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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探析

2016-05-14 05:40魏薇
資治文摘 2016年8期
關鍵詞:訴訟法民事裁判

【摘要】2012年新《民事訴訟法》設立了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成為民事訴訟法學界研究的一個熱點。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設立目的在于遏制惡意訴訟,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是保障民事訴訟法誠實信用原則的重要制度設計。但是民事訴訟法關于這一制度的規定僅有一個條文,很難構建出一個完整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在原告適格范圍、客體適用范圍及權利規制和配套制度等方面仍然存在諸多的不足,需要理論和實踐中的進一步研究和探索。

【關鍵詞】第三人撤銷之訴,第三人利益價值理念完善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3款規定:“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即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該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币馕吨谌顺蜂N之訴這一全新的訴訟程序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確立。探究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法理淵源,了解這一制度的現實意義,全面剖析它在司法實踐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對于第三人撤銷之訴發揮其應有的訴訟價值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第三人利益保護的發展概況

民事訴訟判決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當事人間的民事實體法律關系的爭議,判決是基于當事人之間言詞辯論的結果作出的,而且訴訟的勝敗是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行為來確定的,因此原則上不宜將既判力的范圍擴張到沒有參加訴訟的案外人。但現實生活的繽紛復雜,當第三人在受到對其有直接對抗效力的判決的威脅的時候,有必要賦予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以制度上的救濟。

為了防止第三人的正當權益受到不合理的損害,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在民事訴訟中設立了以下三種類型的制度:

1.訴訟第三人制度,即如果在審理的訴訟中,發現涉及第三人的實體利益,訴訟當事人可以要求追加第三人參加訴訟,第三人可主動請求參加訴訟,法官也有通知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義務。法國民事訴訟法典中將這種制度成為參加之訴,可分為任意參加和強制參加訴訟。

2.第三人撤銷之訴,使不可歸責與自己的原因而未能參加訴訟,卻受到裁判不利影響的第三人擁有提出訴訟的權利,向原審法院要求撤銷或變更原裁判的要求。這種制度在法國首先規定。

3.執行異議之訴,即案外第三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或主張權利,而向法院提起的請求不準強制執行的訴訟。

我國在設立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之前,主要通過以下四種方式實現對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但因為制度設計的不完善以及司法實踐中案情的復雜性,使得對第三人利益的保障工作并不充分。

首先,訴訟第三人制度。盡管法律規定了法院有通知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義務,但此通知通常是以當事人主張為前提的。

其次,另行起訴制度。第三人發現自己的利益受損,可以針對已經生效的裁判中涉及自己權益的部分另行起訴。但對于當事人之間爭執的訴訟標的已有確定的判決,且該判決未被撤銷,第三人另行起訴的判決很容易與前一判決相矛盾,引發執行難、損害法院權威等負面效果。

再次,執行異議制度。案外人執行異議制度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第三人權益,但其進一步地發揮糾錯功能須借助于法院依職權發動審判監督程序,這也是它的局限所在。從判決類型上講,只有給付之訴的裁判才具有強制執行力,才有可能進入到執行階段,但確認之訴和變更之訴在有些情況下,也可能影響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也應當允許第三人提出異議予以救濟,另一方面,執行異議之訴只能在案件執行期間提出,如果當事人自動履行了判決,或者案件已經執行完畢,第三人就沒法啟動執行異議之訴來保護自己。

最后,申訴制度。舊民事訴訟法沒有賦予案外第三人申請再審的權利,第三人只有通過不斷地申訴,希望法院主動提起再審,檢察院提起抗訴,但機會比較渺茫。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性質認定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理論,撤銷之訴作為新規定的一種新的訴的形式,正確地界定撤銷之訴的訴訟屬性,對于當事人訴訟請求的確定,法官的審理都有著重要的意義。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撤銷之訴中,法院經審理可以改變或撤銷原裁判,相對的,意味著有利害關系的案外第三人可以提出確認原裁判無效或改變原裁判的訴訟請求。所以,第三人撤銷之訴就有了確認之訴和變更之訴的雙重屬性。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一種可以使第三人在裁判宣告后,為了阻止有效裁判對其造成損害而可以采取一定行動的訴訟,這也就決定了這種訴訟的補救性質,是一種事后的救濟措施。

三、制度設立的價值理念

1.彌補當事人主義的不足。根據當事人與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的不同地位,可以將民事訴訟模式分為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兩種。我國的民事訴訟模式完成了從超職權主義——職權主義——當事人主義的轉換。當事人最明顯的兩個特征就是處分原則和辯論原則。根據處分原則,對于是否起訴,訴訟請求內容和范圍的確等,當事人都擁有自主決定權,不受法院的干涉,法院處于一種消極被動的地位。在這樣的訴訟過程中,就極有可能發生當事人雙方惡意濫用處分權,處分他人標的物的情形,合伙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辯論原則要求法官應將當事人之間沒有爭議的事實作為判決的事實依據。在這樣的制度背景下,設立第三人撤銷之訴,可以使得那些因受到當事人濫用處分權和虛假自認而做出不當判決的不利影響的案外第三人向原法院提起訴訟,在另一個訴訟中能夠撤銷或改變前一判決對自己的不正當損害,有效地彌補了當事人主義的不足。

