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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行為對象人法定身份評析

2016-03-02 21:19狄世深
邢臺學院學報 2016年1期
關鍵詞:國家機關法定刑法

狄世深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北京 100875)

刑法中行為對象人法定身份評析

狄世深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北京100875)

我國《刑法》中的行為對象人法定身份可分為被害人身份和非被害人身份兩類?!皣覚C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是被害人法定身份中最重要的保護對象。法庭屬于國家審判機關的組成部分,聚眾對其進行沖擊的危害性并不小于聚眾沖擊其他國家機關的危害性,因此,應提升擾亂法庭秩序罪的法定最高刑,同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的法定刑一致起來。非被害人的行為對象人大多是犯罪的受益者,當其具有一定身份時,就使得行為人或者構成犯罪,或者構成更重犯罪,或者被從重處罰。鑒于單位行賄罪的對象為“國家工作人員”,應提升該罪的法定最高刑,使其比單位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處罰更重。

刑法;行為對象人;法定身份;定罪;量刑

截至目前,我國刑法學界多是從行為人(即犯罪的特殊主體)角度研究刑法中身份的,而少有人探討行為對象人身份在定罪量刑上所起的作用。刑法中行為對象人的法定身份是指行為對象人因法律的規定而擁有的身份,是和行為對象人的諸如年齡、性別、疾病等自然身份相對立的一種身份。深入研究行為對象人法定身份,既有利于司法實踐中對與擁有這種身份的行為對象人相對應的行為人進行合理的定罪處罰,也有利于推進相關法律條文的修改和完善。

需要說明的是,我國《刑法》中的行為對象人法定身份包括被害人身份和非被害人身份兩種。我們還應注意“刑事被害人”和“犯罪受害人”的區分,前者是指人身、財產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受到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其范圍比后者要小,因為后者還包括其合法權益只受到犯罪行為間接侵害的人,例如,妨害公務罪中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被害人,也可以叫做受害人,而其近親屬則只能被稱為受害人。以下將予以詳細論述。

一、被害人身份

(一)刑法規定

1.職務、職業

我國《刑法》中的這種被害人身份有:

(1)《刑法》第127條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中的“軍警人員、民兵”。

(2)《刑法》第255條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中的“會計、統計人員”。

(3) 《刑法》第277條妨害公務罪中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 《刑法》第309條擾亂法庭秩序罪中的“司法工作人員”。

(5) 《刑法》第315條破壞監管秩序罪中的“監管人員”。

(6)《刑法》第368條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中的“軍人”。

2.單位

我國《刑法》規定的這類被害人身份有:

(1)《刑法》第127條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中的“國家機關”。

(2)《刑法》第290條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中的“國家機關”。

(3)《刑法》第368條阻礙軍事行動罪中的“武裝部隊”。

(4)《刑法》第371條聚眾沖擊軍事禁區罪、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中的“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3.其他法定身份

除了上述兩種身份外,還有以下被害人身份:

(1)《刑法》第123條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中的“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

(2)《刑法》第247條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刑法》第248條虐待被監管人罪中的“被監管人”。

(4)《刑法》第254條報復陷害罪中的“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

(5)《刑法》第308條打擊報復證人罪中的“證人”。

(6)《刑法》第335條醫療事故罪中的“就診人”。

(7)《刑法》第443條虐待部屬罪中的“部屬”。

(8)《刑法》第448條虐待俘虜罪中的“俘虜”。

(二)評析

1.在職務、職業身份中,各種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其中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無疑是最為重要的身份,是重點保護的對象。這是因為:具有這種身份的人從事與其職務身份有關的某項活動不是為了某一非國有單位的利益,更不是為了其個人的利益,而是在代表整個國家管理某項公共事務,是為了國家的利益,亦即國家對整個社會的管理是通過具有該身份者的職務行為來實現的。因此,當對具有該種身份者進行侵犯,或者因具有這種身份的人在實施職務行為過程中而對其進行侵犯時,必然影響其職務的正常履行,并進而嚴重干擾、破壞整個國家的正常社會管理秩序??梢?,這同針對一般人的程度近似的侵犯相比,會造成更為嚴重的后果,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從而《刑法》就將其規定為犯罪或者給予其更為嚴厲的處罰。例如,根據我國《刑法》第127條的規定,同樣是構成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盜竊、搶奪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就比盜竊、搶奪其他人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起刑點要高很多,前者的起刑點是10年有期徒刑,后者的則僅為3年有期徒刑。

2.在單位身份中,“國家機關”、“武裝部隊”和“軍事禁區”是非常重要的。因為這些單位不同于一般的單位,它們事關國家政治、經濟的發展和國家安全,對這些單位的侵犯必然破壞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從而比對其他單位的侵犯具有更嚴重的破壞性。因此,《刑法》將侵犯這些單位的行為設定為犯罪或者給予其更重的懲處。例如,根據我國《刑法》第290條和第291條的規定,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的法定最高刑為10年有期徒刑,而非針對“國家機關”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法定最高刑則分別只有7年和5年有期徒刑。

但有些相關條文的規定卻不夠協調,例如,根據《刑法》第309條的規定,聚眾哄鬧、沖擊法庭,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法定最高刑只有3年有期徒刑,而法庭又顯然屬于國家審判機關的組成部分,聚眾對其進行沖擊的危害性并不小于聚眾沖擊其他國家機關的危害性。因此,應提升擾亂法庭秩序罪的法定最高刑,同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的法定刑一致起來。

(4)俄羅斯在實施創新發展戰略和發展數字經濟時,相當重視人工智能基礎科學的研究。我國在發展人工智能過程中,除了加大與俄羅斯在立法領域的交流和借鑒外還需廣泛地開展基礎研究領域的合作,通過建立聯合實驗室等做法,引進高級專家,培養和鍛煉自己隊伍,以促進我國人工智能關鍵技術的研發?!?/p>

