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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鳩與盧梭的國家權力理論比較分析

2016-03-16 10:52
哈爾濱學院學報 2016年5期
關鍵詞:孟德斯鳩盧梭

程 順

(黑龍江大學 政府管理學院,黑龍江 哈爾濱 15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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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鳩與盧梭的國家權力理論比較分析

程順

(黑龍江大學 政府管理學院,黑龍江 哈爾濱150080)

[摘要]孟德斯鳩和盧梭作為18世紀歐洲啟蒙運動的重要代表人物,其國家權力理論對政治學理論發展和人類政治實踐產生了重要的歷史影響。在明晰二者國家權力理論基礎之上對其進行深入的分析和比較,可以更加深刻的理解其理論的內涵與差異,進一步的明確二者的理論對人類社會的政治發展和政治制度的設計產生的不同影響。同時也對我國當前推進改革和建設法治國家有一定的啟示意義。

[關鍵詞]孟德斯鳩;盧梭;國家權力理論

一、孟德斯鳩與盧梭的國家權力觀

(一)孟德斯鳩的國家權力理論

孟德斯鳩關于國家權力的論述主要體現在如何劃分權力并對權力如何進行制衡兩個方面。他的國家權力理論建基于他對人的本質認識之上,他認為人的本性并非完善盡美,而是存在著自私和丑惡等不完善的方面。他不相信道德可以保證權力的正當實施?!耙磺杏袡嗔Φ娜硕既菀诪E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為止?!盵1]

基于此,在借鑒古羅馬共和國經驗和吸收洛克分權學說的基礎上,孟德斯鳩極力主張國家權力分割而治并在防止國家權力濫用方面進行了技術性安排。他將國家權力劃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別由人民代表、國王和法院來掌握行使。在權力制衡的設計上,他主張立法機關定期集會,決定國家稅收,審查監督法律執行情況;設立貴族院和平民院使二者相互牽制;行政機關規定立法機關會議的召集時間與期限,并對法案有反對權;司法機關掌握司法審查權對立法和行政機關進行制約等舉措來達到各種權力之間的平衡。在三權中,孟德斯鳩比較重視立法權的運行,同時非常重視法律在國家權力運行中的重要作用。

(二)盧梭關于國家權力的論述

盧梭的國家權力理論對法國大革命進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這一理論的立論基礎則是以人的個體的性善論和人類社會的性惡論以及政治道德化為前提的。他認為人本來是純樸善良且富有同情心的,然而隨著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特別是私有制的產生以及統治和奴役的出現,人們之間便處在暴力和掠奪的可怕狀態,個人的美德和道德品質開始退化。同時為了造就道德化的公民,還原人在自然狀態中的道德品質,他主張政治與道德的融合并強調和推崇宗教的作用。

在主要內容上,首先盧梭極其強調公意。他認為克服個人利益、超越眾意的社會公意至高無上。盧梭指出,人們轉讓自己的全部權利,通過締結社會契約脫離自然狀態進入社會狀態,從而構成了一個政治共同體,這是一個道德的共同體,是一個主權者。在這個共同體中,人們的共同利益構成了公意,公意只著眼于公共利益?!拔ㄓ泄獠拍軌虬凑展覄撝频哪康募垂残腋碇笇业母鞣N力量?!盵2]其次,他認為主權者不濫用權力危害公民是通過道德來保證的?!爸鳈嗾呒热恢荒苡山M成主權者的各個人所構成,所以主權者就沒有也不可能有與他們的利益相反的任何利益,因此主權權力就無需對臣民提供任何保證?!盵2]再次,他認為國家權力不可分割,也不能被代表。因為公意是唯一的整體,一旦選出議員,被代表者就成為了奴隸,就等于零了。最后,盧梭主張以多數人的意志來體現公意的直接民主制度。這是一種以多數人的意志為至高無上的權威為特征的直接民主制,它賦予多數人以絕對的權力,要求人們廣泛的親自參與國家的政治生活。

二、孟德斯鳩和盧梭的國家權力理論的差異比較

(一)國家權力理論的立論前提不同

孟德斯鳩認為,人在本質上存在著丑惡和自私,他對人性的不完善方面保持著思想上的警惕,人類的優良道德也無法抗拒權力的腐蝕。因此,“從事物的本質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1]所以要通過分權來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以及生命和財產權。在國家權力的運行上,孟德斯鳩并未賦予三種權力中任何一種以至高無上的絕對意義,而是通過政治制度的技術性安排使三種權力相互制約平衡。很顯然,基于人們道德天性的缺陷,孟德斯鳩是通過人的本性之外的力量而非依靠人的內在道德自覺來對權力進行強有力的制約,即以權制權。

