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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信訪與法治的相容性

2016-02-06 10:11畢寓凡中國政法大學北京100088
法制博覽 2016年4期
關鍵詞:解紛終局亂象

畢寓凡中國政法大學,北京 100088

論信訪與法治的相容性

畢寓凡
中國政法大學,北京100088

本文試論證信訪與法治之間無必然沖突。從解紛機制整體結構出發,信訪與司法裁判是層次性遞進關系,而非矛盾關系。法治作為廢除信訪的理由值得商榷。

法治;信訪;解紛機制

一、問題的提出

對信訪的批判并非一個新鮮話題。不少論者將信訪亂象歸因于信訪與法治的沖突,個中理由則不僅在于信訪的法律依據單薄,更在于其認為信訪活動與法治邏輯上不相容,信訪的存在本身就是對法治的破壞。

盡管飽受誅伐,信訪卻未在法治建設中如預期般銷聲匿跡,反而不斷涌現洪峰?;蛟S,在義正辭嚴地批判信訪之前,法治論者有必要先確實地回答:法治社會中是否真的沒有信訪的立足之地?而若信訪可以與法治相容,又如何理解其相對位置呢?

本文試圖借助法價值研究的現有成果回答上述問題。結論是,信訪具備與法治的相容性,可以作為司法裁判外的糾紛解決方式而與法治并存。一種法治主義者的最佳姿態不是排斥信訪,而是關注如何在本應由司法解決的矛盾范圍之內,確保裁判獨立性和終局性。

二、法治的核心:作為解紛機制的司法裁判

導致人們認為信訪與法治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對法治的誤解。不少人將法治概念的核心理解為任何主體應使自己的有公共意義的活動合乎法律。據此,信訪既在法律依據上可疑、又可能使人“信訪不信法”,故不利于守法,自然與法治不相容。

但法治與信訪的最重要關聯恰恰在于社會糾紛的解決。法治的核心就在于發揮司法裁判解決糾紛、樹立判準的終局效能;論者也難以否認,信訪從功能上講也正是一種解紛方式。據此,解紛機制作為討論法治與信訪關系的解釋框架便呼之欲出。法治在根本上可否兼容信訪,就不取決于是否存在嚴密有效的現行法制約它,而取決于信訪作為一種解紛機制是否必然與司法裁判相沖突,侵蝕法的核心價值。

三、沖突的化解:解紛機制的三個層次

糾紛解決的途徑有三:一自行解決,即矛盾雙方內部解決矛盾。這可能是單方的,但更多是交互的;二是同等關系第三人解紛,即由與矛盾雙方處于同等關系的第三人、依三方共享標準解紛。三是中立第三人解紛,即由與矛盾雙方皆無關者、依公開之判準解紛,主要指司法裁判。

上述三者具備一種遞進關系。自行解紛處于第一階層,解決輕微糾紛較合適,解決較重則往往訴諸復仇而缺陷明顯。針對第一種解紛方式無法妥善處理的糾紛,同等關系第三人解紛應運而生。不過面對分歧日益增多且價值多元的現代社會,第二種解紛方式的不足也愈發顯現。于是第三種解紛方式的優勢便得以凸顯:一來,裁判標準和審判活動的公開性和結果的終局性,克服了同等關系人解紛缺乏示范功能的低效問題;二來,法官的獨立確保解紛中立,使結果在價值多元社會更顯公平。

根據解紛機制的上述層次性結構,信訪與法治的相容性不難察覺。該結構中,信訪顯然可在第二層獲得一席之地。信訪人既非自行解紛也不訴諸獨立第三人,而是請求官員作為同等關系第三人解紛,為民做主。而位于機制第三層的司法裁判,其存在本即為解決那些無法為前兩類方式所解決的矛盾,故以發揮裁判效能為核心的法治,就不可能從根本上排斥另兩種解紛方式的適用,從而不可能從根本上排斥信訪。法治意味著裁判應成為終局性解紛方式,而不意味著它應成為唯一解決方式,不意味著將上述三層次結構變為一元化的。法治背景下,既然那些不必也不應訴諸司法的分歧不會消失,那么包括信訪在內的同等第三人解紛方式,自有發展空間。

反對者指出:現實中,一些本應司法解決的矛盾也由信訪“越俎代庖”了。筆者認為,此觀點實際效果值得商榷:不是信訪的存在導致相關情況,而是司法的不足導致信訪的亂象。無論已有判決而訪或無視司法而訪,相關情形的泛濫都體現了同一事實:裁判的結果未被認可為具有最后效力。就是裁判的終局性沒得到確保才是問題關鍵。在此意義上,現象恰恰證明、而非瓦解了解紛機制的解釋力:根據前述三層結構,當本應發揮終局性效能的司法無力給出具備最后效力的結果,法治難以發揮其內在價值,本應在第三層解決的矛盾就不得不退回第二層,而由于這些矛盾本非第二層可妥善安置的對象,削足適履的結果,自然是亂象難免。

四、結論

綜上可見,信訪與法治是相容的。法治價值的核心,取決于裁判能否發揮作為終局性解紛方式的效能,而在解紛機制的層次性結構中,屬于第二階層的信訪與屬于第三階層的司法裁判之間是遞進關系。信訪亂象之源不在于信訪與法治有何天然矛盾,而是司法裁判未能發揮應有效能,即亂象乃法價值未能實現的結果,而非其原因。

因此,在中國法治社會建設中,信訪不僅有存在余地,甚至可能是必要裝置。法治論者最應關心的,恐怕并非如何出于法治理由廢除信訪,而是如何確保司法裁判的獨立、融貫與終局性,使解紛機制在各個層面上發揮應有效能,系統化解決日益復雜的社會糾紛,實現法治維系社會整體的終極目標。

[1]徐顯明主編.法理學原理[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9.

[2]陳景輝.法律的內在價值與法治[J].法制與社會發展,2012(1):3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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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亞明.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法文化探源[J].理論與現代化,2006 (6):47-53.

D632.8

A

2095-4379-(2016)04-0150-01

畢寓凡(1991-),中國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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