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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標準執行需更加科學規范

2016-04-01 22:22楊燦
財經 2016年9期
關鍵詞:勞動定額最低工資省市

楊燦

“我國最低工資標準制定中的‘攀比行為”

《經濟研究》工作論文第1029號

自2004年《最低工資規定》實施,各省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頻率越來越快。相對于1993年-2004年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次數,2004年-2013年全國22個省市最低工資調整頻次均有所提高。

利用2004年-2013年31個省市相關數據對各地最低工資標準調整進行實證分析表明:各地在制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時存在著“攀比行為”,即各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不是依據當地就業狀況、消費標準和經濟發展水平,而是由于其他省市最低工資標準發生調整而采取的“跟風”做法。

各地在進行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時,沒有充分考慮到當地失業率、人均消費水平和人均GDP等因素,而是受其他地區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情況的影響。且這種“攀比”并不是基于地理位置上的攀比,即相鄰地區調整的越多,本地區調整概率越大,而是基于經濟發展水平上的攀比,即本地區最低工資受發達地區最低工資調整的影響;另一方面,由于《最低工資規定》要求各地最低工資標準至少兩年調整一次,前一年調整過最低工資的地區在下一年調整的概率較低。

各地政府這種“攀比行為”如果不加以管制,最終會導致最低工資標準制定過高,可能會對就業造成傷害,那么首先將導致低技能勞動者失去工作,這與最低工資制度的初衷相背。因此,要進一步完善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依據、測算方法和決策程序,科學合理地反映低收入群體的基本需求變化,把握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節奏。

各地最低工資政策要取得預期的效果,并不是簡單地提高最低工資標準,還應當加強最低工資制度的宣傳,促進社會各界進一步提高對最低工資制度重要性的認識;加強對勞動定額標準的管理,防止一些企業通過隨意調高勞動定額、減低計件單價,變相違反最低工資規定;同時提高勞動者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并加強與之相配套的勞動力市場法規的落實、執行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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