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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行賄罪立法
——兼論《刑法修正案九》行賄罪新規

2016-02-06 10:11周華桂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檢察院江蘇興化225700
法制博覽 2016年4期
關鍵詞:行賄罪公務人員現行

周華桂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檢察院,江蘇  興化 225700

完善行賄罪立法
——兼論《刑法修正案九》行賄罪新規

周華桂
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檢察院,江蘇興化225700

當前,在反腐敗的高壓態勢之下,行賄行為與受賄行為變得越來越隱蔽,這就增加了查處行賄行為、受賄行為的難度。為了能夠有效的遏止行賄行為的發生,文章將《刑法修正案九》作為參考依據展開分許研究,希望能夠為完善行賄罪的立法提供了可參考性的意見。

行賄罪;立法完善;《刑法修正案九》;對策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行賄犯罪的相關內容,其是從財產處罰、處罰條件等方面遏止行賄行為的發生。通過完善行賄罪立法,可以大大減少了行賄行為的發生,構建廉潔、清明的政治生態環境。

一、現行刑法對行賄罪規定的不足

(一)行賄罪的處罰力度較低

我們知道,行賄行為與受賄行為往往是在特別隱蔽的環境下進行的,其行賄對象與受賄對象的關系是一對一的。一旦受賄對象不承認自身的受賄行為時,在這種情況下,只有行賄對象將自身的行賄行為呈現在司法機關面前的時候,那么才可以對受賄對象的行為作出一定的處罰。相反當司法機關無法證明受賄對象的財產來路不當,再加上受賄對象不交代受賄行為,此時司法機關會將這筆財產認定為來路不明的巨額財產,此時對受賄對象的處罰力度遠遠低于受賄罪的處罰力度。為了能夠打擊受賄犯罪,通常會借助不予追究刑事責任這一方式來處理行賄對象。不管是從刑罰的種類上來講,還是從刑期上來講,對行賄罪的處罰力度遠遠低于受賄罪的處罰力度,有時候有些行賄對象根本不用承擔法律責任。由于處罰行賄罪的力度較低,這就助長了行賄行為的發生。

(二)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條件

現行刑法中指出:如果行賄人通過行賄的方式來謀取不正當利益,那么這種行為就構成了行賄罪。相反如果行賄人通過行賄的方式來謀取正當利益,那么這種行為就不構成行賄罪。然而筆者的觀點是這樣的:將“謀取不正當利益”作為判斷是否構成行賄罪是不恰當的。為什么會這樣說呢?這是由于每個人對“不正當利益”有著不同的認識,在現實生活中無法準確對“不正當利益”進行定義。另外,行賄行為不管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還是謀取正當利益,這都損害了國家公務人員的廉潔性。因此在追訴行賄行為的時候,不應該將“謀取不正當利益”作為條件。然而此次《刑法修正案九》中并沒有更改以“謀取不正當利益”這一條件。

(三)行賄罪的賄賂范圍僅限于“財物”

我國現行刑法將賄賂范圍限定在“財物”上,并沒有包括其他非財產利益。然而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這一規定與時代發展步伐不一致。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賄賂都是非財產,如:信息賄賂、業績賄賂等。這些非財產的賄賂讓整個賄賂行為變得更加隱蔽,并且愈演愈烈。再加上這種賄賂行為不能被認定為賄賂罪,很多人開始利用這種方法來賄賂國家公務人員。近幾年來,賄賂的方法呈現出多樣化,然而這些賄賂行為卻得不到懲罰,這就加快了賄賂行為的發展速度。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并沒有擴大行賄罪的賄賂范圍。

二、完善行賄犯罪立法架構的對策

(一)構建層次性的行賄罪刑罰架構

《刑法修正案九》中明確指出:在刑罰處罰行賄罪時,增加了罰金刑這一內容,同時還嚴格限制了這個條件,即:對哪一種行賄行為可以免于刑責。這一項規定可以被認定為是行賄罪立法上的進步?,F行刑法中通過自由刑為主的刑罰無法阻止行賄行為的發生。再加上現行刑法中在處罰行賄行為的時候,由于刑期較短、行賄對象所付出的成本較低,這就無法有效的遏止行賄行為。然而當罰金刑被應用之后,這可以從經濟來阻止行賄行為的發生,增加了行賄對象的成本。筆者的觀點是這樣的:通過構建層次性的行賄罪刑罰架構,從而達到遏止行賄行為發生的目的。

(二)刪除“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條件要求

現行刑法中將“謀取不正當利益”作為衡量是否已經構成行賄罪的條件,并且在《刑法修正案九》中也沒有更改“謀取不正當利益”這一條件。從本質上來講,不管行賄行為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還是為了謀取正當利益,這都已經影響到國家公務人員的廉潔性。有很多國家并沒有將“謀取不正當利益”這一條件作為判斷是否構成行賄罪的依據。筆者是這樣認為的:在判斷行賄對象的行為是否構成了行賄罪時,要取消“謀取不正當利益”這一條件。

(三)擴大行賄罪的“賄賂范圍”

筆者的觀點是這樣的:不應該將行賄罪的賄賂范圍限定在“財物”上,而是要適當擴大行賄罪的賄賂范圍。我們國家可以借鑒了新加坡的《反賄賂法》,擴大行賄罪的賄賂范圍。其中行賄罪的賄賂范圍如下:1、為國家公務人員提供勞務利益、公職利益等;2、為國家公務人員提供貸款等資金;3、為國家公務人員提供信息賄賂等。通過擴大行賄罪的賄賂范圍,可以更為準確的判定行賄罪,從而有效的遏止行賄罪的發生。

三、總結

總而言之,在反腐敗的高壓態勢之下,相關人員需要采取措施,對行賄罪立法加以完善。

[1]鄧崇專.新加坡刑法對行賄罪的規制及其對我國治理“隱性腐敗”的啟示[J].廣西社會科學,2013(11).

[2]董桂文.行賄罪量刑規制的實證分析[J].法學,2013(01).

[3]孟慶華.行賄罪與受賄罪的對合犯若干問題探討[J].山東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05).

D924.392

A

2095-4379-(2016)04-0165-01

周華桂(1973-),男,漢族,江蘇興化人,黨校本科,興化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科長,研究方向:刑法和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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