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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中世紀中期教會法影響下的婚姻制度

2016-06-30 03:31曹德霞
消費導刊 2016年5期
關鍵詞:婚姻制度中世紀

曹德霞

摘要:婚姻是人類社會中一種重要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紐帶,與人們的社會生活密切相關。中西的婚姻制度因不同的民族習慣、風俗傳統、宗教法律觀念與文化傳統等,具有截然不同的表現形式。中世紀中期教會法中關于婚姻制度的理論系統形成并逐漸完備,而與同時期的中國唐宋婚姻制度在婚姻實質、婚姻原則、婚姻締結以及婚姻解除等方面有著明顯差異。

關鍵詞:中世紀 教會法 唐宋 婚姻制度

中世紀教會法中的婚姻制度是在羅馬法和日耳曼法的基礎上形成的,吸納了許多羅馬法及日耳曼法有關婚姻的規定,但是教會法在吸收原有的理論同時加以改造,形成了基督教教會自己的理論體系,這與同時期的唐宋時期的婚姻制度大不相同。

一、婚姻的本質

對婚姻本質的認識的不同,勢必形成不同婚姻制度和婚姻理論。關于婚姻的本質,教會法和唐宋時期的法律有不同的界定。

(一)教會法中關于婚姻本質的界定

中世紀中期的基督教教會為了對世俗社會與教會內部進行有效的統治,教會法吸收了早期的禁欲主義理論以及羅馬法中關于婚姻制度的理論,形成了比較科學的適合西歐整體社會的婚姻法體系。奧古斯丁曾經在其《論婚姻的好處》一書中寫到婚姻的三個好處,即繁衍后代、彼此忠誠、以及“圣禮的結合”。由此可見,中世紀的婚姻是以生育為目的、以防止淫亂為存在價值。

(二)唐宋時期關于婚姻制度本質的界定

中國古代封建社會婚姻的目的就是以家族為中心基礎上的傳宗接代。瞿同祖先生認為“婚姻的目的在于宗族的延續及祖先的祭祀,完全是以家族為中心的,不是個人的,也不是社會的,”由此可見,古代中國的婚姻觀注重婚姻的倫理性,唐宋時期是中國封建社會發展的繁盛時期,此時的婚姻關系是一種倫理關系,婚姻的本質是倫理。

二、婚姻的締結

無論是中世紀中期教會法影響下的婚姻制度,還是唐宋時期的婚姻制度,都是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東西方的婚姻制度都有自己的婚姻原則與婚姻締結程序。

(一)中世紀中期教會法下婚姻原則與締結

教會法中關于婚姻制度的規定對婚姻家庭產生了積極的影響,教會法率先實行一夫一妻制、結婚自由、反對離婚等原則都對后世有著深遠的影響。

1.婚姻原則

(1)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結為夫妻互為配偶的婚姻形式,按照一夫一妻制,任何人不得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教會法嚴格規定,禁止法律意義上的一夫多妻,還禁止任何與第三者有實質意義上的夫妻關系。教會法規定下的婚姻制度提高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有利于保護婦女權益,有利于促進婚姻和諧、家庭和睦。

(2)結婚自愿原則

教會法認為,婚姻是一件神圣的事情,男女雙方要在完全自愿不受任何干涉的情況下締結婚姻。中世紀中期的教會法學家認為,婚姻是以愛情為基礎的,男女雙方的自愿同意是締結婚姻的必要條件,沒有男女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婚姻便不能成立。

(3)禁止離婚主義原則

中世紀中期的教會法與近現代離婚法最大的不同就是,教會法中對離婚所持的反對態度,其具體表現為“禁止離婚主義”原則?;橐鍪请p方之間的一份契約,在這份契約中,上帝又是這份契約的見證人和中介人,因此,婚姻具有神圣性和嚴肅性,是永恒的和不可解除的,所以教會法反對離婚。

(4)夫妻地位平等

基督教中的觀點是,夫妻地位平等,不分尊卑。中世紀教會法所堅持的男女平等原則為后世沿用,不僅為婚姻家庭法所繼承,也是《憲法》中男女“五大平等”原則的具體化,更是《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立法基礎。

2.教會法影響下的婚姻締結程序

中世紀早期,新娘通常要經過訂婚和收彩禮之后才會舉行公開婚禮,并且在舉行公開的宗教儀式之前發布結婚公告,公眾對即將舉行婚姻的公告沒有反對意見,那么夫妻要在教堂交換同意,舉行結婚儀式,到了中期以后,教會在此基礎上形成一套獨特的基督教婚禮儀式:男女雙方同意、訂婚、婚姻公告、結婚儀式。

