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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高校的財務治理結構現狀與改善途徑

2016-05-30 03:22黃琳
經營管理者·中旬刊 2016年11期
關鍵詞:財務治理高校

黃琳

摘 要:本文對我國高校財務治理結構的現狀進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針對性的改善途徑,以期通過引入高校董事會制度,對財務治理結構進行完善,以確保高校資產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協調各利益相關者責、權、利關系以及規范高校財務行為。

關鍵詞:高校 財務治理 結構現狀

隨著科教興國戰略的實施,國家對高等教育的財力投入不斷增加,2012年全年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總額超過兩萬億元。與此同時,對高校財務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進資源有效合理的配置,提升資金使用效率。然而,我國高校財務管理卻陷入困境,除了擴招所引發的財務風險外,高校治理結構失衡也是重要的成因。同時隨著教育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市場化因素對高校改革催化作用越來越明顯,高校逐漸成為面向社會自主辦學的法人實體,內部經濟多元化發展、外部經濟關系日趨復雜,辦學資金也不再以單一的財政撥款為主,多元化籌資渠道逐漸形成。內、外部理財環境的變化,要求高校進一步規范財務活動和提升財務管理水平,社會各方介入大學治理是大學發展的必然趨勢,完善高校治理結構也勢在必行。因此,優化高校財務治理結構,協調各利益相關者責、權、利關系以及規范高校財務行為,已經成為確保高校資產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立現代大學制度的必然要求。

一、 高校財務治理涵義

高校財務治理是指通過高校財務治理權(包括財務決策權、 財務執行權和財務監督權)在利益相關者之間的不同配置,來協調利益相關者在高校財務體制中的地位及影響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以實現權利的制衡和效益的提高[3]。高校財務治理包括構建財務治理結構和設計財務治理模式,而建立明晰的財務治理結構是有效進行高校財務治理的基礎。

二、高校財務治理結構現狀

高校財務治理財務治理結構強調財務決策權、財務執行權和財務監督權在利益相關主體之間的配置,以及激勵約束機制對其的制衡,因此,從財務治理結構失衡的視角分析高校財務治理困境及成因,有利于提出針對性強的完善措施。

1. 財務治理決策結構現狀。我國高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黨委是最高決策機構,在財務治理方面的職責是:任免、考核校長、制定未來財務規劃、審批學校年度預算,積極籌措辦學資金,確保學校資產安全和資金高效使用。但是黨委成員主要是由政府任命的管理者,缺少學生、家長、校友、科研機構等其他利益相關者的代表,一方面他們作出的決策往往不會關注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甚至對他們的利益造成損害,另一方面部分高校存在外行分管內行的現象,分管財務的領導不懂財務專業知識,導致內部被內行下級架空,導致決策不符合學校的整體目標和利益,給國家或其他重大利益相關者造成損失。如此一來,不僅學校辦學的自主性不能保證,更不可能實現科學合理有效的財務管理。高校財務治理中存在多層委托代理關系,如黨委委托校長代理高校運作管理業務,校長委托副校長負責全校財經工作,但由于高校法人治理結構仍未完善,未形成有效的委托代理激勵機制,高校管理者的積極性、創造性難以調動和發揮,也會對財務治理決策造成影響。

2.財務治理決執行結構現狀.高校財務治理執行是財務治理的核心問題。我國實行的是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在財務治理結構上校長是執行者也是責任的承擔者,黨委應充分保障校長的獨立治理權,但部分高校在具體實踐中存在黨政不分、校長書記一人兼任等諸多問題,兩者權利內涵不清晰,界限不明確,導致出現越權、越位的現象,責權分離,使校長財務治理執行權難以真正貫徹。我國高校以校長為治理執行中心,經校長授權分管財務的副校長作為財務治理執行結構核心,負責整個大學的財務管理工作。因而,分管財務的副校長,需要專業的財務團隊以保障財務管理工作的科學性、高效性和專業性。隨著高校理財環境的日益復雜,如果財務管理工作處置不當,容易造成內控制弱化、財務失控等風險,不利于全校財務管理工作的統籌安排,也不利于明確校內各崗位的經濟責任。