3.在其他身份中,對《刑法》 第123條中的“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實施暴力侵害,是因其會危及飛行安全,才被規定為犯罪的。其余身份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監管人”、“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證人”、“就診人”、“部屬”、“俘虜”則為容易受侵害者或相對弱勢、劣勢群體,《刑法》把相關行為規定為犯罪顯然是出于對具有該種身份者的特別保護,體現了刑法的人權保障功能。例如,有的身份像虐待俘虜罪中的“俘虜”,還受到國際公約的特殊保護。

二、非被害人身份

(一)刑法規定

我國《刑法》中非被害人的行為對象人法定身份絕大多數為定罪身份,極少數為量刑身份。

定罪身份可分為以下三類,因其規定較多,只列舉其中的一部分:

1.職務、職業

例如《刑法》第164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中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第389條行賄罪、第392條介紹賄賂罪和第393條單位行賄罪中的“國家工作人員”。

2.單位

例如《刑法》第327條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中的“非國有單位”、第391條對單位行賄罪中的“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

3.其他身份

例如《刑法》第111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中的“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第112條資敵罪中的“敵人”、第120條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中的“恐怖活動組織”、《刑法修正案(三)》第4條資助恐怖活動罪中的“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第294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中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第310條窩藏、包庇罪中的“犯罪的人”、第349條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中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第400條私放在押人員罪和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中的“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第417條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中的“犯罪分子”。

量刑身份的規定列舉這樣幾個:

1.《刑法》 第104條武裝叛亂、武裝暴亂罪“策動、……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中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

2.《刑法》第108條投敵叛變罪“投敵叛變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或者帶領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投敵叛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中的“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

3.《刑法》第186條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中的“關系人”。

4.《刑法》第433條戰時造謠惑眾罪“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勾結敵人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中的“敵人”。

另外,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改,上面提及的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各種行賄犯罪和介紹賄賂罪(這幾個罪都是實踐中多發且危害較大的)增加了財產刑的適用,且多為必并處。例如:《刑法》第120條第一個也是最重的量刑檔次增設了“并處沒收財產”,中間檔次增設了“并處罰金”,最輕檔次增設了“可以并處罰金”。第164條第一個量刑檔次、第391條、第392條和第393條均增設了“并處罰金”。第390條第一、二個量刑檔次增設了“并處罰金”,第三個量刑檔次現有“可以并處沒收財產”的規定被修改為“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該《修正案》還新增了第390條之一“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為對合犯),其對象人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或者“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該罪的幾個量刑檔次也都規定要“并處罰金”。

(二)評析

從上述規定的列舉可以看出,這類非被害人身份的共同特點是,盡管它們都是犯罪行為指向的對象,但卻不是被侵害的對象,并且其中絕大多數還是犯罪行為的受益者。在這種情況下,之所以要對行為人定罪處刑,是因為其給予具有一定身份的人的利益都是非法利益,并且對上述有關犯罪中的絕大多數來講,正因為其對象人具有一定的身份,才使得行為人的相關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或具有更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從而構成犯罪或構成更重的犯罪或被給予從重處罰。

1.就構成犯罪的行為來講,有的是危害了國家安全,如《刑法》 第111條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的、第112條戰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資敵的;有的是妨害了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管理秩序,如《刑法》第164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有的是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如《刑法》第310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第349條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還有的則是侵害了國家機關和其他國有單位的正常管理活動以及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如《刑法》第389條和第393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

2.就構成更重犯罪的行為來講,其對象人的身份更顯重要。例如,《刑法》第431條第2款規定,“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就比該條第1款“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的法定刑明顯為重。又如,根據《刑法》第164條第1款的規定,向“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行賄的,最高只處10年有期徒刑,而根據《刑法》第390條的規定,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最高則可處無期徒刑。這是因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比向“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行賄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但我們同時還發現,《刑法》對行賄犯罪的規定也有不協調的地方,例如,根據《刑法》第164條第2款的規定,單位向“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行賄的,在對單位判處罰金的同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1款的規定處罰,最高可處10年有期徒刑,而根據《刑法》第393條的規定,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在對單位判處罰金的同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最高僅處5年有期徒刑,這顯然是極不合理的,因為在同樣是單位行賄的情況下,行賄對象為“國家工作人員”的應給予更重的處罰才是合適的。建議立法者對這種不協調的規定能及時予以調整。

3.就處罰更重的行為來看,因其對象人擁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關系人”、“敵人”這些重要身份,它們的危害性更大。例如,我國《刑法》第186條第1款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痹摋l第2款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笨梢?,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要比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受到更重的處罰,因其社會危害性更嚴重。

三、結語

雖然本文對我國《刑法》中的行為對象人法定身份進行了諸多考察,但有些方面探討的還不夠深入,對一些司法解釋中與這種身份有關的內容涉及不多,對我國其他相關法律及世界上一些主要國家和地區刑法中行為對象人法定身份的規定還有待進一步研究。在今后的探索中,我們既要關注并借鑒境外刑法中先進科學的有關規定,更應從我國的現實國情出發,經過不斷的思考和實踐,修改、完善我國《刑法》中與行為對象人法定身份有關的規定,以保證審理案件時能對與行為對象人相對應的行為人進行正確的定罪量刑,嚴厲打擊相關犯罪人的囂張氣焰,充分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從而實現最佳的法律和社會效果,更好地推進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依法治國”。

D924

A

1672-4658(2016)01-0074-04

2015-10-12

狄世深(1968-),男,山東莘縣人,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主要從事刑事法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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