與孟德斯鳩的立論前提不同,盧梭堅持人的個體性善和人類社會的性惡論。他認為,在自然狀態中,人們天生平等自由,人類的自我完善化的能力特別是私有制的出現打破了這一自由平等狀態。由自然狀態進入社會狀態后,人類的道德品質逐漸退化,造就了一批邪惡的人,在盧梭看來,“野蠻人和社會人所以有這一切差別,其真正原因就是野蠻人過他自己的生活,而社會人終日惶惶,只知道生活在他人意見之中”。[3]因此,國家權力的首要目的就是建立一種公正合理的社會秩序,培養和恢復自然狀態下人的美德和品質。也正因此,盧梭一直強調國家主權由公意構成,國家的本質是一個道德共同體,國家中的公民是道德公民。由于人性觀的差異,盧梭以人們優良的道德天性代替了孟德斯鳩為防止權力濫用而做出的制度化設計,人們良善的德行成為防止權力濫用的屏障。

(二)對立法權運作方式的觀點相異

對于國家權力的劃分只是孟德斯鳩國家權力理論的一個方面,他所要關注的核心問題則是權力的制衡。由于孟德斯鳩接受了洛克關于立法權是國家權力中的最高權力的思想,因此立法權的運行則成為了這一核心問題的焦點。鑒于立法權的重要地位,孟德斯鳩認為立法權應該由人民集體享有?!霸谝粋€自由的國家里,每個人都被認為具有自由的精神,都應該由自己來統治自己,所以立法權應該由人民集體享有。然而由于人民的能力有限,以及大國和小國中由人民議事有諸多不便,因此人民只有通過選舉代表來組成立法機關行使立法權?!盵1]同時議會的代表在貴族院和平民院中分別由世襲和選舉產生。

盧梭同樣認為立法權歸全體人民集體所有,但他堅決反對人民代表制度,他仍然認為由公意構成的主權是不能被代表的?!爸鳈嘣诒举|上是由公意所構成的,而意志又是絕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個意志或者是另一個意志,而決不能有什么中間的東西。因此,人民的議員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們只不過是人民的辦事員罷了?!盵2]盧梭也不贊同英國的代議制政體,他認為英國人民只有在選舉國會議員時才是自由的,選舉之后就成為了奴隸,就等于零了,人民的自由和主權權力就徹底喪失了。因此盧梭更加推崇古希臘城邦式的直接民主而非代議民主。

(三)對國家權力分割的態度不同

孟德斯鳩堅決反對國家權力集中于一個人或一個集團手中,認為那樣會導致權力的無限濫用,從而侵害公民的政治自由和正當權利。孟德斯鳩把國家權力劃分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立法權制定臨時或永久性的法律并修正或廢止已制定的法律,由人民集體享有而由人民代表來掌握和行使;行政權執行國家意志,包括內政、外交和軍事事務,由國王掌握以便迅速處理各種事務;司法權懲罰犯罪、裁決訴訟,由法院來行使,其成員選自人民階層。由此看出,孟德斯鳩對于權力的劃分和歸屬具有不走極端、適中有度的特點,在保留國王神圣地位以及賦予貴族立法權方面,體現出其對國家權力分割的溫和保守色彩。分權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保障公民自由。

盧梭與孟德斯鳩相反,并不贊成劃分國家權力。盧梭認為有關權力劃分的思想理論誤把主權權威派生的東西認為是主權的構成部分,因此并未構成正確的主權觀念。盧梭提出國家權力即主權是由公意構成的,主權不可分割,因為一部分人的意志不成為公意也不能代表公意。權力的劃分將主權者分解的支離破碎。國家主權只能執行最高的統一意志。

(四)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的設計差異

孟德斯鳩對分權之后各個權力之間的相互制衡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論述,并設計出了較為精密的工具性的安排。孟德斯鳩以權力約束權力的思想在他對政府結構的設計中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立法機關分為貴族院和平民院兩部分,前者世襲,后者由選舉產生,其來源和基礎的不同使其代表的利益有所不同。這兩個部分獨立立法,相互行使否決權,從而相互牽制,保證社會各方利益都能得到相對有效的保護。其次,行政部門雖是立法機關的執行機構,但它又能夠對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行使否決權,同時決定后者開會的時間和期限來對立法機構形成一定的約束。再次,立法機關除制定法律外,還有權對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情況加以監督,并可以對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提出彈劾。最后,司法機關不僅執行法律,而且對立法和行政機關的行為擁有違憲監督和審查權。這些設計后來在美國的憲法和政治制度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并被視為自由民主政府的主要特征。

盧梭并非從制度設計和技術安排的角度來防止權力的濫用,而是以道德的力量來否定權力濫用的可能。他說,人們讓渡自己的權利通過社會契約來建立道德共同體,在這一共同體中,人們的普遍共同意志構成了至高無上的公意。任何人都必須服從公意,服從公意就是服從自己。主權者沒有也不可能有與個人利益相反的任何利益,因此其權力是不可能被濫用的,也無需防范。從這里來看,盧梭只是從主權者這一概念的邏輯角度和從公意這一抽象意念出發的道德保證來防止權力的濫用,這無疑顯得有些脆弱,無法得到事實上的有效保障。