(二)唐宋時期的婚姻原則與締結程序

從商未到西周初年所形成的法律形式上的婚姻原則與婚姻締結程序在唐宋仍然沿用。

1.婚姻原則

(1)一夫一妻多妾制

唐代律令明確保護一夫一妻多妾制。一夫一妻制事實上是全國絕大多數庶人普遍通行的婚姻形式,它比較嚴格的遵循了一對男女終身同居的原則,這主要是因為平民百姓政治地位低下,經濟實力薄弱,無錢納妾,更沒有能力維系一個龐大家族的緣故。

(2)同性不婚原則

同姓不婚,即同一姓之男女不相嫁娶,這一原則始于西周初期并一直沿用至清朝。實行此原則主要因為:一、人們從長期的實際生活中體會到近親婚配的危害;二、倫理道德觀念影響下人們認為同姓結婚有礙風化;三、異姓聯姻可以加強異姓貴族的聯系,擴大自己的政治勢力并有利于維護宗族內部的倫常關系。唐宋時期,通過和親穩定封建統治的現象很常見。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唐宋時期沿用古代婚姻原則,周禮規定“男不親求,女不親許”,一般是男方主動請媒人提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關系成立的前提條件,反映了古代社會家長制度和包辦婚姻的價值觀。直到現在,一些落后地區仍然存在著包辦婚姻的現象。

2.婚姻締結

六禮是指在中國古代傳統的禮制下,婚姻締結一般要經過的六道程序。唐宋時期,婚姻締結仍然沿用西周時期制定的六禮程序,也就是說六禮是婚姻成立必要的法定程序,包括: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經過六禮的程序之后,婚姻成立。唐宋時期在法律上規定聘娶是婚姻成立的唯一方式。

三、婚姻的解除

(一)中世紀中期教會法下的婚姻解除

在基督教并沒有“離婚”一說,它認為合法的婚姻不能被解除,“離婚”的說法僅限于世俗社會。合法的婚姻若被“解除”,夫妻關系并未終止,只是導致夫妻分居,而中世紀中期教會統治下的婚姻是上帝為生育的目的而設立的制度,是一種圣事,以至于分居也不能使它無效,只有死亡才能終止。但是,如果一樁婚姻是非法的,那么它可以被解除。

(二)唐宋時期的婚姻解除

唐宋時期也沒有“離婚”一詞。但是中國古代的離婚被稱為休妻、出妻、逐妻等,從字面上看,但是婚姻達不到傳宗接代的目的,則須解除。唐時解除婚姻的方式有三種:

第一,休妻:在解除婚姻方面,唐宋沿用“七出三不去”原則?!捌叱觥笔钦煞蛐萜薜钠唔椇戏ɡ碛?。七出即無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竊盜,妒忌,惡疾。不過,妻子可適用“三不去”保護自己的婚姻,但是如妻子有惡疾和淫,雖有“三不去”的條件,丈夫仍然可以休妻。第二,和離:即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短坡墒枳h》中規定,“若夫妻不相安諧,謂彼此情不相得,兩愿離者,不坐”,可見,唐律允許夫妻雙方可自愿離婚,法律不追究。第三,義絕:婚姻的目的之一是“合二姓之好”,在家族之間發生奸殺行為時,婚姻自然不能再續。發生義絕而當事人不自動解除婚姻,官府就要強制解除并給予處罰,即使當事人不愿意也必須離異。

唐宋時期的婚姻在達不到預期目的的情況下是可以解除的,這與中世紀中期教會法規定的婚姻制度極大不同,教會法之下的婚姻即使達不到預期目的,只要是合法婚姻便不能解除,只能選擇分居。

四、結束語

中世紀中期的教會法下的婚姻是從夫妻角度考慮的,而不是從家族的角度考慮的,這與唐宋時期的婚姻以家族為中心迥然不同。教會法中的婚姻原則,譬如一夫一妻制原則、結婚自愿原則、夫妻平等原則等等為現代社會普遍接受。我國在繼承傳統婚禮習俗的同時,應該吸收教會法中的先進理念,簡化結婚程序,提高婦女地位,堅持夫妻平等和婚姻自由,使婚姻朝著自由和平等的方向不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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