪刑相當原則就是刑罰充當一般等價物的體現,罪與刑不等價就是罪與刑的失衡;罪與罪之間在量刑結局上與刑罰的報應本質和預防目的不等價、造成刑法體系不協調,也是罪與刑的失衡。從法律正義和分配正義的角度來說〔17〕同前引〔9〕,第183頁。,就需要依靠刑法的解釋機能來均衡罪與刑的失衡。在此說來,罪刑相當原則具有刑法的解釋機能。

根據罪刑相當原則的刑法解釋機能:當犯罪的法益侵犯性和責任承擔后果明顯不均衡時,可以通過解釋行為的法益侵犯性程度和再犯可能性評價要件來均衡量刑;當罪與罪之間量刑比例明顯失衡時,在比較法違法性的基礎上,可以通過解釋犯罪的責任形式〔18〕廖斌、何顯兵:《論罪刑相當原則的刑法解釋機能》,載 《人民司法》2008年11期。、行為人的再犯可能性評價要件來均衡量刑。簡言之,從刑法分則中個罪的刑罰裁量來說,罪刑相當原則要求犯罪的法益侵犯性程度、再犯可能性和責任承擔相均衡;從刑法的體系解釋來說,罪刑相當原則要求罪與罪之間的刑罰比例要和各罪之間的違法程度、責任形式以及再犯可能性相協調。

從性質上看,交通肇事罪屬于業務過失類犯罪,行為人應該有更高的義務,但實務中交通肇事罪在沒有附加罰金刑的前提下又高比例適用緩刑,明顯與罪刑相當原則造成了沖突;危險駕駛罪屬于故意的抽象危險犯,行為人注意義務相對緩和,但在只有拘役并處罰金的情形下卻低緩行適用,也明顯與罪刑相當原則造成了沖突。在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自身量刑失衡以及和刑法體系相沖突的情形下,有必要通過罪刑相當原則的刑法解釋機能予以均衡。

(二)完善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

1.規范交通肇事罪緩刑的適用。雖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以及各省市自治區高院發布的 《量刑指導意見》,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基本呈現規范化特點。但在我們看來,還有必要進一步完善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以規范緩刑的適用。

規范交通肇事罪緩刑的適用,必須對緩刑的規定進行實質解釋。根據刑法第72條和第74條,緩刑的適用除了責任年齡外條件有三:一是宣告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二是行為人 (1)犯罪情節較輕、(2)有悔罪表現、(3)沒有再犯的危險、(4)對所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三是不能適用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從上述三個條件來看,第一個條件的實質是規范化量刑的要求,在基準刑的基礎上規范化考慮犯罪情節或法定、酌定從輕減輕事由等要素;第三個條件因其再犯可能性和法益侵犯性較大,排除適用緩刑成為必然;第二個條件是緩刑適用的關鍵。在第二個條件中,(1)與 (2)是判斷行為人有無再犯可能性的資料;(3)是適用緩刑的實質條件;(4)是基于社區矯正的政策性理由?!?9〕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42頁。

一般來說,宣告刑的確立要以基準刑定點,以法定或酌定情節確定點之下的量刑幅度?!?0〕張明楷:《論影響責任刑的情節》,載 《清華法學》2015年2期。從交通肇事罪基本構成要件事實與其他影響構成要件事實以及各種法定或酌定情節來看〔21〕基準刑的確立與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相聯。為了更精確的確立基準刑,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又需要分為基本構成要件事實與其他影響構成要件的事實。詳見白云飛:《規范化量刑方法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第65頁。,交通肇事罪的宣告刑一般不可避免的會低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要行為人不是累犯就基本具備了緩刑的適用條件。在此看來,為了規范交通肇事罪的緩刑適用,就只能對緩刑適用第二個條件中的 “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再犯的危險”進行實質性解釋了。