三、對二者國家權力理論的分析與思考

孟德斯鳩和盧梭的國家權力理論在西方政治學理論發展史上閃爍著耀眼的光輝。然而從政治學理論的發展趨勢和人類社會政治實踐的發展進程的角度來看,相較于孟德斯鳩,盧梭的國家權力理論有悖于政治理論和實踐的歷史發展趨勢。

首先,民主自從古希臘尤其是雅典的原始直接民主實踐中發源以來承載著人類數千年的政治理想與追求,它在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化、提升公民政治參與水平以及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然而,人們對民主價值及其內涵的理解以及實現民主的途徑都存在著諸多分歧。在對二者的比較中發現,孟德斯鳩主張權力分立和代議民主來保障人民自由和平等,從而實現民主;而盧梭則主張國家權力的整體性并賦予主權者即人民無限權力,這容易引起專制和暴政。托克維爾曾說:“無限的權威是一個壞東西,在任何時候我都要說,這是給暴政播下了種子?!盵4]法國大革命中極權民主的實踐已充分證明了這一點,革命實踐了盧梭的人民無限權力理論,使得革命進程如暴風驟雨般猛烈,不僅沒有實現民主,反而最終走向了拿破侖的專制獨裁統治。

其次,孟德斯鳩的國家權力理論崇尚法律,強調了法律在保障人民自由平等以及實現民主中的重要作用,認為法律是現代社會政治化的基本方面。在現實的政治生活中,我們能夠清晰地觀察到沒有法制的民主則易導致混亂和無序。盧梭則以公意否定了法律,這無疑會導致社會的混亂。盧梭認為法律是公意的表示,國家的存在依靠的是立法權而非法律,立法者可以依據公意來改變或重新制定法律,這在法國大革命中摧毀了憲政制度存在的可能性并引發了巨大的社會災難。由于缺少法律觀念,這種泛濫的國民議會的簡單多數的自由和民主造成了多次流血殺人事件,羅伯斯庇爾自己也未能幸免于自己親手建立的多數暴政的政權。

再次,政黨是現代政治的重要組織原則,在代表、培養和錄用精英、利益表達與聚合以及社會動員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同時,政黨也是國家與市民社會、政府機構與社會利益團體之間不可或缺的紐帶。孟德斯鳩主張通過代表和黨派社團的方式來參與政治權力過程,從而建立一種穩定規范的民主秩序。而盧梭則反對黨派的存在,他認為黨派的存在對公意和人民的幸福構成了威脅。同時他也反對代議制度,主張古希臘城邦式的全體人民直接面對并親自行使國家權力的直接民主,從人類政治實踐的發展進程來說這并不符合歷史的發展趨勢。

19世紀著名的英國政治思想家密爾就指出,由于人口和面積的因素,要求所有公民都親自參加公共事務不太可能,因此代議制就是一種理想的形式。因為代議制政體既提供了一種良好的管理形式,又能夠促進民族性格的發展和社會普遍精神的進步。20世紀著名的民主理論思想家熊彼特也對18世紀的古典民主理論進行了探討,他著重批判了人民的共同意志和福利的思想。他認為共同意志不會也不可能存在,因為對不同的個人或集團而言,共同福利必然意指不同的東西;同時他說個人容易受到環境的影響和非理性的支配,共同的意志不能真正達到。熊彼特明確指出:“民主并不是指人民在那里‘統治’的意思,他只是一種方法和程序性機制。人民主權論或直接民主制的錯誤就在于,把決定政治問題的權力授予了全體的選民并以此看作是民主制度的首要目的,而將人民選擇代表看作是第二位的事情。事實上,人民的作用僅僅在于定期的選擇政治精英,由這些政治精英們組成政府并治理國家,而社會精英的選擇機制是開放的,人人有平等的機會成為政治精英。因此,民主的過程實際上就是多元的精英采取政黨競爭的形式競取權力的過程,使人民有接受或拒絕將要來統治他們的人的機會?!盵5]此外,達爾的多元民主理論也對盧梭式的人民主權理論進行了否定和批判。

[參考文獻]

[1]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M].北京:商務印書館,2012.

[2]盧梭.社會契約論[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

[3]盧梭.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2.

[4]托克維爾.舊制度與大革命[M].北京:商務印書館,2012.

[5]熊彼特.資本主義、社會主義與民主[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9.

責任編輯:張慶

Comparative Study on Montesquieu and Rousseau’s State Power Theories

CHENG Shun

(Heilongjiang University,Harbin 150080,China)

Abstract:Montesquieu and Rousseau are important representative personages of the 18thcentury Enlightenment Movement in Europe. Their state power theory has great historical influence on the development of political theory and practice. Based on clear distinction,their theories are analyzed and compared in order to understand the connotation better. It also attempts to show their different influence on political development and the design of political system. This may be of great value as a reference for China’s practice of reform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a state under the rule of law.

Key words:Montesquieu;Rousseau;state power theory

[收稿日期]2016-09-17

[作者簡介]程順(1990-),男,河南信陽人,碩士研究生,主要從事政治學理論與制度研究。

[文章編號]1004—5856(2016)05—0015—04

[中圖分類號]D095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004-5856.2016.0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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