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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東南農民專業合作社中農地流轉習俗研究

2016-03-28 10:22李燕娥雷超
2016年5期
關鍵詞:專業合作社黔東南

李燕娥 雷超

摘要:貴州省黔東南地區,居民主要以侗族,苗族為主,當地的農地習俗特點表現突出。黔東南對農地制度與農地習俗的態度明確,即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必須以農地制度為前提,可以在不違背農地制度的情況下使用農地習俗,并且盡量避免使用農地習俗。本文采取的是對農戶進行面對面的問卷調查形式,運用調研所得的數據對貴州省黔東南地區農地流轉制度中的農地習俗問題來進行詳細的分析與研究。

關鍵詞:黔東南;專業合作社;農地習俗

農村土地流轉作為農村土地主要的經營方式,它不僅給農戶帶來了最大的收益,同時,也成為增大農村土地利用率的一種有效的方法。農村土地流轉作為土地經營最普遍的形式,在農村中得到大多數農戶的認可,為了更好的實現農戶之間土地的流轉,也為了更好地保護農戶的利益,國家頒布了一系列的流轉制度,來為土地流轉提供保障依據。

一、農地制度的概念與內涵

由于制度是由國家來執行的,具有強制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法規,是正式的公文形式的條例法規。所以農地制度指的是適用于農村發展,由國家制定并執行,具有強制度力,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法規,是以正式的法規出現的。

我國的農地制度是農村解決實際問題的主要依據,大部分是適應我國農村發展的。農地制度主要是由我國的法律法規組成的,主要包括農村土地管理的方方面面,如農村土地流轉,農村土地征用,農村土地登記,農村土地承包等內容。具體的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等等。為農村的發展服務的,它的制定必須與農村的發展現狀相適應,這樣才能真正成為農村發展的指揮棒。同時,農地制度必須以農村的實際情況為基礎,以這個為大前提,農地制度才能成為真正適應農村發展,成為真正促進農村發展的正動力。農地制度是具有強制力的國家政策法規,農村工作在解決問題時,都必須以農地制度為大前提,在不違反農地制度的前提下進行工作才能保證工作的有效性與公正性。

二、農地習俗的概念與內涵

由于習俗是被大多數人在行使的一種不自覺的動作,是在大范圍內被人們所認可的一種行為,在使用頻率過高時就形成的一種風氣。那么農地習俗應該是在農村中大多數人行使的一種不自覺的行為,是在大范圍內被人們所認可的一種行為,當其使用頻率過高時就自動形成的一種風氣,風俗。農地習俗雖然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認的,其存在也缺少現實可支持的依據,但在實際操作中,仍然有許多農戶只認農地習俗,它們認為農村中自發形成的習俗能夠更好地解決問題。而國家制度雖然法律效力高,但在實際工作中并不是那么好操作的,有時不如習俗來的直接,所以他們更愿意使用習俗來解決問題?,F在農村的習俗主要體現在農村對于土地的丈量方式,農村對于老契約的認可,農村中農戶之間的相互信任,相互交易等。在農村中,有的人仍以擔田這種方式來衡量土地面積,一般是八擔田為一畝或十擔田為一畝,即以一塊土地的收成來衡量畝。同時,農村中的老契約主要是土改前留下的一些關于土地使用權所有的一種紀錄,現在農村中仍有這種老契約,老一輩的人仍以契約來告示土地使用權的所有,他們不承認村里重新分田地的方式,只認準契約,現在農村對于這個問題仍不知該如何解決。

另一個,關于農戶之間互相信任所產生的農地習俗更是處處可見,如農戶口頭換地,口頭租地等。農地習俗作為農村存在的現象,它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我們不能忽視它的作用,更不能以制度來打壓習俗,這樣對于問題的解決是沒有幫助的,也會使問題根本得不到解決。農民潛意識里認可的東西,如果我們想用強制的方法將其拔除,其后果將是嚴重的。

三、農村土地流轉中土地制度的主要內容

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的依據主要是由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并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在承包法中明確規定,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并且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但根據實地的調查,貴州省已將耕地的承包期延至五十年了。同時,承包法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在這個過程中,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國家允許農民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可以采取出租、互換、轉讓、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

四、農村土地流轉中農地習俗的主要內容

農村土地流轉中的農地習俗是突出的,在農地流轉方式上,農戶的自由度較高,農戶可以在不違背制度的前提下,按照自己意愿或者要求將自己的土地進行流轉。

在對農村土地流轉習俗進行調查時,主要設置的問題有:您認為自己有權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方式嗎;在承包后所采取的簽約形式,以及租金形式;您所承包的土地若采取的是合同的形式,您對合同的了解程度如何等問題,這些問題充分反應了農戶對于我國的流轉的認知程度。在對以上進行綜合分析后,得出以下表格,主要來說明我國農戶對土地流轉的一些認識。

由上表可以得出以下的結論:第一,大多數的農戶認為自己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流轉方式具有決定權,即有權利決定是承包著他人還是出租給他人;第二,在調研的90戶農戶中,只有34戶存在有承包土地的情況,總比例為37.8%,而這承包他人土地和土地承包給他人的數量懸殊;第三,在承包的過程中,大部分的人還是愿意采用合同的形式,他們認為這樣的形式更能保障自己的利益,并且他們覺得合同是一個依據,有了依據,農戶的心里踏實;第四,農戶在承包土地時,更愿意以現金來交租金,原因主要是:現金更能反應土地租賃的市場,能使農戶在心理上更直觀的判斷承包的可行性,因此農戶大多更愿意以現金的形式來進行承包。

除此之外,從承包土地的拍板形式,我們可以看出,農村中仍然有一部分人還在以口頭的形式進行土地的承包。在調研的過程中,我們得出農戶采取口頭形式的原因是:第一,有的農戶家中,主要的勞動力已經外出打工,并且打工的收入足夠維持生活,他們不愿意再種地,如果村里有誰愿意種,他們就讓他們種,除了不用簽訂合同外,有時甚至連租金都不收;第二,農戶彼此之間非常了解,他們認為在進行承包土地時根本不需要合同,利益同樣能夠得到保障;第三,農戶中有的人認為這是農村的一種習俗,他們愿意采用這種形式。綜上所述,農村中農地的流轉過程中仍然存在一部分農地習俗,并且這些習俗仍有一群忠實的擁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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