首先,交通肇事罪的 “犯罪情節較輕”應當限定在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情形,同時排除因醉酒駕駛、吸毒駕駛等至1人重傷而逃逸的情形。一方面,如果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超過3年,即使因自首、立功等導致最后宣告刑低于3年,但行為人在實質上有刑法第133條所規定的 “其他特別惡劣情節”,如果適用緩刑,明顯與緩刑所要求的 “犯罪情節較輕”相違背。簡言之,從適用緩刑所要求的 “犯罪情節較輕”的角度來看,交通肇事罪適用緩刑的標準之一是法定刑不能高于3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能涵括 “其他特別惡劣情節”。另一方面,由于逃逸是行為人對先行為所造成結果的法定救助義務的違反,在先行為的基礎上進一步侵害了法益,不但屬于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節,還屬于加重量刑情節,難以體現行為人 “犯罪情節較輕”。

其次,交通肇事罪適用緩刑所要求的 “有悔罪表現”也應當嚴格限定。一般而言,緩刑適用中 “有悔罪表現”的情形包括行為人自首、坦白、積極賠禮道歉與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等內容。具體說來:自首必須嚴格依據 《自首立功意見》第1條第3款之規定。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過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將交通肇事罪的自首條件加入刑法第133條之中,這是第一。第二,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要杜絕適用 《交通肇事解釋》第2條與第4條所規定的 “造成公私財產或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高于30萬元以上或60萬元以上”的情形。因為這條容易造成 “以錢買刑”的嫌疑。在本質上破壞了犯罪的構成要件,違背了罪刑法定主義和責任主義原理。第三,被害人諒解并非代表公共安全的超個人法益被諒解,對被害人諒解所換取的減免刑期應當嚴格限制。

再次,交通肇事罪適用緩刑所要求的 “沒有再犯的危險”應當全面判斷。一般而言,“沒有再犯的危險”作為緩刑適用的實質條件,除了在 “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的基礎上判斷,還包括行為人的人格、家庭環境、社會環境、職業狀況交往關系等因素?!?2〕張明楷:《論預防刑的裁量》,載 《現代法學》2015年1期。比如,良好的品行、和諧健全的家庭、治安良好的社區、穩定可靠的職業是緩刑適用的有利條件,而反之則不利于緩刑的適用。在判斷交通肇事罪行為人有無再犯危險性時,應當綜合考慮行為人的法益侵犯程度,是否有自首、坦白、積極賠禮道歉、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和行為人的人格、家庭社會環境以及職業狀況等因素。

2.建議增設罰金刑。罰金刑以剝奪犯罪人的財產為內容使其產生痛苦,從而實現刑罰的報應與預防??v觀我國刑法,規定罰金刑的條文只有147個。近年來的刑法修正案所修正的刑法分則內容基本都附加了罰金刑,典型的如危險駕駛罪的設立。具體說來,由于罰金刑在適用上有 “選處”、“單處”、“并處”、“并處或單處”等四種情形。在交通肇事罪的刑罰后果上,筆者建議在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基礎上 “并處”罰金。理由如下:

第一,由于危險駕駛罪在刑罰設計上是拘役并處罰金,從刑法體系的角度來看,交通肇事罪作為危險駕駛罪的結果加重犯,也應當在每檔刑期上附加并處罰金刑。這樣的處理方式不僅在違法性程度上使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形成合理的階梯式關系,而且在責任承擔上也讓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有效銜接。

第二,對交通肇事罪在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基礎上并處罰金,不用擔心單獨或選擇適用罰金所造成刑罰威懾力的減弱。單獨或選擇適用罰金刑在刑罰執行上能有效威懾經濟能力弱的行為人,但對經濟能力強的行為人而言,基本起不了作用。而在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基礎上并處罰金,有了監禁刑作為保障,無論行為人經濟能力強弱,并處罰金都能有效對之進行威懾。

第三,對交通肇事罪行為人適用并處罰金刑有特殊的預防效果。一般而言,大部分交通事故的發生均系行為人追逐經濟利益而醉酒駕駛、疲勞駕駛、超速駕駛等所致。從J區法院和Z區法院的數據來看,也印證了這一點。對行為人適用罰金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剝奪其犯罪的經濟能力,同時還可以起到一定的教育矯正作用,能有效預防其再犯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動機。

第四,交通肇事罪為過失犯罪,罰金刑的適用并沒有達到沒收財產刑那樣的刑罰威懾力度。對交通肇事罪并處適用罰金刑能有效體現刑法的報應和預防目的,不會違背罪刑相當原則和責任主義原理。

