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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對當代中國的價值

2016-12-26 10:51趙明威
法制與社會 2016年35期
關鍵詞:自然法霍布斯法治

摘 要 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從個體出發推導出了國家建立的必然性,其思想強調強大的國家權力的重要性,但是霍布斯自然法思想中也蘊含著豐富的法治精神,體現出了法治的基本價值。本文以霍布斯自然法思想為出發點,結合中國的歷史與現實,認為法治對當代中國具有工具性價值、合法性價值以及保障自由的價值,法治建設對于當代中國具有必要性。

關鍵詞 霍布斯 自然法 法治

作者簡介:趙明威,天津寶坻區大口屯高中。

中圖分類號:D920.0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147

一、霍布斯自然法思想概述

(一)邏輯起點:平等、人性和自然狀態

霍布斯以原始的自然狀態為邏輯起點。在自然狀態下,沒有政府,沒有更高的權威,任何人在身心兩方面都是平等的,但此種平等并非指個體的完全同質性,而是不存在絕對強大的個體,弱小個體的聯合也能消滅強大個體。在霍布斯看來,自然狀態沒有是非曲直、善良邪惡,人類本性是求利的、求安全的以及求名譽的,人類為了滿足這些欲望便出現了競爭、猜疑、求榮譽的行為,“由于人們這樣互相疑懼,于是自保之道最合理的就是先發制人,也就是用武力或機詐來控制一切他所能控制的人” ,因此,自然狀態是一種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戰爭狀態,即使戰爭狀態不是總處于實際的暴力狀態中,人類也時時刻刻生活在被他人消滅的恐懼之中。

(二)邏輯過程:理性、自然律和契約

自然狀態下人類連基本的生命權也沒有辦法保全,但是人類不會永遠生活在戰爭狀態的困境中。人性是自私自利的,但是人類還擁有理性,為了結束無法自我保全的戰爭狀態,人類就會用理智來思考困境的出路,理性的結果就是自然律的發現?;舨妓拐J為人類的理性會發現兩條自然律:1.人類尋求和平、信守和平,人類會利用一切可能的方法自我保全;2.人類為了自衛與和平的目的會放棄或者轉讓一部分權利。既然自我保全的方法已經被發現,人類就會去實踐自然律,于是人和人之間就會約定互相轉讓權利來滿足自身對安全的需求,比如一方會用金錢換取另一方不傷害自己的權利,這種權利的相互轉讓就是契約,霍布斯認為即使在自然狀態下,契約也擁有很強的約束力,因為違約產生的某種有害后果會讓人恐懼。

(三)邏輯結果:利維坦

自然狀態下人們可以通過互相訂立契約來部分實現自我保全的目標,但是少數人的立約聯合并不能使人們得到長久的安全保障,為了實現此種目的,所有人都同意將自身的部分權利轉讓給一個獨立的行為體——利維坦,即主權者,“我承認這個人或這個集體,并放棄我管理自己的權利,把它授予這人或這個集體,但條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權利拿出來授予他,并以同樣的方式承認他的一切行為?!?在霍布斯看來,國家是強大而至高無上的,人民除了賦予主權者立法、司法、行政、交戰等各種權力外,還必須服從主權者,不能推翻或者重新訂立契約來更換主權者,否則,人民就是違約?;舨妓沟淖匀环ㄋ枷霂в袑V浦髁x的色彩?;舨妓箤覚嗔Φ闹鲝垳蚀_來說是一種“開明專制”,在利維坦的統治下,人民可以享受法律授予的權利,并在法律的框架內享受自由,國家的存在就是為了增進人民的整體福利。正如博登海默所言:“建立主權者的統治乃是為了尋求和平,因此統治者的最高義務就是增進人民的安全和福利?!?/p>

二、霍布斯自然法思想對當代中國法治的價值

法治的基本含義就是良法之治。一方面,法治首先要求法律要有善的內核,不僅要有善的實質內容,而且要有善的形式,即程序上的公平與正義;另一方面,僅僅有法律的框架還不能滿足法治的條件,內在善的法律必須成為整個社會遵從的最高準則。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法治水平得到了迅速的提高,“依法治國”也已經成為黨和國家一個重要的治國方略。

(一)法治對公民的價值:工具價值

霍布自然法思想的起點是人性的邪惡與貪婪,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中國古代的儒家思想。儒家思想的核心之一就是人性善,以此邏輯為起點,儒家思想更強調道德、倫理與教化的作用,孔子等人認為依靠法律來治理國家是低等級的政治手段,以統一的道德而非法律來調節社會關系更加符合儒家思想對統治者的要求。受儒家思想長久的影響,即使在當代中國,道德、倫理依然在社會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法律的地位與作用在實踐中被或多或少地忽視了。

在社會運轉的過程中,道德確實可以發揮維持社會秩序、調節社會關系的作用,甚至有時候道德比法律更能對人的行與心理為產生更為直接的作用,但是道德也會有失效的時候。目前中國社會正處于轉型時期,經濟、政治、文化都在發生著巨大變化,道德觀念也開始不斷變動并呈現多元化,多元化會減弱道德維持社會秩序的作用。如今各種社會現象、犯罪現實讓人開始思考現在的中國是否出現了“道德滑坡”?這樣的問題其實是個偽命題,因為命題建立在人性本善的邏輯起點上的,而這個邏輯起點本身就存在待商討的地方。而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給我們提供了一個看待問題的不同視角,霍布斯認為人類天生自私而貪婪,自然狀態下根本沒有道德的位置,要想擺脫自然狀態下互相戰爭的糟糕狀態,滿足人類自我保存的需求就必須用法律來規約人們的行為。當然,筆者在這里提出霍布斯人性惡的觀點并不是完全否定儒家思想中的人性善觀點,也并非在本文中嘗試探討人性,而是在此嘗試從問題的另一面來進行分析。