2.遏制訴訟欺詐,建立訴訟誠信機制。設置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直接價值是為受到生效判決不利影響的案外第三人提供制度和程序上的雙重救濟保障,根本目的是遏制訴訟欺詐,建立訴訟誠信機制。

3.對法官和當事人的提醒和警示作用。實踐中該制度很少被適用或根本不被適用,幾乎成為“休眠條款”。第三人撤銷之訴也是事后救濟程序的一種,具有補充性的特點,如果在實踐中被適用的次數越多,就證明糾紛沒有得到一次性解決、原訴訟程序對第三人的權利保障工作沒有做好,需要再提起一個撤銷之訴予以改正,這實際上是對有限司法資源的浪費。

四、第三人撤銷之訴及配套制度的完善

雖然第三人撤銷之訴已經存在于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律體系中,但僅靠《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3款難以構成一個完整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在原告適格范圍、權利規制及等方面仍然存在諸多的不足,需要在實務中進一步探索與完善。

1.主體資格有待進一步明確。自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規定以來,在實踐中,有很多案外人以利害關系第三人的身份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法院撤銷或改變原判決,但都被法院裁定不具有法律上的第三人資格,這樣不僅損害當事人的時間和物質利益,也是對有限司法資源的無價值消耗。

2.缺乏對第三人濫用撤銷權進行不當訴訟的懲罰機制。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一種事后救濟措施,設立這一制度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防止虛假訴訟、擾亂司法秩序,但如果第三人濫用和惡意利用撤銷權,利用司法程序,損害原訴訟當事人的利益,也會產生嚴重的社會后果,訴訟法中也應該制定配套的懲罰機制。

3.未規定法官的職權通知義務及違反后果。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存在本身就是對法官的一種警示,提醒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尤其是在實體法律關系復雜,權利人為復數的案件,要用專業的法律知識去判斷是否存在實體法律關系和案件處理結果上的利害關系第三人。

鑒于以上的討論,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解決在實務中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所面臨的問題:

(一)明確界定“法律利害關系”概念,將適格主體資格限定在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被告型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筆者建議,應該在司法解釋中規定具體哪些關系是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幫助當事人、律師和法官有效地界定法律關系的性質,防止進行不必要的訴訟行為。

(二)明確對案外第三人撤銷之訴權利濫用的規章制度。當第三人申請撤銷之訴時,應當要求撤銷之訴的申請人根據請求范圍涉及的金額或者價款為基數繳納訴訟費、在撤銷申請人的主張未得到法院支持的情況下.撤銷申請人應當承擔訴訟費用。在此情況下,作為違反新民事訴訟法第112條維護誠實信用原則的懲罰,被申請人還有要求撤銷申請人賠償損失的權力,可就不當提起撤銷之訴、濫用撤銷權利的案外人提起侵權責任之訴。

(三)明確規定法官的職權通知義務和不履行帶來的懲罰后果。法院依法履行了訴訟告知義務后,那么選擇權就轉移到第三人手中,如果第三人不來參加訴訟,那么就要承擔裁判帶來的不利,事后也不得再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如果法官發現了利害關系第三人的存在,或者當事人提出過申請,要求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法官沒有依職權告知第三人來應訴,從而導致了事后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發生,那么法官就要為其工作上的不盡責承受相當的懲罰,比如批評、警告、限制評獎評優等。

總之,僅有一個條文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要想抽象走向具體,最終形成規范化運作,既需要理論上的不斷探索,也需要實踐中案例的積累和司法經驗的總結。我們期待司法機關可以盡早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建立一個完整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真正發揮其應有的價值。

注釋:

[1]所謂“任意參加”是指,某人為了請求法院宣告有爭議的權利屬其所有,或者為了保全其因訴訟結果有可能受到影響的權利,以其自己的行動參加并非由其提起或者并非直接針對其提起的訴訟。詳見(法)讓?文森塞爾日?金沙爾,法國民事訴訟法要義(下)[M].羅結珍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

[2]“強制參加訴訟”是指,第三人由于一方當事人將其牽連進訴訟。詳見(法)讓?文森塞爾日?金沙爾,法國民事訴訟法要義(下)[M].羅結珍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

[3]法國《新民事訴訟法》第582條規定:“第三人提出取消判決的異議是指,攻擊判決的第三人為其本人的利益,請求撤銷判決或請為改判之?!薄暗谌水愖h,對提出該異議的第三人,是指對其攻擊的已判爭點提出異議,使之在法律上與事實上重做裁判?!?/p>

[4]我國臺灣地區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1至5款規定了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其中第一款規定,有法律上利害關系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于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御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于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

【參考文獻】

[1]鄭夏.我國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的構建[J].蘭州學刊,2012(8):175-181.

[2]張妮.第三人撤銷之訴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博士學位,2012.

[3]王福華.第三人撤銷之訴適用研究[J].清華法學,2013(4):57.

[4]張衛平.中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制度構成與適用[J].中外法學,2013(1):170-184.

[5]周富榮.淺談案外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實務問題應對-關于民事訴訟法第56條適用的幾點建議[J].山東審判,2013(6):104-108.

作者簡介:魏薇(1988-9)性別:女籍貫:甘肅白銀,民族:漢,學歷:碩士在讀,職稱:法律顧問,單位:中節能風電甘肅區域公司,單位郵編:730070,研究方向:法務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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