第五,對交通肇事罪行為人適用并處罰金刑能有效和國際刑法理念接軌。放眼國外,在危害交通安全的犯罪上適用罰金刑已成為主流趨勢。如德國刑法第316條c款的危害公路交通安全罪〔23〕徐久生、莊敬華:《德國刑法典(2002年修訂)》,中國正方出版社2004年版,第156頁。;日本刑法第129條的過失交通危險罪〔24〕(日)山口厚:《刑法各論》,王昭武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481頁。;我國臺灣地區 “刑法”第276條的業務上過失致人死亡罪、第284條的過失致人傷害罪,等等。

(三)完善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標準

1.提高危險駕駛罪的緩刑適用率。在學界中,不少學者以 “風險刑法”理論為根據,認為有必要對危險駕駛罪予以積極的一般預防,適當加重危險駕駛罪的刑罰力度,可以增強國民對法秩序的信仰?!?5〕姚貝、王拓:《法益前置化問題研究》,載 《中國刑事法雜志》2012年1期;王永茜:《論現代刑法擴張的新手段—法益保護的提前化和刑事處罰的早期化》,載 《法學雜志》2013年6期。在實務界中,據筆者走訪調查,在108名法官中,56名法官認為拘役的刑罰威懾力已經很輕了,如果再適用緩刑,難免社會輿論對法院造成不良影響;21名法官認為危險駕駛罪的行為人基本沒有自首等法定從輕或減輕情節,部分行為人的認罪態度較好,但也不足以輕易適用緩刑;32名法官認為,在刑事訴訟程序上,從對行為人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 (沒有被取保的情形),到偵查終結再到審查起訴直至法院審理終結,所判處拘役的刑期與所羈押的時間也基本相當,即使多也多不了幾天,沒有必要適用緩刑。

筆者首先對風險社會下的風險刑法理論存疑?!帮L險社會”由德國社會學家烏爾里希?貝克所提出。貝克教授所稱的風險主要是后工業時代的技術風險,而非交通風險。同時,貝克教授自己也認為,“風險”只是一種構想,一種社會定義,就像神一樣,只有相信它才知道它的存在和真實有效?!?6〕德)烏爾里希 .貝克、威廉姆斯:《關于風險社會的對話》載薛曉源、周戰超主編:《全球化與風險社會》,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頁?!帮L險刑法”概念受風險社會理論的影響而提出,但其過于擴大 “風險”的含義,容易認為刑法立法上新近增加的危險犯都是風險刑法的體現。如陳興良教授所言,“風險概念被泛化的結果導致風險刑法的理論喪失現實基礎,也使風險刑法理論與風險社會理論難以對接?!薄?7〕陳興良:《風險刑法理論的法教義學批判》,載 《中外法學》2014年1期。

其次,上述認為危險駕駛罪應當限制適用緩刑的法官的觀點雖然考慮到了社會輿論和實務操作等因素,一味機械的重視社會輿論和實務中的便利操作最終會使法院的司法權威散失。具體原因如下:(1)畢竟輿論并非代表司法公正,純粹考慮社會輿論容易造成 “民意強奸司法”的危險。(2)現在犯罪學的實證研究早以公認,短期監禁刑具有重大缺陷,司法實踐應當盡量回避短期監禁刑,以避免制造出更多犯罪人。如果認為拘役的威懾力已經很低,適用緩刑基本沒有必要,勢必造成危險駕駛犯罪數量的急劇上升。(3)雖然危險駕駛罪在客觀上少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情節,但在國家 “嚴打酒駕”環境下,多數行為人直接被交警當場查獲,在客觀上本身就難以具備自首情節,且危險駕駛罪的行為人多為騎摩托車的農民,讓其立功無疑強人所難。(4)如果從刑事訴訟程序的角度為法檢系統辦案便利與順捷來考慮,這無疑在實體上違背罪刑法定主義、在程序上違反刑事訴訟法的人權保障理念。(5)上述法官基本都沒有考慮到微罪的危險駕駛罪有罰金刑而相對重罪的交通肇事罪卻沒有罰金刑的問題。