根據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法治最原始的價值不是為了實現公平、正義、自由等普世理想,而是為了限制人性原始的邪惡,防止人類相互殘殺、相互威脅,“不能使人們的精力或浪費在與鄰人的不斷沖突中、個人間與群體間的私人斗爭中,也不能使人們的精力消耗或浪費在時刻警惕和防范反社會分子的挑釁行為和掠奪性行為之中?!?只有人自我保全的基本需求被滿足才能有更多的精力和時間去創造更有價值的東西、實現更有意義的目標,法治也就具有了滿足個體最基本的安全需求、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發展的基本工具價值。建設法治具有了滿足個人安全需求的最基本工具價值。法治與每個人的利益都密切相關,在建設法治的過程中,讓更多的人明白法治這一最基本的工具價值,大眾對法治會有更強烈的認同,法治的建設之路也會少一些阻礙。

(二)法治對執政黨的價值:合法性價值

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的法治建設歷經波折,總體上經歷了一個由倡導到否定到再堅持的過程。改革開放以后,以鄧小平為核心的新一代領導集體開始越來越重視“法治”的重要性,鄧小平同志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基本方針,實踐中,立法、司法工作迅速開展,中國的法治建設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開始全面展開,“依法治國”成為了中國共產黨執政的一個重要原則。

根據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我們可以看到國家與政府的合法性來源于人民的授權,國家與政府的行為是人民意志的體現。建國之初,當時的中國社會尚缺乏法治建設的成熟條件,占人口大多數的底層普通老百姓對“法治”尚缺乏概念性的認識,大多數中國人的需求是結束國家動蕩、混亂的狀態,實現國家的完全獨立,獲得一個穩定和平的環境,因此當時的中國共產黨的合法性來源是滿足中國人民實現民族獨立、社會安定的需求,而法治的建設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在一個充滿威脅、需要迅速實現穩定的環境中,以政府權力的迅速擴張暫時代替法治是一種更為有效的方法。隨著國家與社會的發展,人民的需求已經由原來的迅速穩定局面變為發展經濟、文化等更高層次的需求,此時作為全體人民人格體現的國家也應滿足新的需求,當時的國家政策卻出現了失誤,造成了十年文革的動蕩時期。改革開放以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逐漸建立,商品經濟的大環境也逐漸孕育了法治建設的土壤,人民也亟需確定有效的規則來規約彼此的行為,因此建設法治是改革開放以后人民的普遍需求之一。根據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被人民授予權力、作為人民代理人的政府應當響應人民的這種需求,在實踐中,中國共產黨確實加快了中國的法治建設,黨執政的合法性得到了提高。目前,法治的觀念已經逐漸深入人心,人民對法治建設的需求與熱情只會不斷增強,法治建設對于中國共產黨執政的合法性來說就有了必然性,按照霍布斯的邏輯,法治建設作為統一意志的產物對于任何一個人民個體來說“是他自己的行為,也是所有其他人的行為” 。

(三)法治對公民個體的價值:保障自由的價值

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強調賦予國家強大的權力來實現和平與秩序,但是公民對國家權力的服從是建立在締約授權的基礎上,公民一旦通過立約建立國家之后就必須通過服從國家的管轄來守約,國家權力的前提還是公民個人的授權。建立國家并不意味著公民完全喪失了個人自由,霍布斯認為在建立利維坦之后公民還保有兩種自由:第一,“每一個臣民對于權利不能根據信約予以轉讓的一切事物都具有自由” ,霍布斯在此強調的是公民無法通過契約授予的人格權,比如生命權;第二,“在主權者未以條令規定的地方,臣民都有自由根據自己的判斷采取或不采取行動” 。其中的第二點突出顯示了霍布斯自然法思想中的法治精神,國家的權力并沒有凌駕于法律之上,主權者的行動也必須以法律為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領域公民就有為或不為的自由。

霍布斯自然法思想中對國家權力的強調顯然與中國傳統政治實踐中強調的君主專制不同,中國傳統的君主所擁有的權力并沒有約束,公民個人自由的空間完全由君主權力的大小來決定。歷史、文化、傳統總是具有很強的慣性,尤其是有幾千年歷史積累的中國。即使是在當代中國,也依然能看到國家權力過度擴張、侵犯公民在法律框架下享有的自由的現象,甚至出現了國家侵犯霍布斯強調的第一種自由的問題。以刑法在中國的發展與實踐為例,當代刑法最為重要的一條原則就是“罪刑法定”原則,然而這條原則直到1997年中國修改刑法典之時才正式確定下來。即使在強調法治建設的今天,權力越位的現象也并不少見,霍布斯自然法思想中的兩種個人自由依然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因此建設法治對于當代中國的意義就在于確立法律至上的重要原則,消解黨和政府中一些國家公務人員對“權力治理”的推崇,保障公民最基本的個人自由。

三、總結

中國的法治建設尚處于發展階段,還需要更長時間的實踐與積累,在建設法治的同時必須要明確法治建設對當代中國的意義,以法治的價值來為中國的法治建設指引方向。本文以霍布斯自然法思想為出發點,結合中國的歷史與現實,嘗試探討了法治對于當代中國的價值與意義,即工具性價值、合法性價值以及保障自由的價值,霍布的自然法思想中體現的法治價值表明了法治建設在中國的必要性,也部分回答了建設什么樣的法治的問題,中國要在實踐中深耕于中國社會的土壤,真正讓法治實現其應有的價值。

注釋:

[英]霍布斯著.黎思復、黎廷弼譯.利維坦(第1版).商務印書館.1985.93-94,131-132,134,169,171.

[美]E·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第1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5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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