3.財務治理監督結構現狀.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財務管理的監督權。但教職工代表大會效率低下,“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且教職工代表并非都具備專業的財務知識,往往在財務治理中充當聽眾的角色,學校各項財務政策推行、財務預決算執行情況等重要事項通常都能無障礙通過,再加上缺乏其他的監督渠道,因此教職工代表大會無法有效行使監督權,導致監督效果欠佳。高校內部的監督權由紀委、監察、審計部門等財務監督部門行使,但作為校內的行政管理部門,缺乏獨立性,專業人才匱乏,同時受學校其他財務工作的制約,無法專職于財務監督工作,無法真正起到相應的監督約束作用。高校信息公開已成為教育系統不可回避的一個問題,而高校財務信息披露對于防止高校腐敗、加強風險管理、提高財政資源配置和使用效率均具有重要的意義,特別是財務信息披露的監督功能對防止高校腐敗現象至關重要?,F行的管理制度下高校財務信息僅限于馬努在教育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對高校管理之用,對擁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的其他利益相關者卻沒有相應的渠道獲得財務信息,究其原因是高校財務信息的披露的強制性和充分性沒有得到法律的保障,最終造成信息不對稱,監督職能缺失。

三、 我國高校財務治理結構的改善

2012年頒布實施的《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提出將多方共同治理的董事會制度引入高校財務治理中,截至2014年6月,經教育部核準并實施的高校共15家,但其權利局限于對外溝通協調及籌措辦學資金上,與企業和美國、英國等高校的董事會制度作用大相徑庭。董事會制度有利于多方治理和權利制衡,能有效彌補財務治理結構失衡,因此,欲改善高校財務治理結構的現狀,可從董事會制度著手。

1.構建以董事會為核心的決策機構。我國國家財產歸全民所有,因而作為公立高校必須體現國家利益并兼顧高校各方的利益相關者,因此可建立黨委書記兼任董事會主席的財務治理決策機構,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董事會成員包括黨委書記、校長、教職工代表、學生代表、政府部門代表、企業代表、企業代表、校友代表、金融機構代表、社會公眾代表等各方利益相關者,原則上必須保證校外董事比例大于全職負責高效管理的董事,其主要職能包括制定學校的宏觀發展站略,統一學校的財務政策,對全局性的投資、籌資、支出項目進行決策,審議學校預決算報告,監督及考評學校的運作業績。

2. 構建以校長為中心的執行機構。構建以校長為治理執行中心的執行機構,經校長授權分管財務的副校長作為財務治理執行結構核心,副校長對校長負責,提出學校年度預決算報告、在預算內提出或審議重大資金調度及安排,合理規劃并有效執行各項籌資、投資及支出活動。同時,專業的財務團隊才能保障財務管理工作的科學性、高效性和專業性,因此要注重培養財務管理人員的職業經理人素質,對其進行職業規劃及培訓或直接引進專業的職業經理人。

3. 構建以教代會領銜的監督機構。教代會和校務會處于學校委托代理鏈條的中心地位。建立以教代會領銜的監督機構,一方面能夠保障學校不同利益團體教師、學生、其他教職工的權利,另一方面使高校的財務監督工作更加獨立有效,其主要只能包括監督財務決策機構和執行機構的財務活動、促使建立公開、透明、互動的財務信息披露系統,披露重大的財務問題,保證所有的利益相關者公平的獲得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財務信息,這也是高校財務監督權落到實處的基礎。

4. 建立問責制。問責即是對績效的回應能力,在高校是通過匯報、調查、證明等工作對高校的財務管理績效進行監督和考核。問責制貫穿高校的財務決策層、財務執行層和財務監督層,其涉及外部和內部問責,而真正起作用的是由高校利益相關者參與的外部問責機制,這種多元化的問責機制能夠保證問責的科學、獨立和公平,從而加強對高校財務工作的經濟責任績效考核,避免資源的浪費、負債的過度增加和工作上的無為。

四、 結語

實踐經驗表明,董事會制度無論在企業還是在國外高校都是完善治理結構的關鍵[3, 5]。我國高校在財務治理上逐步引入諸如董事會等適宜的商業模式并實現利益相關者的共同治理是面對市場的必然選擇。但值得注意的是,應因“?!敝埔?,結合自身的學術特點和管理文化,形成整合的財務戰略和學術戰略,建立符合自身發展的財務治理結構,并將多元化的外部問責機制落到實處。

參考文獻:

[1] 劉經緯, 吳革. 香港地區大學財務制度探究——基于香港六所高校財務報告分析視角 [J]. 國際商務: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學報, 2014, 2): 103-110.

[2] 陳偉曉, 鄧彥, 李華軍. 我國高校財務治理結構現狀及優化對策研究 [J]. 會計之友, 2015, 03): 104-106.

[3] 余暢. 《OECD公司治理原則》下高校財務治理結構探析 [J]. 財會通訊, 2009, 20): 77-78.

[4] 謝立本, 李華軍. 我國高校財務信息披露問題及對策——基于高校治理的視角 [J]. 財會月刊, 2015, 08):42-44.

[5] 陳偉曉, 李華軍, 鄧彥. 美國高校財務治理結構對我國的啟示 [J]. 財會月刊, 2015, 02):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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