如前文所述,緩刑的適用除了要求宣告刑在3年以下和不是累犯外,還要求具備 “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的危險”以及 “對所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危險駕駛罪的法定刑為拘役,在不是累犯的情形下明顯犯罪情節較輕。從W市兩基層法院的統計數據來看,危險駕駛罪的行為人85%以上都為樸素不懂法的農民,駕駛工具多為兩輪摩托車,95%以上的行為人悔罪態度都很良好,同時基本也當庭自愿認罪,這些好充分說明其再犯可能性低,具備緩刑適用條件。同時,危險駕駛罪行為人的法益侵犯性和再犯可能性都基本沒有達到對所住社區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地步,且社區矯正在全國已經正式施行,基于社區矯正的刑事政策,更應該適用緩刑。

2.建議細化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標準。雖然危險駕駛罪在量刑幅度上只有1到6個月的拘役刑期,但危險駕駛罪設立后在全國范圍內呈現高發案率的態勢。而最高院 《常見犯罪量刑規范指導意見》卻沒有將其納入其中,以至于在量刑上呈現不均衡態勢。筆者建議,從定性的角度,根據法益侵犯性的有無以及侵犯性程度,對危險駕駛罪的量刑規范如下:〔28〕此處需要說明:筆者不建議以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高低來細化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標準,這樣容易導致醉駕入刑是英美法系 “嚴格責任”的體現。而我國刑法中的責任形式只有故意和過失。

將單純醉酒駕駛,但由于駕駛地點過于偏僻,沒有任何法益侵犯性的行為排除出犯罪圈。典型的如在曠無人煙的公路上醉酒駕駛。這類行為雖然屬于違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醉酒駕駛的規定,但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險,不具有可罰的法益侵犯性,因而應當根據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不予犯罪論處。

單純醉酒駕駛,駕駛時間或距離短,有發生抽象危險的可能,但除醉酒駕駛外,沒有任何違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可以酌情認為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或者酌情給予定罪免處的非刑罰處理。典型的如醉酒后駕車將車停放在另一車位,給他人讓路。因為這類情形具有抽象危險性,但危險的緩和程度高,法益侵犯性不嚴重。

醉酒駕駛,雖違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但沒有造成任何實際法益侵犯性即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量刑應當在二個月拘役以下或者酌情給予定罪免除的非刑罰處理中選擇。如醉酒駕駛闖紅燈、變道不打轉向燈等,但沒有造成任何交通事故的情形。因為這類情形已經開始由抽象危險過度到具體危險上了。

醉酒駕駛,違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雖然沒有造成交通事故,但是造成較長時間堵車等交通秩序混亂的,量刑應當選擇在兩個月以上四個月以下拘役中選擇,不能給予定罪免除的非刑罰處理。因為這類情形已經屬于具體危險了。

醉酒駕駛,違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但尚未達到交通肇事罪入罪標準的,量刑應當在四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拘役中選擇。因為這類情形已經由具體危險演變為實害結果了。

曾因醉酒駕駛被給予行政處罰或者刑罰處罰后,又醉駕駕駛的,在四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拘役中選擇,一般不能適用緩刑。因為這類情形的再犯可能性較高,從特殊預防的角度,有必要以監禁刑對之進行有效威懾。

不能認為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就可以以高緩刑適用率來對之進行寬容。如考夫曼所言,“寬容并非毫無界限,它不是不計任何代價的容忍。有效的法律必須予以遵循,違背法律,特別是犯罪,是不能容忍的,而非人性者不能有所主張,乃屬當然之理?!薄?9〕同前引〔9〕,第344頁。也不能認為國家“嚴打醉駕”就過分限制危險駕駛罪緩刑的適用。如羅克辛教授認為,“刑罰的嚴厲性不得超越罪責的范圍?!薄?0〕同前引〔10〕,第77頁。交通肇事罪和危險駕駛罪在量刑上與罪刑相當原則的沖突我們必須正面應對,以體現刑法的法益保護目的和刑法體系的均衡。

賈銀生,西南科技大學刑法學碩士研究生;何汶洋,梓潼縣人民法院法官,刑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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